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写规范:合同的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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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的语言规范

合同是程式化语言与非程式化语言相结合的产物。按照法律规定,各种合同都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但是,由于合同内容的纷繁复杂,非程式化也得到广泛的运用。程式化与非程式化的交替使用,也给合同语言规范运用带来许多问题。造成合同语言不规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验不足,许多人对合同运用不熟悉,或者使用合同比较陌生,不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凶险,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自己的利益就得到保障。二是利益趋动,由于合同存在巨大的利益因素,为了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双方都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开动脑筋,故意模糊了语言应有的作用。三是疏忽大意,有许多人过于自信和相信对方,签订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具体执行条款没有逐字逐句核对,以至使合同表述出现了漏洞。

合同语言的运用实际上是一场智力的博弈。正是由于许多合同签订者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语言要求,造成了许多合同语言不规范的事实,引起了不少合同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一、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

在合同语言运用中,主要表现在结构和用语两个方面。结构规范与用语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结构是从表层上来反映合同语言规范的,而用语则是从深层上揭示合同语言规范的,二者有不同的作用。结构的规范说到底,仍然是语言表述问题。

从表层结构上看,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表现为:

1、条款应用不完备

条款应用不完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时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特别是有些关键的条款缺失,都可能造成许多麻烦。当然其中不乏无知或者对合同签定不熟悉者,合同形式简单,合同条款不完善,必要的条款没有写进去。

在一份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某村委会与农民李某签定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各自的责任以及分成比例、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没有明确规定发生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如何处理。合同签定第二年的7月份,因受到台风影响连续下雨,水位超过鱼塘,鱼苗逃出一半。某村委会以合同为由,要求承包人李某履行上交规定,承包人以自然灾害为由,拒绝承担,造成纠纷。

质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的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旧代新,也产生过许多纠纷。某罐头厂与某物资公司签定购买一台挖煤机,品牌、规格、价格、付款等内容一应具全。合同订立后某罐头厂专门派人看过挖煤机,某物资公司也派人介绍了挖煤机使用的知识,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牌价34228元。某罐头厂认为是新机械,所以在合同中就没有规定质量要求。某罐头厂付款后开走挖煤机,途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回厂后反复修理,使用性能很差,便到某物资公司交涉,要求退货或者更换、折价处理。某物资公司认为开出时没有问题,货物出门,不予受理,双方发生纠纷。

2、条款内容不周严

条款内容不周严是指合同签订时,虽然各项条款都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漏订,但是在某些重要条款上内容不完善。

有的合同内容太多,但责任不明确。某村委会与承包户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共列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承包条件二十二项,该合同条款不可谓不详细,但却对承包户如何偿还欠款,到期不能偿还应负责任没有明确,结果合同到期,欠款有增无减,发生纠纷。

在涉外经济合同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合同条款齐备,但表达不周严。发生在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1000吨涤纶丝进口合同,总货款196万美元。由于在重要的验货、付款上没有表达详细,本应“货到验收后付款”,但合同只写“货到付款”。一个月后国外公司发出300吨,却伪造了1000吨的

发票、提单等全套单证,某市外贸公司没有验货,即照单付款,等到拉回货物才知道只发来300吨,被外国公司骗走了700吨的货款,价值137.2万美元。

3、条款规定不具体

条款范围不明确是指各项条款一应具全,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要求。

某乳胶厂与某化工厂签定陶土粉合同,关于数量和交货期限写为“全年12吨,由供方送货”。由于某乳胶厂未能在合同中明确“每月交付1吨”的规定,没有准确表达意思。合同签定后,某化工厂于年初将12吨陶土粉一次性全部给某乳胶厂运去,某乳胶厂由于仓库只能存放一吨,拒绝接收12吨。化工厂认为不管是年初、年中还是年低,只要在一年内交清12吨,就是履行了合同。某乳胶厂认为,应每月交一吨,全年交12吨,因此发生纠纷。

某电机厂在与某麻纺织厂签定某电机产品购销合同中,把电机的价格定为50万元左右,没有明确具体的产品价格。之后买方把某电机产品运走,在付款时紧紧抓住合同签定中的“左右”两字,不肯让步,最后只付了40万元。但最后经过卖方财务科成本核算,实际成本达到67万元,可是该厂有口难辩,蒙受经济损失27万元。

这三方面问题是造成合同语言失范形式上的标志,它的产生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由于语言本身存在的模糊性,合同语言使用中也不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都与语言运用不规范有直接的关系。

从深层表述上,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表现为:

1、语词运用错误

语词运用错误是指词语运用不恰当。由于粗心大意或者马虎从事,无意之间把最关键的字词写错,以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错误。

有的合同时间表达上相互矛盾,在一份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某村委会与农民李某签定合同规定:承包限定6年(即1995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但合同规定时间与括号内起止时间相差一年,到2000年3月,某村委会以合同到期为由宣布终止合同,而李某则以还有一年承包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有的合同出现数量错误,以前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数量纠纷案件,充分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某单位的采购人员由于忽视了数量单位,合同数量以万为单位当成个为单位,把“万个”当作“个”,原来准确购买5000个,结果成为了5000万个。实际执行时又未引起注意,直到全部货物到厂后才发现问题。给自己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厂长说,这些货物足够我们厂使用6000多年。

2、语义表达含混

语义表达含混是指词句意义不清楚。条款中含义不明,由此造成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有的合同期限只是大致时间。在以往的纠纷中,曾经产生关于期限问题的争执。围绕合同中“供方应于5月之前交货”,一方认为“5月之前”就是指在“4月30日止”,另一方则认为是指“到5月31日”。前后相差一个月。如果在“5月”后加一个“底”字,变成“供方应于5月底之前交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了。可见期限问题也是马虎不得的。

质量也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质量标准攸关双方切身利益,切不可掉以轻心。有的合同不能准确表述,使用模糊的词语。在过去的一起农副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采购方在合同中标明“均为二级以上”,供货方在履行中交付了三分之一的一级品,三分之二的二级品。供货方认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采购方强调“二级以上就是一级,不能有二级品,不包括本数在内。”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我国与外商的交往中,也充分说明了明确质量标准的重要性。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工厂还不熟悉进口机器的质量要求,就在合同中规定,“本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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