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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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转型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转型

代 表性 的就是在 应对气候 变化 国际机制 软法② 回归
态势下 “ 同但 有区别责任 ” 共 的转 型问题 。《 协议》 的 软法 约束规则 及责任原则 的适 当转型正在引领 国际
07年 巴厘 岛行 动计 划 》 始 进 行 的 , 划 于 开 计 以 19 9 2年《 约》 19 公 和 9 7年《 议定 书 》 为起 点 , 全面 ① 鉴 于 自 2 0 《
20 0 9年 底 哥 本 哈 根 C P 5达 成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O1
21 0 2年 后第 二 承 诺 期 减 排 承 诺 安 排 的 国 际法 进 程 并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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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际社 会 正依 托 《 本哈 根 协 议 》 续 推 进 气候 变化 的 国际 法进 程 。未 来 气候 变化 的 全球 治理 仍 国 哥 继
将 围绕 “ 同但 有 区别 责 任 ” 适 用 而 展 开 , 向“ 别 而 又共 同责 任 ” 目标 转 型 。《 议 》 由 “ 类共 同 关 共 的 并 区 的 协 经 人 切 事 项 ” 同 了“ 同责 任 ” 内涵, 过 实质 性 公 平 原 则 明确 了“ 别 责任 ” 认 共 的 通 区 的要 旨。 随 着 《 议 》 落 实和 发 协 的 展 , 际社 会 将 逐 步 达 成 责 任 转 型 的 共 识 , 进 “ 国 促 为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球 气 候 ” 可持 续发 展 目标 的 实现 。 的 关 键 词 : 本 哈 根 协 议 ; 候 变 化 ; 同但 有 区 别责 任 ; 法 哥 气 共 软 中 图分 类 号 : 9 6 D 9.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 2 5 (0 0 0 — 0 6 0 17 — 3 9 2 1 )5 0 3 — 8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哥本哈根协议》和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哥本哈根协议》和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实 ( V)是 哥本 哈根会 议 的三个关键 议题 ,也 是 《 本 哈根 协议 》 的 三项 主要 内容 。这 三个 MR 哥 方 面的谈 判集 中体 现 了 “ 同但有 区别 的责 任 ” 原 则 的适用 以及 发达 国家 和发 展 中 国家 的相 互 共
妥协 。 ( J 减 缓 承 诺 一
危 险 的人 为 干扰 ” 目标 的 限 制 。 因 此 , 我 国 应 当 形 成 和 发 展 不 损 害 人 类 共 同 环 境 利 益
并且促使 中国人 能 够过 “ 的 生活” 的气候 变化 法律 与政 策。 善
关键 词 :气候 变化 ;哥 本哈根 协议 ;共 同但 有 区别的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2 6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2 75 3 (0 0 0 -0 01 D 1. A 0 5 .8 3 2 1 )70 8 .0 作 者简 介 :王小铜 ,吉林 大 学法学 院讲 师 ( 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社会 科 学
2 1 第 7期 0 0年
王 小 钢 :“ 同但 有 区 别 的 责任 ” 原 则 的适 用 及 其 限 制 共
“ 但有区别的 任" 的适用 共同 责 原则 及其限 制冰
— —
《 本 哈 根 协议 》 和 中国 气候 变 化 法律 与政 策 哥
王 小 钢
摘 要 :在 减缓承 诺 、 资金 机 制 与衡 量 、报 告 和 核 实等 三 个 方 面, 《 本哈 根 协 哥 议》 坚持 了 “ 同但有 区别 的责任 ” 原 则 ,但 在 强化 “ 同责任 ” 的 同时 弱化 了 “ 共 共 区 别责任 ” “ 同责任 ” 来 源 于 “ 。 共 不损 害 国外环 境 ” 原 则 和 “ 类 共 同关切 事 项 ” 概 人 念。“ 区别责任 ” 来源 于发 达 国家的 巨额排 放 和 能力优 势 。 “ 同但 有 区 别的 责任 ” 原 共 则的适 用 受到 “ 态空 间的再 分 配 ” 目标 的 支持 ,然而 可 能 受到 “ 止 气候 系统 受南 非 和美 国) 磋商 会议 的 《 哥本 哈根协 议》 ( oe h gnA cr ) 哥 C p n ae cod 。《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者:李蔓梓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国的政治、利益等诸多问题,其实施起来可谓困难重重。

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探讨如何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促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坚持和发展,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改善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会议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体现了国际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它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它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不论国家面积、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保护地球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其次是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区别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

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

按照此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

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实践(一)《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通过,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可谓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挥到了极致。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可编辑修改word版)

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摘要:共同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

哥本哈根应对气候变化的盛会,既是一场自然气候的争论,更是一场政治气候的博弈。

我们拥有同一个蓝色星球,也拥有同样的责任,大家一起呵护共同的生存环境。

应对气候变化,提前化解难题,首先当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有责任。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正文:(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起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初是在20 世纪70 年代前后的一些全球性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文件中开始萌芽的,如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包含有“共同责任”的规定,该公约的序言认为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要作为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而保护这些遗产的目的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对“共同责任”的认识进行了进一步深化。

在区别责任方面,《人类环境宣言》在前言部分强调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原则第12 项就明确提到,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必须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并明确提出“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而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她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防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其他法律文件都开始比较明确地要求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或义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入了确立阶段。

如1992《里约宣言》在原则7 中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原 j= 法 理 分 析 『的 ! = 『
姚天冲 周 洋 李一呜
( 北大学 , 东 辽宁 沈 阳 100 ) 10 4
[ 摘 要]
形式正义和 实质正义是 法理学的两种正义观 , 形式正义着 眼于形式平等 , 强调普 遍性 ; 实质正 义着眼于结果平
21 00年第 5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io i g Ad nsr to ol g o r a fL a n n mi it in C l e a e
N. 2 0 o 5, 01
(第 l 2卷第 5期 )
( o 1 . o5 V1 2 N.) .
于参会各方分歧 ” 较大 , 最终只达成 了一份没有任何法 律约
束 力 的《 本 哈 根 协 议 》 哥 。本 次 会 议 的所 有 分歧 可 归 结 为一
个基本问题 即是否坚持及 如何 坚持” 同但有区别 的责任” 共
原则 。共 同但 有 区 别 的 责任 原 则 的 有 效 实 施 , 以人 们 对 此 项 原 则 的认 同为 前 提 , 人 们 是否 认 同该 原 则最 终 要 归 结 于 其 而
[ 关键词]
共同责任 ; 区别责任 ;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 法理分析
[ 中图分类号]D 9 F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4 5 (00 o —0 2 —O 0 8- 0 3 2 1 )5 00 3 - -
量为标准进行削减 ; 发达 国家不承担具 体削减义务 , 但承担 为发展中国家进行 资金 、 术援助 的义务 ; 技 发展 中国家不承 担削减义务 , 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 、 技术 援助 , 但不得 出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作者:王小钢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07期摘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

“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

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

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

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

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

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

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历史责任:人均标准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7-0031-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05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缔约方均不太满意,尽管缔约方会议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

由于苏丹、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等国家的反对,缔约方会议没有通过《哥本哈根协议》。

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的术语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不持肯定态度也不持否定态度。

哥本哈根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的政治辩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应担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应担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应对全球⽓候变化中国应担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2019-06-06从长远的⾓度看,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以后承担合理的减排义务,以换取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持和不实施“碳关税”的承诺。

另⼀⽅⾯,应在国内加⼤调整经济结构对于降低GDP单位能耗的作⽤。

⽓候变化是当今世界⾯临的最⼤挑战之⼀。

其影响已经很明显,后果也已然⼗分严重。

⼀段时间以来,全球⽓候问题已经突破了单纯的⽓候与环保科学⼯作者的本愿,⽽是与贸易⾃由化、知识产权、地区安全等众多议题⼀起,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临的重⼤议题之⼀。

⽓候问题不仅是指全球⽓温不断上升,不仅关乎温室⽓体的排放,⽽且正在重构这个世界的政经格局。

9⽉22⽇开幕的联合国⽓候变化峰会上,8位国家领导⼈的发⾔,尤其是中国和美国元⾸的发⾔最受关注。

其中⼀个重要的原因是,中美两国是世界⼆氧化碳排放量居前两位的国家,两国的排放量已占世界的40%。

从根源上说,⽓候问题是⼈类从事⽣产活动以来,特别是⼯业⾰命以来长期积累形成的。

⽽⽆论从历史或是从现实来看,⽓候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业化过程中⼤量排放温室⽓体造成的,⼴⼤发展中国家是最⼤受害者。

从西⽅⼯业⾰命开始的1750年到1950年的两个世纪内,因⼈类利⽤化⽯燃料⽽产⽣的⼆氧化碳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占到总排量的95%。

从1950年到2000年,⼀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实现⼯业化的半个世纪⾥,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据统计,从1950年到2002年,中国⼆氧化碳排放量只占世界同期累计排放量的9.3%。

从历史累积排放看,发达国家占全球累积排放的3/4以上。

从⼈均排放看,发展中国家仅占发达国家的1/4。

⼆氧化碳在⼤⽓层中最长可停留3000年。

也就是说,全球⽓候变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的毫⽆顾忌的排放历史造成的。

⽬前及今后很长⼀段时间,发展中国家的⼈均排放量都会远低于发达国家,即使到了2020年,发达国家在减排⽬标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均⼆氧化碳排放仍将⾼于发展中国家。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运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运用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经提出便成为历届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会议的中心议题和焦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要围绕资金技术机制、减排承诺等事项进行激烈的争辩,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其发展与嬗变历程虽艰辛曲折,却成为世界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准则。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并未逃避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有之责任并一直努力推动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资金技术减排承诺发达国家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面对愈发严重的全球变暖现状,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改变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于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随着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完善。

1.1概念及内涵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早是在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起初旨在应对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

该原则真正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其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因“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共同责任实际上是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扩展到“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上的具体表现。

“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表明了一种明显不同于永久主权、共同财产、共享资源和共同遗产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概念要求国际社会把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整体问题来对待。

相较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只是笼统地规定各国对于他国利益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无差别责任,共同责任原则考量了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继而提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力与责任大小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责任不意味着共同的义务,“共同”意味着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的团结,因而也隐含着在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方面以公平的方式分担义务。

这可能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别责任”的接受。

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承诺

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承诺

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承诺
摘要:
一、哥本哈根会议背景
二、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
三、中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的承诺
四、中国实现承诺的措施和成果
五、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评价及展望
正文:
哥本哈根会议是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会议旨在制定新的全球气候协议,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一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同时支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这意味着中国将在2020年前实现碳排放峰值。

此外,中国还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森林蓄积量增加45亿立方米。

这些承诺展示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决心和担当。

为实现这些承诺,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推广能源高效利用技术、加强森林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实现减排目标,还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承诺和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

许多国家认为,中国的行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注入了信心,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尽管中国在减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能源结构调整、工业升级、城市化等问题。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姓名:杜晓静专业:国际法学学号:09122326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该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挑战。

本文介绍了该原则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它的内涵和合理性,最后结合其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实践,对它的适用前景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国际环境法合理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关于该项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但毫无疑问,该原则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最开始,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只是强调“共同责任”。

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又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的序言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

[1]直到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区分了开来,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萌芽阶段。

它指出:“在发展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的请求而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2]文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区别责任”,但提到了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

而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而确立了这一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亲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亲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

认 2C q 阈值 是 发展 中 国家 失 败 的开 始 , 的艰苦斗争 而保住的。中 国的外交人 员 加 强合 作的基础 。 我认 为 2C 值是 ~ 把双 刃 剑 , 可能 和科技人员 曾经 为气候公 约确 立这一原 q阈 既 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 , 在发达国
限制 我们 无期 的减排 行动 , 可 以作为 则 , 也 使其成为 “ 合国历史上对发展 中国 家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 , 可能减缓温 联 尽
1 ̄ . C的长 期 目标 , 5 以及 不把 2C阈值 与 里 昂公 约附属机 构会 议上 ,7  ̄ 原则 , 把哥本哈根会 7 国集 团主 同但有 区别 的责任” 2 5 年全球排 放比 1 9 00 9 0年减半挂钩看 , 席 、 日利 亚环境 部长 为此 曾代 表尼 日 尼 议 当作新的起点 , 通过有效的国际谈判积 这种 让步的效果应 该主要还是提 高 了对 利亚 总统和尼 日利亚 人民 向因病 刚刚去 极开展 国际交流 、 对话与合 作, 加强对最 发达 国家 中近 期大幅度减排 的压力 。另 世 的中国外交战士钟 述孔表示崇高 的敬 脆弱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 , 为
国家 适应 与减 缓 的资金合 计 要 4 5 7 0亿 重要 的结论 体现 了发展 中国家 的意愿 ,
美元相 差很远 , 还是表 明 了发达 国家 展现了发展中国家 力量 已经变得 逐步强 但
人均 累计排放 的公平计 算, 以及 大, 任何 重大 国际事 务 的决 策过 程都不 提供 透 明信息 , 这在 技术 上对 我们 是 没 均排放 、 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步: 一是首 次承 认 了将 全球 温度 的升幅 披露方式 , 增加透 明度 , 积极开 展国际 交 基 础 的; 实施要 求发达 国家 大幅度减 少 限 制在 2 以下 , 要求 在 公平 的基础 流 、 ℃ 并 对话与合作” 是一致 的。 上采取行 动实现上述 与科学相一致 的 目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谢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副司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低碳论坛,并借此机会向关心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各位来宾和各国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实施的政策和行动,以及今后我们将采取的战略举措。

一、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一、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

去年,哥本哈根会议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和决心。

会议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维护了“巴厘岛路线图”的双轨谈判进程,在长期目标、资金、技术转让、行动、透明度等重大问题上达到了原则共识,为进一步的谈判明确了政治的推动力。

中国代表团为此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哥本哈根协议》尚未明确发达国家中期减排指标的量值及其可比性的问题,也未明确每个发达国家的出资额和资金治理机制,发达国家承诺的近期远期资金量与发展中国家的稀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技术转让的具体机制也未能建立,这些问题还需要各方在下一阶段的谈判中继续协商解决。

今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将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中国希望墨西哥会议能够取得积极进展,并将继续在谈判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为此我们将坚持以下几点基本的立场:第一,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发展过程中解决,消除贫困和实现发展权利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的任务,也是不可剥夺的基本的人权。

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际社会应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

第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这是公约的核心原则,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有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责任,但是由于各国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的不同,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的累积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承担首要责任,率先减少排放。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举措谢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副司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低碳论坛,并借此机会向关心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各位来宾和各国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想介绍一下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实施的政策和行动,以及今后我们将采取的战略举措。

一、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一、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

去年,哥本哈根会议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和决心。

会议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维护了“巴厘岛路线图”的双轨谈判进程,在长期目标、资金、技术转让、行动、透明度等重大问题上达到了原则共识,为进一步的谈判明确了政治的推动力。

中国代表团为此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哥本哈根协议》尚未明确发达国家中期减排指标的量值及其可比性的问题,也未明确每个发达国家的出资额和资金治理机制,发达国家承诺的近期远期资金量与发展中国家的稀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技术转让的具体机制也未能建立,这些问题还需要各方在下一阶段的谈判中继续协商解决。

今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将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中国希望墨西哥会议能够取得积极进展,并将继续在谈判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为此我们将坚持以下几点基本的立场:第一,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发展过程中解决,消除贫困和实现发展权利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的任务,也是不可剥夺的基本的人权。

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国际社会应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

第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这是公约的核心原则,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有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责任,但是由于各国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的不同,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的累积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承担首要责任,率先减少排放。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摘要:在减缓承诺、资金机制与衡量、报告和核实等三个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来源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

“区别责任”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巨额排放和能力优势。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受到“生态空间的再分配”目标的支持,然而可能受到“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目标的限制。

因此,我国应当形成和发展不损害人类共同环境利益并且促使中国人能够过“善的生活”的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关键词:气候变化;哥本哈根协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7-0080-1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五届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

12月19日,缔约方会议最终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草拟于26国领导人磋商会议并且修改于5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美国)磋商会议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

《哥本哈根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

根据《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拥有哪些概念要素,该原则的适用又可能受到哪些限制?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哥本哈根协定》中的适用减缓承诺(mitigation commitments)、资金机制(financing mechanism)以及衡量、报告和核实(MRV)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三个关键议题,也是《哥本哈根协议》的三项主要内容。

这三个方面的谈判集中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妥协。

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者:李庆来源:《西江月·上旬》2014年第03期【摘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一项相对较新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其从理论高度和实践层面描绘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蓝图。

它是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责任的有机集合。

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各自短期利益的考虑不同,对该原则的具体实施亦持不同态度。

文章重点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分析了其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和二者的相互关系;其次描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法律上的重大意义,它的确立不仅是国际环境法上的重大事件更是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里程碑。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环境问题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

……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

……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

①”这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的理念正式萌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

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 [1]1997年签订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严格适用该原则。

在2009年12月19日顺利闭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公约》)均不太满意,尽管会议缔约方同意“意到”( 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但由于欧美等国家的强烈反对,缔约方会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通过《哥本哈根协议》。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不得不相互合作共同采取行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表明,由于气候变暖问题的全球性和严重性,世界各国应当对环境问题承担共同责任,以及由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能力优势,其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所区别的责任。

该原则随着国际气候立法的发展得以确立和适用,然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该原则在将来也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全球气候变暖“地球人命运共同体的意识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新千年最具深刻意义的事件:我们与地球息息相关,患难与共。

我们必须护理好地球,否则我们只有死亡。

”1地球的生态环境尤其是气候状况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由于地球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温室效应都不可能仅影响一隅之地,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世界各国必须携起手来共同解决;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也逐步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气候变暖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国家责任分配的主张,尽管从提出到正式确立再到实际适用这一原则并非一帆风顺,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依然且应当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贯彻实行。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就有所体现,只是这些早期的文件并未使用“共同与区别责任”这一术语。

在这段时期,该原则还处于萌芽状态,各类国际法文件更多的是强调“共同责任”,例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

”再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这两份条约中的“全人类的利益”和“共同利益”均隐含了共同责任的意蕴。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类似的概念。

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

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

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一向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就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进行谈判,以于年底举行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国将在这一谈判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为此,谨提出中国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有关立场。

温家宝总理发表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

讲话全文如下: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18日哥本哈根)拉斯穆森首相阁下,各位同事:此时此刻,全世界几十亿人都在注视着哥本哈根。

我们在此表达的意愿和做出的承诺,应当有利于推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

站在这个讲坛上,我深感责任重大。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

遏制气候变暖,拯救地球家园,是全人类共同的使命,每个国家和民族,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当责无旁贷地行动起来。

近三十年来,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已为世人瞩目。

在这里我还要告诉各位,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从中国人民和人类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

——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中国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

我们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浅析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浅析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浅析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是在《里约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确立,该原则要求: 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退化影响的大小不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区别的责任。

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给世界环境造成了空前压力,以及现阶段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其应当承担起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中的主要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环境法发展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该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的法理基础,其几近被当前所有的国际环境条约和文件充分认可,这也是各国履行各项国际条约的基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共同责任原则和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构成。

共同责任是指无论国家大小、贫富,皆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要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有区别责任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和改善义务上有区别,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

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补充,在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主要的环境责任。

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担负着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种类和承担的方式等有所区别。

各国在承担责任时,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每一个国家在造成某种环境问题上的影响以及该国在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问题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和资金支持。

具体内容包括: ( 1) 每个国家都应采取可落实的措施来保护和改善本国的整体环境; ( 2) 每个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防止在本国辖区以及各种活动对其他国家辖区内的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 3) 世界各国应当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国际合作活动; ( 4) 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相互援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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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

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

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

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

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

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它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部分,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意味着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有区别的责任是对上述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

它指的是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是不平均的,而是与它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

[1]从人类发展的过程来看,发达国家率先进行了工业革命,这让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这一工业化的进程,却是以牺牲资源为破坏环境为代价的。

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例,直到近代才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到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如其他对解决温饱尚有困难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环境问题一直是被忽视的。

但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作为环境破坏的始作俑者理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更因为其生产力的先进和科学技术的发达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这并不否认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的义务。

恰恰相反,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在发展的初期就注意到环境问题,以发展保护环境,通过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国民经济,避免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

二、远眺《哥本哈根协议》的前景
《哥本哈根协议》不具
法律约束力的性质,使得与
会方承诺减排的细节差异较
大。

11个国家[2]官方宣布了
承诺信息;欧盟以立法的形
式通过了减排的范围和其他
细节[3]。

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见表2:发展中国家自愿
减排承诺和部分参会国家承
[1]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2]这11个国家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日本、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新西兰、挪威、俄罗斯、瑞士。

[3]《哥本哈根协议》(全文),/j/20091220/08217128048.shtml,2009年12月20日。

诺减排信息统计)也加入到自愿承诺减排的队伍中来了。

以中国为例,早在会议之前(2009年11月26日),中国已经公布了本国的减排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哥本哈根会议原本期望通过新的议定书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如未达成一致,那么在《京都议定书》之后将没有一个公认的约束文件,遏制全球变暖的行动会遭受重挫。

而《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软肋,使得像新加坡这样的国家撤回了在会议前宣布的要减少碳排放量达16%的目标。

对于后哥本哈根的谈判前景,联合国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布尔说,各国领袖未能在哥本哈根达成新的气候变化协议,有关谈判可能要拖到2011年[4]。

而各国在《哥本哈根协议》中的承诺也因为无强制的约束变成了道义的践行,发达国家全球环境问题面前,更应该放下包袱,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环境义务,并推进国际环境谈判,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达到“共赢”。

发展中国家除要求发达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外,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与发达国家一道,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三、《哥本哈根协议》后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目前,中国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国。

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以及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排放量的持续增长,这是当今气候谈判所面临的最直接的困境和问题。

美国的消极态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又一次令人失望。

奥巴马总统只是重申了美国之前作出的承诺:到2020年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消减17%,并且如果最终通过立法,到205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将消减超过80%,美国没有进一步作出令世界振奋的承诺和举动,并再次将其履行道义责任和法定义务附加苛刻的条件[5]。

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不会因为减排协议是否达成而放弃自己的责任,所承诺的减排目标也并不因为《哥本哈根协议》无法律约束力而变成作秀的工具。

中国虽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未完成自己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但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不能动摇。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我们在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生产力所必须坚持的。

仅依靠发达国家
[4]郑爽:《<哥本哈根协议>现状与气候谈判前景》,载《能源与环境》,2010年4月第32卷第4期。

[5]管清友:《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的低碳经济之路》,载《时事评论》,2010年第1期。

的援助,不如从自己的立法和政策上先知先觉。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法在气候谈判中达成一致,有其利益上的考虑。

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弱化不能成为我国轻视环境立法纵容环境破坏而只注重发展经济的正当理由。

我国已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了减排承诺,应该在实际的立法和政策中有所体现。

公民环保意识的缺失,这与政府的导向脱不开干系。

尽管在这两年的环保实践中,出现了“限塑令”这样欣喜的成果,但不得不承认,我们做的还不够。

国家政策的强制力与社团组织的公益宣传有着本质的差异。

如果政府只是一味追逐GDP的持续上涨而将环境问题留给后人,那么我们的后代要靠什么来生存,毕竟我们追求的是全人类共同的利益。

参考书目
(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郑爽:《<哥本哈根协议>现状与气候谈判前景》,《能源与环境》,2010年4月第32卷第4期
(3)管清友:《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的低碳经济之路》,《时事评论》,2010年第1期
(4)ICSID中国项目组:《<哥本哈根协议>:不尽完美的政治协议》,《经济导刊》,2010年第01期
(5)王小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应及其限制——<哥本哈根协议>和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6)姚天冲,周洋,李一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5期
(7)陈懿:《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8)张海青:《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上)
(9)张淑静:《南北气候合作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基本原则》,《探索》,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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