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合集下载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一、制度背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万讯自控: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万讯自控: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和而泰: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0月)

和而泰: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第四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莱宝高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3-27

莱宝高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3-27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
目录 一、专项说明 二、附件
200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页码 1
2
* 机密 *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附件: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深圳
1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金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人民币元
资金占用方类别
资金占用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核算 2009 年期初 2009 年度占用
方名称
的关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占用资金余额 累计发生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
-
-
-
-
-
小计
-
-
-
-
-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
-
-
-
-
小计
-
-
-
-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
-
-
-
-
小计
-
-
-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宝高科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莱宝高科公 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七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

莱宝高科: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年1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第四条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055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调格式)

055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调格式)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职责和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独立董事和董事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公司经理层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公司经理层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制定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措施,并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拟定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将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关于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规定向大股东和关联方传达。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经2010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核算体系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2、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4、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5、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和而泰: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0月)

和而泰: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第四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中能电气: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月)

中能电气: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X年1月)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起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室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向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