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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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次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出版,之后又在1961年,1981年等时间被多次重印出版,其学术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此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也可以说是通过研究中国法律的特征,显示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风俗,两者并行不悖。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影响,而社会的形塑也少不了法律的作用,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不可能完全不略其中一方而去研究另一方。

在章节设置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的一二两章着重讨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注意特征,而三四两章进而讲述中国法律的阶级特征。在讲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后,文章的内容便被推进到了中国法律背后的结构意涵,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会呈现出那样的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先对文本进行一次解读,之后再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原始的儒家或者说先秦时期的儒家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生产劳动服务上层社会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理人民的智慧来维持社会的,两方各有责任和工作。当这种贵贱上下的分野延伸到亲属关系之中时则表现为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只要贵贱、尊卑、长幼、亲属各归其位,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而礼的作用就在于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礼是富于差异性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只要每一个人各守其礼,那么社会的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不会至于混乱与无序的状态。

那么用什么力量来推行礼,使每一个人守礼,不违礼。儒家先贤给出的答案是道德教化,他们认为无论人是善是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发生改变,使不善为善,是善的化为至善。先秦儒家反对律法,认为即使法律使国家得到治理,人民依旧是没有羞耻心的,之所以不做坏事,只是因为害怕触犯法律。

但是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儒者由专指儒家的学者变为了所有读书人的代称。儒生在学习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之余,为了今后为官,乃至治国理政的需要,也必然要涉猎其余诸子百家的著作。更有意思的是,汉以后的立法者几乎都是儒生,儒家对法律的观点也由此发生了变化。儒者虽然任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法治,乃至将法作为维护德治的工具,以法促礼。而在编纂法律的过程中,儒家也将自己思想中特有的伦常礼教观点带入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去,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点。

以上是笔者眼中的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所展现出来的行文逻辑,对此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瞿同祖先生认为,是由于儒家思想发展为主流的社会思想,并成为帝王开科取士的标准,儒家伦常礼教思想才出现在法律之中。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之中,儒家思想是如何发展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为什么是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而不是法家,道家,墨家,杂家等其他的思想流派?对于这些问题书中并没有涉及。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不妨进行大胆的假设,儒家思想中的伦常礼教思想之所以能够进入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之中,并不是因为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思想,而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或者说统治者需要伦常礼教思想。为了验证

这一假设,我们需要回到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去,从帝王和政府的层面来寻找证据。

韦伯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威,即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卡里斯马型权威。这三种权威类型相对应三种不同的统治类型,分别是法理型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魅力型统治。在中国古代的帝王中,除了各个王朝的开创者,其余的大多会被归入传统型权威之列。更进一步的说,中国古代王朝的统治形式应当属于传统型统治下的一个分支,即家产制。家产制是家父长制的一个变体形式,两者都可以归于传统型统治之下,但严格说来两者又有所不同。原始的家父长制往往与长老制并存,两者所共有的特点是,在这两种统治虽然是统治者的传统的固有权利,但是在实质上也是作为成员的重要权利,因此统治者不能自由的占有这种统治。最能表现这两者共性的就是这两种统治形式的统治者都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因此,统治者的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们的服从意愿。所以,对于统治者来说成员还是“同志”而不是“臣仆”。但当传统型统治深入发展,随着统治者纯粹个人的行政管理和军事参谋班子的产生,任何传统型的统治都会倾向于走向家产制,在极端情况下还会产生类似中东,北非的苏丹制。

总的来说,家父长制更类似于寡头统治,家产制则是一种统治者的个人独裁,为了适应这种个人独裁的需要,就必须发展处一套听命于统治者个人的行政机构。因此,可以说家产制天然的包含了官吏制度在内。当然不能说家产制就等同于家产官僚制,因为家产制支配的涵盖范围极广,封建制度也可以归类于家产制。但是家产官僚制确是家产制之中最具支配性,最近与中央集权的,从家产官僚制的目标出发,发展的时间越久就越近与官僚制。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来,就将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归入官僚制的管辖之下,百官对于皇帝来说就是一套私人化的行政机构和军事参谋机构。所以说中国自秦始皇以后的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家产官僚制所统治的社会。

家产官僚制之中,家产制与官僚制的因素并存,两者即相互合作,共同管理庞大的帝国,也相互斗争。可以说在家产官僚制诞生之初就存在统治者与官僚体系之间的固有矛盾。韦伯认为,官僚机构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是相互结合的,这就导致“官僚制一旦确立,即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这一事实的一个后果便是,即便是官僚机构的最高支配者甚至创建者都无法动摇其运作。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韦伯也给出了解释,源于官僚制行政的“切事化”本质。“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每个官僚制内的那些职业性消息灵通人士,都还会借着保密其知识与其意图的手法,进一步扩大原有的优势地位。”

那么面对着官僚体制不愿意受到最高统治者插手的情况,君主为了不被架空,必然要采取措施进行反制。在历史上这样的反制措施很多,比较明显的有汉代的内外朝制,明朝内阁制,清朝设立军机处。这三个例子都是君主为了更好地对官僚系统进行掌控而设立一套更加私人的行政机构。在中华帝国时期,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理论上他可以统领国家之中的一切事物。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君主却会面临多方面的阻碍。首先,随着帝国控制的疆域面积的扩大,人口的增多,君主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局面,对大量的文书进行批阅,这就要求君主有着超乎常人的精力。开创一个王朝的君主一般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如嬴政、朱元璋等人。随着皇位的继替,后来的君主往往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对政府系统达成控制。其次,许多政务的处置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君王作为一个外行人,不可能对每一类政务都精通,这只在这些事务上依据专业官员的奏报来做出决断,很容易受到蒙蔽。而一个只属于君主的小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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