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必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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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

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

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

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

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

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

二、行政强拆流程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了相关信息,仅供查阅哦!1991年修订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发布日期:2013-06-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

一、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

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二、强迁需具备的条件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迁拆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做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征地拆迁保障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大家关注的话题。

征地拆迁对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也涉及到许多安全风险和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征地拆迁的平稳进行,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制定一系列安全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征地拆迁保障措施展开详细阐述。

一、法制保障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是保护被拆迁户权益的重要保障。

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明确规定拆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整个拆迁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权力在限度内行使,并且法定程序严格规范着政府的行为。

二、公平补偿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合理、公平的补偿问题。

在拆迁中,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评估房屋和土地的价值,并给予被拆迁户合理补偿。

公平补偿可以降低社会矛盾,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政府还应当及时支付补偿款项,杜绝以拖欠方式操纵拆迁进程,确保被拆迁户可以顺利购买新的居住地。

三、信息透明信息透明是保障征地拆迁的重要环节。

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拆迁户公布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和拆迁方案。

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通过信息透明,能够提高被拆迁户的参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社会矛盾。

四、交流沟通拆迁涉及人的利益和感情,政府应当与被拆迁户进行及时、有针对性的交流沟通。

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困难,协商解决问题,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共识,稳定形势。

五、安全保障征地拆迁过程中,保障被拆迁户的安全至关重要。

政府应当确保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注重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

合理规划建设工程进度,采取科学的施工方式,确保拆迁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

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国务院305号令

国务院305号令

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征收中强制搬迁的制度与实践问题

房屋征收中强制搬迁的制度与实践问题
规 定 的 搬 迁 期 限 内未 搬 迁 的 ,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市 、 由 县 人 民政 府责 成有 关部 门强制 拆迁 , 者 由房屋 或
行 政 强 制 拆 迁 的 比例 平 均 为 02 左 右 , 制 拆 迁 .% 强
直 以 来 都 是 实 践 中 的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一 方
面 , 制 执 行 主 体 和 人 员 采 取 野 蛮 暴 力 、 迫 等 强 胁 方 式 的 情 形 时 有 发 生 ;另 一 方 面 , 执 行 人 采 取 被 极 端 方 式 进 行 抗 争 的情 形 也 层 出不 穷 。 何 解 决 如 搬 迁 中 的暴 力 、 迫 并 同 时 使 合 法 的 征 收 决 定 得 胁 到 执 行 , 是 实 Hale Waihona Puke 中 一 个 突 出 问题 。 这
中图 分 类号 :D 2 .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 10 -4 32 1)13l-4 收稿 日期 :2 l- 2 0 9 21 0 1 0 ( 1 .O 1 . 4 0 O1 0 O 1 0— 9
房 屋 征 收 中 的强 制 执 行 , 实 践 中 的 “ 拆 ” 即 强 ,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强 制 搬
绝 拆 迁 的 ,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作 出 责 令 限 期 县 拆 迁 的 决 定 , 期 不 拆 迁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逾 由
府责成 有 关部 门强 制 拆迁 , 或者 由房屋 拆迁 主 管 部 门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拆 迁 。 0 1 《 2 0 年 拆迁 条例 》 第 1 条 规 定 :被 拆 迁 人 或 者 房 屋 承 租 人 在 裁 决 7

保留拆迁房屋协议书范本(3篇)

保留拆迁房屋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需要拆迁,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称“保留房屋”)需纳入拆迁范围。

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第一条保留房屋基本情况1.1 保留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保留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保留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4 保留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

1.5 保留房屋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留房屋补偿方式2.1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保留房屋进行补偿:(1)货币补偿: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策,对乙方保留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

(2)实物补偿:甲方提供与乙方保留房屋面积相当、结构和使用性质相同的房屋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甲方提供的实物补偿房屋,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保留房屋搬迁期限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完成保留房屋的搬迁工作。

3.2 乙方搬迁过程中,如需临时安置,甲方应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临时安置地点、面积、期限等)。

一般拆迁中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般拆迁中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般拆迁中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进行拆迁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事项:一、合法程序及合规手续拆迁工作必须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确保所有的拆迁行为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拆迁方案的合法性:拆迁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确保公众有权利参与和监督拆迁过程。

2. 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价值,并依法支付给被拆迁人。

3. 执法程序的合规性:拆迁工作中,相关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违法滥权。

在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人权保障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信息公开透明:拆迁过程中,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被拆迁人有权了解拆迁计划、补偿安排等相关内容,确保信息透明。

2. 协商和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协商和听证程序,对拆迁方案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回应申诉,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 合理安置和补偿: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犯。

安置住房条件应当与原住房相当,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和其他财产的补偿。

三、社会稳定和和谐拆迁工作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群众利益,需要保持社会稳定和和谐。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良好的沟通与协商: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关注被拆迁人的诉求,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2. 社会参与和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拆迁方案和补偿安排,并参与拆迁工作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参与,确保拆迁工作公平公正。

3. 处理矛盾和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论依法拆迁的重要性

论依法拆迁的重要性

论依法拆迁的重要性依法拆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拆迁条件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进行强制性拆迁的行为。

依法拆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依法拆迁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旧、危险、违规建设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这些房屋和建筑物存在着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拆迁可以及时清除这些隐患,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依法拆迁还可以规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依法拆迁可以促使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的情况比较突出。

一些房屋和建筑物非法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严重影响城市发展和土地的优化配置。

依法拆迁可以清理出这些非法占用的土地资源,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土地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依法拆迁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并提供相应的搬迁安置政策。

依法拆迁可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合法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法拆迁还可以防止拆迁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

依法拆迁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

依法拆迁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强公众的满意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依法拆迁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等方面。

在拆迁工作中,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拆迁的良好氛围,推动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浅析强制拆迁必须废除

浅析强制拆迁必须废除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圈豳筮圈圈誓鍪=竺兰!!望堕f叁垒!圭塾垒灌侦强触蛹迂必颟瘫除李元同邵刚苑桂林摘要20J0年09月07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强制拆迁必须保留》一文。

本文从现实与法理上对此观点进行驳斥,认为必须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尤其是对于其中“强制拆迁”的规定应当予以废除,采取其它稳妥措施妥善解决经济建设与民生之间的矛盾,缓解盲目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拆迁'-3事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84-022010年09月07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强制拆迁必须保留》一文。

刘宏长认为: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近年来倍受攻击,新的《拆迁条例》又很难出台,问题在于少数人在这个问题上走了极端,也把解决问题的方法带进了“死胡同”。

他同时认为:把现行《拆迁条例》称之为“恶法”、“地方政府过渡逐利的保护伞”,甚至渲染为“天怨人怒”,是少数学者和“愤青”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走极端的表现。

一、异化的《拆迁条例》之货币补偿刘宏长认为:2001年出台的《拆迁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就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之前来强调,立法的指导思想很明确。

同时,在很多具体条款中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2001年出台的《拆迂条例》立法精神无疑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却摆在“维护拆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前来强调,甚至只有“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没有“维护拆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制度要有道德、有良知、有法制精神和法律素养的人来执行,一部好的法律制度能让人钻不到空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各种原因,《拆迁条例》原有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当下的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与当初的“维护拆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

一、强制拆迁的定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二、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一)《物权法》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物权法》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性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

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二)《物权法》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而现行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是以《条例》为最高依据。

因此在《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物权法》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

三、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规范拆迁程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出发,详细探讨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民法典第六编《不动产权》第二章《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第八节《拆除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明确了房屋拆迁的程序、赔偿、补偿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拆迁程序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拆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经过合法的程序。

如果拆迁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停止拆迁等。

2. 赔偿应当合理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受到侵害时,主体具有相关的权利,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失时,主体则应当被赔偿或者得到抚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赔偿应当合理确定。

3. 补偿范围更广民法典中规定,拆迁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权的价值损失,还包括被拆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意味着在拆迁时,被拆迁人除了可以得到房屋的适当赔偿之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4. 被拆迁人拥有知情权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有权了解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的程序、拆迁的原因等。

如果拆迁方不告知相关信息,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新规定对房屋拆迁的影响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对被拆迁人具有哪些影响呢?1. 增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更加注重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的赔偿和补偿,知情权等等,这些措施最终都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 规范拆迁程序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拆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化。

这也意味着拆迁方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化,从而确保拆迁的合法性。

3. 增加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民法典对房屋拆迁的新规定中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应当了解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强制搬迁案例

强制搬迁案例

北京崇文区一名老人手持《宪法》抵制强制搬迁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

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新《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蓝色圆珠笔划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老黄说,修改后的《宪法》单行本刚刚发行,他就专门跑到书店去买了一本。

据黄振沄介绍,跟北京许多老四合院一样,去年3月有关部门贴出布告称要对黄家所在的北京市崇文区花市这一片胡同进行房改危改工程。

黄振沄和老伴“当时都挺高兴,要住上新房子啦”。

但后来才发现,要“回迁”还要花很多钱,而老两口从2001年开始就指着每月290元低保过日子,没钱。

要“安置”给他的房离市中心都太远,而他现在的房子位于北京二环边的黄金地段。

拆迁办最后建议给现金补偿,老黄2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按每平方米5950元,能拿到近12万元。

“可是我拿这点钱上哪儿能买到一套房呢?”老黄依旧不同意。

今年2月,老黄收到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让他两日之内办理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有关手续。

黄振沄没有照办。

随后,他收到崇文区人民政府3月26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让他3月29日前搬走。

黄振沄还是没有照办。

3月29日,他收到了落款为崇文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于4月1日上午8:30强制搬迁。

据黄振沄说,4月1日早上从5点半开始,周围还没有拆迁的五六十户就都自发地陆陆续续集中到他家门口。

老黄在屋前插了一面国旗,又从《宪法》中摘出一句“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大写了放在门口。

他还给街坊们现场编唱了一曲京韵大鼓《被拆迁的人们》:“被拆迁的人们泪涟涟,自己住的房子也难保全……”让有着同样境遇的拆迁户们潸然泪下。

当20多名穿警服的人8点半开着警车到来时,现场已经聚集了100多人,组成了人墙进行抵抗。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02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 法中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 护公正和平等的行政执法环境。
限制行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它要求行政机 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而不能自行 创设新的权力。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包括调查、听证、裁 决等阶段。
执法内容
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 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 精神,同时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保留
决策主体
行政决策必须由具有法定决策权 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

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 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2世纪的西欧,当时出现了最早的宪法和 行政法,这一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可。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 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类型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分为以 下三种类型
2. 准用性保留: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种类型适用于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况。
总结词:越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 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 了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2. 越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不迁离承诺书

不迁离承诺书

不迁离承诺书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许多城市开始面临着土地紧缺的问题。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很多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开始大规模推进城市更新和拆迁,大量居民因此被迫搬离家园。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居民的权利和利益却受到了侵害,他们在拆迁和重建后得不到应得的补偿和安置。

声明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作为当事人郑重声明如下:1.本人是该建筑物的合法住户,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房产权证明和相关房屋资料。

2.在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前,本人将继续居住在该建筑物内,并保留追究违法行为的权利。

3.本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迫迁和强制搬迁,在拆迁和重建过程中,本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将得到充分保障。

4.本人保留追究权利,如对本人权益的侵害和损失,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解决。

告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特此告知相关部门:1.拆迁行为必须合法合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合规进行,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迫迁搬迁。

2.相关部门必须详细告知本人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政策和措施,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标准执行。

3.本人保留权利接受对安置安全和居住环境的检查并要求专业机构提供考察报告和评估结果。

4.如有任何不合法或者侵害本人利益的行为,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不迁离承诺书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正义而发起的一种行动。

尽管我们希望城市建设可以做得更好,但当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不应该沉默,而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倡导和推进城市建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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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 情况下 ,拆迁 人显 然 占 了主 导 地位 。
在 2 0 年 版 《 迁 条 例 》中 ,作 01 的 金
拆 掉你 的 老 房 子 ,换 给 你 一套 新 房 子 ,
被 拆 迁 户还 必 须 根 据新 老 房 子 的 价值 差
由被拆 迁人 组成 的 拆迁 理事 会制度 等 等 ,
实行 人性 化 的拆迁 。
迁条例 》在 “ , 总则 ”的 第一 条 , 就把 “ 维
护拆 迁 当 事人 的 合 法 权益 ”摆 在 “ 障 保 建 设 项 目顺 利 进 行 ”之 前 来 强 调 ,立 法 的 指 导思 想 很 明 确 。 同时 ,在 很 多 具 体 条款 中 也体 现了 这一立 法精 神 。 比如 ,拆迁补 偿 的方式 ,1 9 年版 91 《 拆迁 条例 》规 定 了三种 : 产权调 换 、作 价 补 偿 或产 权 调 换和 作 价 补 偿相 结 合 的 形 式 ,其 中 ,按 作 价 补 偿 的金 额 按 照 所 拆 房 屋建 筑 面积 的重 置价 格 结 合 成 新结
异 补 交 差价 。在 实 际 执行 中 ,很 多地 方
政 府 规 定 ,拆 一 返 一 ,不 补 结 构 差价 , 安置 房超 过拆 迁 面积 的 1 平 方米 以 内还 0 实 行优 惠 价 。此 外 ,各 地政 府 还 创 造 了

系列 制 度 , 如拆 迁公 示制 度 、 听证 制度 、
必 须在 保 持 旧城 风 貌 ,对 历 史 文 化 建 筑
上 述 规 定 ,无 论在 法 理 上 ,还 是 在 逻 辑 上都 存 在 问题 。 第 一 ,《 迁 条 例 》是 行 政 法 规 , 拆 不能 与宪 法 和 法 律 相 冲 突 。征 收 是 国 家 以行 政 权 取得 集体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行 为 。征 收 的主 体 是 国家 ,是 国 家 的行 政 行 为 , 由行 政 部 门 即 人 民 政 府行 使 ,以行政 命 令 的方 式 进行 。《 迁 拆 条例 》把 应 该 由政 府 行 使 的 行 政 权 交 给 其他 社 会经 济组 织 ,显 然 是 不妥 的 。 第 二 ,按 照 《 迁 条 例 》 拆 ,取 得 拆 迁许 可 证 成 为 拆 迁 人 的前 提 之 一 ,就 是
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城市房屋 ,
拆 迁 中的 两 大 突 出 问题 。在 上 世 纪 ,无 论是 1 9 年 国务 院 出台的 《 91 拆迁 条 例 》 , 还是 拆 迁 工作 的 实 际 ,确 实 存 在重 保 障 建 设 项 目顺 利 进 行 ,轻 保 护被 拆 迁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问题 。但 2 0 年 出 台 的 《 01 拆
平 方米 ,被 拆迁 人 要 求 货币 补 偿 的 ,拆
迁 人对 被 拆迁 人 的 货 币补 偿 额 应 当足 以
多是 密 集 连 片 、破 烂 不 堪 ,砖 木 结 构 ,

旦 失火 ,即 “ 烧连 营 ” 火 。实施 改 造 ,
2 中 国经 济 周 刊 0
CHI NAECONOM I E L CW EK Y
许 多地 方政 府 在 制定 本 地 的 《 拆迁
管 理 实施 办 法 》时 ,按 照 《 迁 条例 》 拆
在 城 市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危 旧房 或棚
户 区改 造 过 程 中 ,政 府 追求 的 主 要 目标
的 指 导思 想 ,还 对 被 拆迁 人 增 加 了许 多
优 惠政策 。比如 , 江 西省城 市房 屋拆 迁 《 管理 实施 办法 》规 定 : 被拆 迁人 属于 连 “
套 同地 段 同面 积 的 新房 。此 外 ,这 三
“ 方 政府 过 渡 逐利 的保 护 伞 ” 地 ,甚至 渲
染为 “ 怨人怒 ” 天 ,就是 少数 学者 和 “ 愤 青” 在城 市房屋 拆迁 问题 走极 端 的表现 。 “ 障 建 设 项 目顺 利 进 行 ” 与 “ 保 维
种补 偿 方 式 由谁 来 选 择 ,没 有 明确 。在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完 善 ,城 市 面貌 、人 居
环 境 以 及 居 民 住房 条 件 的 改 善 ,消 除水
火灾害及房屋倒塌 的隐患。为此 ,要付
出很 大 的代价 。 目前 ,城 市 中 的危 旧 房 或棚 户 区大
续 2年 享受 最 低 生活 保 障 待遇 的 城 市 居 民 ,其 被 拆迁 住宅 用房 每 户建 筑少 于 3 6
不能把 “ 恶”归咎于 “ ” 法
把 现行 《 迁条 例 》 之为 “ 法 ” 拆 称 恶 、
算 。这 样 计算 出来 的补 偿 款 肯 定买 不 到

保 证 被 拆迁 入 在 低 一级 别 的 地 段购 买 建 筑 面 积 不少 于 3 6平 方 米 的成 套 房 ” 。按 照 《 迁 条 例 》规 定 ,实行 产 权 调换 的 拆 房屋 , 耍进行 评 估 , 算差价 , 估 也就 是说 ,
洞 见 Oi n pi n o
强制拆迁必须保留
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 I 刘宏长
现行 的 《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条例 》 下称 《 ( 拆迁 条例 》 近年 来倍 受攻 击 , 的 《 ) 新 拆 迁条 例 》又 很难 出台 ,问题 在哪 里 ?笔 者认 为 ,是 少数 人在 这个 问题 上走 了 极端 ,也 把解 决 问题 的方法 带进 了 “ 死胡 同 ” 。
额是 根 据 拆 迁房 屋 的 区 位 、用 途 、建 筑 面积 等 因 素 ,以 房地 产 市 场评 估 价 格 确 定 。一 般来 说 ,拆 迁 补 偿 总额 市 场 评估
价 会 高 于结 合 成 新结 算 的 重置 价 。 同 时 规 定 ,是 实 行货 币 补 偿还 是 房 屋 产权 调 换 , 由被 拆迁 人 选 择 ,把 主 动权 明确 交 给 了被 拆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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