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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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

【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同市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怎样纳税近日,某商贸流通企业咨询,该单位跨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如何纳税?
对企业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确定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上应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分支机构若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

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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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分公司怎样进行交税在哪里交分公司的交税问题是每一家分公司企业家都关注的,现如今分公司的交税是怎么做的呢?我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交税,一起来看看吧!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能够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中选择总分公司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能够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假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中选择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不需要承当母公司的亏损,能够自己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能够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能够选择总分公司形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假如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场盈利后,能够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假如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

纳税地点有关规定(一)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

1. 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如《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实体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 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部分税种实体法没有直接规定纳税地点,而是以明确征收机关的形式确定了纳税地点。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 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中,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1. 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货物和劳务税课税对象具有持续性、流动性的特点。

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我国货物和劳务税的纳税地点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主,以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补充。

机构所在地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解释,在征管实践中,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除建筑业劳务)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或者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驻外地分支机构人员个税缴纳地点存在的问题

企业驻外地分支机构人员个税缴纳地点存在的问题
工的工资在深圳缴 纳个人所得税 , 其 他驻地员工 的个人所得税则在厦 门缴
昊 晓 梅
位 、机 关社 团组织 、军 队 、驻 华机 构 、个体 户等 单位 或者个 人 ,为个 人所 得税 的扣缴 义 务人 。然而 ,依 据该规定仍难 以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归
属 ,似 乎分支机 构 驻外 员工工 资 的 支付 人可 以是 公 司总部 ,也可 以是
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 、流动 资产 的盘亏 、毁损 、报 废
净损 失 ,坏账损 失 , 以及遭 受 自然
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 损失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
以 , 算个 人所得税 时 , 计 适用 驻地 的
册 税 务 登 记 , 并 在 当地 缴 纳 房 产 税 、增值 税等税 收 ,而企 业所得 税
等应 由法人单位缴纳的税种则在企业 总部缴纳 。
项保险金并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顺理
成 章 的事 ,在 这种 情况 下 ,计 提 的 驻 外 员 工工 资 可 在 公 司总 部 发放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明 确2・ 20 g
企业虚报财产损失税亩扣除问题与对策 茸
口 胡智星
财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
企业却总想钻政策空子 , 取虚报 多 采 报财产损 失的手法 , 试图骗 取税务机 关税前扣除的核准审批,从而减少企
企业在 发展 到一定 阶段后 , 当 得 税并 在分支 机构 所在 地缴 纳 。由
地有限的市场空间往往不能再满足其 经营 发展 的需 要 ,为拓展 市场 ,驻
各地的营业部或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便
于驻外机 构 员工 的驻外 期 间是暂 时 的,其户 籍关 系在 公 司总部 而非分 支机 构所 在地 ,养 老保 险金及 住房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涉及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在税收制度中,营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于商业企业的营业收入起到征税的作用。

然而,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于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呢?营业税是一种间接税,涉及到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销售、购货及服务等环节。

纳税地点是指商业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包括企业所设立的实体门店、生产厂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等。

在中国的税法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定主税地点。

营业税的主税地点是指商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

在中国的税法中,规定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税地点,通常为企业所在地或者企业的主要经营地点。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业有固定经营地点的情况,对于跨地区经营或不同地点设立有多个门店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地税局的登记备案。

其次,虚拟主税地点。

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营业税的征纳也面临了新的挑战。

对于纯线上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其没有实体门店,营业活动主要依托于网络平台。

在此背景下,法律制度对于这类企业的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了创新。

根据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地点通常为企业所在地,而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涉税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销售地点进行征税。

再次,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

大型企业往往会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这些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也有着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的税法中,对于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一般来说,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承担经营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收入,那么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

而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收入,其销售额或者服务额会被计入总公司的营业税纳税范围。

最后,其他情况下的纳税地点。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的规定。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

(财税[2013]74号)o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各种纳税地点

各种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往往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展市场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分支机构的设立不仅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营运能力,还需要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在税务管理方面,分支机构需要准确确定各税纳税地点,以确保税务纳税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首先,对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当按照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在地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确定。

换句话说,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应当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其次,需要根据企业的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的税纳税地点划分。

对于分支机构数量众多的企业来说,可以根据税务管理的需要,将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税纳税地点,便于统一管理和纳税申报。

在划分税纳税地点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对其进行单独的税收管理和申报。

2. 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如果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地理区域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税纳税地点,便于就近管理和监督。

3. 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对于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税务管理需要进行划分,便于对不同行业的分支机构进行针对性的税收监管。

最后,分支机构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分支机构在确定税纳税地点时,应当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申报,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划分和申报。

税务部门会根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划分合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督。

总之,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是企业管理和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断,根据分支机构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具体划分,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审核。

只有合理确定税纳税地点,企业才能在税收管理中做到合规合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个税申报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

个税申报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

个税申报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随着税收操作的便利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也变得相对简单。

然而,对于个税申报而言,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不同的纳税地点可能会对纳税人的申报与缴纳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进行论述,为纳税人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地点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选择纳税地点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自己的居住地和工作地。

对于常住居民而言,应当选择所在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居住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个地区,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

此外,如果个人还拥有其他不动产或投资项目,那么也需要考虑相应的纳税地点。

第二、考虑纳税地点的税收政策选择纳税地点时,还需要考虑相应地区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对纳税人产生影响。

比如有些地区可能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减免一定的税款,这对于个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因此,在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时,应当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三、考虑纳税地点的服务质量纳税地点的服务质量也是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好的纳税地点应当能够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能够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特别是对于不熟悉个税申报的纳税人来说,一个具备较高服务质量的纳税地点能够帮助他们进行申报,减少操作上的困扰。

第四、考虑纳税地点的便利程度选择纳税地点还应当考虑其便利程度。

便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离纳税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地较近,使得纳税人前往纳税地点更为便捷;二是纳税地点提供了方便的线上申报渠道,使得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

第五、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的注意事项在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纳税地点的资质和信誉度,选择正规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避免被不法分子误导。

其次是注意纳税地点的工作时间和服务时间,选择能够配合自己工作和生活时间的纳税地点进行申报。

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

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

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缴纳地点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地。

而所得来源地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工作地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个税缴纳地的确定方法、以及如何合理避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劳动合同的签订地与个税缴纳地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即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地通常是个人的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与个税缴纳地是一致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劳动合同签订地与所得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应以所得来源地为准。

2. 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个税缴纳地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个税缴纳地也有密切关系。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应与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一致。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所得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仍以所得来源地为准。

二、个税缴纳地的确定方法1.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确定的关键。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所得来源地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的承包、承租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4)稿酬所得,以纳税人的创作地为所得来源地。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纳税人的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纳税人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租赁所得,以纳税人的租赁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8)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的转让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2. 个税缴纳地的确定在确定了所得来源地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也就相应确定了。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与所得来源地一致。

总分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总分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总分公司个⼈所得税缴纳地点很多⼤型的公司会在我国主要的城市开设分公司,这样可以⽅便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需要有⼈进⾏管理和⼯作,⽽总公司和分公司个税在哪些交是有不同规定的,那么总分公司个⼈所得税缴纳地点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确定总公司分公司个⼈所得税交纳地点问:我公司⽣产位于北京市,在南京设有未独⽴核算的分公司,⽬前⽆法独⽴产⽣收⼊,该分公司的所有费⽤包括职⼯⼯资全部由北京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的⼯资由北京总公司⽀付申报缴纳个税,现总部欲将南京分公司员⼯的个税放到南京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是否有涉税风险?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条个⼈所得税规定: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个⼈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问题描述,⽀付⼈为北京总应该北京⽀付单位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如企业分公司⼈员⼯资转⾄分公司进⾏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合理,⽆涉税风险。

如果该员⼯属于兼职或年收⼊超过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第⼗条有关规定进⾏申报个⼈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中有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中⽆⽣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一、分支机构确认流程
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分支机构是公司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是,针对分支机构确认以及缴纳所得税的流程事宜,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

下面将介绍分支机构确认的流程。

1.1 营业执照申请
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公司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该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经核准后方可继续后续流程。

1.2 分支机构备案
获得营业执照后,公司需要将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至相关部门,包括分支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1.3 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设立后,需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申报纳税义务。

二、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需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下面将介绍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流程。

2.1 所得税核算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纳税期内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根据取得的收入、减除合法成本和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2.2 所得税申报
根据所得税核算结果,分支机构需要按时向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2.3 所得税缴纳
最后,分支机构需根据申报的应纳税额及其他适用税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局缴纳所得税款。

结语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是公司拓展业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遵守法规和规定,才能确保分支机构合规运营,顺利开展业务。

希望以上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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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5.17
•【字号】深国税发[1996]255号
•【施行日期】199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

(深国税发[1996]255号1996年5月17日)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

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

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
维持现有征管格局。

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建筑服务与税(27)纳税地点

建筑服务与税(27)纳税地点

建筑服务与税(27)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服务的地点是根据项目所在地确定的。

今天山东,明天山西,项目在哪里,服务就在哪里,因此纳税地点的确定,也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地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首先,固定业户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

如建筑企业在北京,虽在项目地在太原,但仍应在北京纳税。

当然了,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其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局申报纳税。

如建筑公司的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分别在太原和西安,则总机构在北京纳税,分支机构分别在太原和西安纳税。

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应税行为发生地,如果在发生地没有申报,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自然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Hello,伙伴们。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在哪些1.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总、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为做好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25号)规定,现将总、分支机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明确如下:一、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确认(一)报送资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总机构信息:纳税识别号、总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2、自身身份证明:由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级别的证明。

3、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需报送下属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级别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

1、收到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之前,每年6月20日前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出具总机构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对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CTAIS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操作。

2、未收到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对6月20日后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确认为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的确认(一)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确认1、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报送以下资料:⑴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明细表》);⑵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⑷使用的企业核心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说明;⑸使用的适用于汇总纳税条件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最新知识]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最新知识]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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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会计核算主体。

在会计核算方式上,分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

我国实行的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

分支机构实现的各项税收应当汇总缴纳还是就地缴纳?本文分税种梳理如下:
一、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地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时,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支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地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中,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是在分公司的所在地。

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在所在地进行核算并申报。

但对于部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缴纳,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分支机构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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