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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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供参考学习

安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供参考学习

DB 安徽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DB/T 001—2008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2009-01-01 发布 2009-01-01 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目录(安徽)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引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基本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建设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总体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心得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心得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心得前言从事开垦工作已近十年,觉得应写一篇学习和工作心得,供从事这一工作的同事参考和借鉴,也算是对自己多年工作的总结。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成宜农地的活动,本文中指开发成农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出台的背景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耕地总量锐减,鉴于我国国情和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了强化切实保护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治本之策,新修编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整理正式列入国家法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整理工作将更加全面和细化。

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2000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暂行办法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细节和要求,从此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科学全面合理做好土地整理工作,2003年国土资源部于发布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指出,“土地开发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概念,对土地开发整理的三大块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序,这明显突出了土地整理的重要,强调了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土地复垦为辅助,土地开发为补充的精神。

农村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背景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部发2000-007号”《关于申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和“国土资源厅发2001-64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顺应当地群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愿望,借助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的优惠政策,踏踏实实地为农民办事实、办好事,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以《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田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当地实际,确定对田集街道的部分土地进行整理。

安徽省淮南市田集街道位于潘集区中部,淮河北岸,淮潘公路东西方向贯穿全街道,东邻古沟回族乡,南靠架河乡,西与芦集镇接壤,北与潘集镇、泥河镇相连,境内有潘集区政治文化中心的袁庄城区,是一个城乡交错型街道。

全街道辖11个行政村,11个社区,总人口8.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1974人),土地总面积49平方公里,其中可耕地面积1761公顷,人均耕地仅为0.63亩,2005年人均收入2501元。

田集街道南有中国四大河流之一的淮河,北有泥河,中部顾高新河横穿东西,水资源十分丰富。

由于街道南片是个老灌区,沟、渠、路都是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期建设实施的。

为了增加蓄水量、致使沟塘设计过大,断面超宽,另外还有很多废旧沟、塘、老村庄没有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

加之城市推进,耕地面积少,人们惜地如金,加快土地整理已迫在眉睫。

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1.1必要性项目区位于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南部,是潘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内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

一是项目区内废旧坑塘占地较多,荒废沟渠、道路纵横交错,沟渠淤塞严重,不能保证项目区正常灌溉,现有耕地的产出率较低;二是非农业建设用地面积过大,废弃水工建筑及老村庄占地得不到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

皖国土资〔2012〕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0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加强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水平和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但是2010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由于管理不细致、不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为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各类政府信息(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制作的各类信息),确保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单位网站上公开。

由上级政府批准征地、农转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信息,除涉密的外,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批准文件后,也要在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主动公开。

(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申请公开信息统一登记、转办制度。

所有的公开信息申请由各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登记,并批转负责制作或者保管该信息的机构办理。

有关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书面答复,不得转交或者委托下级、其他部门答复,也不得借口已经主动公开不予答复。

答复具体要求如下:1、已经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法、途径,或者直接告知有关信息;2、属于公开的范围,尚未将有关内容在网站公开的,直接告知有关信息;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7-28执行日期:1996-9-1生效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安徽省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字体:大中小]目录一、规划总则 2(一)规划指导思想 2(二)规划依据 2(三)规划原则 3(四)规划期限 4(五)规划范围 4二、涡阳县概况 5(一)行政区划与地理位置 5(二)自然资源 5(三)社会经济 7(四)土地利用现状 9三、规划目标 11(一)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 11(三)土地集约利用目标 11(四)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12四、指标分解 13(一)分解因素 13(二)分解原则 13(三)分解方法 13五、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生态平衡 15(一)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15(二)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20(三)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平衡 22六、用地分区及空间管制引导 25(一)空间管制引导总则 25(二)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措施 26(三)土地利用功能综合分区及管制措施 39七、实施规划的措施 45(一)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45(二)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49(三)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51相关表格汇编图件汇编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城关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前言涡阳县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开始编制,2001年1月《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批,进入实施阶段。

规划自实施以来,在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落实“1234”工程(即打响一张老子品牌,争取新型工业化水平和生态县建设两项工作分别走在全市、全省的前列,着力建设机械化工、优质农产品、中型能源基地,加快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企业民营化进程)力争使涡阳县综合经济实力走在全省县级前列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来土地布局和需求估计不足,导致部分乡镇已基本提前达到了上一轮规划控制指标和任务、部分乡镇指标尚有盈余。

随着老子故里、煤炭生产服务基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深入,涡阳县委、县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加快发展、富民强县”为主题,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实施科教兴县、工业强县、旅游富县、外向带动、城镇化、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突出名人牌、旅游牌、绿色牌、生态牌,把涡阳县建成皖西北的能源基地、旅游服务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2020年实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主席令[第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主席令[第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4
•【文号】国法函[2005]36号
•【施行日期】2005.03.04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晓晖【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晓晖【被告】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根据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职能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因此,上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法定的补偿依据。

本案中,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作出太国土资〔2015〕2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方案经太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耕地与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研究

耕地与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研究
This paper reviews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 for protecting farmland, the research of land transformation and domestic scholars’ research on issues of arable land, basic farmland with "non-food" and "non-agricultural", Based on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current cultivated land situation in Anhui Province, we summarize Anhui’s arable land and 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tendency to emerge "non-food" and "non-agricultural", in depth analyze its cause and produce an analysis on the typical usage of "non-food" and "non-agricultural" land. Furthermore, we conclude the impact of the issue to national food security, including the number and quality.
We have a priority to put some considerations on the issue of Anhui’s arable land and basic farmland with "non-food" and "non-agricultural"

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标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组绷储断口实施:(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委托征地事务包干等手续。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项目用地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各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提出征地预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6•【字号】皖政[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皖政〔1994〕32号)现将《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非林业建设,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三条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先按下列规定报批,再依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三)征用林地五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林业部备案;(四)征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五)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或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林业部审核同意;(六)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珍贵树种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超过两千亩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了《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七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并明确质量要求。

第八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集中连片的中、低产田;(四)蔬菜生产基地;(五)农业开发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实验示范用地;(六)农业教学、科研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七)花卉、苗木、饲草、桑茶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2修正)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2修正)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2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12.19【实施日期】1992.12.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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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1992年
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
第四条
的规定登记发证。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因村庄、集镇、乡镇企业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小于旧址面积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的超过耕地开垦计划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内占用耕地补偿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纳入新增耕地储备库。

储备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有偿调剂用于其他市、县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应当高于上述标准的40%。

用地单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费;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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