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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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 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道口管理的规定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 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m 或触及限高架的限制装置;严禁在高度超过2m的车 辆上部或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 旗和皮鞭等长大、飘动等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 使物件与牵引供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 循环使 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268条) 长期不经列检的局管内固定循环车组,每旬安排一 次送就近列检作业场进行技术检查: 1.有固定配属的由配属单位向路局调度提出申请, 路局调度安排回送。 2.无固定配属的固定循环车组,进入列检作业场进 行技术检查的安排,应在列车开行文电中明确,路局调 度按照列车开行文电的规定安排回送。 3.列检作业场按到达列车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 进行技术检查作业。
编组列车 ●客车不允许与C63和C63A型敞车、C76系列敞车、 70t级货车、80t级及以上货车等装用16型、17型车钩 的货车直接连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新《运规》及文件进行 了明确 的规定 ● 长大货物车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和隔离要求,须按 《铁路长大货物车使用技术参数》办理。DLl型大吨位 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空车回送时,必须成组摘挂,不 得拆解。长轨列车编组后不得任意解体。 ● 编入列车的罐车人孔盖必须盖好。
用语说明
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
● ● 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简称THDS)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简称TFDS)

● ●
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简称TPDS)
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简称TADS) 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TCDS)。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次编组规则:根据列车的车型、速度、载重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列车进行编组,确保列车正常行驶和运输。

2.列车间隔规则:列车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以防止相互之间的碰撞和事故发生。

根据列车的速度、长度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类型列车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或距离。

3.行车时刻表:根据铁路线路、站点、列车运行速度等信息编制并发布列车的运行时刻表,以便驾驶员、调度员等相关人员按照时刻表进行行车安排。

4.信号系统规则:普速铁路上设置了一套完善的信号系统,用于指挥列车运行。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信号的含义和使用方法,确保驾驶员按照信号规定进行行车。

5.调度规则:调度中心根据列车的信息、运行情况和运输任务等,对列车进行调度和指挥。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调度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6.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在行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如天气恶劣、信号故障、设备故障等。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这些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程序。

以上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则可能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条件等有所差异。

此外,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还需要与驾驶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安全有效的列车运行。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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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西安铁路局2014目录总则1《行规》部分用语说明1第一章行车设备2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9、15、16、24、215、219~221、236条)2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35条)3第3条行车设备检查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4第4条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4第5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4第6条车站行车作业安全装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4第7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4条)4第8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37、305、359条)4第9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条)5第10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5第11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5第12条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205条)5第13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207 条)6第14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条)6第15条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2、75、119条)6第16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6第17条货车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7第18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安装列尾装置相关规定(《技规》第253~255、340条)7第19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79、402、403条)7第20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8第21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36、37、54条)8第22条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8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8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自动闭塞区间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8第25条电气化区段线路、电务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02、203条)9第26条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0第27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10第二章编组列车10第28条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0、252条)10第29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11 第30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条)11第31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51、253条)11第32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7、251条)11第3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11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1、273条)12第35条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57条)12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12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运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5、249条)12第38条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5、276条)13第3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通知单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8条)13第三章调车作业13第40条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13第41条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284、285条)13第42条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4第43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4第44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15第45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15第46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7条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92条)15第48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16第49条调车和岔线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6第50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16第51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6条)17第52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17第53条正线、到发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17第54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1条)17第55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18第56条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306、307条)18第57条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91条)18第58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18第59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条)18第60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18第61条调动专特运、公务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305条)19第62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19第63条自备机车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19第64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条)19第65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19第66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20第67条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20第68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20第69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04条)20第四章行车闭塞20第70条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4~316条)20第71条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231、312、319条)21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3、318条)21第73条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3条)21第74条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8条)22第75条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5条)22第76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2、234、311、315、323条)2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23第77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60条)23第78条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23第79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231条)23第80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23第81条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24第82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专、特运列车接发的规定24第83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5、263、353条)24第84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24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24第86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9条)24第87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25第88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25第89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358条)25第90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03、231、355条)25第91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25第9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72条)26第93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277条)26 第94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4条)26第95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26第96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61条)27第97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274、305、315条)27第98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71条)27第99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8第100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28第101条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421条)28 第102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28第103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348、355条)28第104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335条)28第105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条)29第106条接触网施工(维修)停、送电程序的规定29第107条列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29第108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29第109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29第110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5、454条)30第111条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383、384条)30第112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7条)30第113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31第114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31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195、398~401条)31第116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32第117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条)32第118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条)32第11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29条)32第120条限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7条)32第121条动车组在既有线CTCS-2级列控区段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105~111、343~345、348、349条)32第六章信号33第122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1、442、462条)33第123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5、440条)33第124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33第12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33第126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33第127条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34第128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459条)34第129条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0、461条)34第130条关于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4条)34第131条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10条)34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35第132条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74、375、377条)35第133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369条)35第13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0、366~369、454条)35第135条列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36第136条机车、车辆结合部在站应急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264、266、269、335条)36 第137条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6、342条)36第138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37第139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37第140条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37第14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404条)37第142条防止沙害的行车安全规定37第143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37第144条设置线路所、辅助所的规定(《技规》第313条)38第八章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38第145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分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38第146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38第147条任家湾~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7条)38第148条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39第149条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9、372条)39第九章附则40第150条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40第151条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40附图40附表1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40附表2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44附表3车辆乘务员行车备品表45附表4 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45附表5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46附表6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46附表7 救援队工具配备表47附表8 接触网作业车随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表48附表9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49附表10 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49附表11 货车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51附表12 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52附表13 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53附表14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56附表15 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58附表16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59附表17 第一闭塞分区20km/h不能通过分相区间表60附表18 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61附表19 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61附表20 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62附表21 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62附表22 超过20‰坡度的区间63总则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路局技术设备、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则,适用于局管内普速铁路,含何寨~临潼东(不含)联络线、三桥~西安北动车所(不含)动走线。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西安铁路局辖区内所有行车组织,涵盖了所有铁路线路和运输班次。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对列车的编组、运行和协调等操作。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运输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行车组织应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行车组织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运行的连贯性和畅通性,最大限度地利用运力资源。

第七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分配运输任务,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行车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编组规则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类型、长度、质量和运输任务等因素,合理编组列车。

第十条行车组织对于重载列车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组适当数量的机车和货车,以保证稳定和安全的运行。

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对于客运列车应根据运输需求,编组适当数量的客车,并确保列车通风、照明、供暖和服务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长途列车,行车组织应编组相应数量的餐车和卫生间车,以满足乘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在考虑列车长度的同时,合理控制编组的总质量,以确保车辆和线路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运行规则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起止站点、车次时刻表和运输需求,制定适当的运行计划。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以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和紧密运行。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监控列车的运行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十七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停运,并进行必要修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行车组织应充分利用信号系统和通讯设备,确保列车之间的通讯和协调顺畅。

第十九条行车组织应加强对列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控,确保他们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在操作中做到安全稳定。

第四章协调规则第二十条行车组织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TG/QT101-2017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年9月目录前言 (7)总则 (13)第一章技术设备 (14)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14)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4)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5)第4条《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16)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7)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18)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19)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19)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20)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20)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21)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22)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22)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23)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24)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24)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25)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26)第19条其他规定 (26)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7)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27)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28)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29)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30)第24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31)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31)第26条其他规定 (32)第三章编组列车 (33)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3)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34)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34)第30条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35)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36)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37)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8)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38)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0)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40)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1)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 (42)第39条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 (43)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43)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 (45)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45)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 (46)第44条其他规定 (47)第四章调车工作 (48)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 (48)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 (48)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49)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50)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 (51)第50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51)第51条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2)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3)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54)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5)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56)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 (56)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 (57)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 (58)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9)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60)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0)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1)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2)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2)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3)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4)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65)第69条其他规定 (65)第五章行车闭塞 (66)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66)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66)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67)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行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68)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 (68)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 (69)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70)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 (71)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 (71)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72)第80条其他规定 (72)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73)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3)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74)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 (74)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75)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76)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76)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77)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78)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79)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 (79)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 (80)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80)第93条其他规定 (81)第七章列车运行 (82)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 (82)第95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82)第96条夜间运行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 (83)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 (84)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 (84)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 (85)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86)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86)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87)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 (88)第104条其他规定 (89)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0)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90)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90)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91)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 (92)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 (93)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93)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94)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95)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时的处理规定 (95)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规定 (96)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规定 (96)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 (97)第117条其他规定 (98)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9)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99)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100)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 (100)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101)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 (102)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 (103)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103)第125条其他规定 (104)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05)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05)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05)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06)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作业的规定 (107)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 (107)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08)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109)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10)第134条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 (110)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111)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112)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112)第138条其他规定 (113)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14)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补充规定 (114)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14)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115)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 (116)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16)第144条其他规定 (117)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118)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18)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19)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 (119)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120)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20)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 (121)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 (122)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 (123)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 (123)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 (124)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 (125)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25)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 (126)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7)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8)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 (128)第161条其他规定 (129)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130)第162条局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 (130)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 (130)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131)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132)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132)第167条其他规定 (133)第十四章附则 (134)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134)重点用语说明 (135)附件 (136)1.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136)2.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件 (136)附表 (137)1.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137)2.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137)3.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138)4.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138)5.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139)6.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表 (139)前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下简称《行规》和《行细》)是铁路局基本技术规章,对规范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组织原则1.安全原则:铁路行车组织要以列车安全为前提,安排和保证列车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发生追尾、相撞等事故。

2.准点原则:组织列车行车要以准点为目标,确保列车按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提高运输效率。

3.平稳原则:为保证列车行车过程中的平稳,要根据列车的载重、速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配属、自然修正、运转制动等措施,以确保列车运行平稳。

二、列车编组原则1.列车编组要根据线路运输能力、列车运行速度、客流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列车的运行平稳。

2.乘客列车编组要按照旅客需求,合理安排座位、卧铺、餐车等设施,提供舒适的旅行条件。

3.货物列车编组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件数、质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行车间隔原则1.行车间隔是指列车之间相互保持的一定时空距离,包括车头间隔和车尾间隔。

2.不同类型的列车和区段在行车间隔上有不同的要求,铁路行车组织应根据这些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行车间隔要考虑列车的制动距离、加速度、信号时间等因素,确保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行车图原则1.行车图是一个时间表,规定了列车的开行时间、终到时间、途中停站等信息。

2.铁路行车组织要按照行车图进行列车的组织和调度,确保列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行。

3.行车图的编制要考虑列车的间隔、停站、经过道岔等因素,以保证列车安全运行。

五、信号原则1.信号是铁路行车的重要指示工具,用于指挥列车的开行、停车、转向等动作。

2.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信号规定,按照信号灯、信号旗等信号设备的指示对列车进行控制和指挥。

3.行车人员必须熟悉各种信号的含义,严格遵守信号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运行速度原则1.不同类型的列车在不同的线路上有不同的运行速度要求,铁路行车组织要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应的速度限制。

2.列车运行速度要考虑到线路条件、车辆状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保列车的安全性和准点性。

3.行车组织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速度,确保列车平稳运行。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引言普速铁路是指列车运行速度较低的铁路,通常用于短途和中途旅行。

为了确保普速铁路的安全、高效运行,行车组织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列车编组1. 列车编组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车辆按照一定的顺序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列车。

根据普速铁路的特点,列车编组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车辆类型: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客车和货车的运行速度、载重能力等。

- 车辆数量:根据运输需求和线路容量等因素确定列车的车辆数量。

- 车辆长度:考虑到车站和列车通过的隧道、桥梁等设施的限制,车辆长度也需要加以考虑。

- 车辆重量:列车编组时还需要考虑车辆的重量分布,以确保列车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2. 列车编组的原则:- 类型匹配原则:相同类型的车辆应尽量放在一起,便于行车组织和调度。

- 载重平衡原则:车辆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布,以保持列车的平衡性。

- 安全性原则:车辆的紧急制动装置应连接在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上,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车。

三、行车组织1. 列车的行车组织是指列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和顺序。

根据列车运行的需要,行车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单线行车:列车在单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交替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

- 双线行车:列车在双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不同的轨道上行驶,以提高线路的运输能力。

- 多线行车:列车在多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不同的轨道上行驶,以满足不同列车的运行需求。

2. 行车组织的原则:- 安全原则:行车组织应以确保列车安全行驶为首要原则,包括遵守信号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等。

- 效率原则:行车组织应以提高线路运输能力和减少运行时间为目标,尽量减少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

- 灵活性原则:行车组织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适应不同的运输需求。

四、行车间隔行车间隔是指列车之间的时间或空间距离。

合理的行车间隔可以确保列车安全行驶,并提高线路的运输能力。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章》

JNG/01-2014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1.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1—(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2—作业。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 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 、8、9 、236 条)。

1.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30 天分别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验收资料。

经审核后,于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20 天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机务处、调度所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要素(其中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各股道钢轨类型、股道全长及有效长、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核定)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按不同速度等级)内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对限制速度及机车车辆类型等也应一并提出。

3.电务、工务、机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管理界面:(1)电务部门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的分工。

①道岔各连接杆、基本轨通长垫板、轨距杆、钢岔枕与钢轨连接的绝缘垫板及绝缘套管、辊轮、钢岔枕与钢轨的连接螺栓、轨道绝缘部分的鱼尾板及其螺栓等有关线路强度的金属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

附有绝缘的轨距杆的保证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检查。

由于绝缘发生问题需—1—要更换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工务部门进行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绝缘材料)。

②各种道岔转辙机及表示器、检查器、锁闭装置、导管装置、连接杆防踩板及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与钢轨、钢枕连接的钻孔工作由为主的施工部门负责。

③电务部门和工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道岔尖轨的密贴和动程调整工作。

④锰钢辙叉上的导电销日常由电务部门检查、保养。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铁路行车组织原则

铁路行车组织原则

铁路行车组织原则1.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2.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

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3.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

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1)列车运行的安全;(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在运输繁忙干线安排综合天窗;(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4.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

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

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台,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5.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6.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 h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

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7.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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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G/01-2014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济南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普速铁路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规章,也是我局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技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在路局没有正式文件修改以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局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用语说明1.车组、车列:(1)车组: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2)车列: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的车列或到达列车摘机后的车列,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调车机车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隔开设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3.按站间组织行车: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组织行车。

4.军用、超重、超长列车:(1)军用列车: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实际牵引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实际牵引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5.小作业:非集中区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

6.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

一看:看接车线是否空闲;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

二扳(按):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确认: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闭止块是否落槽;尖轨是否密贴;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

四显示(呼唤):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

7.在站无作业的列车: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2)旅客(便乘、通勤职工)上下及行包装卸;(3)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4)货运检查及处理;(5)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

8.天窗:是指在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旅客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货物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9.道口:系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道口分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两种。

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后简称监护道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10.人行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不足2.5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m,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m。

人行过道只准行人及自行车通过,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

11.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12.大型养路机械:是指清筛机、捣固车、稳定车、配砟车、打磨车、大修列车、道岔换铺设备、吹砟车、移动式焊轨车、铣磨车、钢轨探伤车、轨道检查车、物料运输车、捣固稳定车、路基处理车、道床吸污车等。

13.重型轨道车:是指功率在16.5kW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及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

14.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当单轨小车装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种料具时):(1)4.5m及其以上长度的一根钢轨。

(2)一组辙叉。

(3)一根混凝土轨枕。

(4)五根普通木枕。

(5)240kg以上的其他物品。

15.长轨列车:是承担长钢轨的装、运、卸及旧轨回收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m及以上长钢轨运输。

16.铁路线路允许速度:是指根据工务、供电(有接触网设备时)、电务、房建等固定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列车通过铁路线路时的最高允许速度。

17.自动闭塞:属于行车基本闭塞设备之一。

由运行中的列车,借助于轨道电路,控制同方向信号机的显示,调整列车运行间隔,自动完成闭塞作用的一种基本闭塞设备。

(1)单向自动闭塞:区间一条线路上,按规定方向设置仅供单方向运行的自动闭塞设备。

一般在双线区段中分线采用,称为双线(单向)自动闭塞。

(2)双向自动闭塞:区间一条线路上,按双方向运行条件设置,由相邻站选定列车运行方向的自动闭塞设备。

在单线区段中采用,称为单线自动闭塞。

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自动闭塞。

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自动闭塞。

当其反方向按大区间(一般为站间)运行条件设置,称为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如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18.自动站间闭塞:属于行车基本闭塞设备之一。

与集中联锁设备结合使用,采用轨道检查装置自动检查区间空闲,随着办理发车进路自动构成站间闭塞,列车凭出站信号显示进入发车进路后,出站信号机自动关闭,待列车出清区间后自动解除闭塞的一种行车闭塞设备。

(1)计轴自动站间闭塞:采用计轴轨道检查装置检查区间空闲的自动站间闭塞。

(2)轨道电路自动站间闭塞:采用轨道电路检查区间空闲的自动站间闭塞。

19.接发车进路信号机:对到达及出发列车指示运行条件的进路信号机。

在接车和列车通过时按接车进路信号机办理;在发车时按发车进路信号机办理。

20.调谐区:是指无绝缘自动闭塞区间两闭塞分区间的电气绝缘节。

调谐区内不能检查有车占用情况。

调谐区一端设有通过信号机,另一端设有调谐区标志;在轨道电路分隔点两端均为调谐区标志。

21.附挂机车:根据运输、检修、回送等需要,挂于本务机车后部的机车。

22.重联机车:联挂于本务机车之后,与本务机车共同担当牵引工作的机车。

23.电分相:在电气化铁道牵引区段,牵引供电采用单相工频交流供电方式。

为使电力系统三相尽可能平衡,接触网采用分段换相供电。

为防止相间短路,必须在各独立供电区之间建立分相区,各相间用空气或绝缘子分割,称为电分相。

24.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系指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简称THDS)、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简称TFDS)、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简称TPDS)、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简称TADS)、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TCDS)。

25.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26.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27.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28.控制台:车站联锁控制台是行车人员办理进路、闭塞、控制信号及监督了解设备状态的人机交互设备。

根据联锁设备的不同分为面板式、单元式和控显终端。

6502电气集中联锁设备采用单元式控制台,计算机联锁设备采用控显终端或单元控制台,色灯电锁器设备采用单元控制台或面板式控制台,统称为“控制台”。

控制台揭挂表示牌的作业项目,采用控显终端的控制台可使用钮封按钮(包括起封闭作用的戴帽、封闭、加封、扣帽等按钮)进行封闭。

29.长杆钓鱼法:是指电力机车连挂一定数量的车辆作为“钓鱼长杆”进入无接触网区进行摘挂车辆,而电力机车并不进入无接触网区的一种调车方法。

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提供:(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应包括钢轨类型、曲线半径及起讫里程、桥涵、隧道、道口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点里程等)。

(2)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及有效长,线间距离,钢轨类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3)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5)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6)站线(不含到发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使用机车类型及其地点、限制条件资料。

2.信号部门提供:(1)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信号机中心里程位置。

(2)电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通信部门提供:(1)有线、无线通信设备概况(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设置地点、有无语音记录装置及使用说明等)。

(2)车站与行车有关的其他通信设备的技术资料。

4.供电部门提供:(1)牵引供电来源,接触线高度,电分相、电分段、接触网终点标位置,供电分段示意图,隔离开关位置及使用办法。

(2)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3)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4)供电、给水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提供:车站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的设备、使用维护办法。

6.房建部门提供:(1)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和宽度及其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7.机务部门提供: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

8.车辆部门提供:(1)电动脱轨器、电控试风等设备安装位置图及使用说明。

(2)车辆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9.新开通线路的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路局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10.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电气化工程验交范围及要求(《技规》第4、8、9条)新建、改建电气化工程原则上一次验收交接运营。

如有困难时可分段验收交接,但其范围至少为一个电力机车牵引运行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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