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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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

券商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券商销售行为,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诚信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销售部门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沿阵地,负责公司证券类产品的销售工作。

第五条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证券类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客户关系维护;2.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客户需求,制定销售策略;3. 负责销售团队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4. 负责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业务顺利开展;5. 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销售部门内设以下岗位:1. 销售经理:负责销售团队的整体管理,制定销售策略,完成销售目标;2. 销售顾问:负责客户开发和维护,进行产品销售;3. 销售助理:负责销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客户信息管理;4. 培训专员:负责销售团队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七条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销售人员不得采取以下行为:1. 欺诈、误导客户,捏造事实;2. 暗箱操作,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透露客户信息,损害客户利益;4. 拒绝或拖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5. 诋毁同业,扰乱市场秩序。

第九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真诚服务;2. 诚信为本,公平交易;3. 竞争与合作并存,共同维护市场秩序;4. 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权益。

第四章销售管理制度第十条销售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销售流程开展工作,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销售区域、客户群体和产品范围,不得擅自越界。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认真填写销售日志,详细记录客户信息、销售过程和成果,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企业客户的业务管理,包括客户开户、业务咨询、交易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客户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企业客户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企业客户开户管理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客户进行身份核实、资料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企业客户开户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企业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证券公司对企业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对企业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型。

(四)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办理开户手续,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

三、企业客户业务咨询与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企业客户服务团队,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企业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一)解答企业客户在开户、交易、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疑问。

(二)为企业客户提供市场分析、投资建议等服务。

(三)协助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注企业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内容。

四、企业客户交易服务第八条证券公司应确保企业客户交易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

第九条企业客户交易服务包括:(一)提供多种交易渠道,包括柜台、电话、互联网等。

(二)确保交易系统稳定运行,保障交易安全。

(三)提供实时行情、交易数据等服务。

(四)为企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交易策略。

五、企业客户投诉处理第十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处理企业客户的投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证券公司交易员交易操作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交易员交易操作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交易员交易操作管理制度一、概述证券公司交易员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力量,他们的操作决策和行为对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交易员的交易操作行为,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执行效率,制定和实施交易操作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交易员资质要求1. 行业背景: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交易操作经验;2. 专业技能:熟悉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的使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3. 心理素质: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压力,保持冷静和稳定的心态;4. 团队意识: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三、交易操作制度1. 交易决策机制:交易员根据市场行情、公司研究报告等信息,制定交易策略和操作计划,并报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交易操作应遵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稳健可控。

2. 交易执行流程:(1) 下单和撤单:交易员根据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下单或撤单,确保代码、价格、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2) 报价和成交:交易员在交易系统上提供报价,尽量提供公平、及时的行情。

在交易股票时,交易员应遵循快速成交的原则,避免操纵行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风险控制:交易员应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制度,在交易操作中注意控制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

涉及高风险交易时,需报备上级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3. 交易异常处理:(1) 交易异常情况的定义:交易员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交易中断、系统故障、市场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况。

交易员应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异常情况的处理流程:交易员应按公司规定流程上报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监督与执行1. 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对交易员的交易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察部门应定期进行交易操作风险评估和交易记录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监管机制:公司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03号令)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03号令)

【第03号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小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国泰君安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网络版)甲方(客户)姓名:乙方:证券公司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三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电子签名约定书-GuotaiJunanSecurities

电子签名约定书-GuotaiJunanSecurities

电子签名约定书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1、本投资者同意自签订本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在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各项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本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国泰君安证券的交易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本投资者将妥善管理密码、第三方认证证书(如有)等身份验证信息,经本投资者身份验证登录本投资者账户的所有操作视同本投资者本人行为,本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资者签字:年月日风险提示函(201608修订)尊敬的证券投资者:当您投资柜台交易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一)选择有柜台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柜台市场交易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方式柜台市场提供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我们建议您选择柜台交易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柜台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请您详细了解上述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Document Number: Decree No. 63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Promulgating Date: 05/13/2009Effective Date: 06/14/2009Validity Status: Valid颁布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颁布时间: 05/13/2009实施时间: 06/14/2009效力状态: 有效Text正文(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Article 2 An issuer shall engage a securities company with sponsor qualification to act as the sponsor institution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1)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and listing;(2) Issuing new stocks or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by a listed company;(3) Other circumstances specified by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业务及风险概要

证券公司业务及风险概要
截至2014年末,全国证券经营机构115家,其中证券公司109家,资产管理机构(分支)6家。(关注平安、光大证券)。证券公司违规经营风险被彻底控制。
重生:
我国证券公司总体情况-前世今生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
主要业务领域及风险
02
PEPORT ON WORK
经纪业务 2、自营业务
客户资金完整与安全保障不力-第三方存管
岗位设置和职责不清-合规建设
风险应对:
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
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证券交易买卖、证券交易结算托管三分离。
1
受托资产管理 4、投资银行业务
2
信用交易业务 6、固定收益业务
3
咨询研究业务 8、直接投资业务
4
另类投资业务 10、反洗钱管理业务
1
在2002年8月撤销鞍山证券、2003年4月大连证券、2003年11月佳木斯证券关闭中均由人民银行主导清算、2003年12月撤销新华证券时由吉林省政府清算,可见资本市场监管方也在制度探索中。虽有动作但仍未改变证券公司的普遍违规经营。
2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先后处置了31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其中直接关闭19家,撤销7家,撤销许可5家。14家证券公司和9个营业部被暂停业务。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资金、政策指导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公告
正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公告
截至2014年10月15日,共有28家证券公司获准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试点。

名单如下:
第一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批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10月15日
——结束——。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柜面业务的定义

证券公司柜面业务的定义

证券公司柜面业务的定义
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指的是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具体来说,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账户开户:客户需要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交易账户,以便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产品的买卖。

2. 证券买卖:客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系统,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产品的买卖交易。

3. 资金存取:客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系统,进行资金的存取操作。

4. 信息查询:客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系统,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等信息。

5. 投资咨询: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人员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市场动态、分析投资机会等。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的柜面业务是客户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资金管理等操作的重要渠道,也是证券公司获取客户、开展业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银衍转账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银衍转账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银衍转账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银衍转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使用银行转账的相关程序和事项,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使用银行转账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客户银衍转账是指客户通过银行将资金转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也包括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向客户的银行账户中转账。

第四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银衍转账制度,实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银衍转账风险控制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

第六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和证券账户之间的仓单对应制度,严格实行存取款帐务核对和审核制度,维护客户资金账户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负责银行转账业务的处理。

第二章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第九条客户在办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应当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资金只能通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银行账户之间的银行转账进行。

第十条客户在办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应当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和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客户资金账户开立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审核、记录、核查客户的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并将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客户资金账户开立业务时,应当在客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客户资金账户的用途、权利义务、银行转账相关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等内容,并要求客户在开户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程序和标准办理银行转账业务,严禁用于非法活动。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客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账户交易权限的获取1. 客户在办理证券开户手续时,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进行真实申报,由证券公司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交易权限。

2. 对于客户的交易权限变更,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以及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核,变更后的权限固定一段时间后方可再次申请变更。

3. 对于机构客户,应当提供相关机构章程等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交易权限。

4. 客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或者降低交易权限,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证券公司进行审核后方可变更交易权限。

四、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权限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管,确保交易权限的合理、有效、安全。

2.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权限取得的调查和审核,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进行排查,确保客户取得交易权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一般风险的账户,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别重大风险的账户应当限制其交易权限或者停止交易。

4. 对于交易权限出现异动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五、账户交易权限的申诉和处理1. 客户对于交易权限的申请或者变更有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由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2. 证券公司对于客户的交易权限管理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 对于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对客户交易权限的管理出现不正当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客户进行赔偿。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变更客户交易权限的行为,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2. 对于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交易权限的管理,并对不当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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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准入程序:(一)产品发行人或引进部门提供产品上柜申请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以及产品风险揭示书等。

内容应该包含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等级、估值模型、交易方式、交易期、下柜时间及信息披露安排等;(二)场外市场部组织产品上柜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三)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综合评估市场需求、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投入产出比等各种因素,核发评审意见;(四)产品准入通过后进入柜台交易系统上柜环节;(五)场外市场部进行产品交易的相关参数设置;(六)产品交易参数设置完成后,通过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二)产品有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三)产品的设计发行以明确的客户需求为基础;(四)产品在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推广、转让流通、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的安排和规定;(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在完成产品准入程序后,由场外市场部负责组织产品的上柜发布。

第十七条场外市场部负责对上柜产品的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和内外部协调,统一管理产品下柜。

第十八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下柜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产品发行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品按期结束。

2、产品契约中约定提前结束条款的,在符合产品契约条款的情况下,产品发行人决定提前结束产品存续期。

3、产品契约中无提前结束条款的,但产品发行人由于某种原因认为有必要提前结束产品库存续期且征得投资者同意。

4、强制退出。

产品存续期间,当产品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故、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对投资者的风险收益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时,公司有权对该产品实行强制退出。

第十九条场外市场部根据以上不同的退出情形,执行不同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第三方产品发行人未能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产品相关义务,公司应根据相关协议追溯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在公司开立柜台交易账户,并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一)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为实名制合格账户;(二)开立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三)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和资管账户合计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一)注册资金或保证金账户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在公司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通过公司进行产品认购、赎回、交易、托管和结算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报价交易、做市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柜台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行柜台交易产品时,投资者应当使用在公司开立的柜台交易账户进行认购申报,投资者需足额交付认购资金,公司将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买卖产品份额时需提供其公司柜台交易账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要素。

投资者卖出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对应的产品份额;投资者买入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足额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公司柜台交易日原则上为公司工作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公司柜台公告的休市日,公司柜台交易暂停。

具体产品的交易日期以产品合同或相关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原则上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若产品协议或交易对手间另有约定,以相关协议或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上柜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应按照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以产品上柜发行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参与柜台交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产品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产品发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发生其它重大的异常情况时,公司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盘中临时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公司柜台可以决定技术性暂停交易或者交易无效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公司柜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登记结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方式。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结果,通过产品账户市场权限控制实现客户参与不同产品业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客户资金变动、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

按照约定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四十条投资者申请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后,公司托管系统自动同步生成投资者柜台交易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产品明细。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产品交易、托管、份额变更、权益派发,质押冻结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清算交收包括托管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的清算交收。

托管系统的清算交收根据柜台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权益方案和其他数据进行日终清算交收。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结算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业相关规定等收取相应费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柜台交易各参与主体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国泰君安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平台”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公司还可以通过营业部网点、客户服务电话、交易系统、客户终端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客户需自行登陆到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公司也会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等其他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披露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柜公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交易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合规与风控第四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依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通过人员、账户、资金、物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柜台交易业务覆盖下的经纪业务、代销柜台交易产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墙,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十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执行以客户适当性管理、资金交收清算风险管理、产品估值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信息隔离墙管理为主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公司场外市场部定期对柜台市场业务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并向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提交内部评估报告,抄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当出现柜台市场大幅波动等市场危机事项时,场外市场部须对其影响进行分析与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向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策处置方案。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审议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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