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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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二、时间安排
xx年3月1日至4月10日。
三、验收对象
省安监局明确监管主体为县级安监部门的监管企业。
复工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下同),复产企业主要针对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阶段性停产停建,以及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活动适用本通知。
四、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准备。拟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项生产要素的准备工作,制定复工复产计划,拟定复工复产时间。
(二)全面自查。非煤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矿安委会成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照附表1-4内容逐项填写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
(三)提出申请。企业自查各项隐患整改完毕后,将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过程等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的书面申请,并附本企业自查表。
(四)组织验收。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小组收到非煤矿山企业验收申请后,按照验收检查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监管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地方,要聘请一定的专家参与,按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签字。
(五)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由安监、工科联合行文出具批复意见,准予企业复工复产,批复意见要明确企业复工复产时间、范围,并将批复函告当地电力、火工品供应单位,按批复意见供应电力和火工品。未通过验收需进一步整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因整改需要火工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整改内容、火工品用量函告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火工品。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验收不通过的,要函告电力、火工品供应单位,停供火工品并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
对于职工队伍稳定、安全管理能力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且复工复产自查认真负责,仅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临时(时间不超过一周)停产、停建的,经负责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根据企业自查结果直接批复复工复产。
五、验收标准
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应重点突出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
产条件。省局制定了《x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通用部分)、《x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地下矿山)、《x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露天矿山)、《x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尾矿库)、《x省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外包单位)(详见附表),明确了基本条件的内容和标准(今后如有变化,省局将及时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表格要求。
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暂无地下矿山,不涉及地下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过工作。露天矿山按照附表1、2、4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尾矿库按照附表1、3、4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六、否决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否决制,凡是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xx〕98号)之一的,或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配备不齐。
(二)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复工复产培训。
(三)工程项目外包,但未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四)接触粉尘、噪音的岗位未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要求。
(五)未开展隐患排查且隐患未整改到位。
(六)生产矿山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材料、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