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八部门关于给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 87 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8月14日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津政令第2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补偿与安置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作分工(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审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补偿决定。
(二)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各项具体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并报请政府研究审定。
(三)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功能区或街镇)受规划国土房管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征收范围。
旧城区改建项目(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功能区或街镇提出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规划国土房管局研究拟定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区域的功能区或街镇依据项目规划,拟定征收房屋范围,报规划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报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旅游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区商务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商务委拟定的《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方案为大力实施旅游强区战略,切实推进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决定,整合滨海新区旅游资源,创建旅游品牌,优化发展机制,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管理,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举全区之力打造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国内独一无二的集航母、沙滩、海岛、古镇、渔港为一体的综合性5A级滨海旅游景区。
二、创建范围滨海新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范围包括:天津滨海航母主题公园景区、东疆港景区、北塘古镇景区、三河岛景区、中心渔港景区,所形成的总面积约20平方公里的空间范围。
天津滨海航母主题公园、东疆港景区、北塘古镇景区、三河岛景区、中心渔港景区统称为“一园四区”。
滨海航母主题公园由航母景观主轴、基辅航母核心、军事观光区、军事体验区“一轴一心两区”组成;东疆港景区主要东疆湾景区和天津国际邮轮母港组成;北塘古镇景区主要由古建筑核心区、炮台区组成;三河岛景区由炮台历史遗址公园和鸟类栖息湿地等组成;中心渔港景区由滨海鲤鱼门、鲤鱼门大酒店及规划待建的天津水产城、中澳皇家游艇城等组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
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赴西藏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
政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给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关于给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确保圆满完成我市赴西藏服役的高原条件义务兵征集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我市自2016年起每年度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
一、对象范围
本文件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国防。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津滨政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22〕2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4日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天津智慧安全城市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的有效运行和维护,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指导手册》(安委办函〔2020〕56号)、《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安委办函〔2021〕45号)、《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文件)等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智慧安全城市滨海新区大应急融合平台(以下简称为大应急平台)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应急平台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全区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处置情况,辅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提高全链条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大应急融合监测体系。
第四条大应急平台实时采集、汇聚各类监测和监控数据,萃取关键核心参数,通过安全风险分析模型进行数据分析,自动生成预警信息,采取智能推送技术,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分级推送至企业主体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滨政发[2016]4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16〕43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5日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适应滨海新区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主体及责任部门(一)房屋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监督滨海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行为。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流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1.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推动,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津政办发〔2015〕39 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县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滨海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滨海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正文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滨海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民政局《关于滨海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滨海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增强退役士兵市场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从严管理、务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培训范围2010年冬季及以后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区城乡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在退出现役1年内,都可自愿报名参加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实施原则(一)自愿参训,免费实施。
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根据培训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填报志愿,申请参加以技能培训为主,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为辅的培训。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消防管理正文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新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区域和所属单位实际,在原有考评机制上,制定和新区相适应的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内容、确定考评范围。
从今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建立考评档案。
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
2012年,建设中心渔港站等10座消防站,2013年建设大田站等9座消防站,2014年建设旅游区站等9座消防站,2015年建设高新区规划十路站等9座消防站。
新建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战勤保障大队,选址筹建滨海新区消防培训基地。
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防灭火药剂储备充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气象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气象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1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气象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区气象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气象局拟定的《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全面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滨海新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0〕12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滨政发〔2010〕9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及本区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2.因气象因素引发水灾、海潮、旱灾、风灾、雪灾等灾害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后,其处置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执行,气象信息服务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军事部关于表彰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21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军事部关于表彰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军事部•【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滨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军事部关于表彰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2020年,我区民兵工作在天津警备区和滨海新区区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矢志不渝举旗铸魂,聚焦聚力练兵备战,坚持不懈夯实基础,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部队建设取得了新的发展进步。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干劲,进一步推动我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工作创新发展,现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一、表彰下列8个单位为先进基层武装部滨海新区新北街道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新河街道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武装部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地区人民武装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武装部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武装部二、表彰下列13个单位为先进民兵分队滨海新区塘沽民兵应急连滨海新区塘沽街道民兵应急排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兵军港码头抢修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民兵光电干扰连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兵防化救援连天津深之蓝海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船水下目标探测排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民兵无人机侦察排滨海新区汉沽民兵应急连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重要目标防护连天津滨海泰达航母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兵舆论宣传排滨海新区大港民兵应急连滨海新区大港街道民兵应急排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旋翼机侦察救援排三、表彰下列6名同志为党管武装工作好领导滨海新区新城镇党委书记窦广春天津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张爱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宝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孟宪章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党委书记刘志利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杨訢四、表彰下列12名同志为优秀专武干部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武装部部长周伟滨海新区泰达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王刚滨海新区新村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孟继东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人民武装部部长管众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武装部部长褚燕青滨海新区大沽街道人民武装部干事王铁永滨海新区北塘街道人民武装部干事袁保庆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人民武装部干事谢刚滨海新区汉沽街道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张忠良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民武装部干事许凤军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人民武装部副部长陈勇滨海新区古林街道人民武装部干事白广兴五、表彰下列13名同志为“优秀民兵”滨海新区民兵海上运输连警戒侦查员刘斯民滨海新区民兵应急连反恐维稳排排长柳皓馨滨海新区民兵海上警戒管制连连长王矗滨海新区民兵应急连综合勤务排炊事班班长韩译萱滨海新区民兵民船水下目标探测排工程师程林毅滨海新区民兵无人机侦察排无人机操作员刘芮君滨海新区民兵对空观察哨侦察员董文锋滨海新区民兵双25高炮连指挥排侦察班班长解放滨海新区茶淀街医疗救护连连长兼主治医师孟纬滨海新区寨上街道海上搜救连三排排长马庆双滨海新区大港民兵应急连防汛抗洪二排排长王乐山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女子民兵高炮连连长刘晓宇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通用装备维修连指导员姚志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军事部2021年1月2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滨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3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有效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滨海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市、区两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主线,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认真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军民结合、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力争到2014年底,基本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布局合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区情”的滨海新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即以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核心,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为基础,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力量,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为支撑,行业应急救援队伍为技术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补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信息等基础建设为保障的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津滨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9日滨海新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发改办财金〔2017〕333号)和《天津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3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天津”建设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我区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津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关怀,对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的通知各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9月3日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士兵,由区有关安置部门安排工作。
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区安置部门扶持自主就业。
加大就业推荐力度,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的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本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员工时,按照当年参加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退役士兵数量的20%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择优招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接受安置退役士兵。
三、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加强对退役士兵定向培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退役士兵一经培训就能上岗。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1.12
•【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69号
•【施行日期】201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滨海新区
正文
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宗国英区长
副组长:刘子利常务副区长
王庭俊区军事部部长
赵玉石区军事部政委
郑伟铭副区长
成员:宋称意区军事部副政委
王世良区军事部参谋长
邵雨鸥区军事部政治部主任
宋广长区军事部后勤部部长
宋俊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殿武区政府办副主任
高长明区编办副主任
方华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振才区监察局副局长
屈雅明区公安局副局长
徐庆和区民政局副局长
杜金熊区财政局副局长
兰其良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郭善勇区卫生局副局长
吴寅秋区工会副主席
郭铭团区委副书记
苏文区妇联副主席
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王世良(兼),副主任为张殿武(兼)、区军事部廉向阳(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津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布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
加快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
为此,市政府于4月 2日召开专题会议,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的规划建设进行了研究。
滨海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各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的基本原则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同时发挥整体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领导。
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和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涉及市政府信用的社会融资等,由市政府审批或审核上报。
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开发主体的成立和管理、各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领导按分工对滨海新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二)管理体制。
国务院批准滨海新区税收统一政策后,新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就地注册,就地纳税。
经济功能区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要体现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效率型管理机构;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和开发主体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职能由各经济功能区所在的行政区负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滨政办发〔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滨海新区,兵役制度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确保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工作顺利推进,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滨海新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赵永强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庆生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成员:孙斌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军区军事部动员处处长
张庆涛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会胜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立民区财政局副局长
郭长民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武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早军区国资委副主任
黄汝军区医保局副局长
李全鑫区信访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工作方案全面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退役军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庆生同志兼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清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文件:(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管委会、各委局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等规定,对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凡内容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进行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内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一)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9月5日至9月13日)各管委会、各委局、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津滨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确保圆满完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了群众心声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其它形式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认真办理好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改进政府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承办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认真履行职责,把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办理工作,并指定工作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业务知识精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明确要求,规范程序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严密组织,及时办理,认真答复,确保办理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1.建议、提案的复核。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收文,主要领导亲自审阅。
对认为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注明理由,于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区政府办,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给其它单位办理。
2.办理时限。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办复期限要求为:承办件数20件以下的单位,一个月内完成;承办件数21件以上的单位,两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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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八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3
【实施日期】2013.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八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
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9月3日关于给予2013年滨海新区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
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确保圆满完成我区2013年进藏服役兵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进藏兵有关政策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