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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英国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有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我国当前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该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水平。尽快改善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简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必严、违法必穷。
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能否按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办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建筑法》和《劳动法》简介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全卫生法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建筑安全卫生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它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设备等。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硬件,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的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的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生伤亡,对于建筑业来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名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技党委和政府要牢困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他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站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大量工作。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文明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并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工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一章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定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的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对各国的发展情况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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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有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我国当前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该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水平。尽快改善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简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必严、违法必穷。
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能否按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办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建筑法》和《劳动法》简介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全卫生法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建筑安全卫生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它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设备等。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硬件,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的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的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生伤亡,对于建筑业来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名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科技党委和政府要牢困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他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站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大量工作。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文明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并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工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一章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定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的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对各国的发展情况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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