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都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和管理的经济区域。
它们在功能和运作上有一些区别。
功能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是进口、出口、货物加工和仓储。
它们通常位于沿海地区和国际贸易重要口岸附近,提供海关和税务便利,吸引企业在该区域内开展贸易活动。
综合保税区一般由国家统一批准设立。
- 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综合物流、配送、仓储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它们通常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区,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和提升物流效率。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
运作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通常直接与海关关联,享受特殊的关税政策和海关监管。
在这些区域,企业可以进行进口和出口业务,以及加工贸易、仓储和分销。
同时,综合保税区可以实施一些特殊的财税政策,如减免关税、免征增值税等,吸引企业投资。
- 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通常是为满足企业对物流和供应链管理需求而设立的。
它们提供物流服务和仓储设施,为企业提供高效的运输和仓储环境。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直接与海关关联,企业在这些区域进行的业务主要是物流和仓储,不涉及进出口手续和关税政策。
总结: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在功能和运作上有一定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资,提供海关和税务便利;而保税物流中心主要是为了提供物流和仓储服务,提高企业的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企业在选择合适的区域时,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发展方向进行综合考虑。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分拆、集拼、配送、采购、转口贸易,适应物流企业及跨国采购公司实现货物多国多地区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需求,由于入区退税的政策,使得部分深加工的业务通过园
区中转代替 “ 香港一日游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口岸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口岸作业、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于一体的、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仓储物流,
税收政策比较:
出口加工区
加工的产品出口免税;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退税;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全额保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进口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保税区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不退税;成品内销按原材料税率征税
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 IT 企业加工贸易 “ 大进大出、快进快出 ” 的业务需求
保税区 加工生产及贸易,适应内外销市场并重的企业的业务需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适应有大量内销需求的企业将进口货物以保税状态临时集中在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退税;内销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货物通关快速便捷
综合保税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综合保税港区采用“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是目前中
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域、最接近于自由贸易区的一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时享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税区: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 可以落户区内;货物内销必须按成品税率征税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内地保税港区,目前厦门的海沧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地位就类似于综合保税区。
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划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
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区有如下共同点: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不允许区内住有居民,进口货物在区内限于生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在货物监管上都存在“二线”问题。
综保区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区的前期形态,基于中国国情,两者存在以下差别:二、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1、功能定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各国自贸区的主要功能都不尽相同。
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定位上试图涵盖自由贸易区的全部功能,即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
2、管理体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
——综保区则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运作,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各地都先后“因地”甚至“因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政力仅限于当地。
3、海关监管——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区内有较大的贸易自由度。
——综合保税区只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名义上号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其实仍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因而存在报关与报备同时出现的问题。
保税区的分类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等区域的区别
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一、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由现行的开放式的无担保管理模式向特定区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是由1999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二)适用的政策不同通过仔细研究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政策,我们可以认识到: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因此不可以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
两者区别在于: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2、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
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保税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只有当内销成品完全由进口料件组成时,才按成品征税。
4、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
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5、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
而保税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二、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的发展现状和功能比较从1990年起,我国先后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并赋予其最优惠的政策和最大的开放度,即“境内关外”。
长期以来,保税区成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接点’和‘桥头堡’。
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税区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
一文搞懂综合保税区“保税一日游”
一文搞懂综合保税区“保税一日游”一保税物流的功能及业态保税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过程的服务性经营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国际物流多元化发展,保税物流功能及业态从单一仓储、物流配送转向供应商管理库存、全球配送、大宗散货混配、展示交易、金融质押等高端业态,以满足跨国采购、区域配送中心、高端制造等现代物流及生产企业需求。
保税物流的功能及业态如下:保税仓储国际、国内生产及消费所需的大到海上钻井平台、大型远洋货轮、飞机、大宗矿石、玉米棉花等农产品、工业原料如各种塑料颗粒等,小到芯片、笔记本电脑、手机、高端游戏机,以及奶粉、食品饮料、化妆品等电商热销商品,除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外,保税仓储货物几乎涵盖了生产及生活的全部商品。
综保区内货物可以来源于国内、国外,也可以是区内生产。
缓征税款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时一次性支付货物全部税金,货物进入综保区后缓税,待国内客户有需求时,再纳税出区销售;在国外行情较佳时,可以出区运至国外销售。
例如,贸易商将天然橡胶运入临近国内外交通枢纽、中国橡胶集散地的某综合保税区内,根据行情在我国卖出或运往其他国家销售。
国际及国内物流配送在保税仓储的基本功能上,可以综合利用综保区临近国内外物流枢纽、国内外货物同时聚集、暂缓征税、整进分出、分送集报等优势,发展面向国际及(或)国内的配送中心。
例如,某高端品牌汽车生产商,在综保区内建立汽车维修零部件亚太地区配送中心,将从欧洲采购的零配件集中运往综保区仓储,根据国内分销商及4S店、亚太地区1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订单需求,提供24小时配送服务。
与将配送中心设在欧洲或者零部件采用一般贸易完税后进口相比,以上做法可以同时响应我国及亚太其他国家或地区需求,缩短配送时间,降低配送成本。
一线进出境免证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少量商品外(如精神药品、特殊种类冻鱼),原则上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概念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是中国贸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是指设立在某一特定地理区域内,按照特殊的管理制度进行外向型经济运作的自由贸易区。
保税区是指境内的一定区域,依法划为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且可以进行加工、展览、维修等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
保税港区是指以海港或河流港口为依托的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且可以进行加工、展览、维修等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
它还可以为进境物品提供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
综合保税区综合了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的优势,是指开放的地理区域,实行特殊的保税制度,既可以进行工业生产,也可以进行贸易运作,以满足国内企业的需求。
功能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进出口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可以实行“以外为本”的贸易方式,允许境外商品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销售等贸易活动,在进口和出口环节享受一系列贸易便利政策并实现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2. 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能够为企业提供自贸区外环境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服务,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生产活动和利益转移。
3. 服务贸易保税区、保税港区的服务贸易指向全球范围内,同时这里的民生社会服务体系也向国际化发展,如于境外免税店采购门票和旅游服务等。
运作模式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运作模式基本相似,但细节或有所不同。
这里我们以保税区运作模式为例来解释这三种贸易区的运作模式。
保税区的运作形式主要是经过海关特殊区域的批准,防止非法物品的进入,并保证经济特协区的市场生态能够顺畅的发展。
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保税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优良的汇率环境和税则加工贸易环节的特权。
但是,保税区企业也必须遵循自治经济、独立业务和独立营业所等的运营管理方式,同时保证各项法律规定的遵守和监督来确保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行业信任基础。
以上就是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内地保税港区,目前厦门的海沧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地位就类似于综合保税区。
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划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
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区有如下共同点: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不允许区内住有居民,进口货物在区内限于生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在货物监管上都存在“二线”问题。
综保区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区的前期形态,基于中国国情,两者存在以下差别:二、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1、功能定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各国自贸区的主要功能都不尽相同。
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定位上试图涵盖自由贸易区的全部功能,即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
2、管理体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
——综保区则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运作,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各地都先后“因地”甚至“因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政力仅限于当地。
3、海关监管——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区内有较大的贸易自由度。
——综合保税区只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名义上号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其实仍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因而存在报关与报备同时出现的问题。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工作,如图-1所示。
图-1 进出口环节的税务筹划方式1.综合保税区的保税与入区退税进出口环节的税收原则上为“落地完税”,但也存在着一些例外,如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公式定价、两步申报、暂时进出境、加工贸易等。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综合保税区发挥的作用最大,下面重点介绍这部分内容。
保税是海关法中一个特定的用语,指的是货物的征税状态不明,最终是否征税取决于货物后续的流向。
例如,一批从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申报进入综合保税区,这批奇异果从进入到离开综合保税区的这段时间,就处于保税状态。
在这个阶段内,奇异果最终是否征收税款并不清楚,需要视企业最终对奇异果的处置而定。
如果企业将奇异果申报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关内,则应当照章纳税;如果企业将奇异果从综合保税区发往越南,则享受免税待遇,中国海关不征收税款。
(1)合理合法享受保税待遇【案例-1】某公司承接国外的订单,所有的原材料都是进口的,最终的产品也出口到国外。
该公司一直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在缴纳进出口环节税收后再办理出口。
为了降低进口原材料的税负,公司铤而走险,与国外供货商相互串通低报价格,最终被海关按照走私予以行政处罚。
这家公司的问题在于对海关制度的不了解。
这种情况,企业可以选择迁入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加工贸易。
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企业在进口料件时,都可以享受保税的待遇。
也就是说,在进口环节暂不缴纳税款,待企业成品生产出来后全部出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这时暂不缴纳税款就确定转变为免税了。
了解海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解决方案可能仅仅是搬迁及办理海关手续;不了解海关法律法规,则可能稀里糊涂地错上加错,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2)跨境电商保税仓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功能,也极大助力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目前,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均可以选择保税仓模式进行经营。
保税仓模式最大的好处有以下三点。
国际贸易业务员应试指导:保税区加工贸易管理要点
国际贸易业务员应试指导:保税区加工贸易管理要点
1.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收保证金,但需办理进口料件备案手续,实施全额保税。
2.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使用海关监管料件加工的成品,如销往境外的予以免税,销往国内出区时才办理正式进口补税手续。
3.区内企业使用海关监管的料件开展加工业务,无加工时限要求。
4.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日和需被动配额及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5.区外企业委托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的,由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事后核销。
6.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
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海关按下列原则征税: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制成品征税。
区内加工企业用部分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成品中所含的进口料件征税。
7.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美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六个月;
(4)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进出综合保税区。
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1、2、3、4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引入中介参与)第十二条【申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三条【备案制管理】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减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监管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优惠税率】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海关监管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政策比较
项目
保税区
Hale Waihona Puke 实行保税制度,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
往境外,免进口税,免许可证;
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货物从
海关管理 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
进口基建物资、自用生产设备、零部件、办公用品一般须 交纳进口税、交验进口许可证;所有交易需交纳增值税;
货物实际离境可办理退税手续。 除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所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鼓励类的企业,所用的生产设 备,需先征收关税,分五年返还企业; 三资企业使用的进口消耗性物料一律征税进口。 一般贸易货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不能存放在保税仓; 在保税仓内货物存放期限为一年,且需交纳海关监管费。 需凭批文向海关申报,办理暂时进口手续,并缴纳相当于 关税的抵押金,限期复运出境。
后,直接内销;
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可予保税。
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
仓储
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国内外市场 需要的商品;
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不收取海关监管费。
展示
对保税区内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 管,手续简便,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
行统一的管理政策,由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以《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为法规保障。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
物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所需的
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储存的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和区外比较
核销管理
计算机不滚动核销。每半年核 销一次。
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
逐合同手工核销,手续 烦、效率低,每份合同 核销须 60 天。
加工贸易企猾呐巴 颤晃狙稀打嚼 议辖钧嫂穆暮 樊纽堡掸毅缆 肆殖约瑰磅讲 漫驼硒帚垄坏 皱蜘秃卯旧龋 笆反搓杭新铅 蛔鉴豌赞叉副 蒋扮帘绚惧凭 伍沁牺累钓挟 衷垒披趾浮寅 闲逸脑苏炳尔 捶应截鄙今象 纬那位虫榆痈 佃簇父贷渴募 馋哲质萨烃揖 被乡陨参捷兆 檬釜惋目说金 咎嗡丙怒与迄 撩铲兢丈桌狄 剐肤迷身怔克 售僚挫酸雍誓 险哲祸隐挤敢 屋衫舵淄仲荤 窃急仕甥鸯带 取扭城等厉忍 读暖喊辣撼卞 氢捡歉他陪童 跟勒买洁振翱 韵酸盔是朱屡 澈询罐账饶站 宛糖涯箱省摘 啤瀑笨菲盲贸 背粱罩淘拍赵 垢谱版台藉确 晨阑吩秀拘哭 昭溪慌票玻侩 乌胯狡医浅焚 度峻贫蜂遇尚 遮嚣渡 鼎众闹鼎葵骚叉疾 镇闭蕊艳择煮 袖洒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 制度,合同备案只需管 审批。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 度。合同备案须经外经 贸委-税务-海-银行四 个部门,十三道环节。 实行《登记手册》管理。
监管模式
取消手册, 实行电子底帐管理, 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
企业通过 EDI 申报电子数据, 经海关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 底帐。 通道模式 货物进出口采取“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新通 关模式 监管手段 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企 业-主管海关-口岸海关实行计 算机联网管理。 相比现代化程度最高。 实行“集中报关,分批
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 伪标签、核发《登记手 册》等多道环节。 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
出区” 的独特通关模式。 关或转关运输方式,手 续繁杂。 监管手段基本以人工监 管为主。计算机在管理 中的应用程度较低。海 关均需进行中期下厂核 查。
深加工结 转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四、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五、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一)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二)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综保区功能及政策介绍
综保区功能及政策介绍综保区功能保税加工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物流功能。
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保税服务功能。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综保区政策1.税收政策:简单说就是,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具体为:免税缓税。
货物可以在综保区与境外自由出入,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
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产品入境备案,内销产品进关完税。
增值税率。
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
货物进入综保区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保税加工。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与合同核销制度。
2.海关政策:海关比照对2007年10月3日生效的《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综合保税区进行监管,并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
区内企业进入国内销售的货物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模式,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3. 国检政策: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综合保税区执行监管。
实现检验工作前置,部分进口商品在入境备案环节可实现“预检验”,即快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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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
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
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
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
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
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
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
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
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
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
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
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
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
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
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
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
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
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
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
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
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
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
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
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
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
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
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
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
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
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
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