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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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随着煤炭产量的提高,工作面搬家次数和回采、准备巷道的增多,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为了提高单体液压支柱的利用率,降低消耗,节省资金,并结合神东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所有单体液压支柱产权归属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单体液压支柱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工作面超前支护和其他临时加强支护。

第四条按照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地点和单位的不同,分别管理,各负其责。生产技术部为主要业务指导部门。第四考核,奖罚由生产部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神东煤炭集团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和使用单位。

第六条神东煤炭集团设备管理中心是单体液压支柱的所有者,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全面跟踪管理,考核单体支柱的使用状态及使用后的质量验收。

第七条设备管理中心要经常了解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情况,掌握使用动态,并根据当前在用单体液压支柱数量、状态以及各生产单位对单体液压支柱的需求量,负责按数量、规格等制定采购计划。

第八条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时间、损坏程度及规格、数量,制定维修、改制或报废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设备管理中心参与对单体液压支柱的到货验收和负责维修后的验收。

第十条有偿使用费用按照提取折旧费的方式计取,实施按日计算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有偿使用费=(日折旧费+日管理费)×使用天数

1、日折旧费=原值÷规定使用年限÷360(考虑单体支柱的特殊性,各矿井所使用支柱的服务年限按3年计算,生产服务中心所使用的支柱按1年计算)

2、日管理费:按部件日折旧费的5%计提。

有偿使用费用于单体支柱的更新、打压试验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的支出。

第十一条单体液压支柱有偿使用费计算时间为从单体支柱办理完租赁使用手续起至升井交接验收,办理完移交手续止。

第十二条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单位主要为公司各生产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前者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和其他工作地点的加强支护;后者主要用于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和开切眼的支护。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按日支付租赁费并负全面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单体液压支柱的正确、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按照所需数量、型号提前20天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申报使用计划,批准后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批准数量、规格领取。

第十五条由于单体液压支柱的用途及使用地点不同,对生产服务中心和生产矿井分别管理,分级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服务中心作为单体支柱使用量最大的单位,要按照生产矿井搬家倒面设计要求的时间及数量,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支护和回撤工作。一次租用数量要满足回撤工作面的支护要求,每次完成工作面搬家回撤完成后,及时将全部支柱交回设备管理中心进行验收盘点,核定单体支柱损坏情况及数量,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各生产矿井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或其他加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回收后必须保证完好;特殊加强支护损耗率不得超过使用量的1%。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当工作面结束后统一进行盘点;其他支护的单体支柱,每次用完后交回设备管理中心盘点,核定支柱的状态及损坏情况。设备管理中心对各生产矿井的单体支柱的使用情况进行半年考核年终总评。

第十八条回撤安装通道支护用的单体液压支柱由生产服务中心租用并管理。其单体支柱的损耗主要是工作面采通前后的正常损失及因未避开周期来压、采通质量差而造成顶板压力过大的支柱损失。因此在工作面采通后生产服务中心进入之前,所有单体液压支柱的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其损坏率不得超过使用量的1%;回撤安装过程中的损失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丢失不得超过0.5%,损坏率不得超过5%,其中:损坏不可修复支柱不得超过2.0%,。若因工作面采通质量差而造成的回撤难度增大、单体液压支柱消耗量增加,生产单位要负担50%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服务中心所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丢失率超过0.5%的,每根按单柱原值的80%进行处罚,低于0.5%的,奖励原值的25%;不可修复的单体支柱的损坏率超过2.0%的,每根处罚支柱原值的50%,低于2.0%的,每根支柱按其原值的20%进行奖励;总体损坏率超过5%的,每根处罚支柱原值的15%,低于5%则按每根支柱原值的10%进行奖励。其它单位所使用的单体支柱,不得丢失,每丢失一根,赔偿支柱原值的80%;而所有损坏的支柱,由使用单位负责全部修理费用,进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每次特殊加强支护、工作面回撤、安装通道支护等支护工程结束后,由公司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支护质量;工程结束单体支柱回撤后,由设备服务中心负责核定支柱的损坏程度和损耗率。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中心要对单体液压支柱实施编号管理,及时记录单体支柱的使用状况、服务时间;根据单体支柱的损坏、丢失情况,按照上述奖罚标准进行奖罚。奖励资金原则上由罚没款解决。

第二十二条按照设备管理中心制定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维修中心统一对损坏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分别由公司核定给生产服务中心的维修费用和矿井的生产成本中支出。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每月将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情况按编号做表报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报表进行核实,按批次、编号将支柱的使用时间及损坏数量、规格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设备管理中心要根据单体支柱的使用情况,制定打压计划,由维修中心定期对支柱进行打压试验:用于工作面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当一个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对单体支柱

进行打压试验;用于其他支护的支柱,服务满8个月后,要进行打压试验,存在问题的支柱要及时送交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单体液压支柱的打压试验费由支柱的租赁使用费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法维修的单体支柱,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单体液压支柱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损坏程度和数量,制定报废或改制计划,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设备管理中心按照审定的改制计划及预算组织改制,改制费用列入维修费用支出。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报废的支柱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好的单体液压支柱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检修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由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在用单体液压支柱的数量和状况及生产的需要,按公司EAM 管理体系中物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物资采购中心按照公司批准的购置计划统一购买。

第三十条单体支柱购置资金在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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