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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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
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都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发布部门: 甘肃省水利、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
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背景河道是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复杂的自然系统,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推动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河道治理、河道疏浚、河道景观等各类项目。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环境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的合理使用。
3. 人民群众的利益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项目建设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2. 设计阶段: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申请验收。
3.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实施现场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查等。
4. 验收阶段:经过项目质量验收和安全核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经理可以拆除施工现场的构造和设备,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七、建设项目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文书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档案,包括项目实施信息、技术质量、财务资料、合同记录和成果检验等。
八、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资金制度,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九、建设项目廉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发生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十、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政府审批、验收、完工、质量和安全等信息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现将划定的省级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5.1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5.2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1款规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
二、划定范围1.黄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分为两段,南段起点为甘南州玛曲县与青海省久治县交界处,南段终点为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交界的天然河道;北段起点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交界处,北段终点为白银市景泰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交界的天然河道,黄河干流甘肃段全长约913公里。
2.渭河起点为定西市渭源县五竹镇西南境内的渭水源,终点为天水市麦积区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交界处,渭河甘肃段全长约360公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1992)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都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河道为界的市(州、地)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课件
目 录
• 引言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概述 • 河道管理职责和权限 • 河道保护和利用 • 河道治理和修复 •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深入理解《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内容,明确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背景
随着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河道污染、非 法采砂、生态破坏等。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的正常功能,制定《甘肃 省河道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和防洪安全。
03
河道管理职责和权限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政府职责
制定河道管理政策,统筹协调河道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河道保护和治理。
环保部门职责
负责河道水质的监测和保护,防治水污染和 其他环境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河道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治理等。
公安、交通等部门职责
06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
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河道用途
同样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其他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河道保护的范围和措施
生态修复
针对受损的河道,该条例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如植被恢复、湿地保护、水生生物增殖等,以促进河道的生态平衡和自我 修复能力。
河道保护的范围和措施
监管与执法
该条例强调了对河道保护的监管与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明确了违法行为 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河道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省政办[1993]第3号【发布日期】1993-05-24【生效日期】1993-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办[1993]第3号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二)负责本市(州)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审批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四)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五)组织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六)积极支持本市(州)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地方和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水库总库容100万m3、四级堤防、1万亩自流灌溉、0.5万亩提灌、中等供水、流量2m3/s泵站等规模以上以及其它需纳入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水利部和省上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建设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水利厅作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三)组织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对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五)指导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六)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七)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培育和管理水利建设市场;(八)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检查。
第七条省内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受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二)参与组织流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作为本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二)负责本市(州)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监管,审批中小型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四)负责本市(州)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五)组织市(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六)积极支持本市(州)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标准版)
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河道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下文是收集的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河道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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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
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