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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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应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遵循自治自律、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提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个住宅区有多个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住宅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人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在行使投票权时,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没有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为一户一票制,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算为一票。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相对完整的住宅区、独立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万平方米。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和委员报酬;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也可以由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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