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隔音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GBJ118—88 废止。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 3.确定建筑结构件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应使用1/3倍频程测量量。 • 4.在结果表述中应说明单值评价量是根据1/3倍频程还是倍频程测量
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世界各国均有大量的噪声干扰的民事诉讼,而日本公害诉讼中噪
声占第一位,在我国噪声扰民诉讼逐年增加(1979年占环境污染
总数29.7%,1980年占34.6%,1981年占44.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日本范围中室内允许噪声级见表1.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宾馆内的声学测量数据
• 1.客房内的实测噪声级:
• (1) 实测值
•Leabharlann 28~29dBA•
30~34dBA
•
35~39dBA
•
≥40dBA
反映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不满意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2.围护结构隔声测定
125 隔声量 频率
构件(dB)
半砖墙 20
量计算得出的。
确定撞击声隔声 单值评价量的曲线比较法
• 单测量量用1/3倍频程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将一组精确到0.1dB的1/3倍频程撞击声隔声测量量在坐标纸上绘制
成一条测量量的频谱曲线。 • 2.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1/3倍频程撞击声隔声基准曲线的透
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相互重叠,并使纵坐 标中基准曲线0dB与频谱曲线的一个整数坐标对齐。 • 3.将基准曲线向测量量的频谱曲线移动,每部一dB,直至不利偏差之 和尽量的大,但不超过32.0dB为止。 • 4.此时基准曲线上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测量量频谱曲线的坐标纸上纵 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该组测量量所对应的单值评价量。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一般来说18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47dB左右,24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50~54分贝左右。
低频隔声效果比其他轻体墙明显高。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规定了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夜间一般标准≤35dB,夜间最低标准≤40dB。
一般来说交通噪声主要是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但如果道路噪声及其严重,由于交通噪声低频成分较多,有可能透过门窗传入室内,室内会有“嗡嗡”的震动响声。
通常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约70分贝左右,瞬间可达80分贝以上(例如重型运输车),主要以中低频率为主(500Hz以下)。
房子隔声薄弱环节主要是门、窗及空洞(例如空调洞)等薄弱环节。
假如窗户直对东西向马路,则室内噪声受东西向马路噪声影响较大,声音可以无遮挡透过窗户达到室内。
约12米高的隔音墙,只对3层以下作用是比较明显。
对于高层效果并不明显。
越高层室内噪音也大。
室内隔音降噪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是解决门窗、空洞等隔音薄弱环节。
温州静立方隔音门窗有限公司针对中低频噪音设计的温州静立方隔音窗,对这类噪音具有很好的隔音效果。
静立方隔音窗采用专业隔音玻璃,配合特制隔音型材和专业密封技术,能够极大的改善室内声环境。
安装了静立方隔音门窗的卧室增加隔声量高达30~50分贝,隔音窗的效果是很显著的,降噪能力远超国家最低标准--0类标准(即五星级酒店、高级疗养院的标准)。
建议如果家里紧挨嘈杂的交通环境可以考虑安装隔音玻璃,隔音效果非常好。
静立方隔音窗让你远离
噪音污染,还你一个安静的家居环境!。
建筑隔声量计算
建筑隔声量计算建筑隔声计算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4. 5.3条:4.5.3对建筑啊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 状态卜•白天不大于45 dB (A 声级),夜间不大于35 dB (A 声级)。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 气声il •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 。
外窗和户 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o墙体、门窗只需要计算空气声的隔声量即可,楼板则需同时分别 计算空气声及撞击声的隔声量。
所有的理论计算公式由于都是在许多不同假设条件下推导出来 的,所以计算值偏差普遍偏大,并不符合实际工程情况,无法直接应 用在工程实际中,《建筑隔声设计——空气声隔声技术》一书中,推 荐我们在工程中一般采用如下经验公式: R=23Logm-9 (适用于m^200kg/m 2, m 为构件的综合面密度)R=13. 5Logm+13 (适用于m^200kg/m 2, m 为构件的综合面密度) 面密度:指固定厚度的情况下,单位面积的重量,单位:kg/m 2o 综合面密度:指单位面积内,构件各构造材料的重量之和。
例,某建筑外墙的构造为:水泥砂浆(20mm )+轻质保温砂浆(30mm ) +砂加气制品(200mm ) +石灰水泥砂浆(20mm ),各构造层对应密度分 别为 1800kg/m\ 350kg/m\ 760kg/m\ 1700kg/m 3o则外墙的综合面密度为 m=20*l. 8+30*0. 35+200*0. 76+20*1. 7 =232. 5kg/m 2>200kg/m 2该外墙的综合面密度大于200kg/m 2,则釆用以下公司计算: R=23Logm-9=23Log (232.5) -9=45. 43dB玻璃窗及幕墙的隔声量计算(1):计算单层构件时釆用:m :构件的面密度;(2):计算中空或夹层构件时釆用:R=13. 5 Log (ml+m2)+13+ARl (公式二) 上面公式中:R=13. 5 Log m+13上面公式中:(公式一) R : 单层玻璃的隔声量;R :双层玻璃结构的隔声量;m1,m2 :组成构件的面密度;△R1 :双层构件中间层的附加隔声量:对于PVB膜,当膜厚为0.38时取4dB;当膜厚为0.76时取5.5dB ;当膜厚为1.14时取6dB;当膜厚为1.52时取7dB;对空气层,按“瑞典技术大学”试验测定参数曲线选取,在空气层为100mm以下时,附加隔声量近似等于空气层厚度的0.1 ;(3):计算中空+夹层构件时采用:R=13.5 Log (m1+m2+m3)+13+ △ R1+A R2 (公式三) 上面公式中:△R1:构件空气层的附加隔声量;△R2:构件PVB1的附加隔声量;其它参数可以参看双层玻璃构件;(4):计算三片双中空构件时采用:R=13.5 Log (m1+m2+m3)+13+ △ R1+A R2 (公式四) 上面公式中:△R1 :构件空气层1的附加隔声量;△R2:构件空气层2的附加隔声量;其它参数可以参看双层玻璃构件;示例:双层中空玻璃的规格为5+6A+5,则其隔声量计算采用公式二,即R=13.5 Log (m1+m2)+13+ △ R1= 13.5Log (2.5* (5+5)) +13+6*0.1=31.77dB组合构件的隔声量计算组合构件:是指墙上带有门、窗或楼板上有较大孔洞的构件。
201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40≤45≤65 ≤75第5.3.1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
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
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旅馆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6.1.1条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6.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35 ≤40 ≤45 ≤55会议室≤40 ≤45 ≤50多用途大厅≤40 ≤45 ≤50 -办公室≤45 ≤50 ≤55餐厅、宴会厅≤50 ≤55 ≤60 -第二节隔声标准第6.2.1条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6.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与客房间隔墙≥50 ≥45 ≥40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40 ≥35 ≥30客房的外墙(包含窗)≥40 ≥35 ≥25 ≥20第6.2.2条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隔声量计算
建筑隔声量计算建筑隔声计算声音传播的两种途径:一种是振动直接撞击围护结构,并使其成为声源,通过维护结构的构件作为媒介介质使振动沿固体构件传播,称为固体传声、撞击声或结构声;另一种是空气中的声源发声以后激发周围的空气振动,以空气为媒质,形成声波,传播至构件并激发构件振动,使小部分声音等透射传播到另一个空间,此种传播方式也叫空气传声或空气声。
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隔声划分为四个等级(适用于住宅类建筑):R:双层玻璃结构的隔声量;m1,m2:组成构件的面密度;ΔR1:双层构件中间层的附加隔声量:对于PVB膜,当膜厚为0.38时取4dB;当膜厚为0.76时取5.5dB;当膜厚为1.14时取6dB;当膜厚为1.52时取7dB;对空气层,按“瑞典技术大学”试验测定参数曲线选取,在空气层为100mm以下时,附加隔声量近似等于空气层厚度的0.1;(3):计算中空+夹层构件时采用:R=13.5 Log (m1+m2+m3)+13+ΔR1+ΔR2 (公式三)上面公式中:ΔR1:构件空气层的附加隔声量;ΔR2:构件PVB膜的附加隔声量;其它参数可以参看双层玻璃构件;(4):计算三片双中空构件时采用:R=13.5 Log (m1+m2+m3)+13+ΔR1+ΔR2 (公式四)上面公式中:ΔR1:构件空气层1的附加隔声量;ΔR2:构件空气层2的附加隔声量;其它参数可以参看双层玻璃构件;示例:双层中空玻璃的规格为5+6A+5,则其隔声量计算采用公式二,即R=13.5 Log (m1+m2)+13+ΔR1=13.5Log(2.5*(5+5))+13+6*0.1=31.77dB组合构件的隔声量计算组合构件:是指墙上带有门、窗或楼板上有较大孔洞的构件。
一般而言,门窗的隔声量较均匀密质的墙体要差,特别是比面密度较大的混凝土墙、砖墙差。
设计时,不可用加大墙体的隔声量来弥补门窗隔声的不足,应尽可能使组合构件中各不同构件有相同的传声度或相同的传声量ST,T 是传声系数,S是该构件的面积,要提高组合墙的隔声量,最经济的方法是提高隔声性能较差的门窗的隔声量。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表1.0.3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3章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2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一章总则第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隔音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GBJ118—88 废止。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隔音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GBJ118—88 废止。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
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
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3.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 ≤45 ≤50起居室≤45 ≤5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3.2.1条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3.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墙及楼板≥50 ≥45 ≥40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3.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层间楼板≤65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
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
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
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
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
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学校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4.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40 -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55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隔声标准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4.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50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4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4.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65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75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4.3.1条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
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
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表 4.3.4房间名称房间体积(m3)500Hz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普通教室200 0.9合班教室500~1000 1.0音乐教室200 0.9琴房<90 0.5~0.7健身房2000 1.24000 1.58000 1.8舞蹈教室1000 1.2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医院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5.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40 ≤45 ≤50门诊室≤55 ≤60手术室≤45 ≤50听力测听室≤25 ≤3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5.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45 ≥40 ≥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 ≥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50 ≥45 ≥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50 ≥45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5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5.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65 ≤75病房与手术室之间≤75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6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5.3.1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
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
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