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法律制度1-5
夏商法律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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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把中国古代社会神权法思想的产生、 发展和演变过程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 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至上神崇拜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肇域彼四方。 —《诗经·商颂·玄鸟》 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三人 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契长 而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 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封于商,赐姓 子氏。 ——《史记 殷本纪》
法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
律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第二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夏商的法制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般是统治阶级,为了取得人 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 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这样的 一种法律思想称作神权法思想。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禹刑 奴隶制五刑
参考书目
◘ 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 商务印书馆 ,2006年。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
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按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产生的标准: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力的设立。
中国古代国家形成途径: 在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通 过部落征服而形成国家。
(三)民事法规内容
◘ 所有权 王有制
◘ 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 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
四、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 商朝:中央:司寇;地方:士 蒙士 蒙士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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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①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割鼻子。
③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即死刑。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1、孥戮2等。
2、罪名(1)夏商时期:弃灰于公道罪(2)西周时期:群饮罪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5)世轻世重原则:“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见教材P32)(二)民事法制:1、土地所有权制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便是对西周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
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4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1 劓殄:株连全族。
2 孥戮:本人及妻儿。
3 《诗经·小雅·北山》。
4 《礼记·王制》。
在周王手里,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契约制度(见教材P39)(1)买卖契约:质、剂(2)借贷契约:傅别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见教材P40)(1)婚姻制度①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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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夏商法律的名称1 夏代的法律制度(1)《禹刑》①性质:相当于现在的刑法典②内容: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破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③刑罚:以死刑为主(2)军法《尚书·甘誓》(3)监狱:夏台、均台、圜土二、商代的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1)《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之罪。
(2)《汤之官刑》属于单行刑事法规(3)弃灰之法2. 主要法律形式(1)刑:商代的刑法(2)王命:商王发布,具有较高法律效力(3)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的事物或人发布的命令3. 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行为不善(处以死刑,灭绝全家)(2)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遵王命(处以死刑,灭绝全家)(3)暂遇奸:诈伪、奸邪、违法乱纪(处以死刑,灭绝全家)(4)不孝:要求孝顺父母,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5)巫风:管理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6)弃灰于公道:向公道上扬灰,引发路人发怒,导致斗殴(重刑)4.主要刑名(文献+甲骨文)(1)炮格: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坠碳中烧死。
(2)醢(海):把人杀死,捣成肉酱(3)脯:把人晒成肉干(4)断手: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5)罚丝: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6)劓殄:灭绝,即为后世的族诛(7)墨刑(8)劓刑:割鼻子(9)刑:割下肢(10)宫刑:割男性生殖器(11)死刑5.民事、婚姻、继承制度(1)民事法律制度: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姊妹随嫁的滕妾制度;妇女只能嫁一夫(3)继承制度: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继承。
商代初期以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已前者为主;商代末期,父死子继为主,出现嫡长子继承的现象(嫡长子继承制度用简单而确定的“嫡”与“长”标准,解决了非常复杂的世系权力更替问题)6.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神兽断狱),司法官吏。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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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朝法律制度•(前21---16世纪,十四世十七王)•商朝法律制度(前16---11世纪,十七世三十一王)•●禅让制→世袭制:黄帝尧舜禹“天下为公”到夏启“天下为家”•●从传说到信史(古史辨派“层累造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征之也。
——《论语·八佾》其言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
——《史记· 五帝本纪》◆关于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和传说※严复:“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学者审之。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早期法兼有国法和宗法双重性。
⊙氏族血缘关系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
舜德大明。
——《史记·夏本纪》◇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下》•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源于祭祀”⊙法: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典)⊙礼:礼器(事神致福) →祭祀礼仪→一般社会规范◇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
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王国维《观唐集林·卷六·释礼》⊙“刑始于兵”——“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兵刑分不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汉书·刑法志》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辽史·刑法志》◎兵刑(狱)同制:法官“士”/“士师”/“司寇”/“廷尉”原为军职◎军法军纪合一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甘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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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和主要法律
1、不公开的刑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
2、誓、诰、命、训 《汤誓》《康诰》 《尚书·伊训》
四、法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内容 1、以军法保证征伐战争的进
行,惩治 “不从誓言”罪; (二)刑事法规内容
1、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 各种犯罪; 序的2 、犯严罪惩。蛊 惑 民 心 扰 乱 社 会 秩
(四)民事法规内容
1、所有权问题 不动产(土地):以王为代
表的奴隶国家所有制; 动产:家庭所有制。
2、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与“媵嫁制
度”
3、继承制度
“大人世及以为礼” “兄终弟及”——“嫡长子 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立嗣以 嫡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二)审判制度
1、重案: 司寇的三复审审,、即三史公与参正听的的审再理审、。大
2、疑案: 赦之。“”疑狱,—泛—与《礼众记共·表之记,》众疑,
3、量刑: 严时可,轻从可宽。重者,从轻;可宽可
(三)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奴隶制五刑
(一)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
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 剕、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 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 系。
第二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代法律制度
一、夏代立国概况 二、“尊命”的法观念
“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 之。”
——《礼记•表记》
三、法律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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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 容。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五、刑法(罚)主要内容
(一)刑法(罚)体系
之属三“千夏。后”氏之王—天—《下晋也书,·刑则法五志刑》
千。”“ 夏
后
氏
正
刑有五,科条三
——《隋书·经籍志二》
五百,“大劓辟、二墨百各,千膑。辟”三百,宫辟
——《尚书·大禹谟》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官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与“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立国概况 二、商代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 “有殷服天命” 商纣:“我生不有命在天乎?”
2、“天讨”与“天罚”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尚书·汤誓》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三、法律形式和主要法律
1、不公开的刑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
2、誓、诰、命、训 《汤誓》《康诰》 《尚书·伊训》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四、法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内容 1、以军法保证征伐战争的进
行,惩治 “不从誓言”罪; (二)刑事法规内容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三)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第二章夏商法律制度
奴隶制五刑
(一)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
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 剕、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 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 系。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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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法硕联考: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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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第二章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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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内容
• (一)刑法 • 1.主要罪名: 商代继续沿用不孝、不用命等 罪名,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新罪名。(1)暂 遇奸究;(2)颠越不恭;(3)破律乱政; (4)言行疑众; (5)三风十愆 . 2.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五 刑名.此外还有醢刑 、脯刑 、剔刳刑 、剖 心刑 、炮格(烙)刑等 3.刑罚原则:“殷罚有伦”
三、法律形式
• 1.夏礼:礼,本义是表示尊敬的言语和动作。最初 是原始习俗,到了夏朝时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 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夏朝法律的一部分。 • 2.刑: 《左传·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 刑’.” • 3.王命:(1)誓:即誓词,多为夏后战前对臣下发布, 带有军法命令性质。 (2)诰:政治性文告,对臣民诰诫性训话。 (3)训:对臣民的训令训话。 此外,国家公共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习惯和规范。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商朝法律制度
• 一、天命神权与王权相结 合的国家体制 • 二、法律形式 • 三、法律内容 • 四、司法制度
一、天命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 体制
• (一)天命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政治法律 思想 • (二)商朝的国家体制:“内服”与“外服”
二、法律形式
• (一)礼: • (二)刑:《左传· 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 • (三)王命:主要包括军法命令的誓、公共事 务管理文告的诰、训令臣民的训等多种形式。 此外,国家公共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和规范。
第一节 夏朝法律制度
• • • • • 一、夏朝的行政建制 二、“天罚神判”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形式 四、法律内容 五、司法制度
一、夏朝的行政建制
• 夏代政权正式建立,标志着宗族部 落王国时代终于发展到集中统一的 宗族国家集团联盟时代。 • 夏朝的国家机构属于国家的早期 形态 : 第一,国家直接管辖的范 围仅限于夏族部落内部。 第二,在政权形式及管理 制度方面,具有专制、民 主二重性.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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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四、夏代的监狱
1. 夏朝初期,没有专门囚禁罪犯的监狱。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 土”。 2.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史记•夏本纪》: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 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1. “神兽断狱” (图为“獬豸”) 2. 商王掌握最高审判权, 3. 主持占卜的卜者 也参加审判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二)监狱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周文王) 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 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初期,王位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 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 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 展到了高峰 1. 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 2. 定罪量刑诉诸鬼神。 3. 《礼记· 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4.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秉承神意,代天行罚。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二)刑名 “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 、脯、断手 、罚丝、 劓殄(tiǎn)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 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如“竟”(黥 刑)、“自刂”(“劓”字的古体 ) 、 “刖 ”、“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 )以及 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
第1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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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献中记载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甘誓》 《尚书•甘誓》载:夏启在平息有扈氏叛乱 尚书 甘誓 曾于甘地发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 时,曾于甘地发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 左不攻左,汝不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 “左不攻左,汝不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弗用命 弗用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 予则孥戮汝” 社,予则孥戮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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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代的禹刑
(一)《禹刑》的由 禹刑》 来 禹刑》 《禹刑》夏朝法律的 总称。 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 昭公六年》 《左传 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 “夏有乱政,而作禹 刑”。以禹为名表示 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 国之君的崇敬, 国之君的崇敬,是中 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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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汤刑》 三、主要罪名和刑名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商代的民事、婚姻、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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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开国国王。 商汤 商代开国国王。 又称武汤、武王、天乙、 又称武汤、武王、天乙、 成汤、大乙。 成汤、大乙。原为商族 首领, 首领,灭夏桀后建立商 在讨伐夏桀时, 朝。在讨伐夏桀时,在 鸣条之野”发布《 “鸣条之野”发布《汤 汤誓》 尚书·汤誓 誓》。《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 “有夏多罪,天命殛 ……尔尚辅予一人 尔尚辅予一人, 之……尔尚辅予一人, 改天立罚。 改天立罚。”以“致天 之罚” 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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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代的监狱
1、“皋陶造狱”说。西汉至明清时期,皋陶 皋陶造狱”说。西汉至明清时期,皋陶 被奉为狱神。 2、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 、据《竹书纪年》载:“ 圜土。” 史记•夏本纪》也有夏桀囚禁商汤于 圜土。”《史记•夏本纪》也有夏桀囚禁商汤于 夏台的记载。由此可知夏代的监狱称“圜土” 夏台的记载。由此可知夏代的监狱称“圜土”, 或“夏台”、“均台”,用土筑成关押犯人, 夏台” 均台” 这是最早的监狱。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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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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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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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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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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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3. “昏、墨、贼,杀。” 《尚书》
令” 。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法律形式
习惯法、不公开的刑书、命、誓 、诰、训。 命: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誓:君主在出兵打仗之前发布的要求臣下遵守的命
令。带有军法的的性质。 诰:君主或权臣向大臣或诸侯等发布的治理国家的
命令。 训:权臣根据君主的意志发布的命令。
命、誓 、诰、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夏书》载:“昏、墨、贼,杀。”据叔向 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 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 要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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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1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 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 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 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 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 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 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 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 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 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 陈于市。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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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
(一)禹刑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 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 “禹刑”。 “夏正刑有五,科三千条”:意思是夏朝刑 罚体系由墨、劓、刖、宫、大辟五刑组成, 共三千条。
(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 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 臣。 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 氏的依据。
(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
1、 立法概况:
A、继续沿用原商朝部落某些习惯和夏朝颁 布的对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时根据新情 况 颁 布 一 些 命 、 诰 、 誓 等 。
B、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 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孟子· 万章上》记载: “伊尹相汤以王天下,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 年,太甲颠复汤之典刑,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 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已也,复归于 毫。
:
(二)腰斩 孟津小潘沟龙山文化遗址中,在M[,3]内,“人架仰身直肢, 头南足北,腹 部以上骨骼全无,但断处规整,无任何后期扰乱情况。”(见图2)
图:
(四)刖刑 洛阳矬李龙山文化遗址中, 一长方形竖穴, 未经任何 盗扰,死者单身仰身直肢 葬,头向西。骨架保存完 好,而下肢胫骨和腓骨均 为半截,没有足骨,他可 能就是被剁去双腿的受害 者。 骨架为一成年男性, 没有随葬品。
2、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一、王权神授
《礼记· 表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向后礼,先罚而后赏,尊 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 《诗· 商颂· 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二、“天讨”与“天罚”
第二讲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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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墨刑——脸上刻字,又称为黥刑
(2)劓刑——割掉鼻子
(3)刖刑——砍掉双足
(4)宫刑——毁坏人生育机能
最下腐刑, 极矣!
——司马迁
(5)大辟——死刑 3、民事制度 (1)土地国有 (2)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3)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的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神判
1、占卜判决
2、神兽判决
谢谢观赏!
2020/11/5
10
——《礼记•礼运》
(二)特点:
1、礼法结合
2、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更加强韧。 3、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得到加强。
二、夏商法制
(一)法制指导思想——天讨和天罚
(二)立法概况
1、禹刑
2、汤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
作九刑。
——《左传》
( 罪、辜释义
(2)“灋”字释义 2、礼源于祭:礼法制度源于祭祀活动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 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及其死也,升屋而 号,告曰:“皋!某复”。然后饭腥而苴孰。故天望而地 藏也,体魄则降, 知气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 皆从其初。
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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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法律制度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西周立法概况1、周公制礼。
2、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
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
(0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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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二)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世界各古老 民族的最初法律,基本上是在氏族社会 末期向国家社会过渡的时期形成的。如古希腊的“王政时 代” 、古罗马的“英雄时代” 、中国古代的“传说时代” 等。 然而,社会差异是观念差异的母本。由于自然社会条 件,尤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使中国古代 法律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程,呈现出直接继承氏族规则的 特征。摩尔根曾指出,铁器(或青铜器)的使用和文字的 形成,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两大标志。古罗马的“英雄 时代”巳具备了这两大文明,而中国尧舜时代,虽然法律 初步形成,但铁器和文字却未同步到来,私有制和商品经 济也相当薄弱。这种生产力的“先天不足”与政治法律的 “早熟”的强烈反差,促使尧、舜等氏族部落首领必须借 助传统习惯的固有力量来维护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社会秩 序;
原先部落的父权制继续成为新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并与 “王权”结合在一起。可见,与古罗马法律是氏族习惯的 根本变革不同,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末期习俗的直接继承 和延续。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舜“平四凶、四罪”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氏族首领和酋长利用职务 侵吞公有财物,随意处置掠获之物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⑴“刑” 、“法”、“罪”等 概念的出现;⑵皋陶作刑;⑶“五虐之刑”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史记· 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表明, 夏代开朝就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 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产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 国家缴纳的贡赋。 另,有关“赎刑”的规定: 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极力保护少数奴隶主贵族的特 权。《尚书· 吕刑· 书序》记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意思是说西周时穆王命令大司寇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 刑律,作《吕刑》。这说明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赎刑, 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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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三、夏商法制概况
1、主要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九、西周时期的刑事制度
• • • • • •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刑罚种类 (1)五刑 (2)赎刑 (3)劳役刑 (4)拘役刑:嘉石拘役
定罪量刑的原则
• (1)矜老恤幼原则。 •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 犯。 • (3)罪刑相当原则 •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 (5)罪不相及原则 • (6)同罪异罚原则 •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周礼· 秋官· 大司寇》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七、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 “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 “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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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
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历史地位与影响:
《法经》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
令 -是汉朝法律的一个主要来源,它是指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科 -东汉时期比较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是关于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种条文,称为“事条”或“科条”:
比 -是汉朝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亦称为“爵士比”,“词讼比”。
西汉中期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汉景帝
商鞅变法的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
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
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
,参考总结并吸取春秋战国时间各国的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
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篆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
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首先,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 2.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
法制原则 3.再次编篆体例与编篆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评价:春秋决狱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秦朝以来法律严酷的现实情况,缩小了刑罚
适用范围,所贯彻的“原心定罪”原则,定罪量刑时注意犯罪者动机、目的和心理状况等,
矫正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弊端,具有其合理性及进步性的一面。
法律问答 -秦简《法律问答》是以问答的形式,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延行事 -延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以作为案件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
五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 -汉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 4.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三,春秋战国时期
楚国第一次立法:楚文王《仆区法》;第二次楚庄王《茆门法》。
晋国四次立法,:晋文公作“被庐之法”;2赵盾作“常法”;3.范武子作“范武子之法”。
一,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为规则和制裁方法
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3.法律具有早熟性.
二,西周的法律制度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大臣赵鞅,荀寅江赵盾所作法铸在鼎上。
郑国两次立法: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称为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
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
历史局限: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由轻变重,宫刑本
已废除,后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复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也是
不可否定的。
春秋决狱的影响: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将儒家仁恕思想和道德伦理引入司法实践,并进行染指立法实践,
开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实力,称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四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形式:
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制~诏 -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式 -即程式,格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革的内容。
历史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
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法制度摆脱原始形态,
由野蛮酷刑走向更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
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