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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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2.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刘东来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

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

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

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

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

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

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

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

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

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

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是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他在18世纪的法国社会背景下,提出了一系列与社会和政治组织有关的理论观点。

本文将介绍卢梭的思想,探讨他对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以及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

一、卢梭的生平与背景卢梭于1712年出生在日内瓦,是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的成员。

他在年轻时曾做过多种职业,包括盲童教师、音乐教师和侍从等。

他的早期作品被认为是神学方面的,并且在支持了音乐、文艺和科学方面的自由。

卢梭在他的作品《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对政治组织的思考和观点。

这本书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视为自由思想的重要文献之一。

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1. 人与自由: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

他主张人们应该恢复到这种自由状态,同时摆脱来自社会和政治组织的不必要的束缚。

他的自由观念与个人的自主权密切相关。

2. 社会契约: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自己。

他主张通过共识形成一个合理的社会组织。

在这个社会组织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为整个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

3. 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力: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只有在它得到人民的认可下才能确立。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主张政治的平等和合法性。

4. 民主与国家: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其中每个公民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他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国家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才能得到保障。

三、卢梭的思想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1. 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卢梭的思想为政治哲学领域提供了深思熟虑的观点和理论基础。

他通过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的思考,提出了一种宏伟的社会组织理论,并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法国大革命的启蒙:卢梭的思想对法国大革命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他的观点和理论为广大人民揭示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激发了人民争取自由的热情和对不平等和专制的反抗。

简述古典自然法

简述古典自然法

古典 自 然法学的一个最为根本 的特征在于理性主义, 其把先验的 家的相继建立, 相应地古典 自 然法论证推翻旧秩序和建设资本主义制
理性作为学说的逻辑起点, 而法律只不过是对人理性的发掘和整理, 人们对法律 的服从实质是在服从人的理性,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服从
度的合理性的历 史任务也完成, 这些原 因导致了古典 自 然法 的衰落 。 其次, 古典 自 然法的哲学基础——理性观受到批判 。 启蒙时代 的 理性观在韦伯 时就 已经注意到了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与“ 之分 。价 “
按照博登海默的观点, 古典 自然法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 文 艺复兴和宗教革命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新教的兴起和经济上的重商主 义和政治上的开明君主制的出现, 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 霍布斯、 斯诺 滨沙 、 普芬道夫等; 第二, 英国清教改革之后时期 , 其标志是经济、 政治 和哲学上倾 向自由主义 , 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孟德斯鸠 , 他们用分权的 方法来保护个人的 自然权利 , 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不法侵犯 : 第三,
自 然法学难 以证明的难题, 如如何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 自 然权利的
内容是什么?确 定的依据是什么? 自然法为什么是制定实在法的依
法国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前时期, 其标志是人 民主权和 民主, 代表人物 据 ?为什么这些 是不证 自明的?分析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正是从这 卢梭 。0
些难题入手发动对古典 自然法 的攻击 ; 另一方面在于随着资本主义国
相 结 合 , 出 了系 列 宪 政理 念 和 制 度 。 提

然法学的哲学基础 , 导致 了古典 自然法赖 以存在 的基石瞬 间瓦解 , 最
终导致古典 自然法的衰落。0 二、 古典 自然法的理论框架 古典 自然法理论体系较为完善 , 自成一体, 堪称经典 。古典 自然 法的理论主要包括 自然状态的假设 、 自然权利、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及 宪政国家 , 其内在逻辑是 : 在国家产生之前 , 人们生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第五章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自然法的传统与复兴

自然法的传统与复兴

三、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的区别
1、革命与改良 2、不变与可变 3、本体论意义上的与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上的 4、向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靠拢

第三节 自然法的衰落和复兴
一、古典自然法的衰落——19世纪中叶- 20世纪初 历史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边沁:“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二、自然法复兴的原因



1、对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映 2、美国一系列政治事件促进了自然法的复兴 50年代末黑人反种族歧视、反种族压迫的斗争 60-70年代学生反越战、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 争 谋杀肯尼迪、路德· 金、水门事件 3、纽伦堡审判和拉德勃鲁赫的转向
1、摆脱宗教束缚阶段 标志:新教兴起、政治上要求开明专制、 重商主义出现 代表:格老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 芬道夫 共同观点:应当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 发现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

2、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
标志: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和哲 学中的自由主义 代表:洛克、孟德斯鸠 观点:以权力分立的方法保护个人的天赋 权利,反对政府侵犯个人权利

6、孟德斯鸠
(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



原名查理· 德· 色贡达。孟德斯鸠是男爵称号 人类社会的法律都符合自然法的原则。法律是 “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必然关系:取决于人性——对和平的欲望、对衣 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异性间的相互爱慕; 对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人类的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同时要受其他因素的 影响(相对的和偶然的关系):取决于地理环境、 特别是气候条件;宗教因素;特定国家的政治结 构——社会学法学的先驱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和哲学思想,强调人类社会应该遵循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其核心原则是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和真理,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符合自然法原则,而不是随意的社会规则或权威命令。

在古典自然法的视角中,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支配和控制人民,而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且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根据社会地位或财富水平而产生差异。

古典自然法的思想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被认为是现代自由主义和人权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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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臶,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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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

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

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

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

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之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

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思想源头)。

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有效。

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

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

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想传入了罗马,促进了罗马法观念的形成,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

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是政治家、法律改革家,对自然法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为法学世界观”iii[③]。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除它的做法是不可能的……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尊守它;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

”iv[④]在西塞罗看来,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因此,自然法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最高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塞涅卡是罗马后期的自然法学代表者,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这是与西塞罗不同的。

在自然法中,塞涅卡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要用道德的、宗教的关系而非政治的法律的关系来协调社会。

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本身并不为善,人类应该寻求的是自然赋予的高尚道德和应有的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予的一切。

在这里,塞涅卡的自然法成了一种解脱哲学和拯救哲学,并汇入到当时宗教运动的洪流中去,促成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而基督教,几乎成了中世纪一切思想的基础。

二、中世纪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7—1274),他融合了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神的理性的表现)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基础是奥古斯丁从原始基督教义发展而来的教会哲学。

奥古斯丁区分了两种价值共同体,即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前者追求神圣价值,后者追求世俗价值,后者是人性败坏的产物。

他认为,教会是上帝指派拯救人类的工具,国家和法律是为了对付人类堕落、依神意而产生的惩治罪犯和救济罪犯的手段,因此国家必须服从教会,世俗法律必须服从上帝的永恒法。

显然,奥古斯丁用永恒法取代了自然法,用上帝取代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

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

阿奎那将法律按属于神还是人,是理性还是具体文字表现分成如下表所示的四类:阿奎那的法律四分法资料来源: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页至108页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一切法的源泉,文字表现出来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表现出来就是国家机关(君主)制定的成文法律。

因此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实在法)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从永恒法。

自然法通过对人的理性的肯定,也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地位,肯定了人趋利避害的生存要求。

阿奎那还第一次宣布,自然法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引发了相对自然法的萌芽,这是对以往自然法学思想的一种突破。

三、古典自然法学17、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神权)世界观的终结和近代法学(法权)世界观的诞生。

古典自然法学家即启蒙思想家们不再以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v[⑤]的、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实在法。

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主要包括荷兰的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英国的霍布斯(Hobbes,1588—1679)和洛克(Locke,1632—1704),德国的普芬道夫(Pufendorf ,1632—1694)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1712—1778)等。

虽然他们对于自然法的论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就普遍的观点而言,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伸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

在自然法的适用上,启蒙思想家是最为坚定的改革家,要求任何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都要无情地加以废除和改革。

17、18世纪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的。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至英国清教革命前)这一阶段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重要标志是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

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Spinoza,1632年—1677年)、普芬道夫的理论,都属于这一阶段的自然法学。

他们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

如普芬道夫,同霍布斯一样,他认为人受自爱和自私的强烈推动,在人性中天生有某种程度的恶意和侵略性;同时,又与格劳修斯一致,相信人身上也有寻求与别人联合并在社会中过一种安静、友善生活的倾向。

从人性的二重性出发,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就具有两个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不去扰乱社会秩序。

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vi[⑥]。

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主权者必须服从。

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但当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个人和人民有权为了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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