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4增值税简易征收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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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 11号

公告2017 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简易征收如何开票

简易征收如何开票

简易征收如何开票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1、备案资料: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具体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实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6、注意事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必须字体清楚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确保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2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开具发票的税率问题1、所谓简易征收,其实就是直接征收,凡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项目,一律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简易征收销售额栏次填列后,就会直接产生应纳税额。

2、具体请参阅"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

3、因为增值税只有4%的简易征收率,没有2%这一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差额的2%部分作为减免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律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一些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采纳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税总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财税2017年37简并征收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7年37简并征收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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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

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

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

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

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
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

2017年7月1日执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2017年7月1日执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收率

3% 征收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
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
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

Ukey开票软件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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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操作指引目录第1章系统注册与登录 (5)1.1系统注册 (5)1.2系统登录 (9)第2章发票管理 (12)2.1正数发票填开 (12)2.1.1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12)2.1.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3)2.1.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填开 (25)2.2负数发票填开 (26)2.2.1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填开 (26)2.2.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负数填开 (29)2.2.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负数填开 (30)2.3红字发票管理 (30)2.3.1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填开 (30)2.3.2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查询 (37)2.3.3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 (42)2.4发票查询管理 (44)2.4.1已开发票查询 (44)2.4.2未上传发票查询 (46)2.5发票领购管理 (47)2.5.1库存查询 (47)2.5.2网络发票分发 (48)2.5.3网络发票申领 (51)2.6发票作废处理 (56)2.6.1已开发票作废 (56)2.6.2未开发票作废 (59)2.6.3验签失败发票 (61)2.7.1发票修复 (62)第3章报税处理 (63)3.1抄税管理 (63)3.1.1报税资料传出 (63)3.1.2网上抄报 (65)3.2发票资料统计 (66)3.2.1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66)第4章系统设置 (71)4.1基础编码设置 (72)4.1.1客户编码 (72)4.1.2增值税类商品编码 (80)4.1.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86)4.2税务UKey设置 (87)4.2.1税务UKey状态信息 (87)4.2.2税务UKey口令设置 (90)4.2.3税务UKey时钟校准 (91)4.3系统参数设置 (92)4.3.1参数设置 (92)4.3.2发票批量导出 (97)第5章系统维护 (98)5.1系统基础维护 (98)5.1.1操作员管理 (98)5.1.2日志查询 (104)5.2数据备份恢复 (105)5.2.1数据备份 (105)5.2.2数据恢复 (105)第6章成品油 (106)6.1税务UKey状态查询 (106)6.2.1库存查询 (107)6.2.2在线调拨 (108)6.2.3在线退回 (110)6.3成品油开具管理 (111)6.3.1正数发票填开 (111)6.3.1负数发票填开 (113)6.3.2发票作废管理 (115)6.3.3发票查询管理 (116)6.4红字信息表管理 (121)6.4.1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 (121)6.4.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 (123)6.4.3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 (129)6.5成品油编码 (130)第7章帮助 (131)7.1帮助主题 (131)7.2检查更新 (132)7.3锁定软件 (132)7.4关于 (132)7.5退换账号 (133)7.6修改密码 (134)7.7退出 (134)第1章系统注册与登录1.1系统注册用户在初次安装使用开票软件,或者首次在本机使用税务UKey开票时需要进行系统注册,注册用户基本信息。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工作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工作

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司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见附件)。

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7年4月21日《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

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纳税申报实训心得6篇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

那么好的心得体会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纳税申报实训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1(1)对实训过程的描述;在本次纳税申报实训的学习中,我们先是学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的区别,使我们明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仅在帐务处理的过程中有区别,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也有所不同。

之后后我们学习了各税种的一些基础理论常识,使我们对纳税申报过程有了一个简单地了解。

之后后我们就进入了实训部分,首先是进行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模拟实训,在正式开始实训之前,我们先是了解了企业的概况,只有我们对公司的情况了解以后才能开始之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之后我们对企业六月份的经济业务进行了会计分录的书写,以便于之后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单元格中的数据都是通过其他单元格中的数据计算得出。

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训学习完毕之后,我们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训的学习过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学习过程大致相同,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多了许多内容,所以我感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学习会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学习要复杂一些,所以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他。

(2)对实训与书本知识差异的感想;曾经在对会计知识学习的过程中,由于一直没有涉及到纳税申报的学习,所以我一度以为,每当年末只用将账本交到税务局,税务局通过查看财本来征收相关税费。

没想到通过这次纳税申报实训的学习,我才知道,原来纳税申报还有这么大的学问。

同时,我也明白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对于购进货物中进项税的抵扣,也有许多流程,比如需要通过电脑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还需要填制相关报表等等,另外减免税也是需要填制相关报表。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税费支付)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税费支付)

业务权限授权............................................................................................................................................ 24
第二章 高级设置 .............................................................................................................................. 29
部门管理 ................................................................................................................................................... 29 新增部门...................................................................................................................................... 30 修改部门...................................................................................................................................... 31 删除部门...................................................................................................................................... 32 部门授权...................................................................................................................................... 32 分配用户...................................................................................................................................... 33 新增(角色) .............................................................................................................................. 36 修改(角色) .............................................................................................................................. 37 删除(角色) .............................................................................................................................. 38 分配(角色) .............................................................................................................................. 39

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

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

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前言编写本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我省的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处理和风险防控时,可参考该手册。

二、框架内容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

前言,介绍手册编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和主要特点。

行业税务风险,本手册以钢铁行业(产业链)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企业,如隐匿原煤销售产量、销售煤炭附属产品不入账、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出售废旧物资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计应税收入等行业税务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主要是对钢铁行业(产业链)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的诸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非居民税收、政策性搬迁、股权转让等特殊业务事项时的税务风险,以案例情景再现形式作了展现,并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

三、主要特点(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具有实用性和全面性。

围绕企业经营规律及特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载体,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税收风险,便于使用者清晰地看到每一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收风险。

(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

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形式阐述,手册使用人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掌握税收风险。

本册中的案例基本都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际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和税收剖析,为企业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了指引和切入点。

(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对每一项业务所涉税收风险,编写人员都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编写该手册的基本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服务业
5%
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
销售无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形资产
经营权、特许、经销、分销、代理、会员、网络虚拟、肖 像、转会、冠名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转让有限产权、永久产 宅房楼等可供住工作活动等 权以及与其一并转让的 路桥隧道水坝等 土地使用权
17% 11%
金融保险业
5%
一般纳 税人
现代服务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纳税人 应税行 为 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 具体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服务 过路停车过 桥费、光租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 干租、车机 船身广告位 务 专业资质监测计量证明 鉴定后出具证明 提供信息建议策划调查翻译 拍录采编写剪译字特修及确权 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 影院剧院网络电视电台等播放 内部市场物业日常等管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劳务招聘劳力外包 人身及财产的保护 除上以外 创作表演图书档案文物展览等 比赛活动训练指导管理 学历和非学历、教育辅助 检查诊断治疗保健生育及使用药 品器材救护车等 6% 娱乐业 5-20% 6% 文化体育业 3% 增值税税率 原营业税税目 原营业税 税率
17%
服务业
5%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服务 体育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纳税人 小规模 纳税人 应税行 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率 原营业税税目 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征收率3% 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11%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 0 铁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缆车索道地铁轻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特定航次 程租业务 交通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11% 运输业 业 配备操作人员的船 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配备机组人员 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气液固等 信印刷物卡邮政小包 函件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服务 (包括邮票报刊 汇款)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建筑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 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包裹 邮政特殊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 代理等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贷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不超50KG一边不超1.5M,长宽高 合计不超3M 机要、盲人读物等 11% 邮电通信业 5% 原营业税 税率 -

深圳增值税税负率划分表和增值税税负率计算、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率警告

深圳增值税税负率划分表和增值税税负率计算、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率警告

深圳增值税税负率划分表和增值税税负率计算、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率警告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

1、分类(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范围对象纳税义务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划分标准为: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杭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杭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杭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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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数电票申报变了!

注意!数电票申报变了!

注意!数电票申报变了!数电票的票面样式与之前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完全不同了。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数电发票上线后,增值税抵扣申报又有新变化了,主要分享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和附表2,销项和进项部分的填写变化。

增值税附表1如果你开具了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申报时候你需要填写到附表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如果你开具了数电票(普通发票),那么你申报时候填写到开具其他发票的相关栏次去。

比如,公司2023年2月开具的发票汇总如上,有税控系统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的数电票。

其实申报填写很简单,就是数电票的专票填到专票栏次,普通发票填写到其他发票栏次就行了。

比如,6%税率的部分没有开全电专票,所有申报表只有税控专票的数据。

普通发票开了数电票,那么全电普通发票就和税控开的普通发票合并都填写到其他开票栏次。

包括13%的、5%简易计税的都是同样的道理。

所以,开了数电票,申报表的归属其实就是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附表2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栏,是汇总数,等于2+3栏次。

虽然栏次名称是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个里面要填写的包括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以及现在新增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比如,公司2023年2月勾选了6份全电专票,如图:那么,这部分发票统一填写到附表2,1、2、35行,和税控专票填写地方一样。

至此,附表2第一栏,其实一共可以填写四种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
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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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第一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选择简易计税
1000000
200000
3%
23300.97
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跨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0000200000)/(1+3%)*3%=23300.97
征收率
3%减按2% 3% 3% 3% 3% 3%
7
8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3%
... ...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应税项目(销售服务、不动产) 文件可查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应税项目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选择差额征收的劳务派遣服务 出租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 转让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 建筑服务(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建筑工 程老项目)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 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三、简易征收的开票方式
采用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应税行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单采血浆站销售 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开票方式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第二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0.00
23300.97
23300.97
23300.97
0.00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第三步: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扣除项目)
1000000
200000
200000Leabharlann 2000000.00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备案表》
主管税 务机关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 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 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 的证明材料
五、简易征收申报
五、简易征收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二季度发生以下业务: 本季度转让其于2015年购入的深圳市外厂房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0000元, 通过税控系统差额开票功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210000元,税额 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207500元),该厂房于2015年购置时的原价为157500元;
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特殊情形 序号 1 2 转让不动产 应税项目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征收率 5% 5%
第四步: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70873.79 29126.21
970873.79 29126.21 1000000
200000
800000
23300.97
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 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4 5 6 7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选择差额征收的劳务派遣服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个人出租住房
5%
5% 3%减按2% 3%减按2% 5%减按1.5%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特定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须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10000-157500)/(1+5%)*5% =2500
五、简易征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157500
157500
210000
157500
52500
50000
23300.97
23300.97
0.00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47169.81
2830.19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3
483760.25
66239.75
483760.25 66239.75
66239.75
66239.75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970873.79
66239.75 66239.75
1、选择3%减按2%,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 2、若放弃减按2%,可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选择3%减按2%,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 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备案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 收备案事项说明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列483760.25
66239.75
(附列资料(二))第10栏 “税额”列-(附列资料(二)) 第11栏“税额”列
256410.26
43589.74
180180.18
19819.82
180180.18
19819.82
五、简易征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50000 207500 2500
2500 0.00
五、简易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
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深圳福田区,在广东省广州市
提供一笔建筑服务,该工程总价1000000元,2016年8月一次性收到全部款项, 该公司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B公司(分包价20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80180.18元,税率11%,税额19819.82元); 该项目购进建筑材料30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256410.26元,税率17%,税额43589.74元。支付设计费用50000元,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47169.81元,税率6%,税额2830.19元。
增值税简易征收发 票开具和申报指引
主讲人:中贤会计孙老师
目录
一、什么是简易征收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三、简易征收的开票方式 四、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备案 五、简易征收申报
一、什么是简易征收?
一、什么是简易征收
一、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
二、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征收率
5% 5% 5% 5%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财税【2009】9号
3% 3% 3% 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
三、简易征收开票方式
三、简易征收的开票方式
1、一般纳税人自行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按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若以购买防伪税控系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简易征收的范围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应税项目(销售货物)
序号
1 2 3 4 5 6
应税项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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