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催告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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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催告通知书

达市城管登保催通字〔〕号

你(单位)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案件证据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现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已满,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达市城管登保字〔〕号)到接受处理,并领回被登记保存的证据。逾期不到,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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