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例(2)
雇主责任险 法规
雇主责任险法规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引发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力赔偿金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必须购买并足额支付。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相关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这就意味着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购买雇主责任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承担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这就意味着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就是工伤保险的一种形式。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护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发生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这就进一步强调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能够合理分担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风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并足额支付保费。
如果雇主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未足额支付保费,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向雇主追偿,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总结起来,雇主责任险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雇主必须购买的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合法的要求,也是雇主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应当积极履行购买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雇主责任险的监管,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护。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法规
雇主责任险的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劳动者保障意识逐渐提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其中,雇主责任险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法规之一。
本文将就雇主责任险的法规进行详细地探讨。
一、雇主责任险的定义和作用雇主责任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或残疾,或者死亡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给予补偿的金融保险产品。
简单来说,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的重要方式,其作用主要是为了降低劳动者因工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雇主责任险的法规政策根据我国《保险法》,并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引,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的法规政策。
1.《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产品,并应当承保国家规定的保险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的承保是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
对于未提供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购买并进行处罚。
这也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对于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作为一种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包括: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工作岗位上遭受因工致残、因工致死、因工造成的伤残等给予保险金赔偿,并按照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抚恤金。
四、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根据我国的法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给予保障。
五、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我国规定的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工伤失业津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赔偿金等。
六、雇主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我国规定的雇主责任险的保费计算方法包括按职业风险费率种类、按职业风险等级、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N397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97号)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护自己在雇佣劳动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雇主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承担的责任,是由雇主责任险来承担的。
那么,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保险费。
同时,雇主还应当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其次,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劳动者,雇主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伤残补助金。
而雇主责任险就是用来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的。
此外,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劳动者,雇主应当支付死亡补助金,并支付丧葬费用。
而雇主责任险也是用来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的。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包括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用等。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和赔偿标准的执行,有利于保护雇主在雇佣劳动者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劳务合同中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因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误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疾病、精神疾病、自杀或故意犯罪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2)被保险人雇员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从事非法活动、赌博、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故意伤害他人或自己导致的伤害事故。
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地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内的。
(2)被保险人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但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解除或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关系的。
三、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雇员的赔偿总额。
2. 赔偿限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雇员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一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一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雇主责任险法条-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雇主责任险法条-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雇主责任险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概述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保障雇主在员工受伤或生病时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在商业活动中,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可避免的,而雇主责任险为保障雇主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雇主责任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许多国家,雇主都需要购买雇主责任险来满足法律要求,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赔偿。
这种保险不仅能保护雇主免受巨额赔偿费用的负担,也能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本文将对雇主责任险的定义、背景以及相关法条和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对雇主责任险进行定义和解释,以便读者清晰地理解这种保险的内涵和功能。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在保护雇主和员工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此外,我们还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相关法条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的司法背景和具体要求。
这些法条和规定涵盖了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义务、赔偿标准、索赔程序等方面,对于合法合规地购买和使用雇主责任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将总结雇主责任险法条的重要性,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和建议。
雇主责任险在保护雇主和员工的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条,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该保险的效益和适应性,为雇主和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本文将全面介绍和分析雇主责任险的相关法条和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保险的概念、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购买和使用雇主责任险。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重要性在于给读者一个清晰的概念,让他们能够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
一个良好的文章结构可以让读者更容易获取信息,阅读起来也更加流畅和有条理。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按照如下方式组织:1. 引言:在引言部分,将对雇主责任险法条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员工雇主责任险操作管理规定
员工雇主责任险操作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雇主责任险操作管理,规范雇主责任险参保运作和管理流程,明确运作过程中管理职责。
以保障员工利益,降低公司安全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雇主责任险的定义。
雇主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
生产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办理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条:雇主责任险参保价格表。
第四条: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出险报案:投保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二、雇主责任险含医疗费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认可理赔: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甲类药100%,乙类95%-97%,丙类0%)如使用医保卡,历年账户余额扣除部分能全部认可,当年账户余额部分扣除20%予以赔付。
三、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或实际修理或重新购置的价格为准,人员伤亡涉及的医药费与上述赔偿标准相同,目前保险公司在执行的住院床位费40元/天、陪护费60元/天、伙食费15元/天。
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赔付。
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乘以相应工伤认可伤残等级比例进行赔付。
五、理赔相关资料:1、一般事故: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本)、医生诊断书、医药发票清单、住院小结、其他所有涉及理赔费用的具体单据、单位的情况说明。
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雇主委托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旨在为雇主在员工受到工作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损害或死亡时提供保障。
雇主责任保险在许多国家是强制性的,由法律规定必须购买。
本文将介绍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
一、法律要求1. 义务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通常是雇主的法律责任之一,许多国家要求雇主必须购买这种保险。
在雇佣员工之前,雇主必须购买足够的保险来覆盖员工可能发生的工作伤害或疾病。
2. 保险金额:法律通常规定了雇主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额要求,雇主必须购买足够的保险金额以满足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雇员的数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
3. 跟踪记录:雇主需要保留与雇佣员工相关的一些记录,包括员工的人数、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信息。
这些记录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二、保障范围1. 工作伤害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身体损害。
这包括由于工作环境、工作任务或工作设备等原因引起的事故。
2. 医疗费用:雇主责任保险通常覆盖员工因工作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手术费用等。
3. 丧失收入:如果员工因工作伤害或疾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责任保险通常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员工的收入损失。
4. 死亡赔偿金:如果员工因工作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雇主责任保险通常会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赔偿金,以帮助其支付丧葬费用和生活费用等。
5. 法律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以应对雇主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受到伤害并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会代表雇主处理该事件。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要求包括义务购买、保险金额要求以及记录保存等。
保障范围涵盖了工作伤害和疾病、医疗费用、丧失收入、死亡赔偿金以及法律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购买和合规是雇主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方式。
雇主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雇主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防范和化解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所雇用的员工,在从事与业务有关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公司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公司所雇用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不含国外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雇佣的外籍雇员)。
第四条为了掌握公司雇主责任险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雇主责任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准。
第六条雇主责任险保费将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每季度向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费。
公司财务产权部将根据被保险单位参保人数进行保费划拨,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雇主责任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司雇主责任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各投保单位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季度提供一次公司本季度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财务产权部。
第十条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险单位进行保费划拨;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雇主责任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在我国,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对于雇主和员工都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员工受伤或生病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的赔偿,二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死亡或者残疾的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支付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
另外,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死亡或者残疾的,雇主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其次,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和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的支付,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赔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员工死亡或者残疾的赔偿,也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支付,确保员工和其家属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再次,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执行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雇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雇主责任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同时,对于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雇主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员工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另外,雇主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完善和落实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雇主应当加强对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了解和学习,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同时,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权益和保障,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雇主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严格执行赔偿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雇主责任险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支付的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是指在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单位承担的赔偿金额标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其中,医疗费是指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护理费是指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要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费、康复护理费等;误工费是指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暂时性收入减少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和误工的时间来确定;伤残赔偿金是指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永久性伤残所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是指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死亡所支付的赔偿金,根据员工的遗属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其次,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保险合同是雇主责任险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中包括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理赔申请和保险合同解释等内容。
保险合同中对于赔偿标准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规定了员工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标准。
最后,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赔偿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不能随意确定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员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所产生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亊敀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亊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亊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亊敀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事)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事)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亊敀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挃使他人对其雇员敀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事)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亊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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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赔偿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及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各项赔偿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六)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