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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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法体系与立法例

第二章商法体系与立法例

第二章商法体系与立法例第一节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一、商法与民法关系概说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如何认识和处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又取决于国家采取的私法体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也有采取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

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生产者 ----交易行为----- 消费者适用《合同法》;但是随着交易行为发生很大的变化:(1)交易行为主体组织化或联合化的形式越来复杂,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交易主体组织。

《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的出现。

(2)交易的对象发生变化,即交易的对象(标的物)不仅限于实物,出现一些新的标的,例如证券、期货等,因此出现《证券法》、《期货法》,(3)由于交易方式发生变化,如非现时结清债务,为方便支付的作用,出现《票据法》;(4)交易跨陆地海域,情况较为特殊,出现《海商法》。

(5)为商事交易提供资金、分担风险,出现了专门的法律,例如《保险法》以及银行借贷、商事代理方面的法律。

二、民商分立及其成因(一)民商分立的含义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法典化国家中,目前采用民商分离体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共计40多个。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在理论上它强调民事和商事的差异性,认为民法调整的内容极其广泛,它涵盖了市民社会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内容则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态财产关系。

就法律属性而言,民法是纯粹的私法,而商法则具有某种公法化的趋向。

就法律的规范形态而言,民法有通俗化的要求,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要求。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商法体系/法律技术/商法通则/单行法内容提要: 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

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

我国商事单行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

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

商事立法成为这一时期最活跃的立法亮点,这无疑对促进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功不可没,同时也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一、商法体系构建模式的技术分析商法体系这一用语的核心是指对商法规范秩序的思维。

它是按照统一的观点或原则将商事法律概念构成一个整体[①]。

商事立法及体系营造技术是表达各种法律规定、明晰法律规范或法律文本之间相互关系,以实现法律协作和整合功效最大化的方法和技巧。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第五节 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二)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我妻荣:《对民商分是缘于近代新兴商业之勃兴, 须与一般私法为特异之处置,此为事实所 需,不能以沿革之理由排斥之。 2、民、商法在其调整对象的社会状态和进展 程度上,确有不同,所以要求修正程度 也 必然不同。将商法归入民法典,商法之修 正自有迟延之虞。 3、商事有世界性。欲适应国际化之趋势,仍 有以商法为特别法之必要。 4、瑞士债务法并非成功之例;切当今立法趋 势并非趋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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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三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 商法的立法模式,又称商法的立法形式,是指 缘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为主的成文法运动,而由各 国立法所展现的关于商事立法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 关系的各种形式。
(一)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 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 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二)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
(三)英美法系商法模式 即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却有独立的、特别的 商法典,但其商法典的内容与民商分立制的大陆 法系国家的商法典不同。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内涵

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参考内容二
在当今社会,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商事立法模式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 将详细探讨这两种模式的背景、意义,以及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选择。
一、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和商法两大法律体系中,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分别规 定,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 体系和调整范围。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确商事关系与民 事关系的界限;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三是加强司法实 践,积累处理实质商法主义案件的经验。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事立法在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 我国目前的商事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民商合一、忽视实质商法主义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并完பைடு நூலகம் 相关的商事立法。
商法主义概述
商法主义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具 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即以促进和规范商业营利活动为目的; 二是重视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即强调商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三是强调商事 关系的自治性,即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然而,商法主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 处,如过于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而忽视其他社会价值,或是存在一定的性别偏 见等。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是民商合一。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的关 系密不可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民商合一的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商 法的特点,容易将商事关系混淆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无法满足商业实践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紧密,当出现法律空白或规定不一致时,法官 往往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浅析中国商法的独立性

浅析中国商法的独立性

浅析中国商法的独立性在当今社会,商法作为调整商业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日益受到。

本文将对中国商法的独立性进行探讨,旨在说明商法独立性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独立性是指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商业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

商法的独立性源于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使其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

商法独立性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商法独立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中国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有独立的体系,也有独特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中国商法与传统民法虽然存在一定的,但它们在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规范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例如,商法更加强调促进交易的便捷和保障交易的安全,而传统民法则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中国商法独立性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

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调整商业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制定的。

此外,中国商法的司法实践也充分体现了其独立性。

例如,商事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商事案件,确保商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二、商法独立性的意义商法独立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经济中,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的重要工具。

具体来说,商法通过对商业主体、交易行为、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商法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使公司在商业活动中能够有章可循,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法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安全和便捷的保障。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安全和便捷的保障。

此外,商法还对商业票据、商业保险等领域进行了规定,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商法

商法

第一章商法导论本章主要阐述商法的意义、特征、法律渊源、商法发展史等关于商法的基础范畴。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的含义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我国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中常常将“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为商事营业。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3、商的特征▪(1)营利性: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持续地不间断地从事同一事业,营业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同一性。

二、商法的概念(一)概念商法是指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其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营业性与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的特征1、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济意义(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度。

▪2、市场经济的技术法:(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3、举功倡利的营利法: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4、包含强制性规范(公法特征)的私法:(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5、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内涵: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一、 我国商法的地位与体系的演变
大清 商律》 , 商人通例和公司 它由 法两部分组成。190 年, 6 清政府又颁布了 破产律》以 《 , 补续《 钦定大清商律》 的内容。
此后, 修订法律馆聘日 本专家起草了商法典, 其内容主要模 仿日 本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该项法典最终因清室灭亡, 而
未及颁布。 中华民国成立后, 参照瑞士、 苏俄、 泰国等国立法制定的
二、 构建商法体系的国外立法例及理性化要求
(一) 国 外立法 例
在不同的国家、 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中, 商法 的体系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 商法的 家, 体系除商身份法
。 稿日 ( 6一 05 t收 期)20 ) 03一 [作者简介〕 张福军(198 一 , 黑龙江桦南县人, 2 ) 男, 吉林大学商法专业20 5级硕士研究生。 0
法, 也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 有独立 部门 地位。 法的 商法应与民 经济法一道承担起 法、 调整市场 经济关系的重担。 (二)商法 体系 的演变 ) l (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商法是 19 3 年起草的《 0 钦定
我国 放弃了 逐步 计划经济体制, 并于199 年在立法上确立 2 了 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与此相适应, 家制定了一系列 国 重 商事单行法, 企业破 要的 如《 产法}、 《 海商法) 、公司 《 法) 等。 这些商事单行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 形成起到了 积极作用, 但由于其尚 未形成体系, 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民 法摘编和各种民法特别法, 形成了我国民商合一的新体 例。主要内 容包括:第一, 将性质上宜于在民 法中规定的内 容编人民 法摘编。 第二, 凡不宜于民法合一规定的, 制定民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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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的商法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亟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其中,民商区分作为一种重要的补救手段,对于完善商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商法体系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商法制度存在空白,使得一些重要的商事活动缺乏法律规范。

现有的商法制度也存在不少冲突,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是完善我国商法体系的关键。

应加强对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各类商事活动均有法可依。

对现行的商法制度进行梳理,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

民商区分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完善商法体系的关键措施之一。

民商区分主要指将民事和商事法律制度进行区分,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在实践中,民商区分可以帮助我们明晰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民商区分还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事法律的独立发展,为我国商事制度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民商区分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通过明确民商区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商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商法体系发展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民商区分带来的积极变化,以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在保护商人权益、规范商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现行商法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亟待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的缺陷及其补救思路展开讨论。

中国现行商法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商法体系已经涵盖了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现行商法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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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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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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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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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中国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国际商业活动的新需求和新形式。

各国之间将加强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商法法律体系,以解决跨国商务纠纷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加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建立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

3. 对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的法律规范加强: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活动日益频繁,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加强。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对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的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国际投资和并购的发展。

4. 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务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将得到各国的支持和推广。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和支持,以提高国际商务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5. 对国际商法的教育和培训的重视:随着国际商法的发展,对于国际商法人才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加。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对国际商法的教育和培训
进行重视,培养更多具有国际商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以适应国际商务活动的需求。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是由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业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和各种类型的司法裁决构成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它以其丰富的法律条款、权利义务的精确界定、多方关系的均衡维护、高效的审结机制和大众理解度较高的解释方式而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近几十年来,我国商法体系不断发展壮大,并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空间。

任何一个商法体系都需要从市场经济发展中汲取养分,而我国
商法体系正是如此。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国商法逐渐形成了发展
的趋势:
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制定的商法种类更加齐全、明确,包
括民法、商法、物权法、遗产法等,为我国商业行为的秩序化奠定了
坚实的基础。

二是法解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现
代社会科学研究,形成了一套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法解释体系,以满足市场经济需求,实现对复杂商业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

三是司法实践的见解不断更新,日益完善。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引入司法实践的见解,使它们适应市场经济,更好地保护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并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更加合理,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是法律的实施与实践。

法律的实施与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商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会对依法审理案件,并将对当事人的权利进
行解释和实施。

以上就是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它的发展将助力我国
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实体提供可靠保障,为普通
百姓日常生活提供更多可持续性的承诺。

商法与经济法律体系概述

商法与经济法律体系概述

1 2
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
探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确认标准 和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分析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 转让和许可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
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合作机 制,以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两者在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但也有所区别。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在 调整对象和法律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在某些领域也存在交叉和互动。
商法与经济法的协同
商法和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共同目标, 二者将加强协同,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商法与经济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全球化、数字化等趋势带来的法律空白和冲突,以及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将对商法与经济法律 体系构成挑战。
机遇
全球化、数字化等趋势也为商法与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机遇,如推动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统一化、促进数字 经济税收制度的完善等。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为商法与经 济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法和经济法的互动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即 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04
商法与经济法律体系 中的核心法律制度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摘要:一、引言二、商法概述三、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比较2.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四、商法比较的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法在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密切,因此,对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商法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国内外商法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之间的异同。

二、商法概述商法是指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商法以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为目的。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3.商法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发展性。

三、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

国内商法通常采取民商分立模式,即将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分开制定;而国际商法则多采取民商合一模式,即将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事法律规范中。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国内商法主要适用于国内商事活动,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

2.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1)在立法体系上,我国商法采用了民商分立模式,与国际商法存在差异。

(2)在具体制度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存在一定差异,如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方面的规定。

四、商法比较的意义商法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各国商法的特点和优劣,为我国商法改革提供借鉴。

同时,商法比较还有助于提高我国商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我国商法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

五、结论商法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商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商法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商法的优点和不足,为我国商法改革提供参考。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点评材料: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

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

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

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

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

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我国现阶段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

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中国商法典的体系

中国商法典的体系

中国商法典的体系中国商法典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旨在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典。

商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交易、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法典的框架结构中国商法典的体系由多个章节和条款组成,其中包括了以下主要部分:1. 总则:商法典的总则部分包括了商事主体、商事活动、商事纠纷解决等基本概念和原则。

2. 商业主体:商法典规定了各类商业主体的设立、组织和运营等事项,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3. 商业合同:商法典对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商事侵权责任:商法典规定了商事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包括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经营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5. 商事行为:商法典规定了商事行为的要求和标准,包括买卖、合作、租赁等各类商事行为。

6. 商事登记:商法典明确了商事登记的程序、内容和效力,确保了商业主体的合法登记和运营。

7. 商事纠纷解决:商法典规定了商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

商法典的意义和作用中国商法典的制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统一法律规范:商法典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的风险。

2. 保障商业主体权益:商法典明确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责任,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法律保护,增强了市场信心。

3. 促进国内外商业交流:商法典的制定对于国内外商业交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提供了法律支持。

4.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商法典促进了商业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中国商法典的体系对于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商法典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发展和市场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公平竞争:商法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2. 保护合同自由:商法确保私人契约的自由和可靠性,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中达成协议并履行承诺。

这有助于增强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

3. 保护知识产权:商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应用。

这有助于激励企业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4. 促进企业治理:商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企业提供了运作和管理的指导。

这有助于建立透明、规范和负责任的企业环境,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维护消费者权益:商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包括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禁止等。

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增强消费者信心。

6. 保护劳动者权益:商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护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
遇。

这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商法的价值体系旨在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和可持续的商业环境,通过规范商业行为和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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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商法体系概述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我们在建设我国的商法体系时,一方面要本于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考察存在于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商事交易关系,并力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

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方式的丰富而不断更新、完善。

我们不能苛求商法典能概括规定所有的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商主体、商行为类别,商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单行法律来完善和更新。

所以,我们所构建的商法体系就是以商法典为中心,包括诸多商事单行法的结构。

这其中包括规制市场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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