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2020年5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规定
街镇村筹备小组组长的确定期限为自收到业主成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筹备小组组长筹备小组成立主体规定,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应组织筹备小组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组长候选人规定,指定居民的工作人员为指定居民街道和城镇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街镇、社区党组织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规定由业主自行提出,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筹备小组业主代表人数规定,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议事规则内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详细规定,委员任期明确规定为五年。
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举行; 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法律新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出席业主会议,业主会议不得对已经公布的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镇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
对宣传内容的异议,要求筹备小组在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作出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新实施的物业管理制度,在许多地方进行了制度创新。
首先,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要点,为完善物权法治提供思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党的建设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模式。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依法享受和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的重大问题和公用部分的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住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章程、管理章程、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电子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范; (八)落实物业管理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恶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停止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次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度倡导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国度鼓舞采用新技术、新办法,依托科技进步进步物业管理和效劳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一切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益:(一)依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倡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实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十)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实行下列义务:(一)恪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恪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的运用、公共次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四)依照国度有关规则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物业管理制度
大连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大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大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3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4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3.1.1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1.2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保安服务;3.1.3 环境卫生清洁服务;3.1.4 绿化养护服务;3.1.5 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的服务项目。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4.2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公共能耗费等。
4.3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5.2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损坏设施设备。
5.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第三章前期财产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及业主会议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一个物业管理系统框架下的社区治理的领导下党的建设,构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物业管理的主题,并确保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属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
“物业管理”一词本条例是指活动的业主维护,维护和管理建筑物、结构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及相关网站在物业管理区域通过自我管理或共同决定委托房地产服务提供商,以保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模式。
建立健全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等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治理结构。
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量和价格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依法享受物业服务、依法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内设立业主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内的重大事项和公共场所的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监督本市居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4)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制度;(5)制定临时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及相关标准;(6)建立全市统一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联合决策电子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范;(8)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邻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小编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一、简介物业管理是指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措施,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公共区域及其它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改造,提供优质的服务,以确保居民的安全、便利和舒适。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规范,促进城市社区的良好发展,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管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执行和监督。
2. 业主或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及环境的整洁。
不得随意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及停放车辆的位置。
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2. 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通知业主或住户。
3. 业主或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或损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四、公共区域管理1. 公共区域包括楼道、大堂、电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洁、消杀、维护公共区域,保持其整洁和安全。
2. 业主或住户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乱涂乱画,不得在公共区域施行商业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五、收费管理1. 物业管理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经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核通过。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费用标准,及时向业主或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设施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六、纠纷解决机制1. 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调解。
2.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七、监督与执法1. 监督部门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自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第七章行业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具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
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小编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公有住宅的使用人可以按比例推选物业使用人代表,出席物业产权人大会,并行使与物业使用人相关的表决权。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体制】实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属地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
第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市、区(市)县及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准则和自律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公有住宅的使用人可以按比例推选物业使用人代表,出席物业产权人大会,并行使与物业使用人相关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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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行业协会。
第八条推进智慧物业建设。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方便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
第九条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
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和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和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被市政道路分割且分割后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自然街区,应当单独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三)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四)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九)合同期限;(十)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相关部门准许使用的文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三)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已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四)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五)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六)住宅小区分期交付的,交付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交付区域内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功能使用要求;(七)住宅小区整体交付时,教育、邮政、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建成;(八)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承接查验可以邀请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承接查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载明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新建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至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备案,并于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及时归档,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十七条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一)拒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拒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拒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组建。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业主名册等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报送或者建设单位注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获得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泄露或者另作他用。
第二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及时召集并主持筹备组会议,组织筹备组成员依法履行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确定会议表决规则等工作职责,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组会议就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筹备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和签字确认,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筹备组会议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百八十日内组织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工作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异议处理期间不包括在内。
筹备组逾期未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并另行组建。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并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区以及建设单位注销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的;(二)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但尚未超过半数且无候补委员递补的;(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或者无法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含业主未参与表决情形)等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