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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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980-2014)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980-2014)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01-26 13:10:00 来源:农业部/zwgk/zcfg/zhfg/201501/t20150126_461381.html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农政发〔2011〕1号),现将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部2014年6月18日一、农业部规章目录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21.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6年废止)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54.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8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2015年修订)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9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10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2016年有新版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修订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3月2日农渔发〔2001〕6号)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公布)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公布)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公布)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35.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2月8日农渔发〔2002〕3号)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02年4月22日公布)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02年5月24日公布)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农农发〔2002〕10号)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公布)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农渔发〔2003〕1号)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公布)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03年4月30日公布)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03年7月18日公布)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农农发〔2003〕14号)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10月8日农农发〔2003〕17号)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03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8日农渔发〔2003〕42号)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3年12月30日公布)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

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9•【文号】财行[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3月9日财行〔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有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l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数量,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二、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财行〔2012〕3号)要求,抓紧开展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并在编制核定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核定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1年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1年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市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车辆购置审批流程。

市级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车辆购置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对申请购车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现有车辆情况和购车资金________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批。

二是实行车辆维修和保险实施定点管理。

为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维修和保险定点管理,按照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2家车辆维修企业和3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企业,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定点维修和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是研发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优化配置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保障,尽快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市财政局委托软件公司研发了济南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正在调试和试运行。

系统上线后车辆有关信息将全部数据化、即时化和明细化,不仅能够实现车辆从购置审批到日常使用维护的适时动态监管,而且能够有效加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31•【文号】财行[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1月31日财行[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实际,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财行[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2日财行[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厅(局),纪委、监察厅(局):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10•【文号】财预字[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10日财预字[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精神,解决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制定了《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备专用车辆要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

不能每执行一项任务,就要求配备一种专用车辆,更不能借配备专用车辆之名为本部门配备行政用车。

二、除新组建单位之外,今后配备专用车辆原则上以更新为主,一般不再审批新增专用车辆。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控购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专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附: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对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7)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精神,对专用车辆的审批配备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专用车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执行专门任务,需要统一组织生产、改装,车内装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同行政用车有明显区别标志的车辆。

其配备的条件:(一)代表国家执法办案或实施抢险、救灾、监测任务,必须统一配备专用车辆的。

(二)直接为生产科研服务,担负实地勘察作业任务,必须统一配备装有专用仪器、设备的专用车辆的。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农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执法工作,规范农业执法车辆管理,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和保管等方面。

三、执法车辆的购置1.执法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性能符合执法需要。

2.执法车辆的购置应按照预算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采购成本,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执法车辆的购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车辆的使用用途和保养维护责任。

四、执法车辆的使用1.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使用执法车辆,不得私自挪用或私自使用执法车辆。

2.执法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3.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计划,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五、执法车辆的维护1.执法车辆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执法车辆的维护责任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维护记录真实有效。

3.如发现执法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报修,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使用。

六、执法车辆的保管1.执法车辆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车辆安全。

2.执法车辆的保管地点应当固定,符合安全要求,能够有效防范盗窃和损坏。

3.执法车辆的使用登记和保管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存档备查,保留有效期限。

七、监督检查1.执法车辆的管理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2.发现执法车辆管理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并加强整改。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职等处罚措施。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农业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就是农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级农业执法部门严格执行,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业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

农业局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局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局所属各级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的车辆管理。

第三条农业局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备第五条车辆购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当经局领导批准,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车辆类型、档次和数量。

第八条车辆购置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车辆配备标准;(二)优先配备国产车辆,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三)同一车型、同一档次车辆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车辆配备应当考虑车辆性能、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十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二)节约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三)规范使用,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二)将车辆转借他人;(三)将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四)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五)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公车配备标准

公车配备标准

公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0•【文号】国办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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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农法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结束——。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6.11•【文号】农法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执法装备配备是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条件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制定不同层级农业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

要将执法装备配备作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根据《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需求项目和数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快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财政保障要求。

要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农业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分级分类配备不同层级执法装备。

要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厘清省市县执法权限和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农业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农业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农业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农业局是负责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公务用车。

然而,长期以来,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存在不规范、浪费等问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善,以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推动公务用车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符合国家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改进农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以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务服务。

因此,为了强化农业局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在满足公务需要的前提下,减少浪费,保障公务用车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我们制定了以下农业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二、改革方案1. 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建立农业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家政局公务用车使用规定,指导、监督公务用车的使用。

2. 公务用车的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一车一用”的原则,不得使用私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

3. 公务用车的管理(1)公务用车实行“限定用途、规定路线、明确时限”的使用制度,限制公务用车在特定场合和特定范围内使用,严禁公务用车私底下被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

(2)公务用车用车申请应事先向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机构提出,经过核实后,应在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以便监管和审计。

(3)对于农业局公务用车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公务用车的维护(1)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使用寿命。

(2)公务用车的燃油、保险等相关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减小车辆运行成本。

5. 公务用车的处置公务用车一般使用寿命为5年,到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淘汰或转让。

三、改革效果通过此次农业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可以形成规范、科学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公务用车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同时,改革方案注重落实管理责任,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申请、维护、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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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农业部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农业部提出建议,财政部核定。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原则上按每22人1辆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量核定。

地方农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地方农业部门提出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九条合署办公的农业系统执法执勤机构,需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按一个单位核定编制。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农业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内新增或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

农业部门按照规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十一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未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农业部门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农业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

复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农业部门实施。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四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上述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农业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农业部门应当专项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农业系统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根据车辆和车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确定。

如无特殊情况,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更新标准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原因,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

第四章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农业部门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八条对农业部门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核,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农业系统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

统一标志图案由农业部按有关规定负责设计,报财政部、公安部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四)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五)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私用、对外出租出借和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二条农业系统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三)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四)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门应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农业部门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
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申请配置和更新执法执勤用车时,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涂改执法执勤用车更新证明和调拨凭证。

第二十八条对农业部门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专车专用,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业
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配置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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