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公(2004)第004号--关于本市收 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 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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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要求,现将疏导本市电网电价矛盾,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本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居民生活和农业排灌、农副动力用电价格不提高,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动力价格的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高校学生生活用电(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和浴室)执行居民电价。

为进一步合理电价结构,缩小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和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原执行基建动力价格的用户,执行非普动力电价标准;原执行菜篮子电价标准的用户,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

调价金额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

二、实行夏季季节性电价(一)除居民生活和农副业动力生产用电外,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6元,平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执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09元。

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业两部制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夏季季节用电价格见附件二。

(二)试行避峰(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

凡与电力部门签订避峰让电协议、实施负荷监控的用户,避峰补偿电价标准为:隔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30元,当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80元,随时可中断用电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2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沪价管〔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

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收费标准可据实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5、本市将根据电力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及有关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1、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以及本市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沪价公[2002]01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沪价公[2002]012号)各区县物价局,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为了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转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组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二、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备案目录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家用电器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实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社会性商业维修。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规则是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价格制定)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高压用电申请

高压用电申请

高压供电单位客户用电服务指南浏览次数: 751次字号: [大][中][小]客户凡需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均应向所属供电营业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供电电压和供电容量●受电变压器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千伏安~6300千伏安时,采用10千伏电压供电。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6300千伏安~40000千伏安时,采用35千伏电压供电。

●受电变压器容量大于40000千伏安,采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

●供电频率为50赫兹。

★申请办理用电业务需携带的资料●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用电地址、项目性质、用电容量、预计用电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特殊用电需求等。

●加盖公章的《高压供电单位客户用电申请单》、《客户用电设备清单》。

●法人授权办理用电业务的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证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政府或上级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公安局《新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单》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地形图(1:1000标准测绘图)、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地下综合管线图各2份。

●增容、变更用电的客户还需携带近期电费帐单1份。

●其他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

★温馨提示●如果您属于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重要用户,即具有中断供电会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重要负荷,请在《客户用电申请单》或申请报告上予以注明,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上海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供电电源方案。

●如果您的负荷特性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如非线性设备、电解炉、电热炉、轨道交通等,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向我们提交评估报告和初步治理技术方案。

●如果您的自备发电机组(包括分布式能源等)需接入公共电网运行,应先取得政府部门的建设审批许可,再向我们提出申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1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全国电网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上海市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6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24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8元。

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

在不推动上海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4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对按规定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燃煤机组实行脱硫电价,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以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0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
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经[2000]第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7.25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
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2号2000年7月25日)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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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供用电合同(2篇)

上海市临时供用电合同(2篇)

上海市临时供用电合同尊敬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鉴于甲方需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临时供用电,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特制定以下临时供用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信息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二、乙方信息乙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为(日期起止年份、月份、日)。

四、供电内容1. 供电范围:甲方需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临时供用电,供应电力容量为(具体电力容量)。

2. 供电方式:乙方将采用(供电方式)方式为甲方提供电力供应。

五、供电费用1. 电力计量:甲方依据电力设施的实际用电情况进行计量,并按照乙方的计量标准进行结算。

2. 电力费用: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电力费用,费用根据实际用电量和乙方的电价标准计算。

六、供电质量1. 乙方将按照国家电力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

2. 甲方对乙方供电质量不满意的,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将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七、用电安全1. 甲方在使用电力时,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关于用电安全的规定,确保供电安全。

2. 如因甲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导致电力设施损坏或其他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本合同的解除由一方通知对方提前(通知期限)解除,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甲方与乙方代表各自单位签订本合同,以示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认可和遵守。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上海市临时供用电合同(二)(3000字)临时工用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开展业务需要,需要雇佣乙方作为临时工,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履行并共同遵守。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适应城乡用电统筹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第014号文)精神,对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住宅供电配套仍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 实施范围(供电电压10KV及以下)1、本市(崇明三岛除外)所有新建产权房住宅建筑(除独立别墅、联体别墅及地上四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外)。

2、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

3、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同一批复文号的住宅建筑项目文件中涵盖的建筑。

● 供电配套容量1、居民住宅配置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81~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1~15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容量为8千瓦。

以上范围内的容量判断标准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整数为依据(小数点不计)。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瓦配置,计算结果作为收费容量配置基数(计算结果取整数,小数四舍五入)。

2、公建设施配置标准公建设施应指该项目在市(区)发改委、市外资委批复文件中所涵盖的配套设施。

公建设施标准配置应为每平方米40瓦。

⑴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配置可低于每平方米40瓦,但最低配置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⑵幼托、中小学、少年宫、敬老院、医疗卫生、物业办公室等等其它公建配置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

⑶商办楼、商铺、商场、会所、菜场等等商业用房公建配置每平方米不低于100瓦。

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⑷电梯、水泵、公灯、街坊路灯、水景设施、景观照明按照设备装接容量配置。

● 收费标准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应依据市(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所测建筑面积。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4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二)对按规定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燃煤机组实行脱硫电价,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以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0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电网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电网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电网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27•【文号】发改价格[2003]2087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电网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发改价格[2003]2087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调整电价结构,疏导电价矛盾的请求》(沪发改价公[2003]0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56分,以适当解决新增供购电成本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

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二、以上电价自2003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顺利出台。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实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三、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实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附表一上海市销售电价表(末实行分时电价用户)┏━━━━━━━━━━━━┯━━━━━━┯━━━━━━┯━━━━━┯━━━━━━━━┓┃分类│ 1千伏以下│1-10千伏│10-35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居民生活│ 0.610│ 0.605││┃┃├─────────┼──────┼──────┼─────┼────────┨┃│中小学照明│ 0.642│ 0.632││┃┃├─────────┼──────┼──────┼─────┼────────┨┃单│一般照明│ 0.777│ 0.767││┃┃├─────────┼──────┼──────┼─────┼────────┨┃│下水道动力│ 0.466│ 0.459│0.451│┃┃├─────────┼──────┼──────┼─────┼────────┨┃一│基建动力│ 0.631│ 0.624│0.616│┃┃├─────────┼──────┼──────┼─────┼────────┨┃│非普动力│ 0.666│ 0.659│0.651│┃┃├─────────┼──────┼──────┼─────┼────────┨┃制│农副动力│ 0.279│ 0.277│0.274│┃┃├─────────┼──────┼──────┼─────┼────────┨┃│基地场│ 0.315│││┃┃├─────────┼──────┼──────┼─────┼────────┨┃│排灌动力│ 0.244│ 0.242│0.239│┃┠──┴┬──┬─────┼──────┼──────┼─────┼────────┨┃│ 电│ 一般工业│ 0.557│ 0.547│0.539│0.524┃┃│ 度│││││┃┃│ 电│││││┃┃│ 价│││││┃┃│├─────┼──────┼──────┼─────┼────────┨┃││铁合金││ 0.329│0.321│0.306┃┃│├─────┼──────┼──────┼─────┼────────┨┃两││电石││ 0.334│0.326│0.311┃┃│├─────┼──────┼──────┼─────┼────────┨┃││合成氨││ 0.206│0.198│0.183┃┃部│├─────┼──────┼──────┼─────┼────────┨┃││烧碱││ 0.372│0.364│0.349┃┃│├─────┼──────┼──────┼─────┼────────┨┃││煤气││ 0.532│0.524│0.509┃┃制│├─────┼──────┼──────┼─────┼────────┨┃││照明│ 0.737│ 0.727│0.722│┃┃├──┼─────┼──────┴──────┴─────┴────────┨┃│基本││18元/千伏安*月(按变压器容量)┃┃│电费││┃┃│├─────┼────────────────────────────┨┃│││27元/千瓦*月(按最大需量)┃┃│││┃┗━━━┷━━┷━━━━━┷━━━━━━━━━━━━━━━━━━━━━━━━━━━━┛注:农药农膜生产用电按一般工业类别相应电压等级的价格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沪价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市电力公司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市电力公司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本市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市电力公司要全面统计和清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有效传递和落实,惠及终端用户,并把有关降电价落实情况于8月22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沪价公[2001]033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沪价公〔2001〕033号)上海市电力公司:上电司财字(2001)第84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热价格的请示》悉,你司所属杨树浦、南市、吴泾、闵行四热网,由于燃料成本增加等原因,热价多年没有到位,造成供热亏损。

为了理顺本市热价,促进电力改革和集中供热良性循环,经与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老用户适当提价,具体标准如下:1、凡原合同用户以外的用户和转供用户热力价格统一按每百万千焦38.00元(含增值税)执行。

2、老用户,即这次调价前的原合同用户热价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百万千焦分别提高3元(含增值税)。

具体见下表:┌────┬──────────────┬──────────────┐│热网│调前价(元/百万千焦)│调后价(元/百万千焦)│├────┼──────────────┼──────────────┤│ 杨树浦│16.87│19.87│├────┼──────────────┼──────────────┤│南市│19.14│22.14│├────┼──────────────┼──────────────┤│ 吴泾1│15.55│18.55│├────┼──────────────┼──────────────┤│ 吴泾2│19.14│22.14│├────┼──────────────┼──────────────┤│ 吴泾3│22.16│25.16│├────┼──────────────┼──────────────┤│闵行│19.27│22.27│└────┴──────────────┴──────────────┘以上调价从2001年12月份抄见数起执行,请你公司加强热网管理,与用户签订和完善供用气协议,向新老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调价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供电配套工程)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供电配套工程)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7-10 12:2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7号2000年7月3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与市计委、经委、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110千伏及以下供(配)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按不同地区调整如下:
一、除崇明、长兴等地以外本市大部分地区:
二、崇明、长兴等边缘地区:
三、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增容的,不再收取贴费。

四、供电贴费由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统一收取,并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

本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部分供热企业实行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部分供热企业实行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部分供热企业实行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6.03•【字号】沪价公〔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部分供热企业实行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的通知沪价公〔2005〕13号各有关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本市部分供热企业实行热煤价格联动的通知》(沪价公[2004]007号)所确定的本市热煤价格联动机制,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决定对高于2004年第二次热煤价格联动对应的煤炭价格部分,实行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

具体通知如下:本次热煤价格联动,以上一次联动为基础,按2锅炉煤570元/吨的煤价标准计算(联动煤价20元/吨),对供热价格实行上浮。

单纯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上浮4元/吨(相当于1.36元/百万千焦);热电联供企业的供热价格上浮3.33元/吨(相当于1.13元/百万千焦)。

上海杨树浦发电厂、上海南市发电厂、上海吴泾热电厂的供热价格在《关于调整杨浦、南市、吴泾热网供热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4]022号)中各类价格的基础上相应进行联动。

各供热企业具体价格见《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供热价格表》。

以上热煤价格联动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供热单位及时向用户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继续挖掘潜力节能降耗,努力克服煤炭涨价带来的困难。

附件: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供热价格表上海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附件2005年第一次热煤价格联动供热价格表注:上表中有“*”号的企业供热价格在“沪价公[2004]02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联动。

上海电价调整通知(精选3篇)

上海电价调整通知(精选3篇)

上海电价调整通知(精选3篇)上海电价调整通知篇1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748号)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0.45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

20xx年6月15日上海电价调整通知篇2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详见附件2)。

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1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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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电压等级(千伏)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元/千伏安)
0.38/0.22360
10290
35220
110110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 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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