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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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的裁判。
(7)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决定。
(8)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
(9)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非终局性裁定。
对检察院在下列Baidu Nhomakorabea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1)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实体判决,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生效裁定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财产分割问题除外。
(4)人民法院准予撤回起诉、上诉的裁定。
(5)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
哪些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裁判文书包括: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未作出生效实体判决的案件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但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事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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