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 章 刑法学

合集下载

刑法学(刘义)课件【修订】第五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刑法学(刘义)课件【修订】第五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特点分析

①引用宪法条款,并解释宪法条款。 ②但①只是形式性特征,而非实质性特征。 实质性特征在于:将案件中所适用的下位法规范 或案件中的事实行为与宪法条款的解释命题进行 比照,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宪法的司法适用之条件(2个)

1、宪法规范可以作为裁判规范
英语中:justiciability 宪法的“可诉性”? 宪法的司法上的可适用性
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



1、条文意义的明确化 2、漏洞补充 3、适用的必要条件 4、宪法发展(继续形成)的重要途经 5、促进宪法(解释学)学的发展 ——教材
宪法解释与宪法学
理论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教义学【=宪法解释学】 实用宪法学
宪法政策学
二、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
(一)何谓宪法适用? 狭、广两义
劳工在工资上的亏损,因此应由雇主补回差额。
(宪)法解释的技法

教材 : 4、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 制解释、扩充解释。 ——(宪)法解释的技法。
其他技法:类推解释、相反解释、当然解 释等(从略)

四、 宪法解释的原则
教材中表述的“四项基本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1、案由:
康州一部反避孕的法律(1879年)明文规定禁止 夫妻使用避孕用具,违者罚金50元以上,或处以 60天到一年的监禁。提供帮助或建议的,也将作 为主犯论处。 一名医生和一名耶鲁大学医学教授被判处罚金100 元,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2、本案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理由:侵犯了人民宪法上的权利,违反了 宪法,应该无效,当事人无罪。 但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避孕的自由。

刑法学第五章

刑法学第五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论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定 义及特征,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犯罪 客体要件的分类,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 社会关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2.它是一个抽象的法益整体。犯罪的一 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是 犯罪客体的最高层次。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 为共同侵犯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法益。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2.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 原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加以分章分节规 定。 3.同类客体是对一般客体的具体化。
3.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定义及其地位的争论 1.社会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2.法秩序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秩序。
3.社会关系与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 所侵犯的复杂客体 中程度较为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 的法益。主要客体 决定了该具体犯罪 在刑法分则中的归 属,决定了犯罪的 性质。
犯 罪 客 3. 体 的 分 类
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主要客体
简单客体和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 法予以次要保护的法益。

刑法学二5

刑法学二5

• 2.客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杀人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必 要特征。 • 故意杀人可以用任何方法,法律无限制。只要是 故意采用能够致人死亡的方法,都可以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是,因迷信愚昧而采用迷信的方法 (如画符、诅咒之类)意图致人死亡的,因其缺 乏现实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一般认为不应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多 是一般主体,但也有一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主观方 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由过 失构成以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 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3 .主体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 .主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如 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二)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 1 .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自杀,即自己结果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人之所 以自杀,往往是由于其心胸狭窄或另有其他原因 造成的,一般来说,行为或语言引起其自杀者自 杀的人往往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或语言会 造成他人自杀,因此,对方并不应当对死亡负刑 事责任, 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区别。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和 过失致人重伤罪; •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如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完整word版)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完整word版)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笔记(精排)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 犯罪人

第五章  犯罪人

(二)对人以及犯罪人一般属性的理解

1、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和 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包括犯 罪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表现一
“人处于动物界、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 哺乳纲,真兽亚纲,灵长目,人科。” ------林奈 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都是从自 然界索取而来。
ego 在现实环 境中由本 我分化产 生 id 人格结构中 最原始部分
意识: 指心理的表面部分,是同外界接触直接感知到的稍 纵即逝的心理现象 服从 于现实原则, 调节着进入意识的各种印象, 压抑 着心理中那些原始的本能冲动和欲望
前意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 验。它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 潜意识:指人的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和本能冲动的替代 物.具有能动作用, 它主动地对人的性格和行为施加压力 和影响. 一般情况下,它很难或根本不能进入意识 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有时被压抑 的本能或欲望 也会通过伪装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聚众淫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能达到生 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 的身体接触与行为 —— 看客行为各具独立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 —— 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具有不可现性,很难认 定为淫秽物品 —— 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按《解释》对传播 淫秽物品的定罪标准虽不要求牟利,但仍规定了一定数量 —— 张某仅仅是寻求刺激,并不具备牟利目的
持续:这是指犯罪生涯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长度(就好比职业球 员有绿茵生涯,职业演员有舞台或者荧幕生涯。犯罪分子作为特定 的行为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我们将这个时间跨度配合 空间的转换,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是犯罪分子的职业生涯。它同样 具有持续性,短则数月,长则几十年甚至是贯穿犯罪分子的一生。) 加重:这是指犯罪生涯逐步升级、犯罪行为加重的现象(所谓的 变本加厉、得寸进尺,有些犯罪分子的犯罪生涯是由一个低潮向高 潮涌动的,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可能会愈发严重,这种情形普 遍发生在累犯身上,他们会从初犯的抢劫、盗窃等财产类犯罪人群 慢慢转向强奸、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人群,这应该引起我 们全社会的重视,要敲响警钟。)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说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从词源上考察,犯罪构成一词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纠问程序中所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西斯(Farinacics)将该词又引申为Corpus delicti,用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德国学者克莱因首次将这一概念引入德国并译为Tatbestand,但仍是在诉讼法意义上使用。

直到19世纪初,才被费尔巴哈(Feuerbach)、斯塔贝尔(Stubel)将其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者是贝林格(Beling),其后,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Mayer)、韦尔策尔(Welzel)、梅兹格(Mezger)发展了这一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一)整体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二)抽象性从众多犯罪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反映具体罪的特殊本质的要素。

(三)法定性由刑法规定或通过对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虽然都以犯罪行为作为自己的抽象对象。

但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在不同层次上对犯罪现象的抽象。

①犯罪概念以宏观的犯罪现象为自己抽象的对象,它是对犯罪现象最高次的抽象,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性,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②具体的犯罪构成则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一种犯罪的构成只能说明该种犯罪的特点。

相对于犯罪概念而言,各种犯罪构成是在微观的犯罪的种(或类)的层次上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抽象,它所揭示的是具体罪的特殊本质,说明的是各种犯罪行为的个性或特殊性。

它所要回答的是“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二者抽象的角度和深度也不一样①犯罪概念从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的角度,抽象一切犯罪行为共有的区别于非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

刑法学 第五章

刑法学 第五章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 具体社会系。 具体社会关系。
(二)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次客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体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 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客 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 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 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 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理解犯罪对象需注意
1、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如何秉松、肖 有人认为其还包括信息, 何秉松、 中华。 中华。 2、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的人的理解应为: 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那么盗窃保险柜 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 中的财物,则财物是犯罪对象,而保险柜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则不是,因为不是某罪的物质表现。 4、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含义与 教材后一章称为“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相同。 犯罪对象相同。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被告人周某,男,31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2月某日夜,窜到本村女青年王某(未 婚)家叫门,口说脏话,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当即遭到王某 的严厉斥责。然而周某却对其威胁说:你小心点,以后我叫你 死在我手里。之后将王家的树苗拔走三棵,折断两棵离去。 提问: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违反刑法,应当受 刑罚惩罚的程度?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 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实际的危害和 可能的危害;物质的危害和非物质的危害。 4.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定义 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 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的行为。
具体地说,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 1、取决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2、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及其心理态度。 同时,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观念上要注意: 1、要用历史的观念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要有全面的观念。 3、要抓住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 一、犯罪客体概念 • 1、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 的利益(社会关系)。 的利益(社会关系)。 • 2、含义:( )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含义:( (2)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侵犯的利益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 二、犯罪客体分类 •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9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 是指积极地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素。 • 如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如第389条第3 389条第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如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如第201 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 有第一款行为,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6

刑法学(第五章)

刑法学(第五章)

必须是基于同一的或 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02
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 犯罪的故意。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03
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以行 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为标准进 行判断。
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 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分析 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 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 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 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在刑罚执 行期间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一 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二)继续犯的特征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一)继续犯的概念
0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这是想象竞合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 构成想象竞合犯。
0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触犯数个罪名,是指该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 甲装修歌厅需要灯,却又舍不得钱不愿买,于是盗窃机场的照明灯,因为 价值数额较大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甲的偷盗事实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破坏交 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 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
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 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02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 其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 法行医的行为,等等。
参考 案例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第一章:刑法学的概念与地位1.1 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1.1 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1.1.2 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适用规则的学科1.2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1.2.1 研究对象: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罚及其适用1.2.2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逻辑分析法1.3 刑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1 刑法: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3.2 刑法学:法律学科中的基础性与应用性学科第二章:刑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2.1 刑法的任务2.1.1 惩罚犯罪: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2.1.2 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1.3 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再犯2.2 刑法的适用范围2.2.1 空间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2.2.2 主体适用范围: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犯罪的适用原则2.2.3 时间适用范围:新旧刑法对犯罪行为适用原则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3.1 刑法的基本原则3.1.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1.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适用不分性别、民族、身份、地位3.1.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3.2 刑法的适用规则3.2.1 刑法适用解释规则:依法解释刑法,确保刑法适用的正确性3.2.2 刑法适用程序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3.2.3 刑法适用时效规则:刑法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4.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4.1.1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1.2 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4.2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4.2.1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2.2 刑事责任特征:法律性、道德性、惩罚性4.3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4.3.1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4.3.2 刑事责任能力: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五章:刑法的种类与刑罚适用5.1 刑法的种类5.1.1 主刑: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刑罚5.1.2 附加刑:剥夺犯罪分子财产或其他权利的刑罚5.1.3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区别对待5.2 刑罚适用5.2.1 刑罚的适用原则:依法适用刑罚,公平公正5.2.2 刑罚的适用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5.2.3 刑罚的适用期限:刑罚执行的起始与终止时间第六章:刑法分则与犯罪分类6.1 刑法分则概述6.1.1 刑法分则的作用与地位6.1.2 刑法分则的编制与结构6.2 犯罪分类6.2.1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6.2.2 侵犯财产的犯罪6.2.3 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6.2.4 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6.2.5 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七章:犯罪形态与犯罪过程7.1 犯罪形态概述7.1.1 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7.1.2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行为7.1.3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7.1.4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7.2 犯罪过程7.2.1 犯罪实施阶段: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的过程7.2.2 犯罪结果阶段:犯罪行为对客体造成损害的过程7.2.3 犯罪完成阶段: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状态第八章:犯罪责任与犯罪竞合8.1 犯罪责任概述8.1.1 犯罪责任的构成要件8.1.2 犯罪责任的形式与内容8.2 犯罪竞合8.2.1 概念与特征8.2.2 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与方法8.2.3 犯罪竞合的类型及处理规则第九章:刑罚执行与刑罚变更9.1 刑罚执行概述9.1.1 刑罚执行的原则与程序9.1.2 刑罚执行的方式与方法9.2 刑罚变更9.2.1 减刑:对罪犯减轻刑罚的制度9.2.2 假释:对罪犯提前释放的制度9.2.3 刑罚变更的程序与条件第十章:刑法适用与国际刑法10.1 刑法适用概述10.1.1 国内刑法适用与国际刑法适用的关系10.1.2 刑法适用解释与刑法适用冲突解决10.2 国际刑法概述10.2.1 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0.2.2 国际刑法的制定与实施10.3 我国参与国际刑法的实践与展望10.3.1 我国参与国际刑法的现状10.3.2 我国参与国际刑法的未来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地位2. 刑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3.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4. 犯罪与刑事责任5. 刑法的种类与刑罚适用6. 刑法分则与犯罪分类7. 犯罪形态与犯罪过程8. 犯罪责任与犯罪竞合9. 刑罚执行与刑罚变更10. 刑法适用与国际刑法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地位: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适用规则的学科。

第5--7章(刑法总论)说课讲解

第5--7章(刑法总论)说课讲解

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 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 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 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 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 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履行的行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第二节 行为
2、成立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
前提条件。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 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重大道义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未履行
第二节 行为
(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注意: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 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3、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不是绝对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4、不作为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种类:纯
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能否最终评价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从规范的角度,考虑其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一饭店吃饭时, 遇到其同事李某,二人遂点了啤酒坐下一起喝酒。 在喝酒期间,二人因喝酒多少而发生争吵,继而 发展为两人相互撕打。饭店服务员见此情况,忙 上前拉架,在两人即将被拉开时,被告人王某将 李某挂在皮带上价值2800元的手机强行夺下。随 后,110接报警赶到,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并将 手机提取。
第 5 章
刑法学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犯罪的特征 四、犯罪构成要件 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六、犯罪的形态 七、刑罚种类和量刑情节 八、犯罪的主要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刑法立法:1979年刑法、1997年修 改,刑法修正案。



2003年9月6日某次列车抵达某站后,旅客支某下车 时将其一个黑色背包遗忘在软卧车厢的铺位上。从事该次 列车保洁工作的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工人在打扫卫 生中拾得此背包,交给了其班长王某。王某乘无人之机将 包打开,见包内有现金3000元,在夹层内还有一个信 封,里面有现金7000元,王某便将该信封拿出藏匿于 其宿舍。后王又将该包交给了公司经理,再由经理交还给 失主支某。失主清点物品时发觉包内现金缺少,遂报案。 而公安机关向王了解情况时,王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拿走了 包内的现金。经铁路公安人员反复盘查,王某被迫交代并 退还了信封及钱款。 王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构成什么罪? 盗窃,侵占? 职务侵占?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求:反特权,反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要求: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 并罚,罚当其罪。 /20100510/n272035998.shtml /20100512/n272077052.shtml#123
三、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 为。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 罪处刑。”
要求:禁止类推。 禁止事后法。 禁止习惯法。 禁止不定刑。 惩罚的明确性。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王鹏与马晶晶系兰州大学中文系同学,在校期间 二人因为琐事矛盾不断. 在2007年的银川团市委的 公务员招考中,马以笔试和面试第一的身份被录用. 王认为马平时学习成绩多门不及格而补考,总成绩 排倒数第几位.王向有关部门举报.称马凭借其家庭 背景而获得录用. 据调查, 马父系宁夏自治区扶贫 办副主任, 马母系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2010年11月25日.王鹏被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 局以”涉嫌诽谤罪” 予以刑拘. 王是否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 (1)自然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 罪行为的人。 a)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b)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 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 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罪V 非罪? 何罪?(抢夺? 抢劫?)

犯罪的基本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 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刑事违法性。 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 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的的评价。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是 犯罪。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许霆 案 赵作海案, 佘祥林案


换偶的罪与非罪: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 尧春在内的22名被告人, 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在 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 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被指控触犯了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了 聚众淫乱罪. 马尧春说,“换偶”只不过是一种本应无罪的生活方式。 参与者都是自愿的. 北京林业大学的方刚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同意的性,就 不应该被社会干涉。进步的公民社会,就是每个公民的私 权应该得到尊重,只要这私权没有影响到别人的私权.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 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 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深圳梁丽案
/video/VIDE1242738410831660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 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 犯罪客体: 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 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