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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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以及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一、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经由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取得的许可证书。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1.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施行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3.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设施,并设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用电设备和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

2. 煤矿企业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放、瓦斯检测和瓦斯防治措施,并定期进行瓦斯抽放。

4. 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措施,包括喷雾降尘、封闭采煤等技术措施。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1.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

3. 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进行整改。

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2017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证和撤销实行煤矿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矿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六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煤矿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煤矿资源储量、矿井水文地质等情况;(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设计、验收、维护等相关文件;(五)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情况;(六)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递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煤矿企业,并在煤矿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重新启动审核程序。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给予批准,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核查和审核。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局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4-05-17【生效日期】2004-05-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范文【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物流仓储、生产制造、销售等一切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岗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原则(一)依法经营:本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不得违规操作。

(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责任到人。

(三)风险评估:对安全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教育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满足国家安全要求。

(六)若干个把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若干个把手”,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第四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和检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申请人缴费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和检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申请人缴费后,领取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挂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说明挂失原因。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煤矿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进行定期演练;4.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流程。

1. 煤矿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记录等;2.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3. 审核通过的煤矿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开展煤矿生产活动;4. 监管部门将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许可证有效期。

煤矿企业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五、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2.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结语。

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1)

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说明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按照《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08号)规定要求,安全监察二处负责河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煤安监二〔2007〕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说明: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职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通风防瓦斯、生产、机电、调度、地测及防治水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证件,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一)煤矿企业必须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权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核准。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一)煤矿企业在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煤矿的安全运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张贴在煤矿企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核对。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煤矿组织转让、合并、分立、改制或者歇业、关闭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变更发生30日内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连续违法违规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地安监部门有权撤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一)当地安监部门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权暂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煤矿安全运营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我国实行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为依法进行煤矿开采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

只有获得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合法经营煤矿开采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开采能力,包括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以及熟练的矿工队伍和确凿的煤炭资源储量。

第二,煤矿企业必须具备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必须有成熟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能够熟悉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煤矿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适用于煤矿生产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必须保证设备设施合格,通过相关检验检测,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保持稳定和可靠运行。

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煤矿企业需要按照许可证上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控制、预防、排除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保矿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于有效保障煤矿的安全运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煤矿企业的开采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的审核,提高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我国煤矿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煤矿企业的审查和监管,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煤矿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许可证书,是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平、便利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领取。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续签,否则将失去许可证的效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八条煤矿企业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之后,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煤矿企业的工商注册证;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及时更新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郑州嵘昌集团宏鑫煤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工程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工程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煤矿安全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复印件;(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办法;(四)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六)煤矿从业人员名册和安全培训情况;(七)煤矿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情况;(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处理报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二)煤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冒用、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伪造。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活动的煤矿企业。

三、许可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条件。

(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

四、许可程序(一)申请。

企业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审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颁发。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许可管理(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延期。

(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违规处罚(一)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二)企业隐瞒事故、谎报事故、迟报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等,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一)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两年[1958一1978] 1958一1960年,由于“大跃进”、“反右倾” 安全 生产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有法不依,有 章不循、乱干蛮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大幅度上升。 1960.5.7.大同老白洞矿瓦斯煤尘爆炸,一次死677人。 1961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也得到了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路线及行为发展到极点, 一切法制都遭到践踏和破坏,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 也不例外,安全管理工作几乎陷于瘫痪,伤亡事故 和职业病再次大幅度上升。
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意义 在国家层面上把安全生产视为与资源、人口、 环境等重大国策同等重要的程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成为国 家意志的体现和靠强制力实行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国家2002年以来宾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取消 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已近一半、出台《行 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情况 下,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表明了国家对安 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标志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之中, 成为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
2004年10月20日 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特 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148人死亡,32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 3935.7万元。 ■局部通风设施管理混乱, 21岩石下山回风联络巷堆 积物料,并有带有通风口的风墙,加大了突出瓦斯逆流, 逆流到西大巷新鲜风流中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由架线电 机车取电弓与架线产生的电火花,引发了瓦斯爆炸。
■瓦斯突出与瓦斯爆炸有31分钟的间隔时间,应急处置措
施不当,没有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对瓦斯波及区域实 施停电措施 。 ■技术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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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康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7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我矿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四条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五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应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1.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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