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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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场景描述
在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申报完成后查询回执信息,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提示如下回执,按回执内容需要提交:《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结合法律法规整理了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提到符合CCC免办的条件描述了6种情形,第6种(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哪些属于特殊用途免予办理的情形可以查看关于调整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申办模式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
第三条:对于附件2所列14种情况,不再使用“CCC入境验证管理系统”电子申办模式办理审批,报检人在CIQ2000许可证对应栏目输入对应内容(见附件2)后,凭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特殊情况声明”)和相关资料(见附件2)直接报检。

各机构接受报检时,审核“特殊情况声明”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备,与CIQ2000电子报检信息是否一致。

对于资料齐备、信息一致的,各机构受理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对于其中“须复出口的进口修理物品”和“暂时进口的货物”2种需要出口核销的类型,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必须在“特殊情况声明”中附加对该物品复出口的承诺(说明出口的时间),各机构受理报检后进行专门登记,并做好相关核销工作。

军事用途产品的收货单位必须为军事单位。

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
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
产线所需进口的最终成品的
零部件。

2.生产线所在地必须在浙
江局辖区境内。

进生产线的工厂。

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10个最小单位以内,并不得
改变产品的用途。

业展示的公司。

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10个最小单位以内。

些产品的公司(展览
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
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注:核销清单、监销记录单、核销说明、产品管理台帐请在∕认证认可 ∕3C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表式下载。

后续处理方式及
相应核销材料1、退运
(1)核销报告(2)核销清单(3)出口报关单、提单、合同、发票2、销毁
监销记录单
3、暂时存放(不超过2年)
产品管理台账
/ /
2、销毁
监销记录单
3、暂时存放(不超过2年)
产品管理台账
(1)核销报告(2)核销清单
(2)核销清单(3)出口报关单、提单、合同、发票2、销毁
监销记录单
1、退运
相关表式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为推动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

收藏 史上最全海关410证书(3C免证)申请流程,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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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史上最全海关410证书(3C免证)申请流程,附流程图当海关报关提示410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说到机电产品进口,不,这是个伪命题,因为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不仅仅是机电产品,都是在职报关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可惜在取消报检员考试之后,普遍暴露出检验检疫知识欠缺的问题。

这不,在小编写完《当海关报关提示411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之后,就在等待,等着什么呢?看谁有更多疑问……果然,除了一位朋友之外,似乎更多的网友没有发现我漏掉了一些内容。

其实,我是故意的,否则今天的内容就没那么丰富啦。

01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工作分类要想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就要看下面这张图,具体操作流程图就请点这里。

从我们岸谷关务的果子做的这张图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办理清关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类:1、强制性产品认证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重要提醒:“无需”和“免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不要划等号。

02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所谓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根据《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简单来说,是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因特殊用途而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无需加施认证标志。

主要有四种进境物品: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除此之外,还有四种进境货物:5.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6.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7.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免办申请条件第四条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1、对取得免办证明的进口加工件转做内销产品行政处罚案案情介绍A厂是一家电脑整机加工企业,其部分产品以进料加工的方式出口国外,其余部分内销。

在生产过程中,该企业需进口管状保险管。

2005年4月3日,该企业凭外销合同和进料加工手册办理了电源供应器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使用该证明进口了1000只电源供应器。

2005年6月,A厂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料加工企业免办证明进行后续专项监督检查中,通过核查海关报关单证,发现A厂进口的1000只电源供应器已经有300只安装在内销产品中,并销售出厂。

根据这种情况,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A厂负责人承认因管理不严、生产任务忙、原材料供应紧张,将上述电源供应器转为生产内销产品的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A厂实施了处罚。

分析意见很多进料加工型企业同时具有出口合同和内销合同。

按照规定,外销商品进口CCC认证目录内的料件,可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而内销商品进口CCC认证目录内的料件,必须获得CCC认证。

但是,由于许多企业的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往往相同,进口料件可以内、外销产品通用并安装于内销产品上,如果厂商生产时没有强烈的守法意识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就会出现不同来源料件混用的情况。

对这类不法现象,在认证监管中很难发现,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证CC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第3号公告规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属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同时,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目录》中的产品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A厂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擅自变更了其中部分进口电源供应器的用途,不但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

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系统首页 (1)1.1.注册 (1)1.2.登录 (2)1.3.找回密码 (2)1.4.下载用户手册 (3)C免办 (3)2.1.新申请免办证明 (3)2.1.1.填写申请信息 (3)2.1.2.添加产品信息 (5)2.1.3.添加附件信息 (6)2.1.4.提交申请 (7)2.2.修改申请信息 (7)2.3.申请修改(已发)证明 (8)2.4.查看申请信息 (10)2.5.查看证明 (11)2.6.产品使用记录(使用/退运/销毁)登记 (12)2.6.1.填写使用记录 (13)2.6.2.查看使用记录 (14)3.修改企业信息 (16)4.退出系统 (17)1.系统首页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的网址,打开系统首页:(图:系统首页)企业用户在系统首页,可以查看认监委发布的信息,在左侧的用户登录栏可进行以下操作:注册新用户使用系统前,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登录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通过系统验证,方可登录系统。

忘记密码如果登录用户忘记密码,点击“忘记密码”按钮,可通过用户邮箱或手机号码找回密码。

下载使用文档右下方的企业用户可以点击‘用户操作手册下载’链接按钮,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1.1.注册初次使用系统的企业,需要先在系统首页注册用户。

点击“注册”按钮,弹出注册用户声明页面:(图:企业注册)按照要求填写注册资料,星号标注的是必填信息。

填写完毕,点击“注册”按钮,验证通过即可完成注册;点击“重填”按钮,可以清空输入的信息,并重新填写。

注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注册多个用户,当修改某一用户信息时,修改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邮编’、‘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信息备注’字段信息会对所有该组织机构代码下的用户生效。

联系人邮箱地址尽量使用比较规范的邮箱地址,有些公司邮箱是不能收到找回密码功能发送的验证码邮件的。

办理相关证书的网址及资料

办理相关证书的网址及资料

江苏省检验捡疫局2009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使用“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从3月10日后办理免3C认证必须先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再递交书面资料办理。

通知中强调申请人必须为实际收货人(即生产单位),并要求专人保管和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及负责同检验检疫局的业务联系
目前办理免3C认证需10个工作日:电子申报5个工作日,纸质文件申报需5个工作日,所有文件需要加盖船厂公章的正本,如由我司办理,因需要来回邮寄纸质正本资料,加长了办理时间,影响到及时报关并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

免3C网址:/CCCmianban/login.htm
免3C材料
1.网上下载的申请书委托书附件10 产品清单
2.手册原件复印件(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船厂)
4.合同(大)(公章)
5.提单发票箱单
免3C目录外网址:/jsContentIdentify/
材料与免3C一样
机电产品许可证:/help/faq_3.php
相当于批准证,具体材料可上网查询
查询需要办理3C的产品范围
/pages/2822/00100445602/00100445602.html
查询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3C的说明
/pages/2820/00100445600/00100445600.html。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 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代理单位:
联系人:电话:
附:本次申请所属类别及已提供的材料(请在相关材料编号上打勾):
材料编号对应项目:
a 正式申请书;
b 进口商品清单(一式两份);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 产品符合性声明,生产厂家声明该产品符合那些安全标准。

2-7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
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免3C概述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理证明”。

——————————————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办理免3C需要提供文件信息:1.物品的品名2.物品的hs海关编码3.物品的型号4.物品的货值5.物品的提运单号6.物品的原产国——————————————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1.免办3C认证申请书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票复印件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8.委托书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办理免3C的流程:1、去当地商检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你问他们办理的人要一张就行)2、提交商检局所需资料(不同产品需要的资料不同)3、等待审核——————————————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Thank youBest Regards顾先生Jam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DAOTONE SUPPLY CHAIN (SHANGHAI) CO.,LTD.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903室Add:Room 1903, No.2 MaJi Road, Pilot Free Trade Zone,Shanghai,China 200136 15年报关经验,全球进口物流服务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3.1CCC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3.2CCC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2008 38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说明及所需资料

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说明及所需资料

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说明及所需资料一、申请信息1、按照操作界面要求,必须完整填写申请信息。

三、申请说明(所涉及的内容可以打在同一张纸上加盖企业公章)免办申请信息第三项:3.希望免予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情况、介绍说明:1、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简明扼要);2、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3、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以及来料、进料加工情况,以海关纸质手册来申请的,需提交海关手册复印件(标注出所申请的产品);以电子帐册来申请的,打印电子帐册中公司帐号所在页及申请产品的页面(可截屏打印,标注出所申请的产品);说明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的条款号;免办申请信息第四项:4.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1、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2、承诺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必须有此承诺);3、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若有)免办申请信息第五项:申请单位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正确属实,对其合法性负责,并承诺进口后按申请目的使用及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声明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及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及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如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四、产品信息1、点击“添加”,添加申请免办产品信息。

必须填写产品H.S.编码与品名,可通过H.S.编码查询品名,或通过品名查询相应H.S.编码。

2、除基本产品信息外,需按照产品实际,填写产品特性及特点描述。

产品VIN/SN码可不填写。

(解释: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中文名叫车辆识别代码, 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公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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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Version 1.0企业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登录界面 (2)1.1.注册 (3)1.2.登录 (4)1.3.退出系统 (5)1.4.找回密码 (5)1.5.下载用户手册 (6)2.主页功能 (6)2.1.新申请 (6)2.1.1.填写申请信息 (7)2.1.2.添加产品信息 (9)2.1.3.添加附件信息 (12)2.2.修改申请 (13)2.3.补正申请 (14)2.4.查看申请列表 (15)2.5.查看申请单 (16)2.5.1.查看基本信息 (16)2.5.2.查看附件信息 (17)2.5.3.查看产品信息 (18)2.6.查看证明 (18)2.7.修改证明 (19)2.8.核销操作 (21)3.修改用户信息 (23)1.登录界面(图:免办系统首页)用户打开系统首页后,点击企业用户使用,进入企业用户登录页面。

(图:免办企业用户登录页面)登录页包含的功能:注册新用户使用系统前,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登录注册激活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通过系统验证,方可登录系统。

忘记密码如果忘记密码,单击“忘记密码”按钮,找回密码。

下载使用文档用户可以点击‘下载使用文档’链接按钮,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1.1.注册点击“注册”之后,弹出注册用户声明页面:(图:免办注册声明)点击“我不同意”,返回企业用户登录页面;点击“我同意”后,进入组织机构代码填写页面:(图:免办企业注册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过程中,可以点击“重填”按钮清空填写的内容。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资料填写页面如下(如果填入的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在系统中注册过用户,系统将自动读取前次注册信息作为默认信息):(图:企业用户填写注册资料)按照要求填写注册资料,星号标注的是必填信息。

填写完资料,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点击“重填”按钮清空输入的信息。

注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注册多个用户,当修改某一用户信息时,修改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邮编’、‘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信息备注’字段信息会对所有该组织机构代码下的用户生效。

1.2.登录注册成功的用户,在登录页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可以成功的登录系统,进入企业用户操作主页面:(图:免办企业用户主页面)1.3.退出系统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叉子按钮或者点击左侧快捷操作中的“退出系统”按钮进行注销,退出当前用户的操作页面,返回企业用户的登录界面。

(图:用户注销操作) 1.4.找回密码点击“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取回密码信息填写页面:当前时间 操作菜单当前用户 快捷操作 退出系统 返回主页 当前版本信息今日提醒(图:免办取回密码)用户可填写注册时的用户名和邮箱地址,点击“提交”按钮。

如果系统中存在该用户,系统会自动向用户的邮箱地址,发送包含新密码的邮件,用户可打开收件箱查看邮件。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企业用户登录页面。

1.5.下载用户手册用户可点击“下载使用文档”链接按钮,下载Word格式的用户手册,系统弹出如下对话框:2.主页功能如上文所述,企业用户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可以进入企业用户操作主页面。

申请用户主要操作都集中在此页面。

页面功能包括:新申请、修改申请、补正申请、查询申请、查看申请、查看申请状态、查看未受理原因、查看审核不通过原因、查看送纸质材料通知、查看证明信息、查看核销信息、修改证明、预核销免办产品等。

2.1.新申请在查看申请页面点击菜单栏的“申请”—“新申请”,或者点击快捷操作栏的“填写新申请”,或者直接点击“添加”按钮,都可以进入新申请流程。

填写新申请之前,系统会提示用户是否同意申请条款:(图:新申请申请人声明)用户点击“我同意”进入免办条款和贸易方式选择页面,点击“我不同意”则退出新申请。

2.1.1.填写申请信息免办条款和贸易方式选择页面如下:用户可以点击“返回”按钮,返回上一步。

用户选择完毕,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的基本信息填写页面:(图:免办申请基本信息)申请单位信息直接从企业用户信息中导入,且不可修改贸易方式和免办条款从上一步带出,允许修改产品最终使用地行政区划从用户信息中带出,允许修改用户填写申请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保存申请基本信息,进入申请单附表产品信息页面;点击“返回申请列表”按钮,返回申请列表页面。

注意:红色星号标注的为必填项,如果漏填,保存时系统会弹出提示。

2.1.2.添加产品信息申请单附表产品信息页面如下:(图:申请附表产品添加)查询功能可以输入产品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作为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已经添加的产品记录,且支持模糊查询;查询完毕,点击“清除条件”按钮,可以清空输入的查询条件。

添加功能点击“添加”按钮,系统将弹出选择免办产品页面:(图:选择免办产品)用户输入编码和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想添加的产品类型,支持模糊查询。

例如:在‘编码’输入框中输入“83”,单击“查询”按钮,将显示所有以“83”开头的HS 编码产品。

(图:按编码查询免办产品)同理,在“名称”输入框中输入“空调器”,单击“查询”按钮,将显示所有产品名称中包含“空调器”的HS编码产品。

(图:按名称查询免办产品)选择一个免办产品,点击“重填”按钮,可以清除输入或选中项;点击“返回”按钮,返回申请单附表产品列表页;选择已经查到的HS编码产品,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免办产品信息填写页面。

如果输入的编码或名称与系统信息库中预置的HS编码产品信息精确匹配,或者输入的查询条件只筛选出一条HS编码产品,那么在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将直接弹出对应的免办产品信息填写页面。

申请单免办产品信息填写页面如下所示:产品数量单位只提供HS编码默认单位,不允许修改默认使用申请基本信息中填写的产品最终使用地信息,此处允许修改(图:免办产品信息填写页)产品信息填写页面自动显示HS编码以及HS编码产品名称,相应的列出该HS编码对应的产品特性,且产品特性为必填项。

用户点击“重新选择”按钮,如果页面存在用户填写的数据,系统可以临时保存已填数据,然后返回选择免办产品页面,重新查询和选择HS编码产品类型。

按照要求填写产品信息,其中红色星号标注的项为必填信息,点击“重填”按钮,清空已填信息;点击“返回”按钮,返回免办产品列表;点击“保存并关闭”按钮,系统保存产品信息,返回免办产品列表;点击“保存并添加下一个”按钮,系统保存产品信息,并显示产品信息填写页面。

用户可以继续查询产品类型,添加多个免办产品,添加流程不再赘述。

产品列表(图:已添加产品列表)对于已经添加到列表中的产品记录,用户点击产品记录的序号或者点击“查看”操作,可以修改产品详细信息;用户选中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列表中的产品记录;点击产品记录信息,在‘详细信息显示区’将显示记录相应的详细信息。

跳转功能添加免办产品完成之后,用户可以点击“查看申请基本信息”按钮,查看申请基本信息;点击“查看申请附件信息”按钮,显示附件上传页面;点击“提交申请”按钮,系统对申请单信息进行验证,通过后提交申请单;点击“返回申请列表”按钮,返回申请列表页面。

2.1.3.添加附件信息在添加完免办产品之后,点击“查看申请附件信息”按钮,进入上传附件页面。

系统会根据产品最终使用地和检疫局业务下放配置,将上传的单据与申请单一起送往目标检验检疫局处理,附件类型可能会由于检验检疫局要求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上传功能在附件上传功能中,需要将合同,发票和提/运单进行单独上传。

系统根据企业在申请单基本信息中填写的发票号、合同号和提单号情况,在提交申请时验证它们对应的附件是否上传,如果没有上传系统会弹出提示。

附件上传页面如下图所示:(图:附件上传)点击“浏览”按钮,选择本地文件,文件类型不限,点击“上传附件”按钮开始上传。

注意1:文件大小限制在5M之内,如果文件过大系统会弹出错误提示。

注意2:建议使用800*600像素的图片,图片在能看清的前提下越小越好,以提高上传速度。

附件列表上传附件成功后,可以看到已经上传的附件,其名称(蓝色)显示在‘已上传名称’列中。

单击已上传附件的名称链接,可以打开已上传的附件。

单击已上传名称后面的“删除”按钮,可以删除已上传的文件。

跳转功能用户上传附件完成后,点击“查看申请基本信息”按钮,返回查看申请基本信息页面,可以继续填写或修改信息;点击“查看申请产品信息”按钮,返回申请附表产品查询页面,可以继续添加产品信息;点击“返回申请列表”按钮,返回申请列表页面;点击“提交申请”按钮,系统校验申请单信息,通过后将申请单提交到相应的检验检疫局进行受理。

2.2.修改申请对未提交的申请,在申请列表中点击“修改”操作,可以修改申请单信息。

(图:免办企业申请列表中未提交的申请)注意:未提交的申请,系统只保留10天(以申请单的初次填写时间为准),超过10天系统会自动删除。

修改操作与新申请操作的编辑功能类似,不再赘述,申请单修改页面如下:(图:修改申请信息)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对申请基本信息的修改;点击“查看申请产品信息”按钮,可以跳转至产品信息页面,修改产品信息;点击“查看申请附件信息”按钮,可以跳转至附件上传页面,修改申请附件信息。

申请单的修改与新申请编辑功能类似,不再赘述。

修改完毕后,可以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申请至检验检疫局受理岗。

在提交之前,可以修改申请单中所有可编辑的信息。

申请提交之后,申请列表中记录的“修改”操作将转变为“查看”操作,申请单将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2.3.补正申请补正申请是指已经提交到检验检疫局端的申请单,因为某些原因被检验检疫局打回(并非拒绝受理),要求企业用户修改申请单指定部分的信息。

(图:返回修改的申请)如上图所示,当申请列表中状态栏显示‘返回修改’时,企业用户可点击操作栏中的“修改”按钮,对申请单进行补正。

对于返回修改的申请,企业用户可以查看检验检疫局送补正岗位人员的处理信息,企业用户可以参照补正意见信息进行补正。

(图:免办送补正岗意见)返回修改的申请,产品最终使用地和免办条款不允许修改,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保存对申请基本信息的修改,企业用户可继续修改申请单信息,包括申请基本信息、产品信息和附件信息;点击“提交申请”按钮,系统将申请重新返回给之前处理的检验检疫局。

补正的具体操作类似于修改操作的编辑功能,不再赘述。

2.4.查看申请列表企业用户单击 “申请”菜单下的 “查看申请列表”子菜单,显示申请列表页面:(图:申请列表)查询条件输入可以自由组合‘申请单号’、‘合同号’、‘提/运单号’、‘证书号’、‘申请单位’、‘申请单状态’信息,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支持模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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