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金融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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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陕金融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

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09]1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9.30【实施日期】2009.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9〕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企业稳岗措施简要说明怎么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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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政策范围对2014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四)中小企业。

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五)其他行业、企业。

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政府从去年8月起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制订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2001年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对省政府209件,省政府办公厅79件,共28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00一年二月九日陕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关于颁发《来陕外国人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1〕150号┃┃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陕政发〔82〕255号┃┃3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陕政发〔88〕255号┃┃│定》│┃┃4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陕政发〔93〕12号┃┃5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0〕147号┃┃6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0〕183号┃┃7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2〕161号┃┃8 │《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3〕189号┃┃9 │关于颁发《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陕政发〔86〕197号┃┃│行)》的通知│┃┃10 │关于发布《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陕政发〔87〕20号┃┃│通知│┃┃11 │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97号┃┃12 │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7〕80号┃┃13 │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补充规定│陕政发〔82〕160号┃┃│的通知│┃┃14 │关于颁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陕政发〔82〕47号┃┃│知│┃┃15 │关于发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陕政发〔83〕33号┃┃│知│┃┃16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陕政发〔87〕104号┃┃│的有关规定│┃┃17 │关于发布《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陕政发〔87〕18号┃┃│行细则》的通知│┃┃18 │批转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税收工作与税法不│陕政发〔89〕180号┃┃│符的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陕政发〔93〕66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陕政发〔93〕66号┃┃│免税收的通知│┃┃21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陕政发〔85〕135号┃┃│、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2 │关于加快发展草食牲畜的决定│陕政发〔81〕26号┃┃23 │关于颁发《陕西省畜禽及肉类交易市场检疫办│陕政发〔82〕138号┃┃│法》的通知│┃┃24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养牛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2〕181号┃┃25 │关于认真做好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4〕62号┃┃26 │关于发布《陕西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8〕278号┃┃27 │关于调整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发〔81〕67号┃┃28 │关于发展油料生产,争取尽快实现全省食油自│陕政发〔80〕188号┃┃│给的通知│┃┃29 │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127号┃┃30 │批转大力发展大麦生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3〕184号┃┃31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暂行专营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8〕268号┃┃32 │关于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0〕275号┃┃33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286号┃┃34 │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蔬菜│陕政发〔83〕81号┃┃│产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35 │关于认真做好蔬菜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3〕127号┃┃36 │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3〕16号┃┃3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陕政发〔84〕147号┃┃│快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8 │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陕政发〔81〕25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88〕85号┃┃40 │关于建设一批增强农业后劲项目的决定│陕政发〔88〕277号┃┃41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恢复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陕政发〔80〕43号┃┃│的报告│┃┃42 │批转省农业厅区划办《关于开展县级农业区划│陕政发〔80〕265号┃┃│工作的部署和意见》的通知│┃┃43 │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陕政发〔92〕30号┃┃44 │关于颁发《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发〔86〕122号┃┃│的通知│┃┃4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市节约用水│陕政发〔82〕135号┃┃│工作报告的通知│┃┃46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村镇建设两个│陕政发〔82〕260号┃┃│文件的通知│┃┃4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我省建│陕政发〔86〕67号┃┃│筑市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8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我省│陕政发〔86〕211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陕政发〔92〕16号┃┃│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5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陕政发〔93〕50号┃┃│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通知│┃┃5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建│陕政发〔94〕23号┃┃│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5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陕政发〔94〕53号┃┃│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53 │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陕政发〔84〕53号┃┃│基建物资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4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96〕29号┃┃55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陕政发〔84〕78号┃┃56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陕政发〔91〕49号┃┃57 │批转省供销社关于解决供销社当前存在问题的│陕政发〔91〕82号┃┃│请示报告│┃┃58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4〕50号┃┃5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陕政发〔90〕150号┃┃│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6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陕政发〔86〕205号┃┃│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1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3〕111号┃┃62 │批转省计委关于全省整顿基本建设收费的情况│陕政发〔84〕10号┃┃│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3 │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陕政发〔84〕120号┃┃│见│┃┃64 │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几项规定》│陕政发〔84〕188号┃┃│的通知│┃┃65 │批转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陕西分局制订│陕政发〔85〕75号┃┃│的《陕西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办法》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陕政发〔86〕178号┃┃67 │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几点意│陕政发〔91〕8号┃┃│见”的通知│┃┃68 │批转省计委、经委《关于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陕政发〔78〕161号┃┃│理的报告》的通知│┃┃69 │转发“陕西省基建项目地址选择管理办法的暂│陕政发〔79〕212号┃┃│行规定”的通知│┃┃70 │转发省物价局“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座谈会│陕政发〔82〕288号┃┃│纪要”的通知│┃┃71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陕政发〔83〕27号┃┃│的意见》的通知│┃┃72 │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4〕95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3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外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陕政发〔80〕63号┃┃74 │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3〕24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5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66号┃┃76 │陕西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陕政发〔88〕72号┃┃│当补贴的实施方案│┃┃77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陕政发〔93〕13号┃┃│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78 │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陕政发〔94〕15号┃┃│审的通知│┃┃79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陕政发〔94〕52号┃┃│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80 │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发〔96〕39号┃┃81 │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8〕65号┃┃│法》的通知│┃┃82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陕政发〔97〕31号┃┃│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83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陕政发〔83〕185号┃┃│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4 │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陕政发〔84〕118号┃┃85 │批转农业银行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陕政发〔88〕54号┃┃│十条规定的通知│┃┃86 │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陕政发〔84〕63号┃┃│见的通知│┃┃87 │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79〕116号┃┃88 │关于狠抓出口,大力增加外汇收入的通知│陕政发〔85〕71号┃┃89 │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7〕185号┃┃90 │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陕政发〔87〕187号┃┃│偿贸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91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7〕189号┃┃92 │颁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88号┃┃93 │关于扩大西安市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补充│陕政发〔89〕48号┃┃│通知│┃┃94 │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陕政发〔89〕116号┃┃│批管理细则》的通知│┃┃95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和安置被征地│陕政发〔78〕28号┃┃│农民生产生活的试行办法│┃┃96 │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的报告│陕政发〔80〕252号┃┃97 │关于颁布《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陕政发〔85〕7号┃┃│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98 │关于扶持农民开发矿产资源的通知│陕政发〔85〕21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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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知》│陕政办发〔83〕76号┃┃│的通知│┃┃2 │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通│陕政办发〔85〕165号┃┃│知│┃┃3 │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的│陕政办发〔91〕61号┃┃│通知│┃┃4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95〕105号┃┃│的通知│┃┃5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陕政办发〔96〕35号┃┃│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6 │关于发布《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88〕273号┃┃│》的通知│┃┃7 │关于颁发《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的通│陕政办发〔88〕21号┃┃│知│┃┃8 │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陕政办发〔88〕152号┃┃│的通知│┃┃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陕西省水土保│陕政办发〔81〕1106号┃┃│持勘测规划的复函│┃┃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发行体│陕政办发〔91〕254号┃┃│育奖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加强体│陕政办发〔93〕6号┃┃│育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12 │关于认真做好生猪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工作│陕政办发〔82〕11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88〕78号┃┃14 │转发省农牧厅等四个单位关于大力发展我省棉│陕政办发〔85〕34号┃┃│花生产的报告的通知│┃┃15 │转发省农牧厅、粮食局关于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陕政办发〔85〕160号┃┃│的意见的通知│┃┃16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放│陕政办发〔93〕50号┃┃│手发展多种经营意见的通知│┃┃17 │在全省实施小麦高产开发工程的通知│陕政办发〔95〕14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陕政办发〔89〕243号┃┃│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工业的报│┃┃│告的通知│┃┃19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陕政办发〔94〕109号┃┃│金会的意见的通知│┃┃20 │关于加强农作物杂交种子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95〕3号┃┃21 │转发陕西省1998-2000年农科教结合实施方案│陕政办发〔98〕7号┃┃│的通知│┃┃22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渭北地区百万亩优质苹果│陕政办发〔87〕90号┃┃│商品基地建设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我省进│陕政办发〔80〕135号┃┃│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陕政办发〔91〕12号┃┃│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 │陕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陕政办发〔86〕159号┃┃│规定│┃┃2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药市场│陕政办发〔85〕146号┃┃│管理的报告的通告│┃┃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陕政办发〔95〕19号┃┃│的通知│┃┃28 │转发省计委关于留成外汇调剂转用暂行办法的│陕政办发〔86〕81号┃┃│报告的通知│┃┃29 │关于转发省计委、物价局关于粮食挂钩奖售化│陕政办发〔92〕12号┃┃│肥、柴油实行平议差价返还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0 │关于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办发〔95〕20号┃┃31 │转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陕政办发〔91〕35号┃┃│通知│┃┃32 │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陕政办发〔88〕55号┃┃│法的通知│┃┃33 │转省外经贸厅关于积极鼓励出口和制止出口货│陕政办发〔86〕9号┃┃│源流失的报告的通知│┃┃34 │加强我省外贸系统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86〕202号┃┃35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专利基金│陕政办发〔90〕86号┃┃│章程”等问题的通知│┃┃36 │关于转发省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陕政办发〔91〕119号┃┃│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7 │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陕政办发〔86〕65号┃┃│土地试行由各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38 │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陕政办发〔87〕32号┃┃│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39 │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陕政办发〔95〕41号┃┃│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0 │转发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99〕29号┃┃41 │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陕政办发〔99〕44号┃┃│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2 │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陕政办发〔88〕268号┃┃│规定》的通知│┃┃43 │转发西北电管局关于加强农村用电收费管理报│陕政办发〔91〕248号┃┃│告的通知│┃┃4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成年旅客乘机问│陕政办发〔83〕52号┃┃│题的通知│┃┃4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陕政办发〔89〕152号┃┃│收上缴工作的通知│┃┃4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加强│陕政办发〔91〕245号┃┃│全省会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7 │陕西省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陕政办发〔86〕89号┃┃48 │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陕政办发〔87〕195号┃┃│管理意见的报告│┃┃49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陕政办发〔96〕93号┃┃│案的通知│┃┃5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陕政办发〔91〕79号┃┃│后涉及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5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陕政办发〔94〕129号┃┃│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52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陕政办发〔93〕19号┃┃│施办法│┃┃53 │陕西省口岸卫生检疫监管注册办法│陕政办发〔96〕71号┃┃54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融资性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融资性担保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陕金融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27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韩城市金融办: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金融函[2010]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陕工商字〔2008〕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年化资本收益率不低于8%,无不良贷款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增资扩股申请时其贷款余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90%。

(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的相关规定,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占比要超过7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陕人社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7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根据原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陕人发〔20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安排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10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五年: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两年:1.在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地)级以上成果证书的;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陕政办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2〕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执行协调能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规模,提高信贷净增量,缩小存贷差,确保信贷总量与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相适应。

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省的贷存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驻陕各大型商业银行的贷存比达到本系统平均水平。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力度,把多增规模、缩小存贷差、中长期贷款占比、各机构在本系统的位次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省金融办)充分发挥财政存款撬动作用,进一步将政府资源配置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陕西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挂钩。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实施“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建立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风险缓释基金,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表外业务、信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方式,不断做大社会融资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二、不断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发挥金融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各市政府、证监、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环保等部门配合,打造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2010年7月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2010年7月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7月24日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月22日
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定调下半年经济工作
要坚持把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作为宏观调控的核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推进自主创新,着力抓好节能减排,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
金融政策
7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
(1)突出创新重点,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微型金融,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和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2)拓宽金融服务范围,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理,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有效分散和管理农业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3)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
2010年7月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陕金融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服务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严重超越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的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本次清理整顿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非法集资、是否高利转贷、是否虚假出资、是否抽逃注册资本、是否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能力显著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5日至9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76号)精神,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整顿的紧迫感,积极部署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快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军民结合产业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军工强省、军民融合大省建设,实现军地经济互动融合、共同发展,鼓励我省军民结合企业加快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陕西省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省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63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军民结合“双百工程”,进一步加快我省军转民步伐,做大做强军民结合产业,推动军地经济融合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省级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军转民成果转化、军民结合产业化、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以及军民结合企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银发[1990]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银发[1990]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0月6日陕银发<1990>208号)各地、市人民银行,省级各专业银行,省金联司,省级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有价证券发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省人民银行特制定了《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行。

附件: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陕西省证券转让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1990年10月5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证券转让交易业务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稽核证券市场活动。

第三条设立证券转让交易机构,必须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审核,上一级人民银行审批,并报省人民银行备案。

省级金融机构开办证券转让交易业务直接报省人民银行审批。

第四条经营证券转让交易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性银行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金融机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办理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第五条设立证券转让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一、所辖地区具有一定数量的可转让有价证券。

二、要有能胜任办理转让业务的管理、操作人员。

三、要有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实施办法。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柜台。

五、开办证券转让业务,必须由其组建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核拨一定数量的营运资金,资金自求平衡;对证券业务单独设帐管理,对自营和代理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19日)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的报告》,又于九月二十七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对此,务必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以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目前我省金融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截止九月末,全省净投放货币已经突破了全年控制指标:银行贷款超过存款七亿四千万元。

现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今年各地市的货币、信贷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之内,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当地政府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

各专业银行的货币、信贷计划由省级各专业银行负责落实。

未经批准,均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必须限期压回。

二、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各单位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交存开户银行。

任何单位不准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准超限额保留厍存现金;不准随意坐支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准用现金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违反以上规定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各级银行要组织力量开展现金检查工作。

三、严格控制消费基金。

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附件1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方法为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一条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紧密围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多种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及基层乡镇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部队就业,献身国防事业;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出国深造。

第三条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努力帮助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机构第四条坚持“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学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实施方法,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毕业生就业中的特殊情况事件。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领导为组长,以毕业生专职辅导员为主要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院系设立就业专责,负责各院系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延规〔2012〕047-市政办006延政办发〔2012〕18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6日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城乡统筹步伐,解决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的问题,尽快建立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的“四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延安率先实现城乡统筹的意见》(陕发〔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城乡一体、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的原则,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业务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双重领导。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指导分工,分别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享受低保待遇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带《延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当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属于残疾人员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属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带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五保”、“三无”人员的证明信、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照片、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陕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促进我省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一)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分散杂居的省份,有回、满、藏、蒙古等54个少数民族分布在全省各地,80%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等市,全省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0余万人。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生产生活中,我省各少数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

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和陕西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省十分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长期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各少数民族节日及风俗习惯得到有效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对外文化交流不断加强。

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在公共文化建设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基础条件较为薄弱,人才相对缺乏,服务水平不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0]8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0]8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0]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等法规政策要求,按照2010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部署安排,从今年起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就业实名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就业实名制是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就业实名制工作是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的基本手段,承担着整个就业工作信息化支撑任务,是构建人力资源综合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有效地支持落实就业政策,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将起到有力地推动作用。

(二)就业实名制是准确掌握和分析就业市场供求状况的必要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和就业渠道呈多样化趋势,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和用工方式更加突出专业化、技能化方面的特点,依靠信息化手段实行就业实名制管理,将对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监测和市场监督,掌握就业局势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就业实名制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

目前,各地就业统计、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手段仍然比较落后,就业供求信息时效性不强,不能及时、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

随着人才和劳动力两个市场的不断整合,人力资源的服务群体进一步扩大,就业热点难点问题更加突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先进金融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先进金融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先进金融单位和
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字[2011]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2010年先进金融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陕政办字〔20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全省金融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央金融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金融创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金融工作先进单位(4家)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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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程序: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附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一)申请书。

内容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三)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1.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及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银行出具的财产情况说明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

5.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6.股东承诺书。

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加盖筹建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筹备工作委托书。

(九)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股东简历。

(十一)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十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

(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十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在省金融办审核前提供)。

(十四)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十五)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六)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七)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八)组织结构图。

(十九)发展规划。

未来业务、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二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二十二)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二十三)市、县、区政府或监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二十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2:××金融办(政府)关于对××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文号)省金融办:根据《××》要求,我办对××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初审意见如下: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经营地域:四、业务范围:我办承诺,愿意承担××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并及时处置其可能发生的风险。

以上情况,请予以审定。

年月日附件3:××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投资人: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委托事项: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筹备工作小组享有如下权限:1.向审核机关提交筹建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意□不同意2.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同意□不同意3.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同意□不同意4.向审核机关领取相关批复文件;□同意□不同意5.被委托人可以更正的其他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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