林业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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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愈加显得举足轻重。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责,保护林木资源,防止非法采伐和滥伐森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行为。

因此,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方案,在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能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氛围和信任度,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落实国土绿化战略创造良好土壤。

一、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机制公开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关键措施之一。

公开执法程序包括执法范围和标准、执法流程和程序、执法结果和效果的审核和监督。

公开执法程序需要明确执法对象、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强制措施、执法机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确保执法行为具有明确性、公正性、可控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执法程序还应规定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明确行使原则和规模,避免过度行使执法权或滥用执法权的情况。

公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地考虑事实和证据,对所有被执法对象一视同仁,防止恃权而行、瞎作为及不依法行使职务的情况。

建立公正的执法机制,需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观念和责任心,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水平,增强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

特别是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把关,增加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更好地促进了公正执法。

公平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应保持公平,不偏不错地对待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种类型的主体。

公平执法的核心就是尽可能地避免与排除利益的相互影响,尽力保持执法行为对全体人民的一致利益。

公平的执法机制建立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深化执法执纪一体化工作,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的质量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4 林业行政处置
(l)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① 具有急迫性,是在紧急情形下适用的 ② 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 具有直接强制性
(2)法律控制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 . 7 . 1 概念与作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 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 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预防、补救、改进作用。
1.7.2 监督的内容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1. 2. 3. 4.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展开全文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一、行政处罚岗位职责1.立案岗位职责:(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2)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调查岗位职责:(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起草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将行政处罚意见书及案件材料送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8)经法制部门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同时公布处罚结果;(9)立卷归档要求、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立案材料、现场勘验、暂扣通知书、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材料、证据材料、告知书、告知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处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1)审核是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送局法制科审核后呈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对公民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5000以上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执法内容与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内容与基本法律依据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 林业行政执法种类
1.6.1 林业行政征收
(1)概念 是指林业行政主体根据林业建设与资源保护和发
展的需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林业 行政相对人处收取一定财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单方性、 ② 公益性、 ③ 强制性、 ④ 非制裁性 (3)征收种类: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检疫费 (4)征收原则: ① 依法征收 ② 公开征收 ③ 及时、足 额征收 ④ 收支分离原则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拟稿人:时间: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及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该上级部门称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坚持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审查本部门拟订和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四)决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行政执法主体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实体合法性及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行政处罚等程序合法性.(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采用重大行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专项检查、抽卷审查、案卷评查、发放问卷调查,以及对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回访等形式进行。

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各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每年组织1—2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调查
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持有人在场
告知证据持有人查点清楚;拍照、必要时录像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拟定勘查计划
请(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人)(制作聘请书)准备用具
问 (勘验地点特性、注意事项)

林政案 件类型
资源林政类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自然保护区管理类 森林防火类 造林绿化类 湿地保护类 林木种苗管理类 植物检疫管理类
资源林政类
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 非法经营木材 无证运输 非法开垦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
非法猎捕 无证狩猎 非法出售/收购/动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品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
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有关林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
林业主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 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 实施法律的活动。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复杂的案件。即经过调查才能查清违法 事实并做出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场处罚有分岐,无法做出的。
受理
是林业 行政案件 查处的开始, 是起动整个行政
处罚程序的前提。
受理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等违反林 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受理。
(进入现场)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部令[第9号]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9号)《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xx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xx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xx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2x0104)。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涉及执法机构旳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节选如下:一、执法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旳管理,增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旳全面、正旳确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本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有关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告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筹划〉旳告知》(大政发〔〕37号)及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规定,结合我局旳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涉及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旳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旳重要制度,有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旳建立,有助于保障“构造合理、配备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旳权力运作机制旳完善,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旳水平和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旳滥用和行政责任旳缺位。

第三条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目旳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本,建立和完善有关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旳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波及旳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承当旳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力、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

其中,执法依据是指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是指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执法程序是指从执法活动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执法权力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执法依据方面,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的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执法主体方面,应当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权限划分、执法责任等。

在执法程序方面,应当规定执法活动的具体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申诉处理等。

在执法权力方面,应当规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限制条件,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执法责任方面,应当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等。

在执法监督方面,应当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和程序,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依靠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多方面的力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首先,应当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活动的程序和规范,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再次,司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执法行为中的错误和不当,保障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执法监督,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执法活动的流程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林业局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林业局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

林业局行政执法部门规章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负责林木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林木疫情防治、森林公园管理、天然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产业管理等管理职能,实行日常监管和量刑、罚款、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

(二)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行政执法行为偏差、重大疑难执法问题和用人不当等问题,落实和执行上级和本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颁发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和要求。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召开强制执行会议,制定强制执行方案,严格执行强制执行决定,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完善内部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督查工作。

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督查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和本级行政执法督查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管内无违法、种内无违规。

(三)严格执行领导具体责任制。

严格执行领导具体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审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值班、审批等工作无差错。

(四)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活动。

认真开展行风建设i舌动,加强廉政和自律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基本形象。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素质。

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法律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计划,并做到内外务必遵纪守法、讲纪守纪。

(二)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计划。

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计划,及时做好文书、案卷和记录等工作的审核、保存、归档,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

林业执法大队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林业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执法大队负责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依法查处林业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秩序。

第三条林业执法大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原则,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执法大队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若干名,内设执法一科、执法二科等职能部门。

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工作。

第五条林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林业违法行为,维护林业秩序;(三)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资源清查、森林火灾调查等工作;(五)负责林业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执法人员职责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三)经过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职责:(一)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接受法律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不得泄露执法信息。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粤林函[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4〕1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1月8日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省林业厅和直属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包括省森林公安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办公室)。

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省林业厅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组织依照省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或者省林业厅委托的范围履行省林业厅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廊坊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廊坊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廊坊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职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局长主持林业局全面工作,是林业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林业综合执法、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和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对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工作和森防检疫站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依法行政、森林资源管理、采伐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种苗管理、木材运输管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法律宣传培训等工作。

1 / 3职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种苗管理站站长负责种苗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完好种苗管理工作科员具体做好种苗管理工作森防检疫站站长负责全区调入、调出的木材、竹材、药材、果品、花卉、种子、苗木等林产品及其繁殖材料实施病虫害检疫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完成森防检疫工作科员具体做好全区调入、调出的木材、竹材、药材、果品、花卉、种子、苗木等林产品及其繁殖材料实施病虫害检疫工作林政科长负责依法行政、森林资源管理、采伐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2 / 3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完成林政管理工作科员具体做好依法行政、森林资源管理、采伐审批、湿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执法大队队长负责组织指挥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工作;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和林业行政法律法规,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完成林业执法工作队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和林业行政法律法规,按照领导指挥完成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工作;负责收集情况,汇报材料,档案管理等工作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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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备注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4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5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6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9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0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1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15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1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1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19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21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3假冒授权品种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2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25有下列行为的:警告,罚款《森林防火条例》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5、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第三十二条26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27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罚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2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2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30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31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苗或者造林的;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材的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3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35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3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37种子经营者违反包装、标签、数据、生产经营档案和设立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38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9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4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41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4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4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44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5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6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7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48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49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责令限期撤销,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猎场的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1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52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所运木材,罚款《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53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罚款《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4.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5.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6.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7非法占用、征用红树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林地的。

55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6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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