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86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1.09.25【实施日期】2001.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05•【文号】农银发[1992]152号•【施行日期】1992.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152号1992年8月5日)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厦门、成都、西安市分行:总行1988年5月8日农银发[1988]52号文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经过几年实践,有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中有关科目的修改问题。
1.项目办的“31拨出周转金”、“33物资采购”、“34库存物资、“39库存现金”、“61拨入周转金”、“64国外承付款”等六个科目,各省均未使用,决定取消。
个别行如有发生的,可转入“35应付款项目”、“72应收款项”科目。
1992年决算后不再使用以上六个科目。
2.为便于项目办核算收回再贷资金,增设了“30周转再用项目贷款”科目。
这部分贷款不办理报账手续,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回贷款金额。
二、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的修改问题。
总行归纳了广西、湖南、江西、陕西等几个省分行所使用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现将具体格式及修改说明附后,请各行自行组织印制。
从1993年开始,一律使用新的凭证及账、表。
三、本办法及以上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财会[200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
农业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2、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特点,特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农业活动,指农业企业对将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或其他生物资产的生物转化的管理。
生物转化,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繁殖的过程。
(四)本办法所称生物资产,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do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6]27号发布日期:1996-2-6执行日期:1996-2-6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存款种类。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36号颁布日期:2002-09-03 执行日期:200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结合我行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增加了《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情况一览表》和退汇核算,完善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明确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试点)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授权支付业务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等规章,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严格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账户管理和支付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农银发[200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我行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会计行为,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凭证、登记簿使用。
鉴于目前总行正在积极推广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为减少凭证浪费,对储蓄专用凭证、专用登记簿暂不做统一规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沿用原有凭证。
使用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按照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劳动组织。
实行柜员制的分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会〔19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以省级分行为中心进行清算,但由于各行通存通兑范围及清算级次不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清算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五、各行要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工作,尽快实现储蓄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规范储蓄业务发展,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5.05•【文号】农银发[1994]102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5日农银发〔199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现将《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结合有关文件认真学习贯彻。
从1994年6月30日开始,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科目和应划转的业务范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正式建帐核算,农业银行各级行在划转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以前,并要进行半年会计决算。
决算报表反映的余额应是划转后的余额。
在划转及建帐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顺利组建农业发展银行,准确划转帐务,规范委托代理业务的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帐务划转及委托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规定的业务界定,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政策性业务范围。
(二)在未组建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以前,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除由建设银行代理外,均由农业银行代理。
凡有代理业务的农行各机构,均要设立代理业务核算专柜或配备专人负责代理业务内部核算管理工作。
凡属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活动,都应纳入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核算体系中来,不得与农业银行自身经营活动相混淆。
(三)代理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要自成核算体系,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记帐方法和核算原则均按现行金融财会制度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23•【文号】农银发[2002]18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11.09•【文号】农银发[1994]23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9日农银发〔199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规定下发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相应的基金帐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调整有关帐户。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农业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一)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放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拨入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
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明细帐户核算。
上述款项到达后,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门按常规手续,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各类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业务,通过“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拨付,农业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农银发[2001]17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9日农银发[20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
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 美元或港币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71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1.04.23【实施日期】2001.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统一、规范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满足银证通业务试点行的会计核算需要,促进银证通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试点行要认真做好核算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证通业务的核算,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二、各试点行应依照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具体协议,自行确定银证通业务手续费的收取比例。
三、关于主办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清算问题,由各试点行根据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具体协议,采取T+0或T+1的方式进行。
四、各试点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为了统一、规范银证通业务会计核算,满足银证通业务试点行的会计核算需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展“银证通”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规定(一)银证通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相连接,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投资人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投资人通过电话银行、网上证券交易及自动终端等办理证券交易和相关业务,实现资金托管到银行,股票托管到证券的一种金融服务。
(二)主办行是指经过授权负责本行与证券公司资金清算的网点。
开户行是指为投资人开立银行卡(折)账户的营业网点。
(三)银证通业务中,投资人证券的买卖交易及撤单、查询等均利用电话银行、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自助终端进行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农银发[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施行办法》和《考核标准》紧紧围绕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管理形式和核算方式,结合该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包括了新核算系统的操作内容,尤其是对重点岗位和风险环节加大了考核力度,如密码管理、授权管理、日终处理、冲账、抹账和挂账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赋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新的内涵。
农业银行自1990年开始在系统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会计基础工作上等级水平,在系统内开展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活动,此项工作得到广泛认同和强烈反响,收到显著成效。
为使两项活动同步进行,新的《旅行办法》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纳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来,使两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期考核,进一步加大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力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统⼀会计科⽬的通知⽂号:农银发[1993]208号颁布⽇期:1993-08-07执⾏⽇期:1993-08-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各计划单列市分⾏;长春、武汉、天津管理⼲部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统⼀会计科⽬下发你⾏,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新会计科⽬从⼀九九四年⼀⽉⼀⽇启⽤,原会计科⽬同时废⽌。
⼆、实施新的会计科⽬,是会计改⾰的重要内容之⼀,这项⼯作内容新、变化⼤、涉及⾯⼴、技术性强、时间要求紧,各⾏务必加强领导,集中精⼒,动员全⾏,重点抓好以下⼏点⼯作。
1.抓好⼴⼤财会⼲部的培训⼯作。
在今年年底以前所有财会⼲部都要轮训⼀次,重点要掌握新旧科⽬结转办法,并能运⽤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处理会计实务。
2.做好计算机程序修改⼯作。
各级⾏会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信息部门配合,尽快做好修改计算机软件程序⼯作,并调试到位。
3.做好固定资产、内部资⾦、信贷资产的清查⼯作。
年终前各⾏要组织⼈⼒、集中时间、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及范围对固定资产、内部资⾦及信贷资产进⾏⼀次清理,并按新制度规定进⾏处理,保证新旧科⽬结转的正确性。
4.做好新旧会计核算模拟运⾏和试决算⼯作。
为保证年终决算不错不乱和明年⼯作的正常运⾏,各⾏要根据辖内情况,采⽤新旧会计科⽬双轨并⾏的办法,进⾏模拟运⾏的试点和试决算⼯作。
三、农业银⾏的会计科⽬仍然实⾏“统⼀领导、两级管理”原则。
农业银⾏统⼀会计科⽬由总⾏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必须严格按总⾏规定执⾏。
省、⾃治区、直辖市分⾏可增设⼆级会计科⽬并报总⾏备案,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级科⽬并⼊总⾏统⼀规定的有关科⽬内。
执⾏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
1993年8⽉7⽇附⼀:中国农业银⾏会计科⽬修订说明会计科⽬是会议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核算、分析全⾏业务和财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具。
会计科⽬的分类办法与全⾏经营管理体制及⾦融体制改⾰⽅向密切相关,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农银发[1992]15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农银发[1992]154号1992年8月10日)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受托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本着积极合作和负责的精神,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安全到位和回收。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的发放总行(简称委托行)财会部在收到贷款合同、放款通知单和借款契约(正本)后,以实拨资金的方式,将贷款汇至借款企业的开户行(简称受托行)。
受托行收到资金后记入587专用资金及贷款科目。
该科目余额双方反映,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契约(副本),及时将款项划入企业帐户。
在借款契约上应注明贷款实际起止日期(按受托行将款项划至企业帐户和收回贷款实际日期填写)。
委托行下拨资金时会计分录:收:559人民银行往来付:××贷款──××贷款户受托行收到资金后会计分录:收:587专用资金及贷款──××户付:559人民银行往来款入企业帐户时会计分录:收:××存款──××户付:587专用资金及贷款──××户二、贷款的计息和日常管理贷款发放后,受托行应视同自营业务按期计息和管理,计收利息时以暂收款科目作过渡,三天内以电汇的方式上划总行(电报挂号1053,行号3000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函[2000]262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4.11
【实施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农银函[20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教育储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一、为规范教育储蓄会计核算手续,促进教育储蓄业务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教育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储蓄的科目设置
设置常规业务一级科目“教育储蓄存款”,并根据其存期,下设三个二级科目“一年期教育储蓄存款”、“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分别核算本行吸收的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教育储蓄存款。
三、教育储蓄的凭证设置
存折:使用“一单一折”式凭证的行,仍使用原存折;否则用“零存整取储蓄存折”代替,并加盖“教育储蓄”印章。
四、教育储蓄的利息计算
(一)基本公式:
教育储蓄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计算法。
计算步骤如下:
存款余额日积数=每次存款余额×存款天数(“存款天数”为前后业务间隔天数)
积数总和=各次余额积数累计
利息=积数总和×日利率
(二)根据储户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决定采用的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