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活动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要点
学习时间:2022年2月25日
学习方式:自学
学习内容: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否则,学校教职工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议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内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容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
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讲稿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讲稿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陆勇各位老师:下午好!作为一名教师,我们首先应该知法、守法,才能更好地实施教育教学。
今天下午我们组织大家在这里学习《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教师法》第一章总则中指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中指出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中阐明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教师法律意识
2020年5月18日下午,我校召开了教育法律法规集中学习会,会议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为全校教师进行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系统的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老师们对法律法规中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知识有了更深的认知。
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全体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加规范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杜绝驱赶学困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争创人民满意的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精选5篇】当我们对人生或者事情有了新的思考的时候,为什么不来好好地做一个总结呢?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我们总结积累经验。
我想很多人都会觉得自己的心得很难写出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方便大家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精选篇1《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
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
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
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中学培训未成年保护法记录
中学培训未成年保护法记录
培训记录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学校会议室
参与人员:全体教师
主题:中学培训未成年保护法
1.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背景和重要
性。
2.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
条款。
3.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
施。
4.讨论如何在日常教学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培养。
5.强调教师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责任人,应积极履行
自己的职责。
总结:通过本次培训,全体教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到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家纷纷表示,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校会议记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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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概念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具备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相对方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不能处罚。
川硐小学法律法规学习会议记录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笔记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年月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
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会议记录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会议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两篇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会议记录,欢迎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会议记录【一】时间:201X年1月地点:中街居办公室主持人:余娟参加人:居干、青少年、群众会议内容: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1、全面启动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上半年,将对“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进行重点部署,要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迅速制定推进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全面推进青年中心建设。
建立青少年工作活动阵地,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活动,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各社区要积极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在巩固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青年中心的组织建设和项目建设,健全制度,培养骨干,积极鼓励扶持社区青少年社团发展,推广“爱心超市”项目等。
3、着力深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进一步完善社区、学校、家庭“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深化推进“问题青少年”帮教工程,在明确定性、合理分类,扎实做好结对帮教工作和完善帮教档案的基础上,各社区市要努力建立社区“问题青少年”动态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问题青少年”帮教志愿服务团的作用,要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和“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年内各区市要各确定2处基础工作较好的社区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切实的成效。
同时,金融社区要积极围绕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评估体系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开展试点工作,年终取得明显的阶段性工作成果。
4、围绕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协调成员单位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骨干,自主或联合组织开展校园周遍环境整治、打击“黄、赌、毒”等“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集中整治行动,大力推进中小学校“校园净化工程”、“少儿文化建设工程”,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记录
【幼儿教育】密山市实验幼儿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活动
为了进一步增强在园幼儿及教师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能,12月23日上午,实验幼儿园举行了教师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法制副园长进校园活动。
活动邀请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四级高级检察官、实验幼儿园法制副园长陶李和负责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的检察官朱红。
活动中,陶李向教师们介绍了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新增设的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解读,围绕校园欺凌、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网络危害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和就如何更好的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学校周边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讲解,要求校园一旦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教师培训结束后,陶李一行走进班级和孩子们亲切交谈,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并强调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孩子们看到客人的到来情绪高涨,积极同陶李互动交流相关知识,充分表现出了实验幼儿园小朋友对自身保护的安全意识。
最后武翠园长表示,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强化了教师遵法守法的观念,更激发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幼儿自我保护教育的意识。
实验幼儿园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希望在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常态化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片洁净的“法治蓝天”,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形成保护合力,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
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
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课题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时间培训地址办公室主持人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分两轮)主讲实行程序:宣告培训纪律和安排—主讲人培训—参加人员谈领会和见解—主持人总结培训内容:1、看法: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自己权遇到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益;教育应当免费,起码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这样;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广泛建立,高等教育应依据成绩而对全部人同等开放。
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同等权益。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许其余教育机构以合适于其身心发展的合适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许其余教育培训的权益。
其内容包含受教育时机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论权三个方面。
2、入侵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点(1)入侵学生受教育权的实行主体主假如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2)入侵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对象常常是学习落伍生。
只管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及部分家长入侵学生受教育权不是平白无故的,但学生自己学习不好和违纪是被入侵受教育权的主要原由。
(3)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成心实行的行为。
(4)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 条规定,学校有“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8 条规定教师有“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敬学生人品,促使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从这些规定看,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法律明确严禁的行为,即是一种违纪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订正,表现了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的原则,即意味着要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每一个人在法律眼前都是同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眼前也应当是同等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教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教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教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公德,反对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尊重人格尊严、适应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研究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研究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师教育理论学习材料(未成年保护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尽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体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发培训资料
北湖路社区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教材北湖路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第一讲概述一、未成年人的概念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
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
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56条增加到现在的72条,并对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被称之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法律,也是一部体现党和国家及亿万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怀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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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等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
2、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总结:
本次培训大家参加认真,讨论热烈,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对端正学
校、教师的办学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最后,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不能随便更改学生的姓名,不能给学生起外号。要激励学生,不能有意嘲讽学生。
1、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中、小学生作为一般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高年级学生,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懂得一些道理,若偶尔犯有一点小错误,老师提出批评教育要注意场合,切不可批评过分,要掌握一定尺度,否则,会使他们失去信心,丢掉面子,也会影响学习和做人。从上述内容大家可以看到隐私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学生不愿公开的私事,都应该受到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许多学校中,那种有意无意散布学生隐私,挫伤学生自尊心的事还时有发生。
校本培训记录
培训课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
2.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时间
培训地点
办公室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全体加人员谈体会和看法—主持人总结
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所谓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就是不论学生的性别、美丑、聪明与否,教师都要一视同仁。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要给与帮助,不得歧视。其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出于教育的需要,可以掌握学生的一些个人情况,享有学生情况的知情权。但是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工作之故,故意或有意将学生的隐私公之于众。再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打骂学生,不能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