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202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总页数】4页(P11-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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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
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
一是深入现场调查。
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01某人寿保险公司诉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财产保全执行难保全措施执行要点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时,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基本案情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开发的标的物业共计238套转让给某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某城投集团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相关协议之保证合同》,约定某城投集团公司对《投资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等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支付全部交易款项和维修基金。
但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某人寿保险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并要求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返还全部交易款项。
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该院认为,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请主张的金额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238套转让房屋,但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查封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之规定,在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时,应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本案中如果查封被保全人名下23亿银行存款或账户,势必会限制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导致被保全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案例2: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案例3:周某某等12名员工与江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例4:江西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案例5: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6: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7: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案例8: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9: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撤销不良贷款记录纠纷案案例10: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11: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12: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推动案外融资盘活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执行要旨】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无法对相关资质进行价值判断。
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注资,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
【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
经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向法院反馈该加油站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而经法院调查,该加油站已设定优先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
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
据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非常严格,申请公司不但在硬件设施上要符合许可条件,而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要符合许可条件。
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今天(10月2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化执源治理、强化能动执行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了上海法院十大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精准把握“快”与“慢”的辩证关系,体现执行法官担当精神与办案智慧,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注重加强执行联动,坚持综合治理、多方协作、多措并举,想方设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依法稳妥做好利益平衡,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暂时陷入困境被执行人的影响。
?四是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生动实践“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五是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治理执行难题,大力推进执源治理。
/案例1/以能动执行理念规范、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五万件涉案动产——“创某某”涉众型刑事财产执行案执行要旨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往往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处置变现困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创某某”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案件办理中,坚持能动执行理念,以规范、高效、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等原则处置变现涉案财产,通过分类单件(单套)拍卖、逐一鉴定真伪、探索“无保留价拍卖”、借力社会化辅助力量等方式,顺利处置5万余件动产,提高执行到位金额,减少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能。
基本情况被执行人:颜某某、张某某等15人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颜某某、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创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中国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名义,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揽投资者开展艺术品产权份额化交易。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3•【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驰而不息攻坚执行难,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近期,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交叉执行,即通过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开展交叉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发挥“鲶鱼效应”。
执行案件量大事难,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与2012年相比,2023年收案增长281.01%,结案增长295.78%。
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通过交叉执行工作引入其他法院的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调动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执行中常见被执行人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甚至是重点国企或者行政部门等情况。
交叉执行就是要让接受指令执行的法院在不受牵绊、没有包袱、完全依法自主的条件下,力推案件执行。
三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
交叉执行在防范权力、关系、人情等不当干扰的同时,通过依法执行,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问责。
总之,交叉执行是新时代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审执分离、强化执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23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19个省(区、市)法院部署开展交叉执行试点工作。
通过交叉执行方式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骨头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带头督办5件交叉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202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各地法院上下一心,锚定老问题,交出新答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案例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
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黔江法院通报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黔江法院通报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黔江法院通报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近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以来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典型案例情况。
发布会邀请重庆法制报、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黔江在线等媒体代表参加。
一、重庆黔江法院执结到位138户农民土地租金【案情简介】重庆某农业科技公司通过与农户口头协商的方式租赁了黔江区太极乡共138户农民的253亩土地用于种植。
但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在支付138户农民两年租金后,公司全员撤离太极乡。
后公司以其未与农户签约为由拒不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土地租金。
138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将该农业科技公司诉至黔江法院。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予以审结。
该138案的判决生效后,138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聚焦】黔江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院领导多次带头深入乡政府、村居委及农户家中详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出租土地的现状、农民的现实需求等,并多次与该农业科技公司协商处理此事。
为防止程序拖延,尽速兑现农民租金,一揽子解决双方后续的土地复垦、厂房占地等问题,黔江法院再次组织涉案农户代表与该农业科技公司进行协商。
在执行法官情法并用,耐心劝服下,该农业科技公司股东放弃提起异议之诉,同意全面兑现农户租金。
并就后续的土地复垦问题、厂房占地问题达成了初步意见。
2020年8月初,法院将已查控的该公司股东的财产予以划拨。
涉案138户农民在黔江区法院高效执行、有序组织下全额领取了重庆某农业科技公司拖欠两年的土地租金。
二、三赴武汉化纠纷,民企权益得保障【案情简介】重庆龙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全套设备成交价200万元,重庆龙某公司于当月依约向环保科技公司支付了定金60万元。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其他正文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
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
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一、202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概述二、公报案例分类及内容1.民商事类2.刑事类3.知识产权类4.行政类三、典型案例分析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2.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3.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四、公报案例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一、202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概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发布了12期,包含39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于法律实践和公众了解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公报案例分类及内容1.民商事类(24例)民商事类案例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纠纷等。
例如,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已就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一致选择。
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2.刑事类(3例)刑事类案例涉及盗窃、故意伤害、涉黑犯罪等。
如海南黄鸿发特大涉黑案,人民法院对涉黑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
3.知识产权类(3例)知识产权类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4.行政类(9例)行政类案例涉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领域。
如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典型案例分析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该案是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事例
以下是一些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例子:
1. 某市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
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沟通,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企业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被执行企业也得以继续经营发展。
2. 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且患有多种疾病。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为老人争取到了一定的宽限期和减免部分租金的优惠。
最终,老人得以继续居住在租赁房屋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3. 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刚刚起步的创业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拖欠了员工的工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公司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
同时,法院还对被执行公司进行了指导和帮助,协助其恢复经营和发展。
这些例子表明,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2016年4月8日)目录1、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6.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7.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8.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9.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方经济损失。
2. 案例二:某个人将他人的软件源代码非法出售给他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二、关于民事合同纠纷的案例3. 案例三: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4. 案例四:某个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并判决该人应赔偿原合同方的损失。
三、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5. 案例五:某公司将员工解雇,但未给予合理解雇补偿,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解雇补偿金。
6. 案例六:某个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伤害致使受损,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单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7. 案例七:某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8. 案例八:某个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他人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人应删除相关信息,并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
五、关于刑事犯罪的案例9. 案例九:某个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返还被盗财物。
10. 案例十: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对方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人犯罪事实明确,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以上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一些案例,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和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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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2020年1月2日)典型案例选编目录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摘要】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
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结,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
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
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
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典型意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摘要】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层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整体查封明显超过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整体查封。
北京一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协调各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对不动产的分割登记,解除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投资公司等一案,法院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八千万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该院还执行多个涉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等,总标的额约6亿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房产,该大厦共二十层,估值在20亿左右。
被执行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大厦的查封,表示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来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坚决反对解除查封,担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规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协调沟通之后,将涉案大厦原有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二十四个产权证,然后办理了整栋大楼解除查封手续,变更为查封该大厦1-10层的房产,并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摊土地面积,从而避免了超执行标的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得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全部债务,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估值远超过执行涉案金额,但整个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对不动产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精准处置,但若整体处置又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亟待人民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和积极协调下,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不动产共用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再查封案件标的范围内的部分不动产,使得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未查封部分房产进行正常经营、融资,使被执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用创新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摘要】本案被执行人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是有着十几年历史的企业,员工上千人,因一时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
莆田中院强化府院联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人资产,依法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491件,申请执行标的本息近30亿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该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如果简单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可能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业也会面临破产,无法清偿工人工资,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项目有楼盘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达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抵押金额本金达5.75亿,相关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公司资大于债,只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莆田中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非公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的要求,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推动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执行人分期注资5亿元用于楼盘复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与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上海高院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地块,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分期置换为莆田市某投资集团。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双方签订协议,由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先行向其支付1.5亿元,有关银行则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为期一年的保函,置换出原抵押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融资并投入该项目建设。
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以房抵债或用售房款还债等形式,消灭前期债务。
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融资,市政府将涉案房地产项目中的三幢楼作为莆田市引进人才公寓楼盘,有力推动涉案项目的销售。
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还债权人,促使491件系列执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处理。
该系列案件的解决,使得涉案房地产项目400多户购房户的房产得到交付,同时带动被执行人其它楼盘3425户业主的产权证件办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亿多元,顺利平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够使房地产项目得以盘活,让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
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
莆田中院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各界的肯定,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摘要】本案是年逾古稀的两位亲姐妹之间的案件,姐姐强占妹妹房屋拒不归还,妹妹申请强制腾房,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没有机械执行,经多方努力,帮助被执行人收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与后顾之忧,促使本案圆满执结。
【基本案情】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年逾古稀的同父异母姐妹,姐姐左某英年轻时远嫁兰州,丈夫去世后,无房无业的她靠社会保障勉强维持生活,两个亲生女儿也是生活艰难。
几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强占了妹妹左某娃位于秦淮区的房屋,引发了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左某娃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左某英无合法依据强占他人房屋,侵害了左某娃的合法权益,判决左某英须迁出并归还该房屋给左某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有晕厥史,很容易发生意外,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遂根据掌握的线索远赴被执行人生活地兰州调查,了解到左某英在兰州有一套住房,但是被他人强占,无法收回房屋。
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经多方努力,最终由有关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左某英收回其在兰州的房屋,并且执行法官还说服其两个女儿到南京接左某英回兰州,以彻底化解此次矛盾纠纷。
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居所已经收回且女儿亲自来接其回家后,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兰州,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腾退房屋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
本案中,依法应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存在与申请执行人是亲戚关系、当地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病等情形,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激化矛盾。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