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一)
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一)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背景介绍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合理的建设标准可以提高停车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以下是一份针对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的标准:设计标准1.停车场应位于远离居民区和火灾易燃区的安全地段,具备良好的环境和地理条件。
距离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停车场应具备合理的规模和布局,确保危化品车辆有足够的停放空间,并能保证车辆灵活进出。
3.停车场地面应坚固、平坦,同时具备防滑、防腐蚀和防火等特性。
道路标线应清晰,方便司机辨认和操作。
4.停车场应设有灭火器材、应急处理设施和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以应对突发事故。
5.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龙头、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以保障危化品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的安全。
管理标准1.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教育背景,熟悉危化品车辆的特性和安全要求。
3.停车场应建立有效的进出管理制度,限制非相关人员的进入,并加强对入场车辆的核实和检查。
4.停车场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5.停车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监管标准1.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和不合格的停车场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结论危化品车辆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是保障车辆安全的重要因素。
通过遵守上述设计、管理和监管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危化品车辆停车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同时,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建设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系统距离参考实用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具备条件及管理
5管理要求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 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 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 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 置预案迅速处置。
5管理要求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 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在停车场擅自清洗或 者随地倾倒残液。
二、制度要求
2.《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停 车场停放车辆类型、归属、车辆标识、车辆停放位置 、清洗安全防护措施、停车场管理人员及职责、停车 场设备设施及管理、停车场标识、停车场出入登记管 理等。
三、硬件要求
(一)停车场产权要求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 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 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企业应提供: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 地平面图等材料。
5管理要求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 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 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 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
5管理要求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 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 驶记录仪。
7.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 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 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 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5管理要求
8.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 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 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 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备设施要求
车辆数量 >400辆 101~250辆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最新】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管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停放。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二、车辆停放要求1. 所有停车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示,标明停放区域及相关规定。
2.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非指定的停车位。
3. 车辆停放时,必须确保车辆与周围环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 临时停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停放,并尽快转移。
三、车辆进出管理1. 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保车辆上的危险物品符合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2. 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施,记录车辆进出的时间和相关信息,以便追溯和调查。
3.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停车场,一般公众不得进入停车区域。
4. 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四、危险物品管理1.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非危险物品。
2. 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识进行标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停放区域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五、安全培训与演练1.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2. 安全培训包括危险物品的正确操作、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六、违规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2. 对于严重影响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内容。
危险品运输停车场标准
危险品运输停车场标准危险品运输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标准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品运输停车场是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必需的设施,以下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1. 位置选择危险品运输停车场的位置选择要避开人口密集区、生活区、学校等公共安全隐患区域。
最好选择在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和敏感区的地方。
同时,考虑到灾害风险,停车场应远离洪水、地震、火源等危险区域。
2. 设施要求a. 地面:停车场地面应平坦、坚固,易于清洁。
有需要时,可以使用抗腐蚀、防滑材料进行加工。
b. 围墙和大门:停车场应设置牢固的围墙和大门,以控制车辆出入。
大门应配备安全锁具,并设有防火措施。
c. 通风设施:为了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和危险品泄漏时的扩散,停车场应设置通风设施,并配备报警系统。
d. 照明设施:停车场应有充足的照明设施,以确保夜间工作时的安全。
e. 消防设备:停车场应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枪、消防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以快速响应火灾情况。
f. 溢漏设施:停车场应设置危险品溢漏收集设施,以便对泄漏物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3. 停车位布局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以满足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车需求,并确保车辆之间的足够空间,防止碰撞和事故发生。
同时,应保证停车位的通行道宽度符合法律规定,方便车辆进出。
4. 安全管理a. 进出控制:停车场应设有专门的进出口,进出口应设有安全检查和监控设施。
只有经过安全检查的车辆和人员才能进入停车场。
b. 24小时值班:停车场应设有24小时值班人员,负责监控和处理紧急情况。
值班人员应熟悉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方法。
c. 废物处理:停车场应设立专门的废物处理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储存和处置设施。
废物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d. 周期检查: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综上所述,危险品运输停车场的标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精心整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场以、2.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3日起施行)为:10米;(3)……4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电压与距离1~10kv5m35~110kv10m154~330kv15m500kv20m(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5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档案编号:X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编号: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签发人:XXX (签字)(公章)X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制定依据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
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
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
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危险品的运输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而危险品停车场作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其管理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险品停车场管理规定,以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
一、停车场选址危险品停车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 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一定的距离,以防万一发生事故时对人群的威胁。
2. 周边交通条件便利,有高速公路、交通枢纽等便捷的进出口道路,方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进出。
3. 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如加油站、化工厂等。
二、场地布局危险品停车场的场地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停车场应划分不同区域,按照危险品种类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
2. 每个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泡沫喷淋系统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3. 各个区域应有明确的通道和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应急疏散。
三、停车场设施危险品停车场应该配备以下设施:1. 安全围栏:围栏高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并设有防爬设计,以防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2. 安全告示牌:在停车场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告示牌,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提示。
3. 监控系统:停车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监控停车场的情况并记录录像。
4. 照明设施:停车场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以确保夜间运输车辆的安全。
四、人员管理危险品停车场的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岗位认证的人员才能进入停车场工作。
2. 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3. 所有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规程,以应对突发情况。
五、应急预案危险品停车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练、灭火器材配备、应急联系人等。
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熟悉应急预案的操作流程。
2. 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放置在易于取用和识别的位置。
3. 设立应急联系人,建立紧急通信渠道,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事故。
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要求
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要求:
2。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档案编号X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编号: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签发人:XXX (签字)(公章)X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制定依据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
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
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
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运车辆停车场设计方案
危运车辆停车场设计方案危运车辆是指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物质或危险品的车辆,对停车场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危运车辆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选址、布局、设施等方面。
选址危运车辆停车场的选址应避免位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一般来说,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离危险品生产、存储和使用单位较远。
同时,停车场要考虑到运输通道的要求,不宜选在交通不便或道路狭窄的地区。
布局危运车辆停车场应该根据车辆类型、数量和使用频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
按照车辆类型划分停车位,分别设置专用的停车区域。
尽可能将重量大、火源多、服务灵活的车辆集中放置,减少搬运和卸装的次数,降低事故风险。
此外,停车场内部应设置合理的道路和交通指引标志,方便车辆进出。
设施危运车辆停车场的设施包括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两部分。
固定设施1.起重设施:停车场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起重机、吊车等,方便货物的装卸。
2.管道系统:危险品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道系统,用于处理车辆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保证停车场内的空气质量。
3.消防设备:停车场内应安装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消防设施,以应对紧急情况。
移动设施1.地面标记:在必要的区域,如进出口或特殊货物存放位置,应标记好地面,以指引车辆司机。
2.路标和标识牌:在停车场内设置明显的路标和标识牌,方便车辆司机辨认路径。
TV 监控系统:停车场应配备 CCTV 监控系统,全天候录制监控画面,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进行调查分析。
服务管理危运车辆停车场的服务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进出口道路、停车位的使用规则、管理人员职责和交通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该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控停车场内的运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总结危运车辆停车场设计方案是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需求而设计。
选址、布局和设施的设计是关键,同时服务管理也应完善。
合理规划和实施,不仅能够保证危运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也能够提高物流效率,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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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电压与距离1~10kv 5m35~110kv 10m154~330kv 15m500kv 20m(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 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起实施)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7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