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上海:拟设重大市政工程沉降预警标准
在1 0 0 0 米 ̄ J 3 0 0 0 米 ,与非机 动车 、公交 车接驳 外层 服务 乘地铁 、城铁 ,既节省日 寸 间,也减少城里的拥
半径在3 0 0 0 米 以上 ,有公交 车 、出租车 、私家车 的接 驳 。
一
堵 。此外小汽 车P + R 停车场 不仅要设置 无障碍
般接 驳站 、大型 接驳 站主要 针对 于内层 、中层 接驳 服务 停车位 ,还应监控车位使 用情况 ,并与路况信
工 作 家 庭 配 租 。燕 保 燕保 京原家园项 目位于石景 山区京原路7 高速 、地铁4 号线和 1 O 号线二 期 。两项 目规 划 号 ,此 次摇 号 的 房 源 共2 1 4 0 套 ,租 金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3 7 元。
配套及周边各类资源齐全 。便 民商业 、社区卫
等 。
摘 自《 人 民 日报 》 ( 2 0 1 2 年1 2 月2 5 E 1 )
■ 上 海 :拟 设 重 大市 政 工程 沉 降 预 警 标 准
近日 《 上海 市地 面沉 降防治管理条例 ( 草案 )》 修改 稿 建设项 目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出严格的规
提 交 市 人 大常 委 会 ,首 次 明确 条 例适 用范 围 为上 海 市 区域 内 因 定 。基 坑 开挖 深度 7 米 以上 l 5 米 以下 的 ,建 设
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 、防治及 单位在进行评估 时,可直接采用市规土行政管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地面沉降的情况 ,接 理部 门发布的分 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报告 。
受公众监督,修改稿规定 : 市规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地质 开挖深度超1 5 米日 寸 ,建设单位则应委托相应资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8 上海目录1 总则 (1)3 地面沉降监测 (2)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3)5 地面沉降防治 (8)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10)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17)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19)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24)1 总则1.0.2 导致地面沉降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构造运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等,人为因素主要是地下水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局部性荷载。
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大,速率小;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一般范围较小,但速率和幅度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把自然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壳形变或构造运动的范畴,作为自然动力现象加以研究;而将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质灾害现象进行研究和防治。
本规程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评估和治理。
1.0.3~1.0.4 由于上海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除了大规模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外,在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期间,降排水、土体开挖卸载、动荷载对土层的扰动等人类工程活动均会在建设工程周围一定范围内引起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问题。
这不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对地面沉降整体防治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上海地区的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特点,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指基坑工程和隧道工程两种特定类型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本条明确了基坑工程在开挖施工和降排水期间、隧道工程在盾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在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包括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
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究
地面沉降的定义与特点
地面沉降的定义
地面沉降是指由于地下水开采、 地层构造变化、地面荷载等多种 因素导致的地表土壤和岩层压缩 、地下水位下降的现象。
地面沉降的特点
地面沉降通常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但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 ,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严 重危害。
上海市地面沉降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回顾
上海市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地 面沉降问题,主要原因是地下水开采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地面沉降问 题日益严重。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 究
目 录
• 引言 • 上海市地面沉降现状 • 上海市地面沉降原因分析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究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地面沉降问题日益严重,对城市建设和 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上海市地面沉降进行研究,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现状分析
目前,上海市地面沉降主要集中在中 心城区和部分郊区,沉降量较大的区 域主要集中在黄浦江以东地区。
地面沉降的影响与危害
影响交通
地面沉降会导致道路、桥梁等 基础设施变形,影响交通安全
。
破坏建筑
地面沉降会导致建筑物地基下 沉,严重时可能引发建筑结构 破坏。
水资源短缺
地面沉降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 ,影响城市供水和水处理。
研究目的与任务
研究任务
1. 对上海市地面沉降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获取 基础数据。
2. 分析地面沉降的规律和特点,探究其形成机制 和影响因素。
研究目的与任务
3. 评估地面沉降对城市建设和生态 环境的影响。
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
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说实话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的做法啊,我一开始都不咋了解。
后来专门研究了一番,发现还真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儿。
我先说说地下水管理这块儿吧。
上海对地下水的开采那可是相当严格管制的。
我就想啊,这就像家里管钱一样,不能乱花。
他们不是一下子就严格起来的,我听说是经过了不少摸索。
以前可能也没那么严,结果发现地面沉降得更快了,就赶紧调整。
像给每个地区都规定了能开采的地下水限额,就好比给每个人每个月只发一定量的零花钱,到了限额你就不能再开采地下水了。
而且他们还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呢。
我感觉这点特别重要,我自己平时就有点浪费水,可是人家上海就做得很好,通过各种方式告诉市民水来之不易,这就像在耳边天天唠叨让你别乱花钱一样,时间长了大家就有节约的意识了。
然后就是对高楼大厦这些重型建筑的建设管理上。
你像盖房子,那地基打得不好就可能加剧地面沉降啊。
上海在这方面可小心谨慎了。
我听说他们在建造高楼的时候,会做特别详尽的地质勘察。
我以种树类比啊,就像种树前要先考察这土的情况,是松散的还是紧实的,适合种啥样的树。
他们对建筑也是,先搞清楚地底下啥情况,哪里软哪里硬,然后针对这个地质情况来设计地基要打多深多牢固。
有的时候可能成本会高一点,但从长远看啊,这就避免了因为地基不稳导致的地面沉降。
我自己试过模拟盖房子的小实验,就没考虑那么细致的地质情况,最后“房子”塌了,这就告诉我在这么重要的事情上,可不能马虎。
还有城市规划方面。
上海不会把所有重的东西都堆在一块。
我就想啊,假如把很多很重的东西都放在同一个小架子上,那架子指定会变形嘛。
他们会把不同重量的建筑、设施合理分布开。
比如说有比较重的工厂,就不和那些容易沉降的区域安排在一起。
不过这其中具体怎么平衡怎么规划,肯定还有很多更科学更细致的做法,我也还没完全弄清楚,但这种整体规划的思路肯定是对的。
在监测方面呢,上海做得也很到位。
他们就像给整个城市安上了无数个小眼睛,随时盯着地面的动静。
上海地面沉降影响因素综合分析与地面沉降系统调控对策研究
究
目录
01 一、背景介绍
03 三、研究方法
02 二、研究目的 04 四、影响因素分析
目录
05 五、系统调控对策
07 参考内容
06 六、结论与展望
一、背景介绍
地面沉降是指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地表地面下沉的现象。在上海这 样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地面沉降问题尤为突出。严重的地面沉降会 导致建筑物损坏、地下管线破裂、交通设施受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给城市的发展 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对上海地面沉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并探讨地面沉降系统调控对策,对于保障上海城市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广节水技术:在地面沉降严重区域,大力推广节水型农业技术和工业 技术,减少用水量,降低对地下水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通过雨水收集利用等方 式,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
3、地质工程改良:针对已经出现地面沉降的区域,可以采取地质工程改良 的方法。例如,在地下水抽取区设置回灌井,通过回灌技术将抽取的地下水回灌 到地下含水层中,以增加地层压力,缓解地面沉降。
4、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监测技术水 平。通过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地面沉降问题。此外,还可以 利用遥感技术、GIS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5、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 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地面沉降危害的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公众的地 质灾害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系统调控对策
针对上海地面沉降的问题,提出以下系统调控对策:
1、法律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地面沉降的监管和执法力 度,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
稳固上海地基保障城市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列(草案)》
1921—1965年下降地磊雾耄纂鬻主篇黧萎经过长年积累才会显现,人们很难觉察到地面沉降给自己生活环境带来的变化,但其对地面建筑、地下管线、防汛设施的潜在威胁是巨大的。
同时,地面沉降也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发生沉降后很难再恢复原状。
对于建筑密集、人口集聚、市政设施密布的现代化大都市而言,加强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关系着城市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上海早在上世纪初就有了对地面沉降的监测记录,20一30年代,上海出现了明显的地面沉降。
1921年至1965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1.69米。
到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引起上海地面沉降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
为此,本市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开展人工回灌等,目前本市深部地层的地下水失水情况基本得到遏制。
此外,先后制定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
经过长期的努力,本市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O.29米,特别是2005年以来,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2011年全市平均沉降量为6m m。
但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本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地下水开采和大规模的深基坑施工排水活动成为地面沉降两大突出因素,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让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的立法计划,11月20日、12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完善地面沉降防治管理体嗣根据上海目前地面沉降的主要成因,《条例(草案)》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将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为综合协调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明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专业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三方面工作:一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全局性工作,包括组织水务、建设等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以及沉降和监测设施布设方案等;二是负责地面沉降监测的具体工作,包括建设和维护沉降监测设施网,组织实施沉降监测,统一管理和发布监测等;三是在建设上海人大∞13年第1期l17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工程可能存在的地面沉降危险,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
地面沉降监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征求意见稿)2008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月日2008 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 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其中1.0.4为强制性条文。
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八年月日前言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4号)以及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2号),密切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控制的工程实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本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程对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本规程共分五章,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地面沉降监测;5.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6.地面沉降防治;7.成果编制和归档及其条文说明。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具体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至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灵石路930号,邮政编码:200072),以便修编时参考。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
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d o i : 1 0 . 3 9 6 9  ̄ . i s s n . 2 0 9 5 — 1 3 2 9 - 2 0 1 3 . 0 2 . 0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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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结合本 市实 际情 况 ,制定本条 例 。 第 二条 本条例 适 用于本市 行政 区域 内因抽 取地 下 水 和工 程 建设 活 动 等 引起 的地 面 沉 降 的监 测 、防 治及 其相 关监督 管理 活动 。 第 三条 市 和区 、县人 民政府 应 当加强对地 面 沉 降 防治 工 作 的领 导 ,组织 有 关 部 门采 取 措施 ,做 好
让 措施 ,保证 受 灾居 民的生命 和财 产安全 。
第 一 条 为 了加 强 和 规 范地 面沉 降 防治 工 作 , 避 免 和 减轻 地 面 沉 降造 成 的 损失 ,维 护人 民生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和 社 会 可持 续 发展 ,根据 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七条 市 规划 国土资源 行政 管理部 门应 当结 合 本 市 地质 环 境 状 况 ,组 织开 展地 面沉 降调 查 ,并 通
过政府网站等渠道 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 的
相 关数 据 。
第八条 市 规划 国土 资源行 政管理 部 门编制 城 乡
9 2 I 2 0 1 3 年第3 4 卷第2 期
2 0 1 3 年4 月1 7 日
地 面沉 降防治 工作 。 第 四条 市 规划 国土资 源行政 管理 部 门是 本市地 面沉 降 防治 工 作 的综 合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并 具体 负 责 区域性地 面沉 降 防治 的监督管 理 。 市 水务 行 政 管 理部 门负 责 本市 地 面 沉 降 防治 工 作 中的地下 水开 采与 回灌 的监督管理 。 市 和 区 、县 建 设 交通 行 政 管理 部 门按 照职 责分 工 ,负责 建设 工 程 涉及 的 周边 地 面 沉 降 防治 的监 督 管理 。 上海市人 ຫໍສະໝຸດ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沪建管〔2015〕94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加强基坑降水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确保工程质量和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基坑降水,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降水工程,指通过降水设计和施工,降低潜水、微承压水、承压水等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持续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水务、海洋、民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
根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当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上海地面沉降防治分区管控方法研究
上海地面沉降防治分区管控方法研究Shanghai Land & Resources上海国土资源上海地面沉降防治分区管控方法研究杨天亮1,2,3,王寒梅1,2,3,焦珣1,2,3(1.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200072;2. 国土资源部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72;3. 上海地面沉降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 200072)摘要:随着上海地面沉降由缓慢沉降阶段进入到微量沉降阶段,地面沉降防治管理进入了分区管控的新时期。
结合当前地面沉降发育特征和主要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区划,从区域地面沉降分区管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性地面沉降防治等方面研究了地面沉降防治分区管控方法,为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三维水土耦合;降水优化设计;地面沉降中图分类号:P6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14)04-0105-05doi:10.3969/j.issn.2095-1329.2014.04.025地面沉降作为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也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直接影响着上海的城市高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安全[1]。
近年来,随着上海地面沉降防治研究的不断深入和防治管理的不断强化,区域地面沉降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上海地面沉降进入了微量沉降的新阶段,但是在空间格局上地面不均匀沉降特征非常显著,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二五”防治规划》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相继发布,均明确了地面沉降防治管理进入了分区管控的新时期,同时也是上海城市安全保障的新举措。
1 上海地面沉降特征与成因分析1.1 地面沉降特征地面沉降是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高程变化的地质现象。
上海地区分布有巨厚第四系黏性土和砂性土层,一方面有因土体自然固结引发的地面沉降,另一方面有因深层地下水开采、工程建设活动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亦有多种因素叠加而引发的地面沉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09•【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3年4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人大代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针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和论证,并与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灾害应急处置有的委员提出,法规应当增加灾害应急处置,维护受灾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是合理的。
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关于地面沉降防治中的规划控制有些委员提出,区域性不均衡沉降与密集高大建筑群的建设有关,应当进行规划控制。
专题论证中专家认为,密集高大建筑群的建筑荷载对地面沉降的影响会产生叠加效应,对工程建设开发强度予以控制是必要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0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12年11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忠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以及轨道交通企业、建设施工企业、地下水开采企业、回灌运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对《条例(草案)》的解读。
2012年10月25日,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委员会认为,地面沉降是本市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加强对地面沉降的防治是关系本市城市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据历史数据统计,1921年至1965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1.69米。
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引起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为大量抽取地下水。
为此,本市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
经过长期的努力,本市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特别是2005年以来,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
但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本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地下水开采和大规模的深基坑施工降排水活动成为影响地面沉降的两大突出因素,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09•【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2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言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政府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相关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
从立法调研的情况看,有关方面赞同草案对本市地面沉降防治有益经验的总结,同时对草案创设的一些关键制度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地面沉降”的定义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三条关于“地面沉降”的定义涵盖的范围太过宽泛,与法规规定的内容不相匹配,建议予以修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地面沉降”的定义是一个学理概念,从目前的情况看,根据草案现有内容对“地面沉降”进行定义是有困难的。
因此,建议法规不对“地面沉降”作定义,删除草案第三条,将相关内容充实到草案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将其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使用效能,做好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系指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下列设施:(一)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二)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三)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对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造、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监督。
其中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划、拆除和报废的,还应当接受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绘办)的行业管理。
市规划、房地、公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有保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责任。
第六条(规划)布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市地矿局将布设方案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并按规定到市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实施。
上海拟出新规防治地面沉降超7m深基坑需评估
上海拟出新规防治地面沉降超7m深基坑需评估
佚名
【期刊名称】《隧道建设》
【年(卷),期】2012(032)006
【摘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介绍,目前本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
2011年与2005年相比,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m3压缩到1351万m3;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m3增加到1861万m3;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mm减少到6.0min。
【总页数】1页(P910-9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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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高效利用资源。
布设方案确定的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第十四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迁建。
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第十七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第四章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
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
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作业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施回灌。
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采灌井的使用者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
采灌井的使用者停止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继续完成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回灌计划。
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者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回灌井和采灌井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将采灌井移交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质条件以及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制定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编制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不足十五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基坑开挖深度十五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二)建设工程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议。
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主要包括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以及防治措施等内容。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经专家评审认定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深基坑工程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对排水量进行计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地下水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地下水水位或者地面沉降量超出深基坑设计控制要求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中的监测和防治方案采取回灌等防治措施。
当发生地面沉降重大险情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井作业。
封井应当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地面沉降预警标准,与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地面沉降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运营保障能力。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的联测,并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的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其设施沉降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联测结果和综合分析报告,提供给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