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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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建设用地上的违建是指在没有获得法定手续或者违反法定手续,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这些违建给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对城市美观、环境保护和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已经建成的违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违建进行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

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整改。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违建,可以要求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化手续的申请,并经过审核后,予以合法化处理。

二是对那些无法符合合法化要求的违建,需要依法予以拆除或改建。

这些违建可能是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超出容积率或破坏城市景观等问题,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其次,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建,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这需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建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违建的危害和后果。

对于违建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和监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还可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治理,防范和控制违建的发生。

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土地的审批流程和用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控和管理。

加强土地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同时,还可以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建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共同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和环境卫生。

最后,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和创新,寻求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如,可以引进房屋合法化机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违建获得合法地位,并通过收取相应的补偿或罚款来填补公共财政。

同时,还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违建处理机构,集中组织和协调违建的处置工作,确保处置的公正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处理。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现状介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等进程中,违法建设行为愈发严重,给社会、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和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咨询、监管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和政府的透明度。

三、处置方案1. 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有需要的政府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从市民参与的角度呼吁,号召民众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带动舆论导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 2. 监控和检测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城市的外围区域设立高清视频检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控,检测出违法建设行为和乱搭乱建等情况。

### 3. 法律和法规政府需要制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策,以周全的措施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 4. 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要大,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处理程序要透明、公正,保障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可以探索利用政策利益绑定等手段,鼓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 5. 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增强规划、监管和执行力度。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以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1. 法律依据,针对违法违规建筑物,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地方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 处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会经过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社会稳定,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处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5. 环境保护,在处置违法违规建筑物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依据、程序、方式、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一般来说,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

2. 取证调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如果确认存在违法建设,将开始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3. 初步处理: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和情况,初步处理违法建设,如责令停工、拆除、整改等。

4. 违法建设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 复核处理: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复核。

6. 审查裁决: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7. 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审查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或判决,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城乡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2)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石政办函[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60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违建处理实施方案

城市违建处理实施方案

城市违建处理实施方案城市违建是指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环境整体形象。

针对城市违建问题,为了有效整治、规范城市建设秩序,需要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

首先,针对已存在的城市违建,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建排查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违建排查机制,定期开展城市违建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记录违建情况,形成违建台账,建立违建档案,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增强市民对城市违建的认识和抵制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违建整治的氛围。

再次,建立健全城市违建处置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理流程。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城市违建的处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违建处置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违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此外,要加大城市违建整治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城市违建的拆除和整治工作。

对于已经查实的城市违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和整治,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坚决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确保城市整体形象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违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违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城市违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针对城市违建问题,需要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从而有效整治、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良好环境和形象。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四日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四)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城乡规划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能够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的建设、改造和拆除,保障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存和发展。

但是,在城乡规划中,仍然存在着违法建设工程的情况,这些违法建设会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和环境的稳定和完整性,中国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旨在对违法建设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

一、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或超过规划限制的建设。

这些违法建设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和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增加环境污染、破坏景观、影响交通等等。

二、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为了保护城市规划和环境的稳定和完整性,中国颁布了《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除与补偿条例》,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在城市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工程后,工程建设方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

2、罚款违法建设工程建设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罚款的额度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建设工程的情况进行定额处罚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处罚。

3、强制拆除对于严重的违法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发出拆除通知,并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工程。

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方自行承担。

4、其他处理方式除了上述处理方式之外,城市规划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处理方式,如责令改正、限制使用等方法。

三、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的权益,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点:1、法制意识欠缺部分地方政府和有些开发商对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意识不够强烈,存在对该制度的忽视和漠视。

2、执行效力不足城市规划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工程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足,未能有效地执行处理决定,导致违法建设工程得以继续存在。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镇和农村地域进行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的规划,旨在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城乡规划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建设工程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违法建设的背景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主要表现为超出规划范围、超标建设、未经审批建设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群众投诉等,严重阻碍了城乡规划的推进。

三、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一个科学、公平、高效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旨在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原则:(1)依法治理:对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手段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不仅是对已建成的违法项目进行拆除,还要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纠正。

(3)公平公正:处理违法建设工程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精准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措施,确保处理方案的精准性和可行性。

四、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内容1. 建立违法建设工程查处机制:(1)成立专门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查处机构,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确保查处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2)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的举报工作,对举报者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制定违法建设工程处理流程:(1)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要及时立案调查,确保不留死角。

(2)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制定处理方案,对超出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停工,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拆除。

(3)对于超标建设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如要求改正、责令拆除或者罚款等。

3.加强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

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以下是的有关最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xx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xx年1月18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针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要求,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则被视为违法建设,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和核实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鉴定和核实,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2.责令停工和拆除:一旦确认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会责令停工,并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建设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3.罚款和处罚:对于拒不停工拆除或拆除不完整的,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和处罚,同时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如停产整顿、暂扣执照等。

4.修复和恢复:拆除违法建设后,建设单位需要负责修复和恢复原有的区域环境,还原为原始状态或符合规划要求的状态。

5.追究责任:对于责任人员和相关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法律法规还提供了相应的追究责任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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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是一个关系到城市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科学领域。

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权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城乡规划法律和规定,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处罚和惩戒。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入手,探讨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应的处分制度。

一、违法行为的类型1、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扩建,或将原计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安置等公共用地的土地用于商业或个人用途的行为。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建设或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破坏历史建筑,影响城市景观形象的行为。

3、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污水和废气、乱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4、违反市容环境规定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二、处分制度1、责令改正对于违法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2、通报批评对于城乡规划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3、罚款对于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当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其违法所得的金额。

4、行政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实施行政拘留或者取保候审,以确保案件顺利处理和处罚落实。

5、吊销相应证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划核定标准擅自建设或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行为,应当吊销相关证件,禁止其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6、赔偿损失对于非法占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三、结语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严格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制度是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落地有益的重要保障。

当然,为了确保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行政机关和上级监管部门需要加强规范和执行,防止违法行为滋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权威。

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工作,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济宁市作为山东省的副省级市,正面临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挑战。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查处,制定了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查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科学合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制定区域规划控制和查处办法,确保可行性和合理性。

(2)公平公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不偏袒任何一方,坚决维护公众利益。

(3)监督问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办法内容1. 规划区准入管理(1)新建项目需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对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对项目选址、土地利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进行严格控制。

2. 违法建设查处(1)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建立线索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违法建设的举报工作。

(3)规划部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出具书面通知。

(4)违法建设涉及到的土地规划、用地手续等问题,由规划部门协调解决。

3. 合法化处置(1)对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项目,规划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进行跟踪督促。

(2)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能够依法整改的项目,规划部门予以合法化处置,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3)对于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建立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1)建立违法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依法公示和通报违法建设的项目和责任人名单,形成震慑作用。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改)正文:----------------------------------------------------------------------------------------------------------------------------------------------------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包括:(一)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

(三)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

(四)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五)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六)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反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擅自变更用地性质、位置、界限的;逾期不退回临时用地的。

(七)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变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文件的;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将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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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第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

(该款所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地块,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二条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建设单位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成交地价(元/㎡)×土地总面积(㎡)×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
批准的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相关表格到市财政收费部门交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

第十七条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二十条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办的;
2.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市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的;
5.各村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6.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设市场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确认;无工程备案合同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指导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未公布工程造价的,按市城乡规划局公布的经评估的参考价格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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