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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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在此我将简要地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

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代,从奴隶时代的《禹刑》、《汤刑》、《法经》到封建社会的《唐律》、《大明律》等封建法典辗转相承延绵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自成一体系,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法律产生于社会并为社会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结构和状况决定了其法律状况。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以说是基本的社会组织。

中国古代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

马克思曾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里,生产方式必然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狭小的个体形式,矗立其上的统治形式也必然是父权家长制,这就决定了父祖成为家族的统治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等,连子女的婚姻权也在其掌握之中。

在《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婚姻丝毫不考虑个人的幸福而完全以家族为中心。

中国古代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统治思想,法律也已被儒家化,而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这在中国的家族中恰恰得到了良好的体现。

家族主义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因而也便成为封建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荒唐的霸道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

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

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

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

《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朱鹏博自学中国法制史以来,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了些许了解,渐渐的也对这远逝的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古代的一切就像是一个个生动感人的故事,充满各色各样的情节,而我则是这个品故事的人。

前几周,在图书馆无意间看到一本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名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或许出于专业学习的本能反应(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便拿起来随便翻了翻,结果里面的内容深深地吸引了我。

随即借出图书馆,以便通读。

因为精彩,看后感触颇多,也不忍忘却,所以特地写下这读后感,与读者分享。

我先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作者做一简单的介绍。

瞿同祖,湖南长沙人,著名法制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早年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加上渊博的法律知识,瞿同祖先生于1947年成书《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虽然过去多半个世纪,但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

瞿同祖先生写出这样的不朽之作,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下面我就本书的内容给大家做以详细介绍,本书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书的导论中,瞿同祖先生提到了他写此书的目的,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这里便出现了两个问题,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其主要特征又是什么?其实作者在书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又是一种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被社会存在所决定,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悟一本好书,能教给你很多东西。

本书作者翟同祖,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

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

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并有实例佐证。

是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起先大量的文言文,却是读起来不是很方便。

但是细细读来,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

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

文章是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儒家文化与法家思想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的。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

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

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

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

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

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

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

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

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

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

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

”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

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还有一个就是,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

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

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

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

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

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另外,作者从导论里面讲到。

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

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 国 古 代 身 份 状 况 考 读 瞿 同祖 《 国 法 律 与 中 国社 会 》 中
一 一
李 丽 娟
( 州 经 贸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系 河 南 郑 州 4 0 01 郑 50 ) 摘 要:瞿 同祖的 《 国法律 与中 国社会 》主要研 究并分析 了中国古代 法律 的基本精神 和主要特 征。笔 者阅读后发 现 ,古代 法律对人的 身份极端重 中
夫妻 在名 义上 是平 等 的 ,如 《 说文 》中 “ 与 己齐 者也 ” ,古 妻 人不 仅有 相敬 如 宾的说 法 ,且 有敬 妻 的理论 和表 现 ,但 我们 不能 就 此推 论古 代 夫妻 之平 等 。女子 在 “ 三从 主 义 ”之下 , 自生至 死 皆处 于从 属 的地位 ,无 独立 意 志可 言 。妻不 仅在 日常生 活起 居方 面服 事 丈夫 ,在 家事 管理 和财 产行 使 方 面也都 是 因有 丈夫 的授 权 ,对 财产 无所 有权 ,无 处 分权 ,更 重要 的是 在单 纯 的夫 妻关 系如 离婚 方面 亦 处于 从属 地位 , “ 出” 可 以作 为夫方 要求 离婚 的条 件 ,离 不离其 七 权在 于夫 ,根本 无须 顾忌 妻 的意 志 ,而妻 方是 没有 离婚 权 的 ,否 则 便属 于有 乖妇 道 。夫 妻间 的身 份地 位有 如 尊长 与卑 幼 ,这存 现代 亦 是很难 想象 的 。
中图分类号 :D9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O 6309 2 1 00 一 2 1
籍。

家族 身份 Biblioteka 在 古代 ,家 是家 ,族 是族 ,两 者是 不 同的概 念 。 “ ”是指 同 家 居 的共 同生 活 的亲属 团体 而言 ,范 同较 小 ,通 常包括 两个 或 三个世 代 的人 口。而 “ ”则是 家的 综合 体 ,与 家作 为经济 单位 相较 ,族 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宏大概括而又具体入微的视野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总体概述,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瞿老先生虽不是专业法科出身,但精深的社会学知识和史学知识让它以别具一格的社会学分析法,将法律和社会相结合,通过广博的材料征引解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及意识形态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本书第一章以家族为中心,探讨了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和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共五大节。

由原始部落和以农业生产为主所必需的集体劳作催生了家族这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

在父系社会的古中国,显然父系血缘成为构成家族的纽带,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

一般而言,家族有别,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生活共同体;后者为一家族结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每一家自为一经济体,但古代也有累世而居的义门,一宗近万世,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但终究是少数。

家族之中实行的是父权家长制,一切权利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父祖手中。

每一个家都以家长为统治的首脑,全家人口都在其绝对统治之下,号令出于一人,家长俨然是一个个君主。

严格来说,父权实质是家长权,谁是家长谁就行使家长权,法律中对夫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扑责子孙和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利。

以违反教令这一含义模糊,极具主观性的罪名,父祖非理殴杀也几乎无罪或罪责很轻。

虽然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生杀权渐被剥夺,但父母仍有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而在财产上,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许可而擅自动用家财皆有刑事处罚;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更被视为有亏侍养之道,且大伤亲慈,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另一重要父权为对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意志是子女婚姻成立和撤销的决定条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父母对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利,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可分离的。

父权延伸到族中就体现为族长权,族代表一种亲属关系,族长的一大重要职责就是处理家族间的纠纷,保持家际之间的凝固完整,维持家际间的社会秩序。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丘云卿一、读书:关于父权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

此等篇章安排并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蕴涵了作者对封建社会深刻的理解。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

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

父权的存在意味着父权主体(家长)与非父权主体(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

不了解父权就根本不可能具体理解封建社会身份等级的森严。

是以瞿老以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论述父权,颇含深意。

]1[瞿老并没有为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基于父权家长得以支配家族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

[1]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体现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举一二:一是父权之杀生大权。

[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这说得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杀生大权。

昔日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堪称“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范。

]4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

《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

”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1)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本著作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把钥匙,开启了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与法律之间紧密联系的大门。

通过作者的深入剖析,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深远影响。

书中所展现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让我为之震撼。

不同于西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义务和责任的观念。

这种观念的形成,与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乃至哲学思想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这一特性的来源和发展。

书中还探讨了家庭、宗法、乡绅等多个层面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它们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些社会元素不仅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解中国社会运行规则的关键。

作者通过对这些元素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认为《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视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新视角。

在今天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西方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和思考,更应该深入挖掘本土的文化资源,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当然,这本书并非完美无缺。

作者在某些方面的论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部重要著作的地位。

相反,这些不足正是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动力。

总之,《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为我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窗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文化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继承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同时,我也希望未来能够看到更多类似的研究作品,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国度。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2)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引领我深入探索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和社会基础。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源自 2. 贵族官吏享有种种特权。
如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通常可以罚俸、收赎、降
级、革职等方式抵刑。 注意: 第一、官的概念问题。古代的官,与其说一 种职位,毋宁说一种身份。即便去职,特权依旧。 因为丧失的是职位而不是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 同现任官员。第二,官吏的特权可以荫及亲属。( 当然根据官吏的身份、品级以及他们之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来确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第一章 家族 第二章 婚姻
第三、四章 阶级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认为,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
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 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 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 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 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梁治平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归纳起来, 有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 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法辩—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1)经济权。“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
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历代法律对 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 刑事处分。如唐、宋、明、清律中皆设专条规定对 擅用家财的卑幼依所动用的价值而处以轻重不同的 笞杖刑。 (2)法律权。父权的法律权主要体现在直接的惩 戒权及送惩权上 。法律是支持父权的惩戒权的。 甚至于只要是存在子孙违反教令等行为的,父母将 子孙杀死,亦可免罪。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开创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至今仍是该领域学人的必读著作。

这部作品是瞿老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

”在这部书中,瞿老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1997年12月22日在瞿老家访谈曾记录过瞿老先生这么一段话:“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

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作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

”在看到这段话时,我其实不能很好的理解,只是隐约觉得这该是一本非常晦涩难懂的著作。

在阅读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我觉得这并不是非常晦涩难懂的,但也不算是浅显易懂的,不仅是因为书中有大量的文言文,更重要的是该书中广泛的运用了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引经据典,不过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瞿老先生文字功底的深厚,令人咋舌。

这本书一共六章,从小到大,分别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每章都相对独立,包括阶级与阶级(续)。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

在亲属团体中的统率上,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由此可知生杀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

瞿老先生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

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构造,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醒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开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根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根底,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

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提醒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局部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开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严密,宗族成为政治构造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表达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书报告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次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出版,之后又在1961年,1981年等时间被多次重印出版,其学术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此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也可以说是通过研究中国法律的特征,显示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风俗,两者并行不悖。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影响,而社会的形塑也少不了法律的作用,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不可能完全不略其中一方而去研究另一方。

在章节设置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的一二两章着重讨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注意特征,而三四两章进而讲述中国法律的阶级特征。

在讲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后,文章的内容便被推进到了中国法律背后的结构意涵,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会呈现出那样的特征。

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先对文本进行一次解读,之后再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原始的儒家或者说先秦时期的儒家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生产劳动服务上层社会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理人民的智慧来维持社会的,两方各有责任和工作。

当这种贵贱上下的分野延伸到亲属关系之中时则表现为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

只要贵贱、尊卑、长幼、亲属各归其位,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

而礼的作用就在于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是富于差异性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

只要每一个人各守其礼,那么社会的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不会至于混乱与无序的状态。

那么用什么力量来推行礼,使每一个人守礼,不违礼。

儒家先贤给出的答案是道德教化,他们认为无论人是善是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发生改变,使不善为善,是善的化为至善。

先秦儒家反对律法,认为即使法律使国家得到治理,人民依旧是没有羞耻心的,之所以不做坏事,只是因为害怕触犯法律。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紧密关系。

阅读此书,仿佛穿越时空,置身于古代中国的社会场景中,深刻感受到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社会运行产生的深远影响。

书中开篇就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家族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家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

例如,在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方面,家族中的长辈往往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决策权。

这种家族主义的法律观念,使得家族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和稳定的社会单位,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发展。

阶级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如贵族、官僚、平民和奴隶等,不同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和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地位和特权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平民和奴隶则处于法律的底层,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和惩罚。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等级制度的森严。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注重的是“礼治”而非“法治”。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很多时候比法律更具有约束力。

法律往往是对“礼”的补充和强化,只有当“礼”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才会动用法律的手段。

这种“礼治”的思想,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和制裁。

然而,这也导致了法律的灵活性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中国古代法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规定。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法律对于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七出”制度给予了丈夫在特定情况下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

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

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

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

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

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其七,儒家以礼治世,法家以法治世,西汉之后儒法争辩已无形消失,儒家思想支配古代法典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篇4所谓“惊为天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书了吧,这也是看过所有的有关法学类的学术书籍中,迄今为止最震撼我的书籍之一。

洋洋洒洒400来页,多有古文,却是没有感到枯燥无聊,文章也绝不佶屈聱牙,使得学术书籍也饱含趣味性和可读性。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

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最近读了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书中,瞿同祖先生通过对大量的历史文献和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他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之中。

比如说,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法律在很多时候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秩序和利益。

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书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描述。

在古代中国,婚姻可不是两个人简单的结合,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大事。

从婚姻的缔结,就有各种繁琐的规矩和礼仪。

比如说,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轻人自己可没有太多的自主权。

而且,门当户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我想起了曾经听村里的老人讲过的一个故事,那真的是把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我们村,曾经有一对年轻人相爱了,但是他们的家庭条件相差很大。

男方家里很穷,而女方家里则相对富裕。

按照当时的观念,这样的结合是不被看好的。

女方的父母坚决反对这门亲事,觉得男方无法给女儿带来稳定的生活。

尽管这对年轻人苦苦哀求,甚至以死相逼,但最终还是没能拗过父母。

女方被许配给了一个门当户对的人家。

结婚那天,场面倒是很热闹,敲锣打鼓,好不喜庆。

可新娘的脸上却没有一丝笑容,眼神里满是无奈和悲伤。

而那个心爱的穷小子,只能远远地看着,默默地流泪。

这件事在村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议论纷纷。

有人说女方父母做得对,毕竟是为了女儿的未来着想;也有人为这对年轻人感到惋惜,觉得爱情就这样被现实打败了。

从这个小小的故事里,我们就能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家族利益的重要性。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支持这种家族权威的。

再比如说,在财产继承方面,古代中国也有独特的规定。

嫡长子继承制是最为常见的,这确保了家族财产的集中和稳定传承。

而在一些家庭纠纷中,因为财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矛盾也是屡见不鲜。

(完整word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完整word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

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

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

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

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

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翟同祖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用一月多时间认真读完此书,对我这个非法律专业而半路出家搞法律的人而言益处多多,相当于在法律史方面进行补课。

(一)该书不是从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讲起,而是将中国古代自汉朝至清朝近二千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综合论述,使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有一个总体认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正如该书的《导论》所说: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全书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判例等文献资料,史料丰富翔实,把古代社会史和法制史结合起来,观察视角独特,论点新颖,论据有力。

婚姻、殡葬、祭祀等无不是社会等级的反映,“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行路贱避贵”,下不得僭上。

仪卫、房屋、服饰等琐碎的规定不仅规定在礼书中,而且编入在法典中,对违者予以严厉的处罚。

《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对于良贱通婚的禁止及制裁不仅是社会的,而且是法律的。

(二)品鉴古代礼法之治及其影响,学会在一个大背景下思考问题。

儒家重视礼,欲以礼为治世的工具,法家认为国之治,端在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劝善止奸并重。

礼是借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则借法律制裁来维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名分攸关,以下烝上,渎乱秩序,予以膺惩。

古代的法律承认一些人在法律之上的特权,并用法律固定下来,如汉代的先请,唐、宋时代的八议,晋、周法律上的上请,刑罚执行时的官当等都是典型的表现。

士大夫以涉足公庭为耻,与平民因涉诉对簿公堂认为有辱官体,不与平民对质,这些在戏剧上有典型的反映,在现实中是不是也可感受到?(三)给立法、司法等方面以启迪。

法律是社会的选择,是与之相应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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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型权威影响下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次由商务印书馆印刷出版,之后又在1961年,1981年等时间被多次重印出版,其学术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此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也可以说是通过研究中国法律的特征,显示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风俗,两者并行不悖。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影响,而社会的形塑也少不了法律的作用,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不可能完全不略其中一方而去研究另一方。

在章节设置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的一二两章着重讨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注意特征,而三四两章进而讲述中国法律的阶级特征。

在讲完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后,文章的内容便被推进到了中国法律背后的结构意涵,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会呈现出那样的特征。

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先对文本进行一次解读,之后再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原始的儒家或者说先秦时期的儒家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生产劳动服务上层社会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理人民的智慧来维持社会的,两方各有责任和工作。

当这种贵贱上下的分野延伸到亲属关系之中时则表现为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

只要贵贱、尊卑、长幼、亲属各归其位,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

而礼的作用就在于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是富于差异性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

只要每一个人各守其礼,那么社会的秩序也就得到了维护,不会至于混乱与无序的状态。

那么用什么力量来推行礼,使每一个人守礼,不违礼。

儒家先贤给出的答案是道德教化,他们认为无论人是善是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发生改变,使不善为善,是善的化为至善。

先秦儒家反对律法,认为即使法律使国家得到治理,人民依旧是没有羞耻心的,之所以不做坏事,只是因为害怕触犯法律。

但是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儒者由专指儒家的学者变为了所有读书人的代称。

儒生在学习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之余,为了今后为官,乃至治国理政的需要,也必然要涉猎其余诸子百家的著作。

更有意思的是,汉以后的立法者几乎都是儒生,儒家对法律的观点也由此发生了变化。

儒者虽然任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法治,乃至将法作为维护德治的工具,以法促礼。

而在编纂法律的过程中,儒家也将自己思想中特有的伦常礼教观点带入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去,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点。

以上是笔者眼中的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所展现出来的行文逻辑,对此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瞿同祖先生认为,是由于儒家思想发展为主流的社会思想,并成为帝王开科取士的标准,儒家伦常礼教思想才出现在法律之中。

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之中,儒家思想是如何发展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为什么是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而不是法家,道家,墨家,杂家等其他的思想流派?对于这些问题书中并没有涉及。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不妨进行大胆的假设,儒家思想中的伦常礼教思想之所以能够进入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之中,并不是因为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思想,而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或者说统治者需要伦常礼教思想。

为了验证这一假设,我们需要回到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去,从帝王和政府的层面来寻找证据。

韦伯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威,即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卡里斯马型权威。

这三种权威类型相对应三种不同的统治类型,分别是法理型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魅力型统治。

在中国古代的帝王中,除了各个王朝的开创者,其余的大多会被归入传统型权威之列。

更进一步的说,中国古代王朝的统治形式应当属于传统型统治下的一个分支,即家产制。

家产制是家父长制的一个变体形式,两者都可以归于传统型统治之下,但严格说来两者又有所不同。

原始的家父长制往往与长老制并存,两者所共有的特点是,在这两种统治虽然是统治者的传统的固有权利,但是在实质上也是作为成员的重要权利,因此统治者不能自由的占有这种统治。

最能表现这两者共性的就是这两种统治形式的统治者都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因此,统治者的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们的服从意愿。

所以,对于统治者来说成员还是“同志”而不是“臣仆”。

但当传统型统治深入发展,随着统治者纯粹个人的行政管理和军事参谋班子的产生,任何传统型的统治都会倾向于走向家产制,在极端情况下还会产生类似中东,北非的苏丹制。

总的来说,家父长制更类似于寡头统治,家产制则是一种统治者的个人独裁,为了适应这种个人独裁的需要,就必须发展处一套听命于统治者个人的行政机构。

因此,可以说家产制天然的包含了官吏制度在内。

当然不能说家产制就等同于家产官僚制,因为家产制支配的涵盖范围极广,封建制度也可以归类于家产制。

但是家产官僚制确是家产制之中最具支配性,最近与中央集权的,从家产官僚制的目标出发,发展的时间越久就越近与官僚制。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来,就将全国的大部分地区归入官僚制的管辖之下,百官对于皇帝来说就是一套私人化的行政机构和军事参谋机构。

所以说中国自秦始皇以后的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家产官僚制所统治的社会。

家产官僚制之中,家产制与官僚制的因素并存,两者即相互合作,共同管理庞大的帝国,也相互斗争。

可以说在家产官僚制诞生之初就存在统治者与官僚体系之间的固有矛盾。

韦伯认为,官僚机构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是相互结合的,这就导致“官僚制一旦确立,即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

”这一事实的一个后果便是,即便是官僚机构的最高支配者甚至创建者都无法动摇其运作。

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韦伯也给出了解释,源于官僚制行政的“切事化”本质。

“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

”“每个官僚制内的那些职业性消息灵通人士,都还会借着保密其知识与其意图的手法,进一步扩大原有的优势地位。

”那么面对着官僚体制不愿意受到最高统治者插手的情况,君主为了不被架空,必然要采取措施进行反制。

在历史上这样的反制措施很多,比较明显的有汉代的内外朝制,明朝内阁制,清朝设立军机处。

这三个例子都是君主为了更好地对官僚系统进行掌控而设立一套更加私人的行政机构。

在中华帝国时期,君主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理论上他可以统领国家之中的一切事物。

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君主却会面临多方面的阻碍。

首先,随着帝国控制的疆域面积的扩大,人口的增多,君主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局面,对大量的文书进行批阅,这就要求君主有着超乎常人的精力。

开创一个王朝的君主一般能够达到这样的要求,如嬴政、朱元璋等人。

随着皇位的继替,后来的君主往往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对政府系统达成控制。

其次,许多政务的处置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君王作为一个外行人,不可能对每一类政务都精通,这只在这些事务上依据专业官员的奏报来做出决断,很容易受到蒙蔽。

而一个只属于君主的小朝廷的设立,可以对这些问题的缓解乃至于解决起到非常良好的促进作用。

这样的设置相当于出现了一个帮助君主处理日常政务的组织,君主所要面对的就不再是满朝文武百官,而是小朝廷中的有限的几个人。

只要对这有限的几个人进行控制,就能通过他们左右整个朝廷,大大减轻了事物的繁杂程度。

同时,通过对小朝廷中的人员设置的控制,皇帝也就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幕僚组织,对于专业事物的处置也不再是完全依靠当事官员的奏报,不容易偏听偏信。

这样的改革方式相当于体制方面的改革,在体制架构方面便于君主实现统治。

当然我们应当明白,即便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也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进行改革,否则就会慢慢偏离原来的方向。

在很多个王朝的后期(汉、明),这些小朝廷的构成人员,都变成了朝廷中的重臣,本身就成为官僚体系的部分,而不是皇帝手中的工具。

因此专治君主还会采取其他方面来增强控制能力。

韦伯认为家产官僚制越是重复发展就越是接近于官僚制,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实现对官僚系统的控制,君主几乎必然要设置监察机构,如汉代的御史大夫,明代的御史。

这些机构的设置在明面上是为了监察百官言行,但也不能忽略君主通过监察机构牵制,操控官僚机构的用心。

这种设置可以算作是一种机制方面的设置。

还是刚才那个逻辑,随着家产官僚的发展,最终这样的监察机构大多会与其他系统的官僚沆瀣一气,一同蒙蔽皇帝,维护官僚系统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在家产官僚制的体制之下,专治君主通过体制机制方面的设置来控制官僚机器的意图,最终都会遭到失败。

体制机制的改革无法改变家产官僚制深处的矛盾。

那么,中国的专制君主还能通过什么手段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孔飞力的《叫魂》给我们展现了一幅全新的图景。

对于乾隆皇帝来说江南地区的官场是整个帝国的官僚体制中尤其难掌控的部分,即便是不断派遣“质朴”的满族大臣前往,结果也往往是满族大臣迅速被江南官场腐朽,堕落的风气所腐化变质。

他的前一任皇帝通过正式的方式对整个帝国完成了掌控,但是这种掌控在传导下一代君主时便已出现了失控的迹象。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江南地区的叫魂案出现在乾隆眼中时,他便发现了一个将官僚体系尤其是江南地区的官僚体系重新纳入自己控制范围之内的一个绝好方法,那就是以运动式的方式来清理异己分子。

在官僚体制日常的运作当中,皇帝名义上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实际上皇帝的做法依旧需要依照一定的传统或者是规则来处理事件。

这套规则也是官僚体系运作的依据。

皇帝不可能完全离开这样的传统与规则,因为失去了它们官僚体制就不能运转,帝国治理更加只是一句空话。

如果皇帝完全在这样的规则下行事,他就很难脱离官僚体制的掌控,这时候,为了重掌权力,君主必须跳出传统的控制范围,很显然叫魂案就是这么一个机会。

乾隆皇帝将叫魂案上升的政治的高度,以政治动员的方式来督促官员,尤其是江南地区的官员来处理叫魂案。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显示自己在政治上对于皇帝的忠诚,即便对于皇帝的处理意见不认可,朝中高官也不敢出来对皇帝的行为进行反对。

可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皇帝的权力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在这种运动式治理的过程中,皇帝得以按官员对自己命令的执行程度来任免官员,这在以往来说是很难达到的。

很显然这样的方式在极大地巩固君主的统治的同时,也会对国家机器造成巨大的伤害。

类似于苏联的大清洗,叫魂案的处理过程中,大量的无辜官员,甚至是原本颇有前途的官员都被牵扯到,许多人因此丧命,这对于国家的治理能力来说有着巨大的损害,所以这样的方式很难作为君主巩固权利的常规方式。

之前笔者连篇累牍的叙述就是为了说明两个观点,首先,在家产官僚制下,体制机制的改革无法长久的确保君主的权力不丧失。

其次,运动式治理的方式能迅速且有效的巩固君主权威,但会对国家的治理能力造成损害,不能作为常规手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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