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出现了《礼记》《尚书》等经典法典,并确立了“兼济天下”的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不断改革与发展。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开始较为完善,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法律统一。
但是清朝的法律仍然缺乏科学性和现代性,加上特权阶层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大宪法》和《中
华第一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快速变化和政治动荡,一些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治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了现代法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逐渐强化。
特别是198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司法公正性得到提高。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并通过一系列加强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较长,涉及到多个历史时期,它必将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前进。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新中国法治进程[1]
警方开始是怀疑,后来有证人称,佘祥林曾经 说,他妻子要不就不出走,要死也死在外地。 这成为警方破案的心理基础。在发现尸体后, “就这样,他们不停的对我进行毒打、体罚、 提示,为避免酷刑的折磨,我再次编造了当晚 寻找妻子回家途中在关桥水库碰到我妻子作的 案。”共编造了四种作案方式。
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九七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 起施行。
97刑法的发展:
97刑法”在刑法总则的第3、4、5 条中明 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 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 则。
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新罪名
刑事责任方面: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予以 从宽: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社会生活与法律变迁
1.孙志刚案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受聘于广州达 奇服装有限公司的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毕 业生孙志刚外出,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 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带回派出所。孙志刚 的顶撞惹怒了当事警官,所以在孙的同学闻讯赶到 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后,孙志刚仍未被释放, 在3月18日,孙被作为收容遣送对象送往收容遣 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 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 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 0分死亡。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
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展现出一定的规律。
以下是对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的概括:
第一阶段:古代传统法制
古代传统法制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表现出封建社会的特点。
在这个阶段,法律主要是依靠君权来确立和实施,例如《礼记》、《周礼》等典籍中有关法律条文的记载。
第二阶段:近代时期法制
近代时期法制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转折点,随着西方法律和思想的传入,中国开始引进外来法律文化,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律例》。
此阶段中国法制迎来了发展的契机。
第三阶段:现代法制
现代法制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特点是在积极吸收西方法制理念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立法和实施。
这个阶段的里程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新中国法制建设,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第四阶段:法治建设与完善
法治建设与完善是当前中国法制发展的主题,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加强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这个阶段的重要举措包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法治化水平。
总结: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规律可以概括为:从依赖君权到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再到立法与完善,并逐步走向法治建设与完善。
这一过程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必然,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
对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的统一法典,但真正进入现代法治建设的阶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后。
自1949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一系列光辉的法治发展历程。
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78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铺平了道路。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
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法治基础。
开放与改革时期(1978年至今)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完善了法律制度,提升了法治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于1979年恢复了高等法院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中国逐步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这些法律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多次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其中,实行独立审判、一审终审制度,加强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公开等措施的实施,确保了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
法治文化的弘扬与普及中国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法治文化的普及使全社会形成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未来的展望中国法治建设光辉历程的认识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提高法治水平。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历程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勇气的结晶,也是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引用请遵循可确认的内容并在文中添加。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度,这也算是中国法治的最初起步。
然而,在之后的历史上,法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曾多次被当作国家意志的工具,被统治者用来加强自身的统治。
例如,秦朝的法律严苛,以维护皇权和国家稳定为重点,但无视人民的权益,这导致了后来的民间反抗。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的法治也经历了多次重大转折。
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存在各种不完善和不公正的地方,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法制进展。
宋代的《太平寰宇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重要著作,它对财产、人身安全、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到了清朝,封建制度逐渐衰败,法治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大清律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的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成立了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治开始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在这个时期,法治的推进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但也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治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历史大潮中,法治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相继制定了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现在,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坎坷与进步,尽管在法治建设上仍然面临挑战,但整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仅为人民的平等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趋势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的发展趋势。
一、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在封建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人们逐渐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古代的《律令》、《大明律》等法典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历史的变迁和法律体系的缺陷,这些法典无法完全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
随着近代国家建设的推进,中国开始在法律领域进行一系列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并于2020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发展趋势1. 加强公民个人权益保护民法典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提升,民法典应不断更新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等。
在未来的发展中,民法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民法典在经济领域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法典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
同时,民法典也能够规范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经济领域的行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3. 强调法治与社会公平法治是一个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民法典的发展还应加强法治观念的普及与推进,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培养社会成员的依法行为意识,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更好地实现。
4. 保障人民生活与社会和谐民法典亦应关注人民的生活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居住、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民法典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与利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与满意度。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不仅为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明,更为我们指明了未来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以下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公众意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立法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来,中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立法方面,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都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等一系列举措,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立法方面,我们还要注意到我国对重大战略问题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重大领域都进行了立法保障,保障了国家在这些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司法在司法方面,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来,我国的司法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个独立、公正、公平的司法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功。
我们的司法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法院的建设得到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得到了加强,为司法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举措,为司法体系的公正、公平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我国还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执法四、公众意识在公众意识方面,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来,我国的公众意识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和发展。
一个尊重法律、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在这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
我们加强了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
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
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
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
“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
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
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万一一、绪言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我国已有三次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
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
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高种、朱献文等起草。
这一法典大体上仿效德日民法,但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
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为后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一部分。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又称《第二次民法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同时,还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4部商事特别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span>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建国70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和发展,从规范立法到完善立法体系,从加强司法保障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和成就。
一、规范立法中国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受到历史原因和外部环境限制,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初始的法律体系只是对外表现为简单的法律文件,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变革,国家逐渐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
197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从此,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建设和修订,不断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民法总则、刑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更加严格,不断推动社会发展,保护人民权利。
二、完善立法体系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中国在完善立法体系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修宪法案,确立全国性的法定权威。
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加强立法底线研究,加强案例分析技术和立法评估。
这些措施使得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和科学,处罚过程更加合理。
三、加强司法保障自1979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司法保障和推进司法现代化。
1979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1999年,最高法院确立了以“公正司法、服务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方向,加强了司法公正性,推动了社会稳定。
这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除了加强司法保障外,中国政府还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现了全国性的法官制度和检察官制度,加强了中国司法体制的实施力度和监管。
2003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开展“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试点工作的方案,使得法官的独立性和执法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中国法律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体系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起源、历史变革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探究中国法律的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
在中国古代,法律规则大多源自于礼制,通过一系列细致繁琐的仪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以礼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法则。
二、历史变革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的法律经历了数次重大变革。
其中最显著的一次是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法律典籍——《秦律》。
这标志着中国封建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后,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多个朝代的法律典籍,如唐代的《唐律疏议》、宋代的《大宋律例》等。
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封建社会的长期统治下,法律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随着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中国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改革需求。
三、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20世纪,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法律制度迎来了重大调整和改革。
毛泽东等先进人物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通过先后出台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和签署,与世界各国加强了合作与交流。
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中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中。
例如,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在环境保护、刑事司法等领域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力度。
四、未来发展趋势面对新的时代背景和挑战,中国法律的未来发展将继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比如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如何应对创新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
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摘要】中国建国70年以来,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而坎坷的历程。
从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起步,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化改革,再到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国的法治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中国法制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需要更多的探讨和努力,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关键词】关键词:建国70年、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分析、引言、正文、结论、建国初期、改革开放、涉外法律制度、基本法律体系、法治理念、成就、挑战、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建国70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从最初的法律体系建设到如今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毛泽东主席曾指出“法律制度必须服从经济制度,也必须服从政治制度”。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中,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在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中国法制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背景介绍部分将系统地回顾中国建国70年以来的法制建设历程,分析其中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中国法制建设的全貌,为后续正文部分的详细阐述提供必要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制建设在不同阶段的重点和特点,探讨其发展的动力和阻碍因素,为最终的结论部分做好铺垫。
通过对中国法制建设历程的系统理论分析,可以更好地总结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中国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70年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分析其发展过程、成就、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结语引言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开中国民法。
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
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国家自主决定、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为其所用。
“继受”一语,与所谓“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继受”国的“自主性”。
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马法、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新西兰继受英国法。
中国民法学者习惯于使用“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
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了救亡图存、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
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
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充分显示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 [1]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研究,何常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继续?!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50-1977);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问题。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
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
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
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
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
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
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
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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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张 文 可 ( 州 大 学法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0 ) 郑 50 1
摘 要 :人类文明历史发展到今天 已经雄辩有力的证明 , 民法是一个博大精 深的体 系位 , 我
从民法调整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社会规范来看民法是属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民法的适用范围来针在此背景下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新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看的话民法是实行于一国的国内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是国家法就民月形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三编法的法律效力而言民法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平等主体间一般适用的法律共计262条遗憾的是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为之后的四清运动而属于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国 民法 对 于 保 障我 国人 权 , 范现 代 市场 经 济 活动 , 护 社 会公 平 正 义 , 障 和促 进 民 主 政 治 的 发展 , 进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建 设 具 有 重 规 维 保 促 要意义。基于此 , 对于新 中国成 立以来民法的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总结梳理 具有重要 意义 , 文在 此基础上 , 本 分析 了中国民法发展 的趋势 , 使 得本文的研 究既具有理论 意义, 也有较 高的 实践参考价值。 关键词 :民法; 法律体 系; 发展趋势 ; 平等 ; 自愿 ; 诚实信 用 中图分类号:F D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6— 2 X( 0 1 0 10 0 6 2 1 ) 2—0 2 0 2 9— 2
民法 及 其 在 我 国 法律 体 系 中 的地 位 与 作 用 分 析 关 于 民法 (iil 的 具 体 概 念 上 法 学界 尚存 在 一 定 的分 歧 与 争 议 , c la v w)
一
、
然而在其核心本质上 , 却达成了广泛的共 识。孟德斯鸠 曾有“ 在民法慈母 般地 眼神下 , 每~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的著名言论 , 深刻 阐明了 民法 的 本质 , 一般认为 民法是用于规定并 调整各个平 等 民事 主体的公 民与公 民 之间、 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公 民与法 人之间 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 律规范 。在我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2条从民法的对象 以及 《 第 其任务的角度 出发 , 认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 以及 其 他 各 种 非 法 人 组 织之 间 的人 身 财 产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之 一 , 我 国 的社 会 在 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部门 , 主要包括形式上 的民法典 , 也包括其他各种单行 的民事法律 , 此外 其他法律 中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 范 也包括在 内。基于此 , 笔者认为民法源于道德规 范叉 高于道德规范 , 以 是 国家强 制为后盾规范社会生活 中的财产关 系和人 身关系 的法律规 范, 除 此之外 的其他关系并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可 以说 民法是一种文 明 法, 在我 国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 系的基本法之一 , 既是一些社会 行 为的规范者同时也是这些社会行 为符合规范与否 的裁判 。从民法调整 的社会规范来看 , 民法是属 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 就民法的适用范围来 看 的话 , 民法 是 实 行 于 一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 于 国 内 法 而 不 是 国家 法 , 民 属 就 法 的法律效力而言 , 民法是 属于全 国范 围内平等主体问一般适用的法律 , 属 于 普 通 法 而 不 是特 别 法 。 法律体系( ea Ss m) L gl yt 又称 为法的体 系, 常是指一个 国家 全部的 e 通 现 行 法 律 规 范 分 类 组 合 为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而 形 成 的 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的是在适 应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 阶段基本 国情 的基础上 , 以我国宪法为基准和根本依据 , 同时各种法 律规 范与社会 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相 一致 , 由各 个部 门齐 全 、 内部协 调、 结构严谨 、 体例科学与调整有效的法律及 其相关 配套法规所 构成 。我 国 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 次, 即法律 、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主要 包括七个法律部 门, 除民法商法之外 , 还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 、 行政 法、 经济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诉讼 与非诉讼程序法 。由此可见 , 民法是我 国在我 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彼得罗 ・ 彭梵得 在其代表性著作《 罗马法教 科书》中指出 , 一定意 义上讲 , 从 民法乃 是一 切部门法的基础 , 他各种 法律都 可以说是从 不同的侧 面对 民法进 行解 其 释说明 , 并对民事法律关 系及其各 项原则进行 保护 、 展和充实 , 发 或者为 民法的发展提供 良好 的法律 、 制度 或其他环境 基础。我 国著名 的民法学 者徐国栋在其 1 9 94年发表于 《 法学 研究》 4期的代 表性论 文《 民社 第 市 会与市民法—— 民法 的调整对象研究》 中指 出: 民法是 与宪法相并列 的 “ 存在 , 高于其他部 门法 , 为根本法之一 ” 。这些论述 都指 出和阐明 了民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 在我国社会 主义社会 , 民法 的作用 还具体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法为现代化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提 供一般规则规范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 障和促进 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保 的良好秩序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一种竞争经济和法制经济 ,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各个平 等民事 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 系, 能够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此外 还可 以维 护社会公 平正义 、 促进 民主政治发展和保 障基本人权 。
二 、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的 民法 发 展 概 述
关于新 中国成 立以来 民法 的发展历史划分 问题 , 民法学界争论较多 , 笔者在研究和综合各个 民法学家 的划分基础 上 , 比较赞 同 中国政法大学
著 名民法教授江平先生关于 中国民法 发展的三 阶段论 , 面结合 笔者 的 下 心 得 和 体 会 进 行 阐释 。第 一 阶 段 是 从 14 99年 到 15 9 7年 。废 除前 国 民 政 府 的~切法律意味着无论从 公法上或私法 上 , 无论从 法律制度或 法律观 念、 法律学说上都要与资本主义及其 以前社 会所形成 的全部成 果完全决 裂 。政治上的“ 一边倒” 导致法 律制 度建设 和法 律学 科 内容 的“ 也 一边 倒”, 这就是全盘学习苏联 。而苏联 民法的基本体系 、 主要内容和术语 , 仍 然沿袭 了大陆法的民法。对我 国而 言,9 4年宪法 颁布 以后 , 15 这一 年的 冬天 , 全国人 大常委会成立 了起 草 民法典 的班 子, 15 到 9 6年终于形成 了 个包括总则 、 所有权 以及债 和继承 四遍包括 5 5条 的民法典草 案。这 2 时期物权制度 的核心是土地权利 , 债权制度的核心是契约 自由, 分已 部 被统购统销 、 计划任务所代替 。应该说 这一时期 的属于我 国民法 的奠基 时期 , 于 民法 的规 范 体 系 有 了较 大 的 发 展 , 而 由 于 特 殊 的 历 史 阶段 , 对 然 社 会 主义 处 于过 渡 阶 段 , 之 受 苏 联 的 影 响 较 大 , 法 的科 学 性 和 完 整 加 民 性, 以及与我 国具体 国情的适应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 第二 阶段是从 15 9 7年 至 17 9 8年 。值得 一提 的是 16 9 2年 中共 中央 着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 , 制定 了“ 调整 、 固、 实 、 高” 巩 充 提 的方 针, 在此背景下 , 过大人大常委会成立 了新 的民法典起草 工作 ,94年 7 16 月 形 成 了民 法 草 案 ( 试拟 稿 ) 包 括 总 则 、 产 的 所 有 和 财 产 的 流 转 三 编 , 财 共 计 2 2条 , 憾 的 是 这 次 民 法 起 草 工 作 因 为 之 后 的 “ 清 运 动 ” 中 6 遗 四 而 断, 但是这次民法草案 的起草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力图划清 与资本 主义的界限 , 预算 、 收等财产 收入纳入 民法草案 , 将 税 但是 在 民法草 案中 却没有使用 “ 权利 ” “ 、 义务” “ 、 债权 、 物权” “ “ 、 所有权 ” 等法律概 念, 却使 用了一些政治术语 , 政 治工作是 一切经济工 作 的生命 线” 高举 三 如“ 和“ 面红旗” 等术语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时期 , 民法的建设与发展处于停滞 状 态。总的来说 , 这二十多年程度不 同地表现 为法律虚无 主义。法律虚 无 主义尤其表现为私法与 民法的虚无 主义。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 社会 已经失去 了它 自己应有的独立、 自治 的功能 。高度集 中、 计划 、 公 有 和高度 国家意志必然使 民法的存在基 础极度削 弱 , 民法 的存 在领域极 度 缩 小 。 民法 已濒 临 消 亡 的边 缘 , 法几 近 于 只调 整 家 庭 婚 姻 、 量 私 人 民 小 财产和小量私人之间交易行为的部 门。然而庆幸的是 中国民法在这些年 间 仍 然 艰 难 地 存 续 下来 , 火 未断 。 香 第 三 个 时 期 是从 17 98年 改 革 开 放 至 今 。 改 革 开放 意 味着 民法 和 民 法学的复兴。而民法和民法学 的复兴又是在世界各国均未遇到过的一种 特殊环境下进行 的 : 这就是在强大 的经济法思潮下 的民法复兴 。17 9 9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开始了第三次 民法起 草工作 ,9 2年 5月起草 了 4个 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