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 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 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 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 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 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 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 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 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主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考勤第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
主讲:动力与机械学院 团委副书记 谢林桥
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
校史 武汉大学的校史可以追溯到1893年湖广总督 张之洞创立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 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大学。 1946年,学校形成了文法理工农医六大学院 并驾齐驱的办学格局。看我们正门的牌坊就会 看到,正面是国立武汉大学,背面就是:文法 理工农医。
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计偿还 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等级。老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后15天向 各学院提出贷款申请。新生应于进校后30天内向各学院专职学生 干部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国家 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 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 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 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 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 (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留宿他人,不得私配 和向他人转借房间钥匙,放假期间不得单独住宿。
学生公寓内私自拉接电线及使用大规模用电器,严 禁乱扔烟头和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火 做饭,蜡烛照明等。
学生“个性化专业学习”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个性化专业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根据《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2008]92号》、《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号》和《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1]7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个性化专业学习”是指学生学籍仍在注册院(系),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职业取向选择到其它院(系)参加相关专业学习的方式。
注册院(系)是指新生入学时报到的院(系)。
专业学习院(系)是指学生自主选择“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所属院(系)。
第三条学校统一控制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学生规模。
第四条大学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
第五条国家基地班、学校试验班、艺术类专业以及七年制、八年制专业不列入“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
第六条申请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注册学院(系)和专业学习院(系)双方同意,教务部审批同意,方可参加“个性化专业学习”。
第七条注册院(系)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学籍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奖学金评定,违规、违纪行为等处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注册、转年级、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和退学等。
第八条专业学习院(系)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实施和教学管理,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学生按照“个性化专业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过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位。
第十条“个性化专业学习”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四周办理,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教务部“个性化专业学习”协议书学生1.有权向注册院(系)、专业学习院(系)、教务部咨询相关政策。
2.不再申请转专业或再次申请“个性化专业学习”。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武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我可以大致介绍一下:
1. 学术要求:学生须修完全部课程,取得学分满足学校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2. 学分要求:学生的总学分须满足学校规定,并获得所需的必修课程学分。
3. 毕业论文:学生需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论文需做到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语言通顺、数据真实,且未剽窃他人成果。
4.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将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指导教师、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和学校领导组成。
委员会评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生符合条件后,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并注明专业名称和获得学位的日期。
学生也可在学位授予仪式上领取学位证书。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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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武大学分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级全日制普通本 科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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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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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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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对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
完善教学管理系统 加强教学质量管理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 加强舆情监控,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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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排 课 与 选 课 收 学 费 励 则 费 结 标 算 准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 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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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
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
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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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 习的学生,如在
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并被批准的,不交
纳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个月及以后申请并被批准的按50%交纳 第二学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全额交纳。开除学籍
者不退专业注册学费及课程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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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知 识 问 答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
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34号)。
(3)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 高校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校试行 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的批复。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武汉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班简介
武汉大学第二学士学位衔接试点班简介一、开班宗旨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我国科学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少量高考成绩不理想的考生“圆一个名校梦”能顺利进入211工程高校深造,有机会享受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统招生待遇,接受统招教育,取得统招生文凭。
二、开班政策依据二学位班是根据教育部1987年6月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开办的。
年度招生计划由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并严格按计划招生。
任何高等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位。
招生考试及命题由各招生学校自主组织,报教育部批准。
三、开班学校武汉大学简介武汉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溯源于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创办的自强学堂,历经传承演变,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大学。
1946年,学校已形成文、法、理、工、农、医6大学院并驾齐驱的办学格局。
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大学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8年,毛泽东主席亲临武大视察。
1993年,武汉大学百年校庆之际,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祝贺。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大学在国内高校中率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整体实力明显上升。
1999年,世界权威期刊《Science 》杂志将武汉大学列为“ 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 。
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揭开了学校改革发展的崭新一页。
武汉大学是首批经过教育部批准具有法律及软件工程第二学士直属普通高等学校。
四、培养模式第二学士学位衔接试点班采取3+2的学习模式进行培养,学生入学后,注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专科学籍和武汉大学主考自考本科学籍,学校平时严格管理和科学合理安排教学,确保学生通过三年的学习取得武汉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在三年的第一学位学习期间,学校将针对第二学位及研究生考试科目要求进行系统的教学培训,使学生在获取第一学历学位的同时,熟练掌握第二学位考试知识,以便顺利通过第二学位考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加强对本科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一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4学分,或上学期所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未达到6学分,或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
预警办法:学院(系)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班级导师或学生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二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2学分,或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预警办法:学院(系)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并通知家长,班级导师或学生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并与家长沟通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
三级预警: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期所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0学分,或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
预警办法:学院(系)给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学生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后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邀请家长面谈并做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
第四条各学院(系)以院长(主任)、书记为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业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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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大教字〔〕92号
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能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
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
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能够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
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
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
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能够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自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能够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
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能够再次选修,也能够改选其它课程。
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七章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能够从第二年开始辅修其它专业。
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
辅修的学生既能够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能够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学生能够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它学校学习,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予以承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登载成绩。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