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的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的税务筹划与风险防范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货主签订合同,代替货主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业务形式。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筹划和风险防范两个方面,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进行探讨。
一、税务筹划(一)合理选拔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选取税务筹划方案,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首先,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降低运营成本。
其次,可以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如适用一般纳税人制度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最佳方案。
此外,还可以合理进行跨境税务筹划,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和避税渠道,降低税务风险。
(二)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作为一家正规的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始终以守法合规为根本,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首先,要确保税务登记和申报义务的履行,及时准确地完成税务登记和报税工作。
其次,要确保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税款或采取虚假行为进行避税。
此外,要加强税务风险防范,主动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确保企业税收合规。
二、风险防范(一)合同风险防范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因此,合同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确保与合法合规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其次,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要加强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意识,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风险防范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保险是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形式,如货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规避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其次,要认真审核保险条款,确保保险责任的明确和合理性。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运输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运输业面临的征税问题。
本文将围绕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其涉及的各个方面。
一、增值税的基本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比例缴纳的间接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逐级征税。
它以货物和劳务价值的增加额为征税依据,以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扣除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计算应征税额。
二、运输业的特点和分类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服务业的代表,提供运输服务;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高;三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运输的不同方式,运输业可以分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输等。
每种运输方式都存在着增值税征税的不同问题和政策。
三、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征税问题1.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运输业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有运输企业、中转企业和代理公司等。
不同的企业类型需要根据其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来确定征税方式和依据。
2. 运输服务的征税方式在运输服务中,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分为一般应税劳务和运输劳务的征税方式。
对于一般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计算征税,而对于运输劳务,则按照运输企业提供的计费方式来确定征税依据。
3.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1%。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农产品运输或公路运输服务收费,税率可根据税务政策给予优惠。
4.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行业相比,增值税抵扣的范围相对较窄。
一般来说,只有与运输相关的增值税才能进行抵扣,如燃油费、过路费、港口费等。
四、运输业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改革与展望为了促进运输业的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改革。
其中包括增值税率下调、电子发票推广、减免税政策等。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运输业的日益完善,增值税征税政策还将不断调整和改革。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与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与安全管理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道路运输企业选择以挂靠形式进行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一个企业将自身的运输业务委托给另外一个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承运。
这种形式的经营方式有助于企业节省成本,提高运输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在进行挂靠经营时,必须重视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定义、优势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和提高。
一、挂靠经营的定义挂靠经营是指一个运输企业委托另一个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承担运输业务。
在挂靠经营中,委托方称为挂靠企业,执行方称为挂靠承运企业。
挂靠承运企业负责车辆、驾驶员的安排和管理,承担货物的运输、损坏赔偿、驾驶员工资和车辆维修等责任,而挂靠企业负责与客户签署运输合同、供货合同,负责货物的收发和结算。
通过挂靠经营的方式,企业可以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
二、挂靠经营的优势挂靠经营方式相比独立经营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节省成本:挂靠经营可以节省企业的运营成本。
相对于独立经营,挂靠经营不需要购买专业的车辆和设备,也无需承担驾驶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挂靠承运企业负责装载货物、安排驾驶员和维修车辆等事宜,挂靠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成本。
2. 提高运输效率:挂靠承运企业通常具有丰富的运输资源和经验,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运输服务。
挂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挂靠承运企业的业务网络和资源优势,提高运输效率和满足客户需求。
3. 降低经营风险:挂靠经营可以将一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挂靠承运企业。
挂靠企业只需负责与客户签署合同和结算款项等事宜,风险较小。
而挂靠承运企业则承担了车辆安全、货物损失等风险,降低了挂靠企业的经营压力。
三、挂靠经营的安全管理尽管挂靠经营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道路运输企业在进行挂靠经营时,应该加强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管理方式及政策建议研究
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管理方式及政策建议研究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是指道路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通过购买、租用、委托等方式,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其他运输企业名下,由其他企业牵头完成车辆的运输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一种经营模式。
在中国,道路运输挂靠经营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提高行业的整体运营水平,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本文旨在对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管理方式及政策建议进行研究和探讨。
1. 管理方式的现状:目前,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管理方式相对混乱,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些挂靠车辆的从业者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等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挂靠车辆的从业者和挂靠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权益不平衡的情况,挂靠方往往会占据主导地位,压低挂靠车辆的价格,使得挂靠车辆的从业者难以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些挂靠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有损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2. 管理方式的建议:针对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现状,我们提出以下管理方式的建议。
应建立健全挂靠车辆从业者的准入机制,对挂靠车辆从业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和违规行为。
应加强对挂靠车辆运输安全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提高从业者和挂靠方对运输安全的责任意识。
应建立多方协作的管理机制,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主体和从业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确保挂靠车辆运输活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二、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政策建议1. 政策建议的背景:目前,我国的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导致一些问题和风险得不到有效解决。
有必要对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2. 政策建议的内容: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应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准入管理,制定挂靠车辆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规范挂靠车辆的运营行为。
应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管,加强对挂靠方的信用评价,规范挂靠方的行为,保障挂靠车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运输业挂靠经营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
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营改增”试点以来,货物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方式多样,流动性较大,管理手段滞后,税务部门面对“营改增”后行业税收管理的巨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们通过调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货物运输业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我市“营改增”工作自2012年12月1日试点运行以来,已顺利实施近两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结构性减税效应初显。
作为最先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因涉及面广、影响力深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因其覆盖面广、易于组织、批量适中、机动灵活的特点,是货物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它实现了门到门运输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现结合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该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性地提出工作对策。
一、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经营特点(一)行业现状“弱、小、散、乱”。
就该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经营者数量仍有不少,大部分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政约束力不够和物流市场监管缺失;车辆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挂靠经营行为极不规范;经营主体多而散,主要存在着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运输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广泛存在。
(二)经营活动流动性大。
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货物运输业流动性特别明显。
不象公路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公路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经营业务发生地往往不一致。
4、从经营发生地看,主要分本地经营和异地经营两种。
本地经营的业务立足于当地企业的运输需求,运出或运进货物在本地;异地经营的业务则是运输业务发生在外地,启运地或到达地都不是本地。
(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营改增税务管理分析_周俐萍
·综合2014年第12期(上)技术探索Technical Probe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营改增税务管理分析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周俐萍张秋梅牛玉峰一、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依附于“被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业中的挂靠经营主要指道路运输企业将企业的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车主,同时收取管理费,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或者是部分小企业通过形式上的资产重组,以被挂靠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行为,名义上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实际上是多数车辆由业主或小业主经营。
挂靠经营的发展是市场供求矛盾和行业政策相互作用的结果。
198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扶植和发展农村集体和个体(联户)运输业的通知》,使得道路运输市场极度活跃;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1997年初交通部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对挂靠经营形式进行了充分肯定,并明确要求运输企业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务管理的影响(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领域所出台的文件较多。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挂靠经营是⼀个⽐较特殊的社会现象,⼀般都发⽣在运输领域,主要源于相关⾏政部门统⼀管理的要求。
由于国家对运输⾏业的资格有限制性规定,⼀些个体运输户往往需要通过挂靠企业来获取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接受统⼀管理。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是以被挂靠⼈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往往不⼀致。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在⽬前“营改增”条件下⽐较普遍,在⼀般纳税⼈认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等⽅⾯存在不少涉税风险,亟待完善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销售额难以确定。
按照⽬前税收政策,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应申请办理⼀般纳税⼈资格认定⼿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的,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专⽤发票。
对于挂靠经营认定⼀般纳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的运输收⼊确定?政策未予以明确。
⼆、有效凭证难以取得。
挂靠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票据,相应的进项税⽆法扣除。
如果按照规定对被挂靠企业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税负将会⼤幅增加。
⼤部分被挂靠企业均以收取挂靠⼈的管理费计收⼊,⽽经营过程中发⽣的购车、汽(柴)油和修理修配等费⽤全部由挂靠⼈承担。
挂靠⼈难以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三、虚开发票风险增多。
未实⾏“营改增”前,被挂靠企业均以交通运输业开具货运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定程度上规避了货运发票虚开的风险。
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被挂靠经营企业被认定为⼀般纳税⼈,但仅为挂靠⼈代开专⽤发票,不对挂靠⼈开展进项税管理和财务核算,就有可能成为“开票公司”,出现虚开增值税专⽤发票风险。
店铺⼩编建议,对于挂靠经营,可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实际拥有的车辆,个⼈再以承包形式经营,所实现的运营收⼊纳⼊企业收⼊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缴纳税款,发⽣的购车、油耗等费⽤由企业⼊账抵扣,车主的收益为收⼊与承包费的差额,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常见。
“营改增”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货运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发票使用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办理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使用税控器具领用、发售和开具。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条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
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
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
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属于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物流企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
体影响包括:
1. 税负增加:原先物流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改增后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使得税负增加。
2. 成本上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需要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客户,导致物流成本上涨。
特别是对于一些低价产品的物流企业来说,成本上涨可能会对利润造成较大的冲击。
针对这些影响,物流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1. 优化流程:通过优化内部流程、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上升带来
的压力。
2. 追求规模效益:寻求合并、联盟等方式,扩大规模,从而降低单位成本。
3. 寻求更高附加值的服务:通过提供更高附加值的服务,来增加物流企业的盈利空间。
例如,提供仓储、配送一体化服务,提供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4. 改善运营模式: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改善运输路线等方式,降低成本,减少税负
增加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5. 寻求政府支持: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斜,例如降低环保税等。
总而言之,物流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通过优化流程、追求规模效益、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等方式来减轻税负增加的压力。
简述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简述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一、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类型1. 增值税税务风险增值税是国家常见的税种之一,由于物流企业的特殊性质,增值税是该行业的一项主要税种。
物流企业运输、仓储、分销等业务活动涉及的商品流通环节,与增值税税率的高低直接相关。
该风险的表现形式有:票据不齐、逃税和偷税漏税、未按规定进行增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另一个重要税种。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种适用问题。
该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不良账款的危害、未按期申报、避税、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将非营业性损益当作营业性损益等。
关税是一种由进口商品收取的税费,涉及到海关部门的监管。
物流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会涉及到海关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商品和交纳关税。
如果没有按照法规和程序执行,可能导致关税税务风险的发生,例如:逃避关税、未申报全部报关单等。
印花税是国家税收的一项主要税种,与不动产、证券交易、银行业务等相关。
物流企业涉及的主要方面是对不动产的印花税缴纳。
该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虚开印花税发票、印花税计算错误等。
二、防范措施1. 完善内部管理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与制度化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必须明确每项业务和设立标准,以便在重要决策时考虑税务方面的要求和评估税务风险。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提高税务意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必须对税收政策、相关法规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企业可以进行内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务培训和活动,帮助企业员工增强税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申报税收合规率,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3.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改变是导致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信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2023年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
2023年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与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种新业态的兴起,车辆挂靠经营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车辆拥有人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同时享受一定的收益。
然而,由于车辆挂靠经营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规范,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依据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道路运输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车辆的登记、车辆运输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
2.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该法规对车辆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车辆的外部尺寸、轴重、车厢结构和物品固定设备等。
3. 《道路运输证券化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证券化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挂靠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包括挂靠经营者的资质要求、业务范围、经营绩效等。
5. 《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车辆挂靠经营的管理要求,包括挂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车辆管理、运输监督检查等。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范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对车辆挂靠经营进行以下法律规范:1. 车辆挂靠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挂靠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有足够的车辆及人员资源。
2. 车辆管理:挂靠经营者应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保险和证件。
挂靠经营者还应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车辆不违规运营。
3. 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挂靠经营者应申请和获取合法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运输要求进行运营。
4. 运输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挂靠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罚并收回挂靠许可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挂靠车辆和经营者的随机检查和抽查,确保挂靠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税务管理应该规范
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税务管理应该规范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以挂靠方式经营的货物陆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运输企业)在交通运输业中占有重要份额。
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该局管辖的123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挂靠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有102户,占比高达82.93%。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目前货物陆路运输行业经营状况影响,如何核实挂靠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成为税务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通过对河南省安阳市货物运输企业的调研,笔者发现,挂靠运输业务真实性之所以难核实,是因为一些以挂靠方式经营的运输企业,其所用车辆是由司机个人出资购买,以公司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公司只负责组织车辆审验和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并按月向车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大多数货运业务是司机个人联系、个人经营,公司对司机个人业务经营真实性很难掌握。
挂靠运输业务真实性难核实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挂靠运输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准确核算其营业额。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被挂靠公司名下的个体司机如不需要开票,基本不会主动向公司报告其收入情况。
即便部分司机通过公司开票,由于实际成本为司机个人支付而并非被挂靠公司支付,其成本难以入账。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营改增”之后,虽然货运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挂靠司机个人来开票时,财务人员一旦在不知情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业务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对承担虚开发票责任的风险,所以货运企业不愿主动开票。
此外,会计人员对于司机个人交来的大约占进项成本25%~30%外购汽油和大约占进项成本5%的修理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顾虑重重,害怕抵扣了来源不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刚刚纳入增值税管理,大多数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不太熟悉,甚至于出现不同程度上的不适应现象。
对此,国税机关有义务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增值税管理的要求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
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通用3篇)
交通运输领域涉稳风险隐患(通用3篇)【篇一:交通运输业一般应缴纳几种税】交通运输业一般应缴纳几种税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
远洋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就是远洋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2、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确定中应注意的问题航空运输纳税人应注意的是〔1〕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2〕民航地面效劳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4、计税依据特殊规定〔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特点是:一次购置、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跨境运输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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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
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
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
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比如,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
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又如,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
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
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
还有,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一般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挂靠经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户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明示。
比如,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
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
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
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实务中的操作细节
一是发票开具。
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
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
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
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
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
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