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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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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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粮食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总要商品,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我县粮食市场健康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粮食系统“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监管力度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特制定我县粮食企业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我县粮食收储企业基本现状,现有办理许可证137家,储存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16家,现有存储任务的9家,分布在我县7个镇、两个乡,分别承担着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粮60万吨。
(一)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注册资金五十万以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三万以上。
2、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拥有或者经过租借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存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效仓容。
3、具备磅秤、水分测定仪、天平、容重器等粮食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专职或兼职的有资格能力的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