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1996年11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京地税个[1996]501号文件,该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几项具体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对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40元补贴、津贴差额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89号文件通知,原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可在不超过4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规定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但涉外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96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以后,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减少矛盾,保持安定,我局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我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中国公民,包括涉外企业的中方雇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以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1)在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纳税人应把每月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和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扣缴义务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据以抵扣,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财税[2003]158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题北京市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京税五[1994]292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89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4-05-09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①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②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③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17•【文号】国税函[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 , 应根据《 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从限定的缴
纳税 款 期 限届 满 的 次 日起 , 收 滞 纳金 。 加 对 已竣 工 验 收 的 房地 产 项 目 ,凡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的建 筑 面 积 占 整个 项 目可 售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在 8% 5 以上 的 , 务 机 关可 以要 求 纳 税人 按照 转 让 房 地产 的 收入 与 扣 除 项 目金 额 配 比 的 原 则 , 已 转 税 对 让 的房 地 产进 行 土 地 增值 税 的 清算 。 具体 清 算 办 法 由各 省 、 治区 、 自 直辖 市 和 计 划 单列 市 地方 税 务 局
一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 定为 1 2 0元/ 90
年 ( 6 0元/ ) iO 月 。 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发 <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 行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个 试 > ( [ 9 74 1 9 ] 3号 ) 第 十三 条 第 一 款修 改 为 :个 体 户业 主 的 费 用 扣 除标 准 为 1 2 0元 / ( 6 0元 / “ 90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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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有 关 的税 金 以扣 除 , 不 作 为加 计 5 的 基 数 。 予 但 % 对 于 转让 旧房 及 建 筑物 . 没 有评 估 价 格 , 既 又不 能提 供 购 房发 票 的 , 方 税 务机 关 可 以 根 据 《 地 中
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 税收征管法》 第 3 ) 5条的规定 , 实行核定征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24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4]24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
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略)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结束——。
文件名称及文号
《财部 XX〈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经请示市府批准同意,对供销社社员向供销社、入股和个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税务局财部、XX〈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的》(京税五[1994]375号 )
发文时间:
序号
废止内容及说明
现行文件的文号及条款
1
第一条第一项
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除标准均按照市局京税五[1994]292号《XX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的》中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局 市地方税务局财部 XX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费用除标准〉的 》(京财税[2006]740号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本人的费用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3
第三条
对于多次发放属于同一数月的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应将各次发放的同一数月的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合并为一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方税务局XX〈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 》(京地税个〔2005〕100号)
4
第五条
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税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1994年12月17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均应按国税总局[1994]089号通知规定计算征税。
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所得不再减除费用,按全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二、关于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1.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
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按比例提取的个人所得中含有办案经费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合法凭证的支出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就其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双方有协议,存在长期聘用关系兼职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算征收,但兼职律师要将原工作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聘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申报,合并计算征税。
三、关于保姆费所得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中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只限于发放年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时适用,对于将年度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分次发放的,应将各次发放的合并为一次计算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运行新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局将上线运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届时您应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分别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和“北京地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主要适用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报表样式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共7张(详见附件1),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原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等网上申报表的样式将发生变化,同时还需附带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请您特别关注并提前查看相关文件了解。
(二)申报位置请您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进入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并根据不同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选择相关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上述新系统申报后,与之相对应的原申报系统无需再次申报。
(三)申报期限请您根据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详见附件1),特别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申报期限由次月月底规范为次月十五日内。
(四)缴款方式新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上线后,您须采取先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再缴纳税款的方式。
请您首先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纳税款的,整个纳税申报事项完成(无需再进行“分税种无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再到“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首页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模块下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金额缴纳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一、起征点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个人的月收入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三、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收入-专项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等。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去费用、损失、专项扣除等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2)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3)专项扣除: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
(4)准予扣除的捐赠等:凡是由个人捐赠或者共同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的捐赠项目,凡是属于国家重大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居民个人捐赠的,准予全额扣除。
2.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重要参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通过速算扣除数来减少纳税额度。
根据北京市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规定,目前的速算扣除数为800。
四、特殊情况对于需要申报的北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情况:1.集体产权房、经营性资产转让: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于集体产权房的出售收入以及个人对个人的经营性资产转让收入,都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2.养老金、抚恤金:对于养老金、抚恤金等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申请免税。
3.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年终奖、红利等其他特殊收入情况,都需要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财税[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
二、对2011年9月1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
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合法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首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所得。
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征收标准和税率也不尽相同。
其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确定。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45%。
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此外,北京市还对一些特定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免政策,比如对于个人的奖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给予了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免。
再次,对于北京市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超过5000元,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对于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或者每季度进行缴纳,也可以选择年度汇算。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在每月的15日之前或者每季度的15日之前进行缴纳。
总的来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同时,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缴纳,以免因拖欠税款而产生罚款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按照规定,遵纪守法,共同为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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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03-05 阅读次数:217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一、政策依据:京财税[2010]18号文件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7%娱乐业 20%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5%其他行业 1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表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例一:某个人独资的工业企业,该企业可准确核算收入额,但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按应税所得率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500000元,二季度收入额为600000元,该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000×7%=3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5000×30%-4250=6250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500000+600000)×7%=77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税额=77000×35%-6750-6250=13950元例二: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两个,一合伙人占40%,另一合伙人占60%,从事饮食行业, 按照应税所得率7%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季申报缴纳。
2010年取得一季度收入额为500000元,二季度收入额为600000元,该合伙企业2010年每季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一季度:占40%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40%=500000×7%*40%=140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20%-1250=1550元二季度:占40%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500000+600000)×7%*40%=308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纳税额=30800×30%-4250-1550=3440元三、对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1、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2、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3、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四、申报表说明: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可下载)2、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不填写3、项目内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100%;合伙按比例填写(有几个合伙人填几张申报表)4、项目内第9行、10行在2、3、4季度要填写5、项目中: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外投资所得五、纳税人准备资料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海税通及海淀地税局外网下载专区内均可下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3、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4、投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征复印件(一式一份);5、合伙企业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2009-04-09 阅读次数:899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对于新成立或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核定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份4、公章5、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及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合伙企业提供)6、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培训学习须提供执业资格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行业提供)注:以上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到单位的税收管理员处办理。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2010-04-29阅读次数:2458[ 字体大小:大中小]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办理程序: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index.htm)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3.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表格下载:申报地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单位:万元---------------------------------------------------||档次|一档|二档|三档||行业||------------|--------------|----------||||经营(销售) ||经营(销售) ||经营(销|||代码|行业||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收入||收入||售)收入|||--|-------|-------|----|---------|----|-----|----||01|娱乐业|0-10(含)|5%|10-40(含) |8%|40以上|10%||--|-------|-------|----|---------|----|-----|----||02|饮食服务业|0-30(含)|2%|30-90(含) |3%|90以上|4%||--|-------|-------|----|---------|----|-----|----|||工业、||||||||03||0-40(含)|1.5%|40-120(含)|2%|120以上|2.5%|||交通运输业||||||||--|-------|-------|----|---------|----|-----|----||04|商业企业|0-50(含)|0.5%|50以上|1%|-|-||--|-------|-------|----|---------|----|-----|----||05|建筑安装业|0-60(含)|1%|60-200(含)|1.5%|200以上|2%||--|-------|-------|----|---------|----|-----|----|||修理修配||||||||06||0-30(含)|1.5%|30-120(含)|2.5%|120以上|3%|||企业||||||||--|-------|-------|----|---------|----|-----|----||07|其他行业|0-60(含)|1%|60-200(含)|1.5%|200以上|2%||--|-------|--------------------------------------|||律师、会计师、|||08||经营(销售)收入不再分档,适用征收率统一为5%|||审计事务所||---------------------------------------------------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