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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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的构成

金融体系一般是指由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组织体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也会发生变化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中国证券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二类是经营性金融机构,它包括: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另外还有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各种国有、股份制和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管理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具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世界上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一般认为是瑞典国家银行,1656年由私人创造。但被公认为现代中央银行“鼻祖”的是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建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当今世界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权威的中央银行组织体系。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以来,既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货币、管理金融的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到现在真正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8年12月至1986年12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建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又对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办理金融服务业务。虽然从1979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但人民银行继续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第二阶段,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在这一时期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时期,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计划手段和行政措施,在业务上还有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第三阶段,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中央银行的时期。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发行权、资金调控权、利率调整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权集中到总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全部转移到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与举办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盈利性的经济实体一律脱钩,把工作重点转向金融监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通过体制和法律约束,切断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透支的渠道;人民银行不再向非金融部门贷款。

第四阶段,1995年3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体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11项职责: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③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④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⑤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经理国库。⑧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⑨负责金融业

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职责,使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成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也将更加明显。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逐渐超出了传统的范围,现代商业银行已发展为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正努力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和现代商业银行,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可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四大类,它是在原来单一国家银行的体制下发展而形成的。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它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9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创造了条件。

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目前,其分支机构基本上还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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