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煤设计及措施编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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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集政…2009‟265 号)

一、井巷揭煤原则

(一)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二)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

(三)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二、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

(一)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前。

1.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2. 层间距在20m 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 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3. 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除外),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

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m 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 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二)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前。

1. 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

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 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

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测压钻孔不少于3 个,并且至少有1 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 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施工前探或测压钻孔过程中,必须取煤样测定a、b 常数值及△P、f值。

(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 前。

1.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

采保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0.74MPa、瓦斯含量W≥8m3/t 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2. 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 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3.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

(1)瓦斯压力P<2MPa,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下同。

(2)瓦斯压力P≥2MPa 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的,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瓦斯压力P≥3MPa 时,应采取“闭合环形底(顶)板巷道”区域预抽方法。

4. 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1)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

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 设计(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

(2)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利用科研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3)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 以上。(4)可选取部分措施钻孔采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并配合抽采,以提高抽采效果。其它新技术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5. 瓦斯预抽率η≥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

6. 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

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四)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前。

1.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2.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

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 个钻孔,其中有1 个钻孔控制到井巷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综合指标D<0.25 且K<15;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L/g· 2 (湿煤<0.4mL/g· 2

1 min

),Δh2<200Pa(湿煤<160Pa);

1 min

(3)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 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

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钻孔设计符合第(三)项第4 条要求。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

4. 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45%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检验孔数不少于5 个,石门分别位于上部、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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