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依据新破产法对照)目录1主要范围2法律特征3法律依据4行使规定5制度完善一、主要范围/别除权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中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产。
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
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
破产法题库
一、名词解释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管理人二、判断题1、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5日。
()3、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4、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债权人会议执行。
(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9、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三、单项选择题1、在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程序中,审查债权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权人会议D.管理人2.关于和解程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和解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B.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C.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B.破产企业的工业产权C.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A.债权最多的债权人担任B.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C.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 D.政府部门委派四、多项选择题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D.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A.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D.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放弃债权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C.无偿转让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最新拍卖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浓缩版)
第23期拍卖师资格考试《拍卖实务》复习资料一、初期公物拍卖的特点:一是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既有执法部门委托的缉私罚没物品,又有国有资产参杂其中;二是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任何拍卖行,只要有关系,即可取得标的主持拍卖;三是佣金支付不规范,一般由委托方和拍卖人协商决定,双向收取;四是处置渠道多样化,拍卖行、执法部门本身、有关商店均在处置,拍卖、变卖、收购各显神通。
二、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围绕公物拍卖标的竞争最终导致了我国拍卖行业的第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
三、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意义:(1)拍卖的出现,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经营的市场处置机制;(2)司法强制拍卖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主持,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拍卖业的发展。
四、这一时期我国拍卖市场有以下特征: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缺乏主动拓展的能力。
五、我国主要拍卖市场: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市场;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4、房地产拍卖市场;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6、机动车拍卖市场;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六、拍卖市场的特点:1、政策性拍卖站主导地位;2、技术含量缺失;3、拍卖形式单一;4市场拓展乏力。
七、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1、地区间差异,2、企业间差异,3、从业人员间差异;(二)市场拓展乏力;(三)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八、强制拍卖的概念:广义的强制拍卖,既包括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又包括法院在破产等其他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狭义的强制拍卖,仅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
狭义的强制拍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以获得拍卖价款的行为。
九、强制拍卖具有如下特点:1、国家强制性;2、标的的非自有性;3、主体的特定性;4、目的的利他性;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拍卖师考试《拍卖经济学》简答练习题及答案
要使用普通话,能使竞买人听得懂。 (3)要言简意贱,报价及主持语应简明扼要,不宜使用艰涩难懂的长句或单
词。
25、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做到"三到",即眼到(耳到)、口到和手到。即当有人应价时,拍卖师要在眼睛看到出
价号牌的同时, 口中能及时报出所应价位和号牌数,手同时指向应价人;或当有人口头报价时,拍卖师应能迅速
捕捉声音的方位,确定其位置,口中同时报出价格及号牌数,手势指向报价人。这个过程非常短暂,要求拍卖师反
应非常机敏。
26、拍卖师在编制拍卖标的目录时,应根据经验和招商情况, 大致预见拍卖会的节奏,将市场反映热烈或需特别
关注的标的确定为重点,合理编制拍卖目录,将重点标的设计在不同的阶段中, 形成高潮迭起。将重点放在拍卖
会头几项,先造"开门红"的声势,称之为"硬起首";将重点放在中间或后面,渐入佳境,形成"软起首"。不论是"硬起
首",或是"软起首",应根据不同拍卖会标的的数量、竞买人的情况来确定。
优化农产品的配置,从而指导农产品产区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
(5)农产品拍卖可以把农产品的生产、运输、批发以及最终消费者的各个流通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农产品运
销产业链, 使农产品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推行农产品统一质量标准。
22、农产品拍卖中的"供销分离"是指:农产品供货商参加拍市场的拍卖只能充当供货人的角色,拍卖市场的农产
14、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有哪些?
破产
2、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1)债务人财产的目的性。 (2)债务人财产的法定性。 (3)债务人财产的独立性。(脱离债务人 的支配) (4)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性。(可扣押并强 制执行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的范围
对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有两种立法体例: 固定主义:将破产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破产宣告(或受理)时债务人所有 的财产。 膨胀主义:则不仅将破产宣告(或受理 )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在 内,还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或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一并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将破产财产限定在“破产宣告”,而非破产申 请
根据2 0 0 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一、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1、债务人财产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 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所 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 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 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 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大公司破产
联合航空:美国主要的航空公司之一。2001年,由于911事件、 油价上涨、以及泡沫经济的破灭,公司收入161.4亿美元,净亏 损21.4亿美元。当年12 月,由于无法获得资金注入,联合航空 申请破产保护。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与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与《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与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要紧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是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假如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的特征及实现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破产实体权利
第60条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 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P347 第126条 、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4) 破产管理人 (5)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重整计划草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特征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 (2)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3)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
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 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偿。
•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 案例4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
司财产时,发现:(1)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 ( 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2)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 (3)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 (4)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 (5)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 (6)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维护程序公正、中立、裁判
(1)债权人会议的活动,必须在人民法院 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第62、98条)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法 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某些决议时,由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第65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338 列举式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 清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法》第25条 破产法》 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反映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统一。
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都需要破产法来规范。
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该法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该法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破产法的修改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历时10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总结了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国有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同时在有些方面对原法作了重大突破。
《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附则外,还设有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9个分章。
我院于1991年开始受理破产案件,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草案》的阅读和理解,结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破产主体的设立这次新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在调整对象上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准备至少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力求保证市场经济下法律适用的统一。
新破产法将适用于一切,包括非法人的合伙、个人独资。
由于这两种由合伙人或出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如果允许合伙、个人独资破产,就应该允许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破产,所以草案规定了“破产法适用于合伙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及其出资人”,这实际上就是“商自然人破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
拍卖师考试《拍卖理论》简答练习题集及答案
10、艺术品拍卖的效应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效应,指艺术品拍卖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工具,人们利用艺术品保值的特点,使投资成为收藏的首要
动力,也是最大的效应。艺术品投资稳定性好,回报率高。
二是文化效应,指拍卖推动了文化艺术的传播,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艺术修养,增强民族自豪感。拍卖往往使一国
21、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表现为:
(1)拍卖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2)拍卖增加了农产品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了交易效
率,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3)农产品拍卖时的集中交易,价高者得的竞价原则,
可以农产品实现价值最大化,保护农民利益。 (4)农产品拍卖市场信息发布系统,能客观反映市场供关系合理
要使用普通话,能使竞买人听得懂。 (3)要言简意贱,报价及主持语应简明扼要,不宜使用艰涩难懂的长句或单
词。
25、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做到"三到",即眼到(耳到)、口到 和手到。即当有人应价时,拍卖师要在眼睛看到
出价号牌的同时, 口中能及时报出所应价位和号牌数,手同时指向应价人;或当有人口头报价时,拍卖师应能
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破产企业财产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
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由此可见,破产企业财产范围比破产财产的范围宽泛。
28、申请文特拍卖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l)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
16、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人民法院对拍卖费用有建议权和监督权,拍卖费用应尽可能地降低; (2)人民法院对拍卖标的有权审查,有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关于破产财பைடு நூலகம்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高级财务会计题目
《高级财务会计》综合测验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清算企业的下列财产中,属于清算财产范围的是()。
A.租入、借入的财产B.代外单位加工和代销的财产C.相当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D.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相当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超出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权限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凡以营业为前提的一切法律规定都不再适用,公司与其职能部分的原有地位要由()所取代。
A.清算人B.公司上级管理部门C.法院D.工商局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在清算期间,公司被视为未终止,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公司的权限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凡以营业为前提的一切法律规定都不再适用。
公司与其职能部门的原有地位要由清算人所取代。
3.下列哪个程序不是破产的必备程序()。
A.和解整顿B.破产申请和受理C.破产宣告D.破产清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和解整顿不属于破产的必备程序。
4.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费用是从企业的清算财产中于()支付。
A.清偿职务后B.分配剩余财产时C.取得清算收益后D.费用发生时优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清算费用应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5.下列属于“清算损益”账户核算内容的是()。
A.支付的清理费用B.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C.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D.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正确答案:B6.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改变的会计假设是()。
A.会计主体B.持续经营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破产清算会计否定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改变了会计主体假设。
7.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与劳务费应计入()在破产财产中拨付。
A.清算损益B.管理费用C.清算费用D.工资费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清算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8.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不需要清算的是()。
A.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B.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C.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董事同意公司解散D.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解散必须由股东会议做出决定。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摘要:1.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2.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3.破产财产的分类4.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5.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正文:一、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因破产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理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破产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资源。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1.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应收票据等。
3.债务人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
4.债务人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6.债务人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7.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包括预付账款、出租资产、承包资产等。
三、破产财产的分类1.优先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普通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四、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清理、保管和处置。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五、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构成;2.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保护和处置措施;3.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4.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不属于破产财产申请书
不属于破产财产申请书一、什么是不属于破产财产。
咱先得搞清楚啥是不属于破产财产呢。
简单来说呀,就是在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面临破产的时候,有些财产是不能被算作破产财产的。
比如说,那些别人基于寄存或者借用关系放在这个破产企业这儿的东西,这可不是破产企业自己的呀,就不能算在破产财产里头。
这就好比你把你的宝贝漫画书借给朋友看,结果朋友破产了,那你的漫画书肯定不能被当成他破产的财产拿去抵债之类的,对吧?还有呢,就是那种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像是国家投入到企业里有特殊用途的一些专款专用的资金。
这是国家的钱,有特定的用途,是为了让企业在某个方面发展或者完成某个任务的,可不能因为企业破产就把这钱混到破产财产里去了。
另外啊,职工的一些权益相关的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比如说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等。
职工辛辛苦苦工作,就指着这些钱生活呢,要是把这些也算到破产财产里,让职工拿不到应得的钱,那可太不厚道啦。
这就像你给老板打工,老板要是破产了,他不能把你应得的工资拿去还别的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二、为什么要申请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申请不属于破产财产可太重要啦。
对于那些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来说,如果不申请,自己的东西就可能被错误地处理掉。
就像前面说的把东西借给破产企业的人,要是不申请,自己的东西可能就被拿去抵债或者低价变卖了,那得多冤呀。
对于职工来说呢,申请不属于破产财产,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权益。
职工在企业工作,为企业付出了劳动,企业破产的时候,本来就已经面临生活的压力了,如果连应得的工资和补助都拿不到,那生活可就更艰难了。
所以呀,这个申请是为了让职工能够在企业破产的艰难时刻,还能有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
对于国家来说,保护那些专款专用的资金不被混入破产财产,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资源能够合理地被利用,不会因为企业的破产而导致资金的浪费或者被挪作他用。
这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方式呢。
写这个申请书呀,得有点小技巧。
首先呢,得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企业破产的程序
2. 某国有议器厂于1985年10月成立,由 于生产的产品单一,不能适应市场变化 的需要,至1997年10月份已负债累累, 该企业于1997年12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 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 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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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含应收 甲单位货款100万元;负债为1500万元,其中, 应付甲公司200万元,应付乙公司300万元,应 付税款1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 用2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300万元,长期负 债为400万元(含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 (2) 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应用于安置职工数额为300万元。 (3) 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 (4) 该公司有运输车辆10辆,价值200万元, 其中100万元用于向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
求权; 2、须为财产上请求权 3、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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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案例分析题
1. 泰河电脑销售公司系A市电子技术进出口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 元。1994年,该电脑销售公司从A市商业银行 贷款1500万元,从亿通公司购进386型电脑主 机1万台,总计货款为2500万元,已付清2000 万元。后来由于技术的发展变化,486年电脑 很快问世并迅速占领了绝大部分市场,泰河电 脑销售公司购买的电脑大量积压,至1996年1 月份该公司仅回收货款800万元。该公司的经 营活动已无法维持下去。 问:(1) 针对这种情况,谁可以提出破产申 请?(2) 若该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同意宣 告泰河电脑公司破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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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例提供的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 (1)A皮革厂的财产中作为破产财产的 数额是多少? (2)A皮革厂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 的财产数额是多少? (3)从A皮革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的破产费用的数额是多少?
《民法典》涉破产规定简析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将被取代,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将继续独立存在,未被《民法典》完全吸收。
因此,《民法典》对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着墨不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规定则仅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意义。
总体上,《民法典》沿袭了各民事单行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文中条款请以有权机构正式公布版为准)一、【第68、73条】法人须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方终止就法人主体的终止判定问题,《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破产清算是法人主体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
原《民法通则》中将宣告破产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而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破产财产变价、债权催收、税款缴纳等行为中均需以债务人名义进行,此时如债务人主体资格已终止,将动摇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均将“宣告破产+注销登记”作为法人终止的条件。
二、【第411条】宣告破产是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之一《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承袭了原《物权法》196条的规定,将包括破产宣告的以下四种情形列为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事由:(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财产通常为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具有不确定性。
故《民法典》第411条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即作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之一。
以上规定存在被误读的可能,即是不是破产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前,抵押财产范围仍可变化?实际上,这种误会是不应存在的,因为《民法典》第411条第(一)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同样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事由之一。
司法考试:破产法大纲
(一)一般规定1、受案范围(企业破产法2)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2)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
破产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7)(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企业破产法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1、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企业破产法15)(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3、破产冻结(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不属于破产财产认定申请书
不属于破产财产认定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亲爱的工作人员。
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我来向您递上这份申请书,心里满是期待又有点小紧张呢。
一、关于我和这件事的一点小背景。
我呢,和这个破产相关的事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简单介绍一下您与涉及破产企业或事件的关系,例如您是债权人、股东或者其他相关方]。
我知道破产这个事儿就像一场暴风雨,把很多东西都搅和得乱七八糟的。
但是呢,有些东西明明就不应该被算到破产财产里去,这就是我今天来找您的原因。
二、那些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呀。
1. [详细说明第一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内容]这东西呀,它有着特殊的来历。
[讲述该项内容的特殊情况或背景,比如它是特定为某个人或某个特殊目的而存在的,和破产企业的正常经营资产有着本质区别]。
它就像我心爱的小宝贝一样,虽然和这个企业有点关联,但绝不是可以被随便划到破产财产里的那种。
就好像您有一个祖传的戒指,虽然您可能把它放在公司的保险柜里保管了一下,但这戒指怎么能算是公司破产时要被瓜分的财产呢?这是一个道理呀。
2. [详细说明第二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内容]这个呀,是我付出了好多心血才有的。
[阐述您在该项内容上的投入或者特殊权益,比如是您通过独立投资或者特殊协议而获得的权益相关的财产,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有明确界限]。
我当时为了这个,可没少费劲儿,跑前跑后的。
它就像是我在沙漠里辛辛苦苦种出来的小树苗,和那些原本就长在别人院子里(破产企业的固有财产)的大树是不一样的。
我真的很担心它会被错误地划到破产财产里,那我可就太委屈了。
三、我的小请求。
我希望呀,您能好好地审查一下这些情况。
我知道您每天要处理很多事情,就像一个超级忙碌的小蜜蜂。
但是这个对我来说真的特别重要。
如果这些东西被错误地认定为破产财产,那我就像被抢走了心爱的玩具的小朋友一样,会很伤心很伤心的。
我相信您是公正的,您肯定能理解我的处境。
我就盼着您能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把这些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从那堆复杂的财产清单里挑出来,还它们一个“清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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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是什么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
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
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
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
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
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
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
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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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
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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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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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