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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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
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
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 (四)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 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 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 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 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几个概念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 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 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 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 (三)部门规章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城建监察规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规定》;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等等。
模块四
城乡规划法规
wk.baidu.com 本模块学习要求
• 1.了解城乡规划、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概 念; 2.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现状; 3.掌握城乡规划的种类、原则、内容和实施要求,掌握风景 名胜区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4.理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5.具有分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能力。 6.具有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能力。 7.具有在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区域进行合法建设与管 理的能力。
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 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 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
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
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
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
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
4.1 概述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 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 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 政策之一。
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
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防洪工程规划设计 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等等。
三、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 目的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 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
3.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是城乡规划的终极价值目标
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
•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 28日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 共七章70条。 • (二)行政法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 1993年6月29日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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