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 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质量保证的经济担保。
3.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承包商应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或其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方式。
4.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4.1 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
4.2 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5%,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5.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5.1 只有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时,建设单位才能动用质量保证金。
5.2 建设单位应在提起索赔时向承包商提供书面通知,要求承包商解决质量问题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5.3 如果承包商未能解决质量问题或未能按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修复或向第三方承包商支付费用。
6.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6.1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承包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6.2 如发生争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其他规定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7.2 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的主要内容,旨在实现质量保证的目标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X〕295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或设计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一种保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金包括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施工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义务不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组织职责不变。
第二章交纳和退还第七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交纳施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人交纳的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情况及时退还。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申请表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活动。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间。
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如何确定?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确定。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并用于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赔偿。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根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难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收取质量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银行专用账户的开立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保证金存入通知书,并及时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保证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使用保证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证明保证金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保证金使用后及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承包单位,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通知书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通知书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书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反馈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按照一定的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建筑、拆除、修缮、改造、安装等工作的活动。
2. 建设单位:指建设工程的权利人或代理人,具体指挥、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章缴纳和退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向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退还。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应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并在合同中予以确立。
第五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返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质量保证金,用于弥补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中相应的款项,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如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可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共同对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质量保证金相关证明文件,便于日后的查询和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并作为一种约束承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规范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以货币形式交存的一定金额,并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依法解除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存和管理第四条承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向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承建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交存至建设单位指定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按期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费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存至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向承建单位出具保证金交存凭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前解缴,但应提前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承建单位催缴质量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催缴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或解除时间,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建单位,并出具保证金退还凭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建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二)承建单位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需要用于工期延误的赔偿;(三)承建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期满后,需要用于退还给承包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简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升,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的修复和赔偿。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程序3.1 缴纳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工程风险等因素,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并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
3.2 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在银行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专门管理。
3.3 质量问题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修复。
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时,责任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3.4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退还。
如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承担质量保证金的义务,或者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4.1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按时退还质量保证金。
4.2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有权要求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进行整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其缴纳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消除工程质量发生的缺陷和纠纷;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缴纳方。
第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1.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2. 在施工期间如有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质量保证金应相应追加。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1. 质量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并定期进行核查;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章附件清单1. 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 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4. 质量保证金追加通知书第三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章困难与解决办法1. 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对于支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补足缺口,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2. 难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按时进行退还的情况。
解决办法: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二、预留与替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维修与扣除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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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