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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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2004年12月01日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01日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01日
重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பைடு நூலகம்1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0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1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07月07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2001年04月10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04月1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许可工作,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郑州市区域内新建、改建盒局部该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其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在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对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简称ATM)、自动存款机(简称CDM)和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组织专家组进行先期审查和验收后,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安防系统方案

安防系统方案

安防系统方案目录1. 安防系统方案概述 (3)1.1 方案背景 (3)1.2 方案目标 (4)1.3 方案范围 (5)1.4 方案进度计划 (5)2. 项目基本情况 (6)2.1 项目地点 (7)2.2 项目性质 (8)2.3 项目建设需求 (9)3. 安防系统要求 (10)3.1 安全防护要求 (12)3.2 技术规范要求 (13)3.3 设备选型要求 (14)4. 系统总体设计 (15)4.1 总体架构设计 (16)4.2 系统组成 (18)4.3 功能模块划分 (19)5. 系统方案设计 (20)5.1 前端设备 (21)5.1.1 视频监控系统 (23)5.1.2 门禁控制系统 (24)5.1.3 入侵报警系统 (25)5.2 后端平台 (26)5.2.1 数据采集与传输 (28)5.2.2 数据存储与处理 (29)5.2.3 系统管理与用户界面 (31)5.3 连接与布线 (32)5.3.1 通信协议与接口 (33)5.3.2 布线方案设计 (35)6. 系统实现细节 (36)6.1 硬件选型与配置 (37)6.2 软件功能实现 (38)6.3 系统集成与调试 (39)7. 系统测试 (40)7.1 功能测试 (41)7.2 稳定性测试 (42)7.3 性能测试 (43)7.4 安全测试 (44)8. 系统运营与维护 (46)8.1 日常运营管理 (47)8.2 故障处理与维修 (48)8.3 系统更新与升级 (49)9. 项目预算与资金管理 (51)9.1 项目总投资估算 (51)9.2 资金筹措计划 (53)9.3 成本控制与管理 (54)10. 项目实施与进度 (55)10.1 实施计划 (57)10.2 关键里程碑 (58)10.3 风险管理 (59)11. 项目验收与评估 (60)11.1 验收标准 (61)11.2 验收程序 (62)11.3 后评估与改进建议 (63)1. 安防系统方案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1. 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工作任务和目标3.1 工作任务3.2 工作目标4. 体系建设基本要求4.1 建设工作程序4.2 组织机构4.2.1 公司级4.2.2 项目级4.3 工作方案4.4 岗位职责4.4.1 企业级4.4.2 项目级4.4.3 施工班组4.4.4 作业人员4.5 制度建设4.5.1 分级管控制度4.5.2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5.3 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制度4.5.4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制度4.6 经费保障5. 教育培训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5.2 从业人员5.3 外来人员6. 风险管控6.1 风险点确定6.1.1 风险点划分1. 静态风险点划分2. 动态风险点划分6.1.2 风险点排查6.1.3 风险点确认6.2 危险源辨识与分析6.2.1 辨识方法1. 工作危害分析法2. 安全检查表法6.2.2 辨识范围6.2.3 辨识组织与实施6.2.4 危险源分析6.3 风险评价6.3.1 评价方法6.3.2 风险分级1. 风险评价分级2. 重大风险判定原则6.3.3 评价实施6.4 风险控制措施6.4.1 常用风险控制措施1. 工程技术措施2. 制度管理措施3. 培训教育措施4. 个体防护措施5. 应急处置措施6.4.2 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原则6.4.3 重大风险控制措施6.4.4 控制措施有效性评审6.5 风险分级管控6.5.1 管控要求6.5.2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1. 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2. 设备设施分级管控清单3. 重大风险管控统计表6.6 风险告知6.6.1 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6.6.2 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6.6.3 岗位安全风险明白卡6.6.4 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6.6.5 其他警示标志7. 隐患排查7.1 隐患分级与分类7.1.1 隐患分级1. 一般事故隐患2. 重大事故隐患7.1.2 隐患分类1. 基础管理类隐患2. 生产现场类隐患7.2 隐患排查清单7.2.1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7.2.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7.3 组织实施7.3.1 计划制订7.3.2 排查类型1. 日常隐患排查2. 综合性隐患排查3. 专项隐患排查4. 季节性隐患排查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7. 复工前隐患排查8. 专家隐患排查9.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7.3.3 排查实施7.4 隐患治理7.4.1 基本要求7.4.2 治理流程7.4.3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7.4.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7.4.5 隐患治理工作台账8. 双重预防体系过程管控8.1 管控要求8.2 综合管控8.3 专业管控8.4 动态管控8.4.1 项目部8.4.2 施工班组8.5 风险隐患公示8.6 信息上报9. 持续改进9.1 评估9.2 更新9.3 沟通9.4 考核10. 信息化10.1 基本要求10.2 功能模块10.2.1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10.2.2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10.2.3 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10.3 系统对接11. 文件管理11.1 管理要求11.2 文档资料11.2.1 可视资料11.2.2 文档记录附录A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附录B 《风险判定矩阵法》附录C 《隐患排查记录表》附录D 《隐患整改通知书》附录E 《隐患整改反馈单》附录F 《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归档文件范围及内容》附录G 《风险清单》(示例)表G.1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作业活动风险清单表G.2 轨道交通工程部分作业活动风险清单表G.3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设备设施风险清单表G.4 轨道交通工程部分设备设施风险清单附录H 《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H.1 基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H.1.1 《基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JHA+LEC)记录表》表H.1.2 《基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H.1.3 《基坑工程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H.2 模板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H.2.1 《模板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JHA+LEC)记录表》表H.2.2 《模板工程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H.2.3 《模板工程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H.3 脚手架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H.3.1 《脚手架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JHA+LEC)记录表》表H.3.2 《脚手架工程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H.3.3 《脚手架工程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H.4 砌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H.4.1 《砌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评价(JHA+LEC)记录表》表H.4.2 《砌筑工程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H.4.3 《砌筑工程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H.5 塔式起重机安拆及使用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H.5.1 《塔式起重机安拆及使用作业活动风险评价(JHA+LEC)记录表》表H.5.2 《塔式起重机安拆及使用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H.5.3 《塔式起重机安拆及使用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附录I 《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I.1 施工用电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I.1.1 《施工用电设备设施风险评价(SCL + LS)记录表》表I.1.2 《施工用电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I.1.3 《施工用电隐患排查清单》I.2 模板支架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I.2.1 《模板支架设备设施风险评价(SCL + LS)记录表》表I.2.2 《模板支架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I.2.3 《模板支架隐患排查清单》I.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I.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备设施风险评价(SCL + LS)记录表》表I.3.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I.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隐患排查清单》I.4 塔式起重机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I.4.1 《塔式起重机设备设施风险评价(SCL + LS)记录表》表I.4.2 《塔式起重机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I.4.3 《塔式起重机隐患排查清单》I.5 部分施工机具设备设施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示例)表I.5.1 《部分施工机具设备设施风险评价(SCL + LS)记录表》表I.5.2 《部分施工机具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I.5.3 《部分施工机具隐患排查清单》附录J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示例)附录K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示例)图K.1 基础施工阶段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图K.2 主体施工阶段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图K.3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附录L 《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安全风险柱状比较图》(示例)附录M 《重大风险统计表》(示例)附录N 《部分岗位安全风险明白卡》(示例)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方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1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1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科安[2001]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从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地都进行了宣传贯彻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但也存在一些如产品范围界定不清、证书发放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现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一、产品范围界定、划分问题:1、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发放要严格限制在十类产品范围之内;2、第四类、第十类产品原则上是指系统产品。

除电子类密码锁、硬盘录像机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 卡、指纹锁等)暂不发生产登记批准书;3、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列入报警控制器类,参照报警控制器标准执行,由检测中心制定检测细则。

二、没有标准的产品如何掌握的问题:家用防盗报警器、电话报警器、电子密码锁、硬盘录像机、机动车报警联网系统五类产品列入发证范围,可持部属两个检测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办理生产登记批准书,今后各地如认为有其它需要单列的产品,可报部技防办,由公安部审批并公布。

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检测细则由部属两个检测中心针对不同产品,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分别制定。

三、同类型不同型号产品的检测问题:对在设计、结构、材料、关键元器件、主要性能指标等方面基本相同的系列产品,允许在一个检测报告中包合多种型号的产品,如何分类由检测中心根据送检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大体知识问答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大体知识问答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大体知识问答一、《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建设、应用、管理与监督服务等活动发挥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开辟了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依法行政新的里程碑,使我省成为国内第6家拥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地方立法的省份。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在新时期保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安全技术防范已成为深- 1 -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腕。

从我省近几年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可以看到,全面增强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很好地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了其在公安机关打、防、控、管和服务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3、《条例》是何时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审议通过的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

4、《条例》何时开始实施?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公布实施。

5、《条例》从几个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 2 -业进行了规范?《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信息管理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进行了规范,是我省目前唯一一部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地方式规。

六、《条例》立法背景是什么?为增强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5年12月21日,省政府以13号令发布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增强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3 -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最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那时的认知水平,对应此刻复杂的技防行业现状,《规定》对一些应加以规范管理的内容规定的不具体,或没有做出规定,使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已经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尹弘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023年河南省国电信息安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真题下半年B卷

2023年河南省国电信息安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真题下半年B卷

2023年-河南省-国电-信息安规-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真题-下半年-B卷一、【单选题】1.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及()。

A、紧急救护措施B、应急预案C、紧急处理措施D、逃生方法2. 检修前,应检查检修对象及受影响对象的运行状态,并核对运行方式与()是否一致。

A、检修方案B、施工方案C、应急方案D、实施方案3. 定期开展机房关键基础设施评估和外部电源切换演练、蓄电池充放电、UPS切换测试、空调状态检查等工作()A、检修方案B、运行方式C、运行状态D、故障情况4. 下列内容过滤技术中在我国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是:A、内容分级审查B、关键字过滤技术C、启发式内容过滤技术D、机器学习技术5. 信息系统部署环境应满足系统()要求。

A、安全运行B、稳定运行C、持续运行D、健康运行6. 在业务系统与中间件上工作,中间件检修工作结束前,应()所承载的业务系统运行正常。

A、验证B、查看C、检查D、调试7. 信息系统上线前,应对访问策略和操作权限进行全面清理,()账号权限,核实开放端口和策略。

A、开通B、复查C、禁止D、删除8. 下列哪种情况可以不用办理新的工作票?A、需变更安全措施时B、需增设安全措施时C、工作票有污损不能继续使用时D、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且负责人已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

9. 下列()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A、未经允许重装系统B、故意卸载应用程序C、在互联网上长时间聊天的D、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10.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A、10B、30C、60D、9011. 检修前,应检查检修对象及受影响对象的运行状态,并核对()是否一致。

A、运行方式与检修方案B、检修方式与检修方案C、运行方式与检修方式D、运行方案与检修方式12. 以下关于DOS攻击的描述,哪句话是正确的?()A、导致目标系统无法处理正常用户的请求B、不需要侵入受攻击的系统C、以窃取目标系统上的机密信息为目的D、如果目标系统没有漏洞,远程攻击就不可能成功13. 提供网络服务或扩大网络边界应经()批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3〕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郑政〔2017〕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推动建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当前,郑州市正处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质进位、迈上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职责使命,面临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国家战略等重要机遇期。

“法治强”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上海、厦门、深圳、成都、重庆等城市积极探索中央法务区建设,搭建高端平台载体,有序引导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和资源汇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效应。

河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河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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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注: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批准后,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申报日期指当地技防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

2、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说明书、照片;(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3、需封样产品的抽样母体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办理。

4、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不受理申请,应在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抽样、封样。

5、完成抽样、封样工作民警不少于2人,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产品的抽样、封样工作。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生产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每种产品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批准后, 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2、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2)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3)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4)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5)企业简介。

3、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附件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登记编号负责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填表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年检登记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2、每种产品填写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省公安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各存一份。

3、企业当年生产情况应当包括该种产品的年产量、产值等内容。

4、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应包括该种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内容。

附件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申报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手机: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说明:(一)“编号”由技防管理部门填写;(二)“风险等级”按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三)“证书编号”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编号。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一)系统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及系统功能;(三)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五)系统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附件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注:表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精品资料推荐…………………………………………………18附件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注:1、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技防系统的合同、系统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和初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2、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检测可选机构:⑴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⑵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⑶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⑷河南省安协安防技术咨询(检测)有限公司。

附件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系统(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此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一)设计任务书或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二)工程合同;(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及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安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四)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五)系统试运行报告;(六)系统竣工报告;(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八)初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九)决算报告;(十)监理报告;(十一)系统检测报告;(十二)其他相关文件(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

附件8编号: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系统(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制订。

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精品资料推荐…………………………………………………设备安装质量检查36技术验收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资料审查系统(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验收结论汇总系统名称:设计施工单位:……………………………………………………………精品资料推荐…………………………………………………系统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成员登记表36附件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手机:申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申报单位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公司简介;(三)电子、计算机、通信、机电安装、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书;(四)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五)主要设备、检验仪器清单;(六)技防系统安全、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提交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三、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审理。

附件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申报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手机:申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申报说明一、申报单位要做到如实、完整、准确填写表中各项目,表内各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A4纸规格)。

二、部分栏目说明:(一)“申报单位”须填写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全称;(二)“负责人”指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三)“证书编号”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编号;“等级”指证书上所标示级别。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当年度完成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技防系统合同书、技防系统《检测报告》、系统竣工验收结论;(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四)电子、计算机、通信、机电安装、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书。

提交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企业概况……………………………………………………………精品资料推荐…………………………………………………年度竣工的安防工程项目37附件11编号:豫公技防备[ ] 号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申请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手机:驻豫机构: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制填写说明一、此表由省外申请《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备案证》的单位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

二、部分栏目填写说明:1、“单位名称”指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名称;2、“企业性质”指全民、集体、个体、合资、独资及股份制等;3、“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4、“联系电话”指负责人的电话、手机;5、“申请范围”指申请从事何种类型的技防工程资格。

三、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1、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2、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资质证明;3、驻豫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4、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技防从业证书,每个人的申报材料需要与序号相对应;5、技防工程管理制度;6、工程维护服务措施。

四、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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