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杀虫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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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农办农[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1: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首次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严格复审了往届评审未通过的有关产品,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特丁硫磷管理的具体意见。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8个(包括12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10个、杀虫剂4个、除草剂4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5个、昆虫引诱剂2个,共涉及45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细致的评审,同意混脂·硫酸铜等11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胺鲜酯等11个品种及其产品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对乙虫腈产品委员们建议环境组和农业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产品的环境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意见,报委员会审批;暂不同意黄酮·黄芩甙等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各产品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农办农[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农办农〔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对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乙酰甲胺磷等产品风险管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补充资料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杀虫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杀虫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杀虫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9.17
•【文号】农办农[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杀虫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

(农办农[2013]66号)
你于2013年9月3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收悉。

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农药登记证号为WL20090046的产品由广东省汕头市金龙蚊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电热蚊香片,有效成分为炔丙菊酯和四氟甲醚菊酯,含量均为4.4毫克/片,有效期为2011年03月05日至2012年03月05日。

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80038的产品由广东省汕头市金龙蚊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电热灭蚊液,有效成分为炔丙菊酯,含量为0.81%,有效期为2013年02月28日至2018年02月28日。

登记信息和电子标签可查阅中国农药信息网
()。

现附上以上两个产品标签复印件。

附件:1.农药登记证号为WL20090046的产品标签复印件(略)
2.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80038的产品标签复印件(略)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农办农[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为贯彻实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农药登记管理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6项规定宣讲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团组成及其分工组成10个宣讲团到20多个省(区、市)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宣讲。

宣讲团具体组成及分工见下表:┌─────┬──────────────┬───────┬───────────┐│组别│宣讲辖区│团长│团员│├─────┼──────────────┼───────┼───────────┤│第一组│浙江、上海│王守聪│黄国洋、黄秀根、陆剑飞│├─────┼──────────────┼───────┼───────────┤│第二组│山东、天津│王运浩│薛克富、胡敏│├─────┼──────────────┼───────┼───────────┤│第三组│江苏、安徽│叶纪明│张敦阳、曹明坤│├─────┼──────────────┼───────┼───────────┤│第四组│河北、山西│吴晓玲│罗胜军、麻宝真、张丽英│├─────┼──────────────┼───────┼───────────┤│第五组│湖南、江西│刘绍仁│胡昌弟、舒畅│├─────┼──────────────┼───────┼───────────┤│第六组│广西、广东│李光英│王凯学、黄怡林│├─────┼──────────────┼───────┼───────────┤│第七组│湖北、河南│陈铁春│胡兴启、毛景英│├─────┼──────────────┼───────┼───────────┤│第八组│黑龙江、吉林、辽宁│李中华│赵铁诚、孟宪科│├─────┼──────────────┼───────┼───────────┤│第九组│陕西、四川、重庆│宁殿林│陈敏、李伟、│││││陶岭梅│├─────┼──────────────┼───────┼───────────┤│第十组│以上所列以外的省级行政区│相关省省所负责│││││人││└─────┴──────────────┴───────┴───────────┘二、宣讲内容宣讲《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以及有关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3个部(委)公告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农办农[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评委会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要(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6月19-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会议期间,委员们对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品种进行认真评审,讨论了加强特丁硫磷管理和减免部分特殊农药原药(母药)的登记及残留试验等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

现将有关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一、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60个,其中杀菌剂20个、杀虫剂17个、除草剂9个、杀鼠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个、昆虫引诱剂2个、植物诱抗剂1个、卫生杀虫剂1个、杀线虫剂1个,共涉及114个产品。

委员们经过认真评审,同意联苯肼酯等25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壬菌铜等 16个品种及其产品在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家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磷化钙等19个品种及其产品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517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517号)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

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2.农药临时登记3.农药正式登记4.农药分装登记5.农药续展登记6.农药广告审查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10.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一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卫生杀虫剂: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②杀鼠剂: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③生物化学农药: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④微生物农药: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⑤转基因生物农药: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⑥天敌生物农药: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②新含量: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B.急性毒性资料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③新使用范围: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⑤新混配制剂: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E.混配目的资料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6.08
•【文号】农办农函〔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办农函〔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销售“天然植物除虱喷雾”等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的产品,对相关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还是农药管理存在不同认识。

经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现统一界定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

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
范畴,按照兽药管理。

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8日。

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农业部公告第971号

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农业部公告第971号

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971号)根据《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6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517号)中的农药行政许可部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行政许可部分)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2.农药临时登记3.农药正式登记4.农药分装登记5.农药续展登记6.农药广告审查一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2.需提供以下材料2份,并且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一份应当是原件,一份可为复印件(但拥有6份申请表和产品摘要资料)。

复印件资料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包装和标签等资料应当分别与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分册装订。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2)新农药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①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②毒理学摘要资料(原药、制剂)③药效资料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B.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C.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D.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E.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④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33号(农业水利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33号(农业水利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33号(农业水利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27•【文号】农办案〔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33号(农业水利类44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37号一、关于建立合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杀虫剂产业有了长足发展。

从生产情况看,我国已登记卫生杀虫剂产品2643个,涉及农药生产企业559家,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在农药风险评估、农药实验室管理、打击非法贸易等方面,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双边或多边交流,与美国、加拿大、日本、越南等国家农药管理机构签署了农药管理技术谅解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促进农药登记评审政策协调和数据互认,推进我国农药出口贸易。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中国疾控中心深入开展媒介生物技术研究,积极培养了一大批国内媒介生物领域专家,做好包括杀虫剂抗药性检测在内的昆虫学监测,为我国媒介生物控制领域卫生杀虫剂产品标准、规范、指南等国际规则制定和合作交流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科协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研究探索建立“专家—企业—协会”合作机制,支持专家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评审和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和产品出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研究我国卫生杀虫剂行业的优势和不足,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推进标准国际化近年来,我国不断制修订农药标准,逐步实施农药标准化管理。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已制定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产品质量及分析方法标准556个,涉及233个农药品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方面,已制订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包括10092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涉及564种农药、376种(类)食品;农药登记使用配套技术标准方面,已制定农药登记使用配套技术标准856个,其中药效评价与应用标准375个,残留试验及检测方法标准346个,环境评价及安全标准85个,毒理试验方法及评价标准50个。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关于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关于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关于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计划化肥农药农膜柴油化学农药管理农产品购销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7.03
【实施日期】199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
关于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通知
(1993年7月3日)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原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联合以计工一[1990]469号文下达《关于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通知》后,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科学研究,证明起用“林丹”杀虫剂可有效地防治部分农林害虫,经济效益显著,环境影响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为此,决定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使用“林丹”杀虫剂。

现将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1 /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
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4]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

(农办农[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并就农药登记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纪要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附件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四次全。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4号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4号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1993年3月2日[1993]农(农)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供销社、商业厅(局):卫生杀虫剂是防治蚊、蝇、蟑螂,蚂蚁等病媒生物的一类农药产品。

由于主要用于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杀虫剂的使用日益广泛,研制和生产发展很快,新产品、新剂型不断出现,目前,卫生杀虫剂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相当多的卫生杀虫剂未经登记和严格审查就进入市场;(2)配方混乱,一些高毒农药也被用来制作卫生杀虫剂产品;(3)生产厂家过多,尤其一些小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粗制滥造,质量无法保证,致使假劣产品屡禁不止。

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的登记和销售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

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它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卫生杀虫剂登记资料要求.

卫生杀虫剂登记资料要求.
备注:(1)花露水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超过5%;
(2)环戊烯丙菊酯不能作为卫生杀虫剂使用,易对人产生过敏。
(1)室内用制剂提供家蚕毒性;(2)室外用制剂提供主要水生生物的毒性及水中滞留性试验。
拟除虫菊酯卫生用农药产品可以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资料,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说明。
其它
(1)彩色标签、企业简介;(2)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产品安全数据单。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
(1)彩色标签样张和使用说明书;(2)原药来源证明和产品安全数据单;(3)企业简介;(4)营业热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制剂提供250克
(1)产品标准;(2)标准编制说明;(3)谱图;(4)省级质检报告和方法验证报告;
(1)已修订标准;(2)省级质检报告
(1)已修订标准;(2)近期的省级质检报告;(3)2年常贮报告;(4)谱图;
毒理学
(1)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2)90天喂养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蚊香类和室内空间喷雾的产品要求进行原药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驱避剂要求进行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致突变性试验(5项中做3项);(4)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5)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A、盘香、电蚊香片做吸入毒性;B、气雾剂做吸入、眼睛和皮肤刺激试验;C、液体蚊香做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D、驱避剂、防蛀剂、花露水和驱蚊霜做经口、经皮、吸入、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E、饵剂提供经口、经皮、吸入(有吸入的产品)毒性资料。
(1)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眼睛和皮肤刺激,致敏试验;(2)90天喂养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蚊香类和室内空间喷雾的产品要求进行原药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驱避剂要求进行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致突变性试验(5项中做3项);(4)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5)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6)6个月的大鼠喂养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02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2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生产的非泼罗尼吡丙醚滴剂在我国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呼肠孤病毒活疫苗(1133株)、美国法玛威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猪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P株)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页数】1页(P106-10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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